劳动者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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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篇一:劳务派遣协议怎样解除劳务派遣协议怎样解除出国打工签署劳务协议是维护本身正当权益,河南外奥就业提醒您,签署劳务协议假如受到不公正待遇就不意味着一定需要推行下去,而不能解除。劳动者能够依劳动协议法的要求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或因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协议。依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八条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协议:(一)用人单位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用人单位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2、,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刻解除劳动协议,无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在试用期内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

3、更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这么劳务派遣单位就能够根据劳动协议法的要求解除劳动协议。劳动协议法将派遣关系中三方关系的解除情形纳入要求之中,有利于解除情形的法定化、规范化,有利于关系的理清及争议的处理,有利于构建、发展友好、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劳动权益。篇二:劳务派遣工怎样解除劳动协议篇一: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协议的法律问题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协议的法律问题摘要:劳动协议的解除在劳动协议制度中占据主要的地位,劳动协议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要

4、求。但在劳动协议法颁布以后,单方解除劳动协议尤其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协议所引发的纠纷增加。鉴于该情形因本身特殊性而展现出很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很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试图经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协议解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同时也推进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处理。 关键词: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协议;法律责任劳动协议解除,是劳动协议当事人提前消亡劳动协议关系的一个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协议存续的一个意志行为。经过解除行为,使含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协议在协议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标。关键包含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

5、遣工的解聘。中国劳动协议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协议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要求,但这种简单要求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协议的解除行为,留下了部分法律空白和轻易引发争议之处,需要深入明确。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协议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两种。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协议,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通常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辞职是一个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需依循法律的要求,劳动协议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要求。一样,和通常劳动者辞职相

6、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失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劳动协议法第65条要求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但包含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失行为,比如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有过失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等,也包含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失行为,比如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立即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我们知道,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所以,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要派单位)所实施的过失行为也能

7、够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即时辞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劳动者辞职关键有三种形式: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但劳动协议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作要求,这轻易使人产生歧义。一个了解是劳动协议法要求了派遣工辞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用人单位有过失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失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协议法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个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严禁即正当”的精神,劳动协议法并没有严禁派遣工实施预告辞职,因此派遣工仍然享受预告辞职的权利。对此

8、,我同意王全兴先生的看法,即后者。理由在于:第一,劳动协议法中有关劳动派遣的专门要求属于尤其法,有关劳动协议的通常要求属于通常法,凡尤其法未作要求的,可适用通常法的要求;第二,给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经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第三,劳动协议法仅要求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要求派遣工不得预告辞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个解聘制度。所以不能以劳动协议法未要求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另外,劳务派遣是一个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法,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它的劳动形态。假如其它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全部

9、享受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受,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所以,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该立即通知要派单位,或要求,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 参考文件: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国劳动法典(应用版),法律出版社,2021年2蔡防:中国人口和劳动问题汇报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社会科学文件出版社,2021年5贾春旺:中国法律通典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4孙德强,张世林: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篇二:劳务派遣能否以无工作岗位派遣为由解

10、除劳动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企业能否以无岗位派遣为由解除和劳动者的协议 案例:10位劳动者在南充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事实和理由以下:1997年12月该10位劳动者被达成铁路有限企业招聘,但没有为该10位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也未为其购置社保。2021年四川省天宇劳务有限企业和达成铁路有限企业签署劳务派遣协议。二、被申请人1依法解除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协议赔偿金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劳动协议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申请人对劳动协议法第五

11、十八条第二款的了解错误。此款应该了解为,在以下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1、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协议后,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前等候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劳务派遣单位有新工作可派遣前的等候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此款要求的目标是为了预防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协议后,劳动者在等候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酬劳。不过此款要求并不严禁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岗位能够派遣时,可依法解

12、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劳动协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形的,用工单位能够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本法相关要求,能够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此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协议的尤其要求。此条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派遣单位的名义依据此款要求依法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此条并没有严禁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其它条款依法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协议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协议法对用人单位的通常要求。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劳动协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

13、条等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协议的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也有权该条款依法解除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2工作岗位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被申请人2依法将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1处。被申请人1因无工作岗位再派遣,并依法通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被申请人1无工作岗位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1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协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通常要求依法解除和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篇三:劳动协议法解读第六十五 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协议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协议。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形的,用

14、工单(:.xIAocAofaNwE 小 草范 文 网:)位能够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本法相关要求,能够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解读本条是有关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协议的要求。本条是有关派遣关系中劳动协议解除情形的要求,这有利于处理实践中劳务派遣中有关解除劳动协议的问题。本条第一款要求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协议解除权。即劳动者能够依劳协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要求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协议,或因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能够和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协议。本法第三十六条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协议。第三十八条要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

15、 能够解除劳动协议:(一)未根据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未立即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它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刻解除劳动协议,不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本条第二款要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要求情形的,用工单位能够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

16、本法相关要求和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纪违法,和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么劳务派遣单位就能够根据劳动法的要求解除劳动协议。篇三: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后,劳务派遣单位怎样处理?劳务派遣中的退回和解除依据劳动协议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要求相关法律要求,用工单位能够退回职员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三类:一、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渎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同时和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

17、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更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建立或变更和其的使用关系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要求: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要求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务派遣暂行要求第十二条要求的情形:1、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的;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当用工单

18、位根据以上情形将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根据详细退回类型进行处理:一、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协议法第三十九条将劳动者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够直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协议,此时不用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赔偿金。二、用工单位根据劳动协议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要求将劳动者退回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相当于30天的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协议,此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根据一年30天,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三、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暂行要求第十二条要求的情形将劳动者退回至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不能够直接解除劳动协议。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要求第十二条的要求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根据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酬劳。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提升劳动协议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一样意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协议。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协议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一样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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