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协议无效利润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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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协议无效利润不支持 篇一: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会被认定无效哪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会被认定无效?所谓无效协议,是指: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协议,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协议,二分之一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协议,不过假如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协议。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3、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的协议;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协议;6、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

2、关键权利的条款无效。) 协议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有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协议即使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和违反公共利益时,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协议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施工协议的无效情形关键是指协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要求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的协议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订颁布的法规,而不包含国务院各部委制订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包括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

3、能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础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要求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围,不作为认定协议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要求作为认定协议无效的依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要求和管理性强制要求,通常关键从立法目标、设置该条款的目标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一样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部分归纳和要求。结合司法解释的要求,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协议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施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要求了施工企业实施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确保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

4、的资质管理和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署的协议属无效协议。不过,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前取得对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协议处理。2、没有资质或没有对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因为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紧,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伴随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含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含有对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关键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

5、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要求,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进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给予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通常有这么多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它方法许可她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能够认定为挂靠,签署的施工协议属无效协议。3、必需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需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要求,具体的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要

6、求中。凡属要求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署的施工协议无效。实践中轻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需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和安装工程以招标方法,而隶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协议也属无效协议;二、必需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多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和第三方签署的施工协议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要求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要求,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含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施工协议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定造成施工协议无效。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

7、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要求的分包也可造成分包协议无效。怎样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要求的几个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协议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5、转包。协议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全部明确要求严禁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要求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要求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推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她人

8、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措施第十三条有一样的要求。需要注意,含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和总包方、分包人签署的劳务分包协议,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要求为由请求协议无效。篇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工程款利息认定规则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工程款利息认定规则案例要旨无效建设施工协议是一类十分特殊的无效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所确立的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无效施工协议结算后果的处理应该突破协议法的通常要求,不适用折价赔偿的不妥得利返还规则,而

9、是由无效施工协议的施工人参考协议约定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对应的工程款利息。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甲企业上诉人(原审被告):乙企业、朱某2021年7月13日,丙企业(甲方)和甲企业(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负担丙企业上海市四川中路某处室内装修工程设计事宜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协议,约定协议项目设计费100,000元。同月15日,朱某直接向甲企业支付50,000元。2021年9月12日,丙企业(甲方)和甲企业(乙方)再次签署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协议,该协议第五条明确设计费用及支付方法:因为甲方的要求原设计中的餐厅营业方向重新定位,所以需重新签署合约。甲方应支付本协议项目设计费为130,000元。并设尤

10、其条款:若乙方中标该施工项目,则上述设计费全免。已收取的设计费用转换成工程预付款。同日,丙企业向甲企业支付32,000元。2021年11月20日,甲企业(乙方)中标涉案工程并和朱某(甲方)签署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协议,约定:一、承包范围:建筑装饰及安装总承包;二、承包方法:包工包料;三、工期为30个日历天。四、协议定价:751,169.50元。五、付款方法:甲方分四次支付工程款,尾款完工结算时一次结清。1、签署协议开始施工图制作,计价基数为协议定价,累计付款35,金额262,909元。2、隐蔽工程完工三日内,计价基数为协议定价,累计付款40,金额300,467元。3、油漆工程进场时,计价基数为协议

11、定价,累计付款20,金额150,233元。4、完工验收办理结束时,计价基数为协议定价,累计付款5,金额37,558元。同日,甲企业收到工程款230,909元。同月22日,甲企业进场施工。2021年12月24日,朱某向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支付100,000元。2021年6月,丙企业名称变更为乙企业。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8月31日一审第一次庭审前由乙企业实际投入使用。2021年6月23日甲企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支付工程款137,793.50元;朱某支付甲企业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59,111元;朱某支付至其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自2021年12月26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12、5,356.72元(137,793.50元59,111元)5.31裁判结论 365天187天5,356.72元);乙企业负担全部连带付款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企业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系争建设施工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工程已实际由乙企业投入使用,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甲企业主张按约定获取工程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且朱某、乙企业对共同作为委托方参加其中且三方均无异议,甲企业向未在协议上署名的丙企业(乙企业)主张连带付款责任,法院给予支持。但甲企业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一项,因为系争协议属无效,甲企业亦无充分证据证实交付时间,所以法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一、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企业支付工

13、程款37,793.50元;二、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企业支付由甲企业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46,331元;三、乙企业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主文中确定的朱某应该推行的给付金钱义务负担全部连带付款责任;四、驳回甲企业对原审判决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乙企业、朱某向其支付工程款利息。 甲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企业并不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系争施工协议当属无效,但涉案工程已经甲企业施工完成,并实际由乙企业投入使用,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要求,双方可参考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甲企业主张工程款利息亦于法有据,即使上诉人无法证实系争工程交

14、付使用的详细时间,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系争工程已在2021年8月31日之前交付使用,故可自该日起算利息,原审对此认定有误,二审给予纠正。二审判决:(1)维持原审判决主文第一、第二项;(2)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第四项;(3)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企业支付以本金84,124.5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31日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4)乙企业对朱某的付款责任评析意见 负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施工方甲企业无施工资质,其和朱某、乙企业间的施工协议关系无效。无效协议后果的传统处理方法是依据协议法要求判令当事人返回财产,恢复原状,根据过失分担损失。所以,在

15、建设工程纠纷的审判实践中依然有看法认为无效施工协议的施工方无权获取工程款利息。本案二审法院和一审法院在涉案工程款的利息认定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引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即对无效一、对司法解释有关无效建设施工协议后果处理的了解无效施工协议工程款利息是否成立,首先要正确了解无效施工协议后果处理的通常规则。 施工协议的欠付工程款是否应该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无效施工协议后果处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一个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依据协议法的通常标准,发包人应该返还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的造价成

16、本;造价成本和协议价款的差价为损失,根据过失标准负担责任。利润不应作为成本计算,尤其是个人挂靠施工企业签署的协议,不应收取管理费、利润。另一个意见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确定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考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价款的,应该给予支持。此种意见关键是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根据协议约定结算工程款的标准。司法解释尽管肯定了第二种意见,但实践中依然存争议。关键异见认为,司法解释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无效的处理标准和协议法有关协议被确定无效后的处理标准相悖,不符合民事活动应该遵照的公平标准和等价有偿标准1。我们认为,司法解释实际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中工程根据有效处理,即发包人参考协

17、议约定支付价款,但依据该解释条文的文意了解,作为有效处理的仅是针对原无效协议中的工程价款的约定,并不包含违约金等她项协议权利、义务条款,逻辑及实践中也不存在“激励”无效协议签署、推行倾向;次之,司法解释并未超逾违反协议理论及法定的无效协议的处理标准。协议无效,当事人已失去原协议推行中占有对方给付标的物或价款之法律依据,标的物或价款面临不妥得利的返还,但建设工程施工方已给付劳动已物化成为建筑物价值组成,实际返还不能而只能适用价值返还。通常情况下,价值返还应符合通常交易公平标准。一般财产之价值返还能够以市场价格确定之,但建设工程标的物非通用产品,其价值之确定在行业内存在多个定额标准的选择问题,以双

18、方当事人意定之结算条款(通常包含建筑定额选择)确定返还标准实际处理了两方面问题,一为确定了社会标准非确定性问题,二为在部分情况下,即使社会标准可确定,以当事人间意思表示值得注意的事,现在中国建筑市场依然属于发包人市场,众多承包人共同参加竞争一个工程合致确定之结算条款相对于社会标准,显然含有更详细、准确的公平性。 项目,为了承接到工程项目,承包人往往以低报价方法竞标,假如协议无效就直接根据定额或工程信息价格来折价计算工程价款,会诱使承包人恶意主张协议无效,以取得高于协议约定工程款的目标,实际破坏招投标程序的有效性。而假如根据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和税金计算工程造价成本,利润由发包人取得,等同于发包人

19、依据无效协议取得了承包人应该得到的利润,缺乏基础法律及交二、无效施工协议的工程款利息支付规则 易依据。在民法理论中,利息通常被认为属法定孳息,是原物(货币)因法律关系或交易关系应得的收益。建设施工协议中的工程款利息到底是违约责任,还是法定孳息,曾存在不一样认识,司法解释最终采取了法定孳息的看法,并在第十七条要求:“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根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第十八条要求:“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

20、的,为提交完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司法解释的上述要求并不区分施工协议是否有效,而是适合用于含有工程款请求权的通常债权人,应该认为,司法解释逻辑上确定了利息属于工程价值的价值组成部分,无效施工协议的施工人含有欠付工程款本案中,甲企业诉请朱某和乙企业支付的款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协议约定应该支付的法定孳息-利息的请求权。 工程款,另一部分是协议没有约定但实际发生的垫付费用,垫付费属于涉案工程中增加项目标工程款,应该认为,两部分皆组成本案工程款。在本案工程款利息的详细计算标准和起算时间上,因为当事人并未在协议中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亦没有依据协议

21、约定推行规范的完工验收、结算程序,故二审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要求,以双方当事人均确定的涉案工程最晚交付使用时间为起算时间,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取利息。篇三:浅谈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类型及处理标准论文摘要 在中国,因为建筑管理市场的混乱,签署了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效协议的认定及处理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为了处理这些争议,能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协议的实际,对无效协议类型进行划分,并分析得出其处理标准。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类型 处理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效的建设工

22、程施工协议是指虽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但因不具有协议生效的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现在,中国建筑行业利润高,投资回报快,而建筑市场的管理则比较混乱。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签署及推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如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签署协议,和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等违法行为,形成了大量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无效建设工程协议的认定及处理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特殊性,对于协议无效的认定和处理仍然存在着不一样的见解。为了能给现有争议的处理提供部分思绪,有必须对

2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类型及其处理标准进行探讨。一、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生效的条件无效协议本质上是协议已成立,但因欠缺协议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所以,判定无效的建设工程协议,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协议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要求,通常协议生效的条件包含签署协议的当事人应含有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署协议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协议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础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含有和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发包人,能够是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含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

24、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主体的承包人一方,通常全部是含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含有民事行为能力外,她们还必需含有和签署建设工程协议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需取得建设工程对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签订协议。(二)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础建设程序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很多阶段和步骤,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和基础建设项目标技术经济特点有着亲密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经过工程建设法规要求了工程项目建设基础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需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签署前还必需经过报建,依法必需招标的项目,经过招标投标

25、程序才能签署建设工程协议等。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类型依据中国协议法、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解释,并结合建设工程协议生效的条件,可将无效建设工程协议分为以下类型:(一)承包主体不符正当律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标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协议主体的特殊性。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社会影响很大,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主体的资格有严格地限制。依据中国建筑法第13条的相关要求,只有经注册登记,领有营业执照,并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对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才含有签订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个人及单位全部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含有签约的主体资格。由此

26、可见,没有经过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或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对应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协议,全部因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协议。另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有等级之分,不一样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范围不一样,建筑施工企业必需在自己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由此可见,超越资质等级和她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协议也属于无效协议。(二)冒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和她人签订的协议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冒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和她人签署的协议有以下几个情形:(1)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和她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2)没

27、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有资质或符合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和她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不论是借用还是挂靠,其签署协议的过程无非存在着两种情形:一是详细施工人以欺骗的手段和发包人签订的协议,这种协议因为一方存在着欺骗行为而造成协议无效。二是对于部分国家投资或国家控股的项目,发包人本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权力,想把工程发包给和自己有利益关系单位或个人,若此单位或个人不具有对应的资质要求,发包人便相互串通,经过借用资质或挂靠的方法签订的协议。从形式上看,签署协议的承包主体全部是符正当律要求的,但推行协议的实际施工人却不具有法律要求对应资质条件,所以,这种协议属于双方恶意串通,以正

28、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所以也属于无效协议。(三)必需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而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招标投标法第3条要求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范围,是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将必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法规避招标,经过直接发包和她人签署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属于无效协议。招投标活动应该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部分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设置障碍排斥她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等,和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假借资质参加竞争等行为,因违反招投标标准而致使中标无效的,招标人和无效中标人签署的建设工

29、程施工协议也属于无效协议。(四)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签订的协议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违反法律要求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对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或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工程,或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为。非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她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单位承包的行为。中国协议法及建筑法全部明令严禁严禁违法分包、严禁转包。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严禁性要求,属于无效协议。(五)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协议工程项目以招投标的方法发包,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

30、有受贿行为或投标人有行贿行为影响不公平竞争的,属于违法招标的范围,双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当然无效。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要求包含了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腐败行为造成的中标无效,签署的协议属无效协议。而包括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等直接发包的工程,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过程中,发包人有受贿行为或承包人有行贿行为的,解释并为涵盖,此行为一样违反了中国法律的严禁性要求,所签订的协议也属于无效协议。三、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处理标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签订,严重扰乱了中国的工程建设市场,尤其是大量的建设工程协议推行完成以后被确定无效,不但会给协议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大量质量不合格建筑的产

31、生,所以,要对无效的建设工程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视,确立处理的标准,立即进行处理。(一)协议不再推行标准无效协议自始对当初人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已经签订,但还未推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再推行协议;或协议已经推行但还未推行完成被确定无效的,终止推行协议,还未推行部分不再推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而言,确立此标准,是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立即纠正,以免因协议的继续推行造成更严重的法律后果。所以,在建设实践中,应加强对协议的监管,立即发觉不具有生效条件的协议,并立即确定其无效。(二)负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准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协议签署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32、因过失而造成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负担的民事责任。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而言,若在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因一方的过失造成协议无效的,过失方应赔偿因协议无效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若双方全部有过失的,依过失大小各自负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不论是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还未推行的,还是还未推行完成的,或已经推行完成的,一旦协议被确定为无效,过失方全部应负担缔约过失责任。负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方法是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而不包含还未实现的利益。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标准,缔约过失责任应由无过失方举证。(三)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赔偿标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部分推行或已全部推行完成的,对于推行协议

33、的法律后果,解释第2条、第3条的相关要求,确立了工程质量至上,折价赔偿的标准。详细有以下三种情况:(1)已完成的部分工程或已完工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方应参考协议约定赔偿承包方对应的工程价款。(2)若已经完成的部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又无法修复的,承包方负责拆除,并返还发包方支付的工程价款。(3)已完工的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方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作为违法建筑应由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当然,在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的推行过程中,因为发包方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负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并重的标准无效的建设工程协议

34、全部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或严禁性要求的协议,所以也可统称为违法协议。所以,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被确定无效后,过失方在负担以上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违法者对应的行政责任。这里所说的违法者不但包含签署无效建设工程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还包含在协议签署过程违反建筑法、招标投标等法律要求的其它主体,比如以出借或其它方法许可协议当事人使用其名义签署协议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标活动中和投标人串通的投标代理机构等。负担行政责任的关键形式包含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理、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另外,对于在工程发包承包中的索贿、受贿、行贿者,其行为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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