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借款协议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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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借款协议法院网 篇一:借款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篇一:借款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要求借款协议纠纷法院管辖问题若借款协议没约定推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 偿还借款借款协议纠纷也是协议纠纷的一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协议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不过对于协议推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协议推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协议推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在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和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

2、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造成借款协议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律师通知:在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协议推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能够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以下:1、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回复以下:“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

3、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2、为了对协议推行地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2021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5号第18条对协议推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要求,即“协议对推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为双务协议,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推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推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协议推行地在出借人

4、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电话:13483148400 0311-85042345怎样确定借款纠纷的管辖权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络记者郑州奇先生来电咨询:2021年5月,王某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年底前归还。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我数次催讨未果,遂以借条为凭,于2021年4月向自己住所地a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立刻还本付息。a法院受理后,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书。王某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法院无管辖权,要求a法院将本案移交至自己住所地的b法院。请问,相关借款纠纷的管辖权法律是怎样要求的?河南华浩律师事

5、务所席庆超解答:本案关键包括借款协议纠纷管辖法院确实定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等级而言,除非重大疑难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自不例外;就地域而言,管辖法院确实定和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等息息相关,本案作为一般的民间借款纠纷,属于协议纠纷的一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所以,判定a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关键在于a法院所在地是否为协议推行地。所谓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

6、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对于借款协议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要求,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本案中,因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推行地没有尤其约定,故贷款方,即你所在的a法院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a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某的异议并不成立,应该裁定驳回。篇三:民间借贷案怎样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案怎样确定管辖法院上海

7、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根据民诉法第23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协议推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要求,“协议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1、若协议约定了由“联络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含有排她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含有排她性,则案件能够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

8、则案件适使用方法定管辖情形。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她性”,系指协议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含有排她性。不过,协议约定非排她性管辖应该明确,当管辖合意到底是排她性的抑或是非排她性的难以判定时,实务上倾向于排她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了解和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该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她性管辖权。非排她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发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她性司法管辖权管辖。”2、若协议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正当律要求,则适使用方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标准;(2)协议推行地标准:依据最高

9、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给了明确的解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

10、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协议义务推行地,但当事人对协议推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协议义务推行地,但当事人对协议推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此之外,最高院有关海南东华物产企业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协议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贷款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见。原文以下: “1993年1月29日和2月18日,海南东华

11、物产企业从南京和海口分别划出500万元借款给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但该企业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贷款方所在地应为海口市。尤其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4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由海南东华物产企业另行起诉后,在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实施,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有关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实施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要求第一条第四项之要求,海南东华物产企业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协议纠纷案,现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后,应撤销南京市中级人

12、民法院1995宁经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1995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ps: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协议法第62条相关货币义务推行地点的要求。依据要求,“推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其它标的,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注:请注明出处和作者。)篇二:借款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要求借款协议纠纷法院管辖问题若借款协议没约定推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协议纠纷也是协议纠纷的一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13、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协议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不过对于协议推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协议推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协议推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在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和出借人所在地不一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造成借款协议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律师通知:在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协议推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能够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以下:1、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有关

14、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回复以下:“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2、为了对协议推行地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2021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15、释法释?2021?5号第18条对协议推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要求,即“协议对推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为双务协议,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推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推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协议推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电话:13483148400 0311-85042345更多资讯也可手机关注微信公众号:lvshi361 或扫描下面二维码加关注:篇三:因借贷涉嫌犯罪的借贷纠纷案件处理借贷涉嫌犯罪,其借贷协议是否有效作者 | 裴净净单位 | 河

16、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在民间借贷中,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关键集中在诈骗类犯罪、违反市场准入犯罪和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的其它犯罪,常见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那么借贷涉嫌犯罪,借贷协议是否有效。为了更加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多个方面分别说明。一、协议无效的情形依据协议法第52条,协议无效的情形整理以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二、民间借贷协议绝对无效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 第

17、14条要求,以下民间借贷协议绝对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二)以向其它企业借贷或向本单位职员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提供借款的;(四)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要求的。三、借贷涉嫌犯罪,借贷协议并不妥然无效由上文可知,法律要求“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该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依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协议是无效的,那么假如不是这种情况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 第13条要

18、求,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协议并不妥然无效。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协议法第五十二条、本要求第十四条之要求,认定民间借贷协议的效力。对于该条的立法依据,有教授解读到:(一)对于涉嫌诈骗犯罪和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的其它犯罪的民间借贷协议并不妥然无效。理由以下:第一,行为性质不一样。涉协议的诈骗犯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截然不一样的两个行为诈骗行为和协议行为。诈骗行为是协议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以签署协议为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标的行为,是单方行为。协议行为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协议一方因被欺诈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实

19、施的行为,是协议行为是双方行为。第二,刑法和民法的着眼点不一样。刑法的聚焦点是诈骗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严重到触犯刑律需施以刑罚处罚的程度;民法的着眼点则在于协议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否应给予该行为以私法上的效力。假如根据缔约手段和缔约结果的划分,刑法关注缔约的结果,但最终落脚点在于缔约的手段是否组成犯罪;民法关注缔约的手段,但最终落脚点则在于缔约的结果是否含有效力。缔约一方的诈骗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并不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协议行为也损害国家利益。协议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利益,评价的对象是协议本身(标的和内容等)。所以当事人一方的诈骗行为,从民法视角观察,可被

20、认定为欺诈,认定欺诈类协议为可变更、可撤销协议,更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由此,对于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协议效力问题,并不妥然受犯罪是否的影响。 存在犯罪行为,民事协议仍有可能有效; 不存在犯罪行为,民事协议也有可能因为恶意串通损害她人利益而无效。(二)违反市场准入类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非法经营罪)和民间借贷协议相交叉时,签署的民间借贷协议不应认定为无效。理由以下:第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目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能够清楚地看出,公法规范所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该种类型的协议。第二,之因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市场准入制度组成犯罪,而和此相关的民间借贷协议依

21、然有效,还因为该行为是由一方缔约主体单独实施,而非双方主体共同实施的。第三,非法经营类犯罪的组成是多个非法经营行为叠加的结果(私自设置金融机构罪除外)。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该罪的组成一样也是由若干个民事借款行为的叠加从而造成发生由量变到质变。详细到每一笔借贷业务,均是在当事人自愿情形下发生的,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也没有“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因此全部是正当有效的。申言之,作为微观组成的单个民间借贷协议放在协议法第52条视域下审查,因为全部没有违反该条文中任何一项无效情形的要求,因此全部是有效的;而将全部借贷协议聚合形成一个整体,因其达成了刑罚规范或制裁的程度,

22、作为宏观的、整体的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组成了犯罪,二者并行不悖。第四,作为协议相对方的债权人在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通常并无过失,其利益更应受到保护;相反,假如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协议无效,无过失方的利益恰恰有可能会受到损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例,协议中往往约定了较高的利息,假如认定协议无效,犯罪人只归还本金和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却免去了归还事先约定的较高利息的协议义务,其反而取得了额外利益。这对于保护无过失的协议相对方而言,是极其不利的,也不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要求,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

23、021年第9期,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四、借贷涉嫌犯罪,程序上怎么处理民刑交叉问题关键包含刑民程序的协调和实体责任确实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关键包含: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该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2对于和民间借贷案件虽相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该将犯罪线索材料移交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依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负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结 语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有关“借贷涉嫌犯罪,其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解读,期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碰到较为复杂的情况,提议咨询相关教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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