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约定管辖地法院担保协议约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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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协议约定管辖地法院担保协议约定仲裁 篇一:民间借贷案怎样确定管辖法院民间借贷案怎样确定管辖法院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根据民诉法第23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协议推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要求,“协议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1、若协议约定了由“联络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含有排她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

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含有排她性,则案件能够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使用方法定管辖情形。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她性”,系指协议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含有排她性。不过,协议约定非排她性管辖应该明确,当管辖合意到底是排她性的抑或是非排她性的难以判定时,实务上倾向于排她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了解和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该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她性管辖权。非排她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发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她性司法管辖权管辖。”2、若协议没有约定管辖

3、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正当律要求,则适使用方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标准;(2)协议推行地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

4、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给了明确的解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协议义务推行地,但当事人对协议推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协议义务推行地,但当事人对协议推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此之外,最高院有关海南东华物产企业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协议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贷款

5、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见。原文以下:“1993年1月29日和2月18日,海南东华物产企业从南京和海口分别划出500万元借款给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但该企业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贷款方所在地应为海口市。尤其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4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由海南东华物产企业另行起诉后,在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实施,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有关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实施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要求第一条第四项之要求,海南东华物产企业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

6、款协议纠纷案,现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后,应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经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1995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PS: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协议法第62条相关货币义务推行地点的要求。依据要求,“推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其它标的,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注:请注明出处和作者。)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协议管辖要求最高法院有关协议纠纷中怎样认定管辖法院的11条规则 2021-11-01 法官之家儒者如墨整理: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

7、事务所律师阅读提醒:协议推行出现争议诉至法院,首先要处理的是法院管辖的问题。不论律师还是法务,在起草、审查协议过程中,对于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要慎之又慎。最高法院会告诉你,怎样去处理该类问题。一、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企业、上海云洲商厦有限企业和韩凤彬、上海广播电视台、大连鸿雁大药房有限企业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案(2021)民再申字第27号裁判摘要: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辖权异议,中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作出要求。但依据管辖恒定标准,发回重审的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当事人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华建电子有限责任企业、华建机器翻译有

8、限企业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企业、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21)民提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标,当事人签署多个协议,但仅在一个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包括该协议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它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协议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决依据的协议和人民法院处理争议案件依据的协议不一样,人民法院审理的内容也不包括仲裁条款约定事项的情形下,一方当事人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反复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阿拉山口企业诉宁夏秦毅企业买卖协议纠纷管辖

9、权异议案(2021)民二终字第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8期裁判摘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的要求,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可向各自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任何一方提起诉讼且为其住所地法院立案受理后,另一方要求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反复立案或将案件移交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应予驳回。四、德国亚欧交流有限责任企业和绥芬河市青云经贸有限企业合作协议纠纷案(2021)民四终字第8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裁判摘要:涉外协议的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随即又在其它地方就协议的未尽事宜签署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并未修改原约定管辖

10、条款的,协议中约定管辖的条款的效力不因补充协议的签署而改变,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协议纠纷应该由协议签署地法院管辖。五、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企业和中企国际投资有限企业借款协议纠纷案(2021)民二终字第1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裁判摘要: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中,为了处理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今后基于协议形成的债权几经转让,但新的债权人均未和债务人、确保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亦未排除原协议有关管辖法院约定的,只要原协议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要求,则应认定继续有效。六、鸿润锦源(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和彭雄浑、鸿润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企业商品房预售协议纠纷案(2021)民一终字第3

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12期裁判摘要: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要求,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要求,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该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七、某某和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企业居间协议纠纷指定管辖案裁判关键点:双方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本案原告要某某和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企业第十一工程部签署的信

12、息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要求,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89号有关金利企业和金海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金利企业和金海企业在再次补充协议中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本案中的协议选择管辖条款的情形符合该复函的情形,应该认定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21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1-132页。八

13、、江苏省华星建设机械制造有限企业和湘潭市混凝土有限企业买卖协议纠纷指定管辖案裁判关键点:当事人在协议中有关“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应视为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意见: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星企业和九龙企业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于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九龙企业诉华星企业买卖协议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和同一法律事实,以不一样诉讼请求分别向各自住所地法院起诉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案件,依法应该合并审理。导读说明:华星企业和九龙企业在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应该经过友好协商来处理,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供需双方均可在本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

14、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要求,应该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依据约定,全部能够作为原告向本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湖南混合江苏两地法院均本案均享受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202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50页。九、北京智扬伟博科技发展有限企业和创思生物技术工程(东莞)有限企业、河南省开封市城市管理局居间协议纠纷案(2021)民申字第13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7期裁判摘要:一、民事诉讼原告起诉时列明多个被告,因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在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其它被告假如认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15、,应该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未在此期间提出异议的,因案件已经进入实体审理阶段,管辖权已经确定,即使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被告不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人民法院亦可裁定驳回原告对该被告的起诉,并不影响案件实体审理,无需再移交管辖。二、协议推行地是指协议关键义务的推行地。居间协议的关键义务推行地应该确定为居间行为地。最高法院认为,但经本院审阅一审卷宗,申请再审人创思企业在一审答辩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因管辖权已经确定,开封城管局是否为适格被告并不影响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即使人民法院查明开封城管局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了智扬企业对开封城管局的起诉,亦不影响已经

16、开始的实体审理程序,不需再移交案件。另,协议推行地是指协议关键义务的推行地,本案居间协议的关键义务推行地应为居间行为地。据原审认定的创思企业项目参加人赖志文给智扬企业董事长郭益群出具的感谢信中有关智扬企业在开封市接待创思企业高层,和帮助创思企业竞投开封项目等内容,开封市作为居间协议所指向项目标所在地,能够认定为本案居间协议推行地,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可据此行使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要求,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要求和其它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 (七)项要求的“管辖错误”,本案一审法院系起诉状所列被告住所地法院

17、,亦为协议推行地法院,不组成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所以,申请再审人有关原判违反法律要求,管辖错误的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十、北京北大青鸟有限责任企业和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借款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2021)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裁定书裁判关键点: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协议纠纷两个诉合并审理的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上没有前后次序之分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华锦化工企业作为借款协议的连带责任确保人在负担债务人沈阳公用企业债务的偿还责任后,将其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和要求反担保人北大青鸟企业、开发企业和金融企业负担反担保责任的两个诉并案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要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8、二十二条有关“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多个被告住所地、常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全部有管辖权”的要求,作为本案的四个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有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全部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能够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要求,在多个人民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其中两个被告即沈阳公用企业和金融企业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不违反法律要求。作为追偿权纠纷和反担保协议纠纷两个不一样诉讼合并审理的四个当事人,在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上

19、没有前后次序之分。上诉人北大青鸟企业以其为本案第一被告,要求将该案移交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十一、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企业和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企业借款协议纠纷上诉案(2021)民二终字第125号最高法院认为,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本院法复199310号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有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之要求,本案所涉借款协议的推行地应为中国民生银行所在地即北京市,案件能够由北京法院管辖。尽管本院有关适用中国担保

20、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要求:“担保人负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协议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该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但该要求并非专属管辖的要求。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本案所涉借款协议、质押协议、确保协议均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推行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假如双方协商不成需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依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有关“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协议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之要求,因为本案当事人有关管辖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有关等级管辖和

21、专属管辖的要求,所以,其诉讼管辖约定应为有效。篇三:借款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篇一:借款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要求借款协议纠纷法院管辖问题若借款协议没约定推行地的,出借人可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 偿还借款借款协议纠纷也是协议纠纷的一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借贷协议纠纷中,被告所在地好确定,不过对于协议推行地一直存有争议,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协议推行地还是借款人所在地为借款协议推行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在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和出借人所在地不一

22、致,出借人往往会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借款人往往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造成借款协议纠纷案件久拖不决。 律师通知:在借款协议没有明确约定协议推行地或法院管辖的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则出借人能够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律依据以下:1、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回复以下:“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

23、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该文件确定了贷款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为出借人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提供了依据。2、为了对协议推行地点在司法审判实务中更具操作性,2021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5号第18条对协议推行地也做了明确的要求,即“协议对推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也就是说,借款协议为双务协议,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推行,借款人偿还贷款在贷款人所在地推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

24、还借款的协议推行地在出借人一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王洪武律师,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电话:13483148400 0311-85042345怎样确定借款纠纷的管辖权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络记者郑州奇先生来电咨询:2021年5月,王某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年底前归还。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我数次催讨未果,遂以借条为凭,于2021年4月向自己住所地a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立刻还本付息。a法院受理后,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书。王某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法院无管辖权,要求a法院将本案移交至自己住所地的b法院。请问,相关借款纠纷的管辖权法律是

25、怎样要求的?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席庆超解答:本案关键包括借款协议纠纷管辖法院确实定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就等级而言,除非重大疑难案件,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自不例外;就地域而言,管辖法院确实定和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当事人的住所地等息息相关,本案作为一般的民间借款纠纷,属于协议纠纷的一个,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即地法院是有管辖权的,所以,判定a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案件是否需要移交,关键在于a法院所在地是否为协议推行地。所谓

26、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对于借款协议而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要求,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本案中,因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协议推行地没有尤其约定,故贷款方,即你所在的a法院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a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某的异议并不成立,应该裁定驳回。篇三:民间借贷案怎样确定管辖法院民间

27、借贷案怎样确定管辖法院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 桂亦威根据民诉法第23条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协议推行地法院管辖。”第34条要求,“协议或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协议推行地、协议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和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要求。”据此,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则存在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情形:1、若协议约定了由“联络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含有排她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含有排她性,则案件能够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

28、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使用方法定管辖情形。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她性”,系指协议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含有排她性。不过,协议约定非排她性管辖应该明确,当管辖合意到底是排她性的抑或是非排她性的难以判定时,实务上倾向于排她性解释(参见修改条文了解和适用(奚晓明主编)第60页)。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该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她性管辖权。非排她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发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她性司法管辖权管辖。”2、若协议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正当律要求,则适使用方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标准;(2

29、)协议推行地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和借款方均应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担贷出款项和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和借款方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推行了贷款方所应负担的义务。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协议推行地。至于出借人所在地系指出借人住所地抑或是出借人汇款银行住所地则不甚明了。对此问题,浙江高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给了明确的解释。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

30、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协议义务推行地,但当事人对协议推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要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o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协议义务推行地,但当事人对协议推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此之外,最高院有关海南东华物产企业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协议纠纷案指定管辖问题的通知中也对“贷款方所在地系指贷款方住所地”做出了肯定性的意见。原文以下: “1993年1月2

31、9日和2月18日,海南东华物产企业从南京和海口分别划出500万元借款给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但该企业住所在地海口市,故贷款方所在地应为海口市。尤其是1995年2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1994宁民调字第7号调解书、裁定由海南东华物产企业另行起诉后,在两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实施,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于1995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怎样确定借款协议推行地问题的批复、有关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实施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要求第一条第四项之要求,海南东华物产企业诉中国农业银行昌江支行借款协议纠纷案,现指定由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此通知后,应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宁经监字第2号民事裁定和1995宁经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将该案移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ps:最高院该批复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系协议法第62条相关货币义务推行地点的要求。依据要求,“推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推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推行;其它标的,在推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推行。”(注:请注明出处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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