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9.15世界银行贷款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0901-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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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银行贷款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长治市城市交通项目管理中心河海大学中国移民研究中心2011年9月世界银行贷款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报告编制机构:河海大学中国移民研究中心负责人:陈绍军 人员:陈绍军 何志扬 赵 曦 顾梦莎 报告编写人员:陈绍军 何志扬 赵 曦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河海大学邮编:210098电话:00862583786503传真:00862583718914Email:sjchenWeb:http:/目 录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 1 -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 5 -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 7 -四、移

2、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 14 -五、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 16 -六、实施程序- 20 -七、移民资金预算及安排- 21 -八、协商和信息披露- 22 -九、申诉处理程序- 23 -十、监测评估安排- 24 -表目录表 1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移民影响鉴别及移民文件准备- 3 -表 2 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 7 -表 3长治市城区及郊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一览表- 17 -表 4各类受影响移民获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 19 -一、项目概况及目标描述 长治市,距离太原229公里,北京623公里,是山西省东南部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尽管作为煤炭大省山西的主要城市之一,长治市仍然被提名

3、为国家园林城市,并当选为中国十大魅力城市之一。长治市拥有330万人口,2010年登记的国内生产总值达920亿,过去五年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煤炭开采和加工是长治市区经济支柱性产业,也是城市发展的主要动力。目前,长治市城市人口(市区)已超过42万 数据来源于本项目项目建议书。,未来还会保持持续增加态势。和中国其他城市一样,长治市人口、就业和收入的快速增长导致机动化进程迅猛。尽管私家车数量目前只有84,000辆,但33.5的年均增长速度仍然非常高。车辆的密集出行,已造成空气污染、人身安全以及交通拥堵等负面影响。近年来,长治市政府已意识到道路容量的扩大无法从根本上满足不断增加的私家车出行需求,因而

4、将优化道路交通机动性、评估当前与未来道路及公共资源确定为增加道路容量的重要策略,并期望以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为契机,以建设绿色长治、生态家园为指导思想,通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实现“公交+行人+自行车”为主的城市绿色交通方式。 长治市政府申请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援助的准备工作始于2006年。至2011年3月底,长治市政府提出并构架的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已通过世界银行鉴别并进入项目准备阶段。该项目致力于改善长治市中心地区交通机动性状况,力求通过建设“公交+自行车+步行”三位一体的绿色交通出行体系,改变居民出行行为、提高中心城区交通效率、同时兼顾安全和环保理念,为最终实现长治市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奠定

5、基础,并在全国发挥示范意义与作用。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推动长治市交通建设上等级、上水平、上台阶,并对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经济、社会、环境建设起到有力的支撑作用。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的范围为长治市中心城区。研究重点包括涵盖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交通管理和道路改善等一系列打包方案,作为全球环境基金组织GEF中国城市交通合作项目的一部分,2011年3月完成的长治市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为本项目的研究范围识别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可将其视为本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Pre-FS)。基于预可研提出的城市交通改善建议,长治市政府和世界银行经协商确定本次可行性研究项目应包括如下五个子项目: 一体化公共交通走廊

6、改造 智能城市交通管理系统改造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综合停车管理建设 机构能力建设世行贷款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计划于2012年开工建设,2015年完成,项目建设期为4年。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30000万元,按2014年4月30日外汇牌价,1美元=6.5元人民币)。其中申请世界银行贷款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500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50%;长治市配套资金1亿美元(折合人民币65000万元),占总投资的50%。经过项目移民影响鉴别,世行贷款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的移民影响及准备的移民文件如下表1所示:- 25 -表 1长治市可持续城市交通项目移民影响鉴别及移民文件准备序号子

7、项名称建设内容移民影响移民文件准备1综合交通走廊改造项目太行街(湖滨大道至金口路)、英雄路(北外环至马坊头)、城西路(北外环至五一街)、府后街(站前路至长兴中路)4条道路改造,总长26.1km;公交专用道建设、公交港湾式车站及公交换乘枢纽改造、机动车交通组织方案、交叉口拓宽渠化改造、沿街出入口改造、行人过街改造、非机动车交通改善、地下立体车库和地面立体停车场设计、区域交通信号协调控制、桥梁(含人行天桥)工程、排水及其他管线工程、绿化搬迁补绿工程、照明工程等公交站点改造建设调度室改造建设无法明确排除不涉及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影响;工程垃圾堆放、堆料场、临时工棚等无法排除不涉及临时占用土地影响编制移

8、民安置政策框架2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八一广场公交枢纽建设、公交总公司公交枢纽建设、城南停保场建设城南停保场已经完成土地征收编制移民安置尽职调查报告注:其他项目包括智能交通系统方案设计、综合停车管理工程、机构能力建设等3个子项,这些子项目均不涉及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尽管项目中土地征收情况不太可能发生,但不能将其排除在外。项目有可能支持调整公交线路中站点(尤其是首末站)和调度室的新建、更新或改造,提供基本候车服务和公交调度管理的小规模建筑(通常小于30平方米)。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在国有土地上建设新的首末站和调度室。如果没有合适的国有土地,则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并产生移民影响。此外,本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

9、产生大量的工程垃圾和土方(由八一广场地下车库建设引起)需要堆放或填埋处理,加之堆料场和临时工棚在现阶段均无法排除不会引起临时占地影响。为此,借款人同意在永久或临时占地不可避免时按照世行政策程序和政策进行土地征收或临时征用。本安置政策框架制定了原则和指导,在项目各领域实施中需要征地拆迁时,用于指导后续的移民安置计划准备和实施。二、移民安置的目标、定义及主要原则世界银行资助的项目中,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减轻项目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包括土地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世界银行政策手册OP4.12中关于非自愿移民的规定,提供了必要的政策目标和原则方面的指导,适用于项目产生的与土地征收和安置相关的影响。应

10、采取各种合理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征收土地并减小所有与安置相关的负面影响。如果征收土地和相应的影响都不可避免,安置政策框架的目的是使所有受影响人群(移民的定义请见下文)都能以重置成本(重置成本的定义请见下文)获得财产和其它赔偿,通过相应的援助和恢复措施向他们提供充分的机会以提高或至少恢复其收入和生活水平。 “移民”是指那些因为上述活动,(1)使其生活水平受到不利影响;(2)或任何房屋的所有权、权力或利益,土地(包括宅基地、农田和牧场)或其它动产或不动产被临时或长久地征收或占用;(3)或其生产资本受到临时或长久的影响;(4)或其经营、职业、工作或居住场所或习惯受到不利影响;以及“移民”定义中所包括的

11、所有需要搬迁的人。 “重置成本”的定义如下:对于农业用地,是指被影响土地附近具有相等生产潜力或用途的土地在项目之前或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以二者之较高价值计算,加上为达到被影响土地标准的征地费用和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对于城区内的土地,是指具有相等规模和用途,具有类似或改善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且位于被影响土地附近的土地在移民之前的市场价值,加上一切注册及转让税费。对于房屋及其它建筑,是指建造一个地域和质量类似或胜于被影响建筑的替换建筑,或修理部分受到影响的建筑所需材料的市场成本,加上将建筑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所需的成本、人工成本及承包商费用和注册转让税费。在确定重置成本过程中,财产的折旧和材料的残值不

12、予考虑,也不从被影响财产的估价中扣除来源于项目收益价值。如果本国法律不能满足全额重置成本的补偿标准,将以其他措施补充本国法律规定的补偿,从而达到重置成本的标准。此种追加援助有别于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第6段中的其他款项下规定的移民安置措施。 “土地征收”是指由于实施项目,一人非自愿地失去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接近机会。土地征收可导致一系列相关影响,包括失去住宅或其他固定资产(围墙、井、坟墓或其他土地上附带的建筑物或改善设施)。 “安置”是指向受影响人员提供充足机遇,以恢复生产力、收入和生活水平的过程。资产补偿通常不足以实现完全恢复。 “截止日期”是一分界日期,在此之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确立

13、受影响人口有资格得到补偿或其他援助。截止日期在移民安置计划中确定,通常与受影响人口的普查日期或造成拆迁的具体土建工程的公示日期一致。在截止日期之后进入项目区域的人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或其他援助。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为移民安置计划和实施制定了主要的指导原则,其中与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相关的原则如下:(1) 在任何情况下,设计项目及安置计划时,应从提高移民发展的机会考虑,并使移民在项目活动的开展、服务及相关设施的新建过程中充分受益。(2)所有移民有权获得受损失财产的赔偿,或以等价的援助形式代替赔偿;对损失的财产缺乏法律权利的人,也不会被排除在获得赔偿权力的人员之外。(3)安置计划中赔偿率的制定源

14、于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的赔偿,决不允许根据折旧或其它理由对赔偿金额打折扣或减少赔偿金额。(4)当征收耕地时,应通过共有土地重新分配优先依土安置。如果移民耕地收入仅占其收入的小部分,只要失地移民愿意,可采取现金补偿或提供就业。(5)由于土地征收而置换的住房或宅基地,或商业经营场所、农业生产场所,应至少和损失的场所有相当的使用价值。(6)应尽量缩短安置过渡期,在居民受影响之前就应支付相关的财产赔偿,以便建造新的住房,移动或重置固定资产,在实际安置开始之前,实施一些减缓搬迁影响的措施。应对未能获置换房屋的移民给予一定的过渡期支援,直到获得置换的房屋。(7)制定移民安置计划的过程中,应和移民磋商

15、,接受他们的请求及建议。移民安置计划应以易于被移民所理解的方式向移民公布。(8)安置后应保持或提供好于原有的社区服务水平和可获取的资源。(9)借款人负责提供与土地征收及安置相关的所有费用。在安置和恢复过程中充分满足财、物方面的需求。(10)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适宜的机构安排,以保证及时有效地设计、规划和实施移民安置和恢复措施。(11)适当安排有效的内部、外部监测机制,监测移民安置措施的实施。(12)制定必要的移民申诉途径,向移民提供申诉程序的内容。三、移民安置法律与政策框架移民安置政策框架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安置计划及实施符合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同时,对于本项目中的任何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活

16、动,将遵守一系列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政策框架详见下表2所示。表 2 项目移民安置政策框架层级政策文件生效时间国家与中央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2004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

17、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2006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14号)2005年7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2006年4月10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02年1月1日山西省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443号)2004年11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2009年12

18、月10日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通知(晋民字200639号)2006年3月29日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晋政发2005182号)2005年12月1日长治市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全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8年10月18日世界银行业务政策OP4.12非自愿移民及其附件2002年1月1日业务程序BP4.12非自愿移民及其附件2002年1月1日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构成了向受土地征收和移民影响的人提供补偿和恢复生产生活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框架。以下是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的

19、关键规定。物权法的关键规定: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的关键规定:第四十七

20、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

21、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

22、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键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3、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

24、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5、。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关键规定: (十二)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

26、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十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

27、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 238号文)的关键规定 :(一)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二)统一年产

28、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 30 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

29、)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的关键规定: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

30、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三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

31、经济组织。第十七条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四、移民安置计划的准备及审批借款人负责准备及实施安置计划(包括满足与安置相关的所有经费)。但是土地征收及移民安置的很多方面由区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借款人将通过项目管理机构(长治市城市交通管理中心)对项目活动进行必要的协调,以保证制定有效的

32、移民安置计划并实施。移民安置计划应与地区建设、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及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充分体现当地经济和受影响移民发展的可持续性。考虑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计划,有效恢复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并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一旦确定项目实施中不可避免征收土地,有必要进行非自愿移民,并确定了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移民影响,此时,应开始准备并向世界银行提交相应的移民安置报告文件,如移民安置计划、简要移民安置计划或移民安置尽职调查报告等。只有这些报告文件得到世界银行的审查通过后,项目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方可启动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移民安置活动。移民安置计划应根据恢复生计和生活水平可能需要的时

33、间,合理估算出过渡期,并确保移民在此过渡期内获得帮助。借款人通过人口普查来确定并列举子项目中需要被征收土地和被搬迁的人员,决定哪些人员有资格接收帮助,并防止无此资格的人员涌入;通过社会经济调查来确定受影响地区中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人口普查必须覆盖所有受直接影响的人群,社会经济调查可以采取抽样。人口普查和社会经济调查需要同时还是分别进行取决于制定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还是简要移民安置计划(简要安置计划请参见世行业务政策4.12,附件A)。当受影响人数超过200人,须制定完整的移民安置计划。如果对整个移民群体的影响较轻,或影响人数不足200人,可以制定一份简要的移民安置计划。如果受影响的人不需要搬迁

34、,且生产资料的损失不足10%,则视为“影响较轻”。如果需制定移民安置计划,需要按照此移民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移民安置计划应以准确的人口普查及社会经济调查结果为基础来制定,并制定缓解各类因移民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措施(例如,财产赔偿、过渡期援助、经济恢复援助)。为了确保必要的移民安置措施落实以前不会发生搬迁或限制使用资源、资产的情况,移民活动的实施需要和项目投资环节的实施相联系。基于负面影响的各种类型,安置计划特别应注意以下几点:(1)导致征收土地的活动描述;(2)潜在负面影响的范围和程度;(3)社会经济调查和人口普查基线结果;(4)与土地征收和移民安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回顾

35、;(5)对于受影响的所有类别的具体财产赔偿率(或可选择的其它办法);(6)采取任何必要的其它安置措施以向移民提供恢复经济的机会;(7)赔偿及其它援助合格标准;(8)重置安排,必要时应包括过渡期援助措施;(9)必要时,选择并准备安置地点;(10)恢复或重置社区基础设施和服务;(11)组织机构安排,以便实施;(12)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13)安置实施时间表;(14)成本和预算;(15)监测评估安排;(16)申诉处理程序;(17)汇总权益表。如果需制定简要移民安置计划,也应按照此移民安置政策框架中的政策原则、计划及实施安排来制定。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移民人口普查和受影响财产评估;(2)描述要

36、提供的补偿和其他安置援助(措施);(3)合格的补偿标准;(4)协商及信息公开安排;(5)为实施而做出的组织机构安排;(6)时间表和预算;(7)监测评估安排;(8)申诉处理程序;按照本框架准备的任何移民安置计划需要由世行审核并同意,方能够签署引起搬迁的土建合同。五、移民补偿与安置权利所有受影响移民有资格得到补偿和/或其他形式的援助,具体细节与他们所受影响的性质有关。一般而言,有资格获得补偿的人将包括受到以下方式影响的人口: 土地因项目被永久征收:这包括A)受影响村庄的拥有正式土地使用权的村民,以及B)那些非受影响村村民但在耕种租赁那里的土地。A类被迁移人员有权得到重置成本补偿。B类被迁移人员有权

37、得到作物和建筑物损失补偿。失去房屋、其他建筑物和固定资产,包括树木和未收割的作物:房屋和其他资产(无论他们是否在截止日期之前持有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许可)的所有人。 与临时影响有关的损失:这包括土地的临时损失,与迁移有关的过渡性成本,或建造期间对业务的干扰。 移民安置计划的目的是保证移民有充分机会重置损失的财产,改善生活水平,或者至少恢复他们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达到此目标,有必要确认移民(资格),保证所有移民有资格接受移民安置计划中的帮助。特别地,受影响移民将有权得到以下类型的补偿和安置措施(总结见表 4):(1)失去农地的受影响人口: a) 补偿丧失农地的优先机制是提供有同等生产能力并使受影响

38、人口满意的替换土地。如果无法确定令人满意的替换土地,则可提供重置成本补偿。如果移民并没有将获取土地作为优先考虑的方案,或提供的土地将对公园或保护区的可持续性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无法按照合理的价格获取足够的土地,除了土地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现金补偿外,还应另行提供以就业或自谋生计机会为主的安置方案。如果缺乏充足的土地,应当按照世行的要求予以说明并写入文件。如果本项目引起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将不低于山西省政府制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分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详见下表(表3)。表 3长治市城区及郊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补偿倍数一览表区区域编号区域名称区域面积(亩)统一年产值标准(元/亩)补偿倍数补偿费用(元/亩)

39、合计土地补偿倍数(倍)安置补助倍数(倍)城区规划区49054.26266281018175448规划区19473.8354328101899204丘陵区12634.417252791846575全区统一年产值标准81162.4490627.9/137093郊区北部丘陵区39912.4020702781955890中部工矿区184053.9028752882080500环城平川区154942.5031052882086940IV东部地区59720.8017252872148300全区统一年产值标准81162.40272627.9/76151资料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

40、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b) 受影响人口将以市价得到未收割作物的补偿,对于经济林木,以净现值补偿,对于其他固定资产(附属建筑物、井、围墙、灌溉改造设施),以重置成本补偿。 c) 对于临时性的土地使用会支付补偿,补偿率与使用期限有关,且土地或其他资产将被恢复到使用前状况,而所有人或使用人无须承担恢复费用。 (2)丧失建筑物的受影响人口a) 丧失建筑物的受影响人口,要么是以实物进行补偿(通过替换同等大小的、令被拆迁人口满意的建设用地和房屋),要么以重置成本进行现金补偿。同时提供搬迁协助。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将在邻近区域提供同等条件的宅基地用于房屋重建,并按照完全重置价标准进行现

41、金补偿;或者直接提供安置房供被拆迁人选择,并结算房屋差价;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将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房产进行市场价值评估,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征收人应同时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按照市场价值互结差价。b) 如果土地被部分征收之后,剩余的住宅土地不足以重建或恢复相同大小或价值的其他构造的房屋,则应被拆迁人口的要求,将以重置成本征收整块建设用地和建筑物。 c) 对于固定资产,补偿将以重置成本价支付。 d) 租赁房屋居住的租户将与房屋的所有人协商解决租约解除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并将能够获得由借款人提供的寻找其他住处的帮助和搬迁支出的

42、资助。(3)失去生意的受影响人口失去生意的相关补偿包括:(a) 提供相同大小和客户可及性、令被迁移的经营者满意的替代经营地块;(b) 失去经营性建筑物的现金补偿; (c) 在过渡期间失去收入(包括员工工资)的过渡性支持;以及(d) 搬迁成本。 (4)弱势群体项目涉及的弱势人群,包括老人、残疾人、和以妇女为首的家庭,应在普查中予以识别确认。针对所有受影响的人员的补偿与安置条款均适用于此类人群。此外,弱势人群也将享受到额外的协助,以保证项目的实施使得他们的收入和生活得以恢复或者改善。 (5)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的移民问题尤其复杂,移民活动可能对他们的身份特征和文化延续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借款方要

43、探寻所有可行的项目设计方案,以避免这些群体的实际迁移。如果迁移无法避免,应为这些群体制定出以土安置的战略,这一战略要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符合所影响少数民族的文化特征。(6)基础设施和服务 对于受影响的社区,免费恢复或更换基础设施(如水资源、道路、污水系统或供电)和社区服务(如学校、诊所或社区中心)。如果确定了新的安置地点,免费向被迁移安置人员提供与当地标准一致的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根据移民的选择建立与新环境相适应的社区组织模式。要尽可能保存移民以及安置社区现有的社会和文化体制,尊重移民关于是否愿意迁至现有社区和人群中的意见。 表 4各类受影响移民获得补偿和安置的权利影响类型受影响人群类别补偿

44、类型安置政策永久性土地征收受影响村的拥有正式土地使用权的村民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耕种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村内土地调整或现金补偿,技能培训,就业促进与扶持,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暂时租用土地耕种的个人耕种的青苗补偿费协助寻找其他农地租用房屋拆迁和重建农村集体土地上受影响建筑物的所有者新的住宅用地,受影响建筑物的完全重置价的现金补偿费,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规模和通达性方面可接受的新的住宅用地地块国有土地上受影响建筑物的所有者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对房屋进现金补偿;同时提供安置房供被征收人选择;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费规模、区位和质量相当,且为被征收人所接受的安置房或足够购买此种房屋的补偿资

45、金房屋租户与房屋的所有人协商解决租约解除产生的损失补偿问题协助寻找其他房屋租赁非住宅建筑物的损失被迫迁移的工商业经营者及其员工1)新的经营地块或基于重置成本的现金补偿;2)针对经营性建筑物损失的现金补偿;3)失去收入(包括员工工资)的过渡性支持;4)搬迁成本补助大小、区位和经营条件方面均可接受的新的经营地块附属物及其他资产的损失附属物及其他资产的所有者基于重置成本的现金补偿基础设施损失受影响设施的所有者或负责机构将受影响设施恢复到原有状态和功能或向相关部门提供用于恢复的资金应及时恢复基础设施和服务,以对当地社区不造成影响各种类型的直接损失弱势群体,如贫困人口、老年人、残疾人,以妇女为户主的家庭

46、给予额外的扶持,保证他们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得以恢复或改善六、实施程序移民安置计划应包括所有详细的活动实施日程表。赔偿支付及其它恢复措施(以现金或其它方式)等必要的安置活动,应至少在土地被征收前一个月完成。如果土地征收前不能支付全部赔偿,或不能提供必要的援助措施,则应提供过渡期补贴。同时,在项目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还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程序。(一)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的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

47、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8、。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根据国有土地

49、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本项目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将遵循以下主要的基本程序:1、参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3、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公示评估结果4、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5、公布补偿情况,建立征收档案6、拆除征收房屋,移交征收土地七、移民资金预算及安排借款人负责满足所有与征收土地及安置相关的责任。按照本移民安置政策框架制定的任何安置计划需要包含成本和预算。所有因占用土地而遭受负面影响的人群均有权获得赔偿及适当的安置措施,无论这些人群是否在移民安置计划阶段被确定;也无论充足的缓解资金是否已到位。因此,移民安置计划应设立不可

50、预见费,一般占安置总费用的10%以上,用于支付不可预见的安置费用。移民安置计划中的赔偿率为计算移民补偿费提供了基础。按照完全重置价向所有损失财产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全额赔偿,决不允许任何原因的赔偿折扣。移民安置计划应描述赔偿金从借款人到受影响人手中的程序。作为原则性要求,资金流通应尽可能地直接地支付给受影响人口,在此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协调、仲裁等中间程序和环节。八、协商和信息披露在移民安置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实施阶段,都要十分重视移民参与和协商,利用社会经济调查、社会影响评估调查等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地宣传和介绍本项目的安置政策,向各种类型的受影响人口征求意见。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协调和沟通

51、,当地政府、受影响村集体和受影响人口已经充分理解了项目的潜在影响、安置政策和收入恢复计划。受影响者的参与或与受影响者协商是移民安置活动的起点,通过协商能帮助项目顺利实施,是达到安置和恢复目的的基本手段。移民安置计划必须描述与移民就安置计划进行协商所采取的措施,向移民及其社区或接纳他们的安置社区提供及时、相关的信息,鼓励移民和安置区居民共同参与计划的制定,并向他们提供参与规划、实施和监测移民安置的机会。在新的移民安置地点或安置社区,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以便改善、恢复或保持移民和安置社区原有的设施利用程度和服务水平。通过为这些群体建立相应的、便利的申诉机制,以改善和提高其工资和收入状况。

52、为确保充分考虑受影响人的意见和选择,应在项目设计和缓解措施确定之前进行咨询。通过外部监测(见下文)使公众参与贯穿于安置计划实施过程的始终。项目移民安置办公室及地方各级移民安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程序和方式鼓励受影响人口参与和协商:(1)宣传移民信息为确保受影响地区的移民和当地政府充分了解移民安置计划详情,以及各子项目的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项目移民安置办公室还应将经世行审查通过的各项移民安置信息整理汇总后在受影响地区张榜公布或通过广播、电视或网络媒体予以发布,并制作成信息册发放到每个移民手中,移民安置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受损失的财产;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和安置政策;移民的权益;意见反馈及申诉渠

53、道等。(2)召开公众咨询会议根据项目征地拆迁的实际情况,项目安置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受影响人口召开咨询会议。每次会议均应邀请弱势群体的代表尤其是妇女参加,并由外部独立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宣传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和移民政策。(3)召开听证会(4)召开村民代表大会项目办公室同样应向项目地区移民、公众公开移民安置计划的草案和最终版本,并在移民方便通达的地方发放。移民安置计划公开的一般地点,可以在公共图书馆、受影响村委会村民活动室、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等,其语言应易于理解。移民安置计划草案应在报送世行审批前一个月公布,世行认可后再公开最终版本。九、申诉处理程序确保受影响对象生产生活的

54、恢复和改善提高,是移民安置工作的主要目的。因此移民安置工作在与移民磋商后进行,多数情况下不会引起申诉。然而,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或多或少的会出现各种问题。为了使问题出现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以保障项目移民安置的顺利进行,并确保移民在有关土地征收和安置等方面有申诉的途径,本项目将制定以下相关申诉程序: 阶段1:如果移民对移民安置计划或其实施感到不满,可以向村委会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如果是口头申诉,则要由村委会作出处理并书面记录。村委会应在2周内解决; 阶段2:移民若对阶段1的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村所在乡镇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如果是口头申诉,则要由乡镇作出处理并书面记录。乡镇应在

55、2周内作出处理决定; 阶段3:移民若对各乡镇的决定仍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决定后向项目所在区、县国土局或信访局申诉,区、县国土局应在2周内作出处理决定;信访局应在1周内作出回复,或转给国土局具体处理。 阶段4:移民若对区国土局处理决定仍不满意,在收到区国土局项目征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后,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民事法庭起诉。上述申诉方式,应该以受影响移民能够理解的途径公布,使移民充分了解自己所具有的申诉的权利。相关单位对于移民提出的抱怨不满问题应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受影响移民意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置计划规定的各项原则和标准,客观、公正的提出处理意见。十、监测评估安排移民监测评估的依据包括:

56、(1)国家有关移民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2)世界银行有关业务导则;(3)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如世界银行和项目业主共同认可的移民安置计划等。移民监测评估的原则包括:(1)周期性地调查、了解和评价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实施的情况;(2)准确地进行数据采集和资料分析,保证监测评估结果的准确性;(3)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移民安置计划的实施情况;(4)及时地向项目业主和世界银行报告,使其能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并进行科学决策。内部监测一般应覆盖如下内容: (1)组织机构 移民实施及其相关机构的设置与分工,移民机构中的人员配备,移民机构的能力建设;(2)移民政策与补偿标准 移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各类影响

57、损失的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情况。需特别说明是否按照移民安置计划中的标准执行,若有变化,需说明原因; (3)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活动实施进度 (4)移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5)移民生产就业安置 农村移民的主要安置方式(土地调整安置、新土地开发安置、企事业单位安置、自谋职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等)、人数、店铺与企业拆迁移民就业安置、脆弱群体(少数民族、妇女家庭、老人家庭、残疾人等)的安置,临时占地的土地复垦,安置的效果等; (6)移民房屋重建与生活安置 农村移民安置的方式与安置去向,宅基地安排与分配,房屋重建形式,宅基地“三通一平”工作,补偿资金的支付,公共设施(水、电、路、商业网点等)的配套,搬迁等;城市

58、移民的安置方式,安置点,安置房建设,安置房选择与分配,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搬迁等,商业店铺房屋重建与分配,企事业房屋重建与分配; (7)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店铺、城(集)镇和各类专项设施(水利、电力、邮电、通讯、交通、管线等)的恢复重建;(8)抱怨、申诉、公众参与、协商、信息公开与外部监测 (9)对世界银行检查团备忘录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10)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外部监测评估将由独立于项目业主及移民实施机构的具有移民监测评估能力的组织或机构承担。外部监测评估一般应覆盖如下内容: (1)移民机构 通过调查访谈,监测业主与移民实施机构的设置、分工与人员配备情况,移民机构能力建设与培训活动;与移

59、民安置行动计划比较,评估其适宜性; (2)移民政策与补偿标准 调查了解移民实施的主要政策,并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比较,分析其变化情况,评估其适宜性。典型抽样核实各类移民损失(尤其是永久征地、房屋拆迁等主要损失)的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情况,并与移民安置行动计划对比,分析其变化情况,评估其适宜性; (3)移民实施进度 (4)移民补偿资金与预算 (5)移民生产就业安置 通过典型抽样调查和跟踪典型移民户监测,对移民生产就业安置与收入恢复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6)移民房屋重建与生活安置 通过抽样调查,进行分析评估。(7)工商企事业单位恢复重建 通过文献阅读,典型抽样调查与跟踪监测,了解企事业单位与店铺的拆迁

60、与重建情况;与移民安置行动比较,评估其适宜性; (8)城(集)镇及专项设施恢复重建 通过文献资料查阅和实地调查,掌握城(集)镇迁建与恢复实施状况;与移民安置计划比较,评估其适宜性; (9)移民收入与生产生活水平恢复 通过征地拆迁之前的基底调查和之后的抽样调查与跟踪监测调查,掌握典型移民户的收入来源、数量、结构、稳定性和支出结构、数量,并进行移民搬迁前后经济收支水平的对比分析,评估收入恢复等移民目标实现的程度。进行典型样本户、居住(房屋等)、交通、公共设施、社区环境、文化娱乐、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比较,分析评估移民收入与生活水平恢复目标实现的程度; (10)抱怨与申诉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典型户调

61、查,监测移民抱怨和申诉的渠道、程序,主要抱怨事项及处理情况; (11)公众参与、协商和信息公开 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调查,监测移民实施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协商活动及其效果,移民信息册的编制、印发与反馈,移民信息公开活动及其效果; (12)落实处理世界银行检查团备忘录及上期移民监测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13)结论与建议 对移民实施进行归纳总结,得出相应的结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直到处理完毕。在移民搬迁期间,外部监测评估机构一般一年开展两次现场调查和监测评估。在移民搬迁活动结束后,可以一年开展一次现场调查和监测评估,也可根据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适当增减调查和监测评估的次数,但需要经过世界银行同意。外部监测评估工作一般需延续到移民安置目标的实现。通过外部监测评估工作,对移民安置的全过程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状况提出评估意见及建议。外部监测报告须同时提交项目办公室和世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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