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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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验规范 1 目 目录1适用范围 12执法检验事项 12.1屠宰资质 12.1.1布局 1 2.1.2设施设备 1 2.1.3人员 2 2.1.4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3 2.2是否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及要求的其它证、章、标志牌 32.3是否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及要求的其它证、章、标志牌 32.4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32.4.1进厂 3 2.4.2待宰 3 2.4.3屠宰 4 2.5是否如实统计其屠宰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流向 42.6是否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42.7是否建立并实施质量追溯制度 42.8是

2、否建立并实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 52.9是否建立并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52.10是否建立并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52.11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并如实统计处理情况 62.12是否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62.13对生猪、生猪产品是否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 62.14是否屠宰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 62.15是否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62.16是否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 72.17运输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 72.18全部权或经营权发

3、生变更是否立即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立案 72.19是否按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72.20生猪定点屠宰厂或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是否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 72.2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是否根据操作规程操作,推行职责 83执法检验分类频次 82 4组织实施 85执法检验要求 96执法检验档案管理 9第 1 页共 9 页 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验规范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验行为,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措施、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措施、省家畜屠宰管理措施和农业部生猪屠宰厂监督检验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范。1 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要求了全省

4、屠宰主管部门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执法检验的项目和内容要求。1.2各级屠宰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执法检验。2 2执法检验事项2.1屠宰资质2.1.1布局2.1.1.1 厂区是否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2.1.1.2 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和非清洁区。2.1.1.3 生产区是否单设生猪和废弃物的出入口。2.1.1.4 生产区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2.1.1.5 生猪产品和生猪、废弃物在厂内是否分设通道。2.1.2设施设备2.1.2.1 是否按设计屠宰能力配置屠宰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第 2 页共 9 页 2.1.2.2 是否配置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检

5、验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2.1.2.3是否配置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行。2.1.2.4 是否配置和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且正常运转。2.1.2.5 是否配置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2.1.2.6是否配置和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设备,且正常运转。2.1.2.7 是否配置和屠宰生产相适应的照明设备,且正常运转。2.1.2.8 是否有充分的冷、热水源。2.1.2.9 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且有相关统计。2.1.2.10 是否在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和门同宽,长 4 米、深 0.3 米以上的消毒池。2.1.2.11 入厂动物卸载区域是否

6、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有车辆清洗、消毒设备。2.1.2.12 是否在屠宰间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且正常使用。2.1.2.13 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是否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2.1.3人员2.1.3.1 是否配置和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实。第 3 页共 9 页 2.1.3.2 是否配置和屠宰规模相适应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同学历水平,并取得肉品品质检验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2.1.4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是否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2.2是否 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

7、标志牌及要求的其它证、章、标志牌不得冒用或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及要求的其它证、章、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及要求的其它证、章、标志牌编码和发证机关、发证时间应该和存档一致。2.3是否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及要求的其它证、章、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及要求的其它证、章、标志牌。2.4屠宰生猪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2.4.1进厂2.4.1.1 进厂生猪是否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实。2.4.1.2 是否对进厂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验。2.4.1.3 是否查验畜禽标识佩戴情况。2.4.2待宰2.4.2.1 是否按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2.4.

8、2.2 宰前是否停食静养 12-24 小时、宰前 3 小时停止喂水。第 4 页共 9 页 2.4.2.3 是否对进厂临床健康检验情况异常的生猪进行隔离观察或按检验规程急宰。2.4.2.4 是否如实统计待宰生猪数量、临床健康检验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和货主等信息。2.4.3屠宰是否根据喷淋、致昏、放血、脱毛或剥皮、开膛净腔、劈半、整修等基础工艺步骤进行屠宰操作,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步骤图。2.5是否如实统计其屠宰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流向是否对进厂生猪数量、货主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统计的信息,是否和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实记载相符;是否对生猪产品种类、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

9、、动物检疫证实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和购货者名称、抵达地、联络方法等进行如实登记,统计保留是否少于二年。2.6是否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要求生猪进厂检验登记、待宰巡查、屠宰工艺核查、设备检修维修、安全生产、环境消毒、人员培训、证章使用、检疫申报、疫情汇报、“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档案管理等内容。2.7是否建立并实施质量追溯制度是否建立并实施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如实统计活猪进厂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和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第 5 页共 9 页 数量和流向。统计保留是否少于二年。2.8是否建立并实施缺点产品召回制度应该建立并实施缺点产

10、品召回制度。2.9是否建立并实施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根据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立即报送屠宰、销售及安全生产等相关信息。2.10是否建立并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2.10.1 是否建立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2.10.2 是否根据国家要求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如实完整统计检验结果,肉品品质检验是否和生猪屠宰同时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步骤、部位是否符合检验规程的要求。是否将肾上腺、甲状腺、病变淋巴结摘除,是否将白肌肉、囊肿、黄脂、黄疸、黑干肉等修割洁净。2.10.3 是否进行“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检测,如实完整统计检验结果。2

11、.10.4 是否按要求对检验合格的胴体加盖检验合格印章,对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包装的生猪产品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第 6 页共 9 页 2.11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是否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并如实统计处理情况对检验不合格产品是否填写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并进行无害化处理。2.12是否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产品出厂是否经检验合格,胴体是否加盖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讫章,经包装的生猪产品的内外包装上是否附具检验合格标志、加盖检疫标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2.13对生猪、生猪产

12、品是否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厂区内不得有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工具和行为。2.14是否屠宰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不得屠宰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2.15是否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不得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生猪产品储存设施。第 7 页共 9 页 2 2 .16是否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不得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场所。2.17运输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运输肉品是否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确保产

13、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是否使用不一样的运载工具运输;运输片猪肉,是否使用防尘或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是否敞运。2.18全部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是否立即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立案全部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应该立即向当地屠宰主管部门立案。2.19是否按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是否按要求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2.20生猪定点屠宰厂或提供病害猪的货主是否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生猪定点屠宰厂或提供病害猪的货主不得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屠宰企业的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病害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待宰前死亡生猪无害化处理统计表、病害猪损失第 8 页共 9 页 财政补助申领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费用

14、财政补助申领表及无害化处理统计、无害化处理申请统计,应该一致。2.21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是否根据操作规程操作,推行职责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应该根据操作规程操作,推行职责,不得弄虚作假。3 3执法检验分类频次3.1省、市、县屠宰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规范,分别组织对生猪屠宰厂的执法检验。3.2省级执法检验每十二个月企业覆盖率不低于 50%。市级执法检验每十二个月企业覆盖率达成 100%。县级执法检验每半年组织 1 次,每次覆盖辖区内全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3.3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督检验以市、县屠宰主管部门为主,各县应该建立并认真实施屠宰企业日常巡查制度,推行监管职责。4 4组织

15、实施4.1 省级执法检验由省兽医局统一组织。执法检验组由 3-5 人组成,组员从省家畜定点屠宰行政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调,组长由省兽医局指定。接收执法检验的屠宰企业,从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中随机抽取,覆盖全部的市州。执法检验工作实施组长负责制,根据检验的内容要求逐项对照检验,对发觉的问题由省兽医局下第 9 页共 9 页 达书面处理通知。各市屠宰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工作,并将监督落实结果以书面的形式报省兽医局。对整改落实不力的企业和监督落实不力的市,省兽医局将加大检验频次和检验范围。4.2市、县两级执法检验由市、县屠宰主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4.3在动物疫情排查、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等特定条件下,各级屠宰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规范对相关屠宰企业进行执法检验。5 5执法检验要求5.1执法检验人员应该认真填写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验目录,并经生猪定点屠宰厂责任人签字确定。5.2对检验过程中发觉的问题,应该提出处理意见。5.3对执法检验过程中发觉违法行为的,应该进行调查取证。6 6执法检验档案管理屠宰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执法检验档案管理制度。实施一厂一档,全方面统计执法检验、问题整改落实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分年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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