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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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景先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女士抗诉请求申请人因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XX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26日(2021)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XX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撤销其错误判决,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存在有证不认、认定事实错误、适使用方法律不妥、显著偏袒被申请人等问题。一审相关法官徇私枉法。第一章 医疗费问题一审对申请人的相关举证视而不见,借以“原告肺内感染和肇事伤害无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恶意否定了申请人第三次住院包含诊疗骨折的全部医疗费,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最基础的准则。申请人认为,一审对申请人肺内感染和肇

2、事伤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极不公正,判决极为错误,被申请人应该负担申请人主张的全部医疗费。理由以下:一、依据“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疗证实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诊疗的必须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该负担对应的举证责任1。”二、解读医疗费。就交通事故而言,医疗费是指诊疗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伤或损伤引发的疾病,使身体复原所花费的医药费和必须的诊疗费用。三、司法实践中,医疗费不但包含本身诊疗人身损害的费用,还包含因受到伤害引发并发症的相关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是受害人看病所需的费用,只要有证据给予支撑,全部能够列明要求赔偿。赔偿义务人若有异议,由其进行举证,证实该费

3、用确实是不合理的、没必须的和不相关联的,不然法院就应该支持。四、据相关专业资料介绍:1.非法侵害所致的人体损伤往往是特定的,就临床医学而言,侵权行为存在的直接因果关系只涵盖该损伤本身,其所致的并发症,往往表现了疾病发展的特(,请注明)殊规律和通常病理过程,它们常常形成一个看似无关,但确实存在着内在必定联络的疾病锁链;2.人体众多系统、器官和组织是相互依靠、协调和调整,在其突遭打击形成损伤时,其相关的系统、器官和组织将发生病理改变。这些改变因为和损伤关系亲密,因此称之为损伤并发症2。五、XX市中心医院骨科医务工作者介绍:中老年骨折患者,创伤和手术后,需卧床休息,这就造成其肺通气不足,膈肌活动差,

4、咳嗽反射受损或受抑制,支气管痉挛和脱水等。所以,极易引发支气管分泌物滞留,造成肺段不张,进而发生肺内感染。医学上称之为坠积。六、据查阅相关专业权威著作:1.医疗费赔偿标准“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3。”2.用证据的看法看待损害赔偿,经过举证“由受害人对支出的医疗费提供证据。证据包含并发症的证据。法官对其证据,应结合病例和诊疗证实等相关证据给予确定4。”3.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需依据相当因果关系5。七、申请人肺内感染和肇事伤害完全含有相当因果关系。第一,申请人第三次住院距肇事伤害只有22天,即使是先在内科病房诊疗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但同时也诊疗骨伤。不然,医院不可能在控

5、制住申请人肺内感染后,随马上其由内科转入骨科病房继续诊疗;第二,申请人肺内感染的原因十分明确,就是突遭伤害免疫功效被抑制,卧床产生坠积;第三,骨折不但为肺内感染提供了条件,也是造成肺内感染的直接诱因;第四,肺内感染不但发生在骨折诊疗期间,且是骨折并发症。所谓骨折并发症就是指在骨折诊疗过程中,由骨折引发的、和骨折相关的另一个疾病。而坠积,在医疗和司法实践中是最常见的损伤并发症之一;第五,针对申请人肺内感染是骨折并发症,医院出具了明确的医嘱诊疗6;第六,医疗实践中,中老年骨折患者产生坠积7,在通常的医疗条件下是难以避免的;第七,假如没有骨折这一伤害后果,申请人不可能产生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第八,申

6、请人对本身遭受伤害的后果不存在任何有意或过失,更不存在有意患骨折并发症肺内感染讹被申请人。而申请人遭受伤害的后果恰恰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第九,申请人不但说明了有充足依据的医学和法律证据,而且,证据真实、可信,证据链完整、清楚,足以认定造成此案的损害结果和证实相关此案的全部事实。八、申请人是胫骨骨折,一审认定医疗终止时间仅为17天,完全有悖于常识和法官的良知。第一,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这一极为一般的医学和生活常识;第二,XX市中心医院骨科医务工作者,她(她)们均证实“胫骨骨折医疗终止时间通常为36个月。”第三,民事审判裁定人体四肢长骨骨折医疗终止时间为816周,即56102天。

7、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医疗费的判决应该考虑或依据申请人的医疗终止时间。九、申请人第二次出院时,有“随疗”医嘱。所谓“随疗”就是随时诊疗。这说明申请人第二次出院时,诊疗还未结束。十、假设剔除诊疗肺内感染的费用,申请人第三次住院诊疗骨折的费用被申请人应该负担吧?然而,面对如此清楚的法律关系,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审也将其恶意否定了,实在是令人不解。十一、申请人第三次住院是在其医疗终止前。而且,申请人完全是根据医院的要求诊疗诊疗,从未提出过任何非分的要求,扩大医疗费的支出。医生诊疗确切,诊疗按医疗常规。医院出具的诊疗、病例、医药清单、费用明细等,具体详细、客观真实,完全能够作为证据采信。综上,申请人的举

8、证,达成了“高度盖然性”的证实标准。被申请人虽有异议,但一直没能提出对应的、有充足依据的医学和法律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要求8,申请人有关全部医疗费的主张全部应该得到支持。即使沈阳医大出具的判定书仅在“分析说明”一栏中,书写了“我们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未出具结论。据咨询沈阳医大法医司法判定中心有关教授、硕士等,她(她)们均表示,不愿做这方面的判定,原因是医学界的意见往往不统一。同时,也有风险责任。所以,通常只作说明,不出具结论。申请人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并不意味着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或不相关联。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有直接、间接和相当因果关系等多个,而确定损害赔偿,完全能够依据、甚至必需依据相当因

9、果关系。第二章 护理费问题一审只判决12天的护理费是极为荒唐的,也是昧良心的,有损于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因为:一、依据“护理费参考当地护工从事相同等级护理的劳务酬劳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9。”二、申请人三次住院,长久医嘱均为级护理。所谓级护理是指“对病情稳定重症恢复期的病人,或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多活动的病人进行护理。对级护理病人,要求每12小时巡视一次。”这充足证实,申请人住院期间,一直是需要全天二十四小时的护理。申请人第二次出院时,距肇事伤害只有17天,出院后立即就不需要护理了吗?三、申请人受伤后,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动等行为全部不能自

10、己完成,完全属于“绝大部分护理依靠”。四、申请人是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又患有骨折并发症,且致残的老人,12天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吗?五、依据第三次住院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情况,坐轮椅改进长久卧床引发肺内感染并发症。出院医嘱:降低卧床,多坐轮椅活动,降低并发症。这充足证实,申请人当初的生活自理能力情况是,申请人虽经50多天的诊疗,也只能勉强坐轮椅活动,还仍需护理。六、骨折患者出院并不等于康复,在其未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出院后仍需护理,这是人知常情。七、众所周知“伤筋动骨一百天”。康复也是因人而宜,老、弱、病、残等人,康复肯定要慢些。八、申请人受伤害113天时,

11、勉强能生活自理。九、前文已经论述了申请人的医疗终止时间为36个月,和申请人肺内感染和肇事伤害含有相当因果关系。十、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直接表现护理费判决是否公正。申请人护理费应该按以下方法计算:1.截止到申请人第三次出院时是54天,天天需要昼夜二十四小时的护理。依据法定工作时间,天天的护理费应该按三个工作日计算;2.申请人第三次出院后59天仅为白天护理,天天的护理时间为12个小时,天天的护理费应该按1.5个工作日计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中国法定工作时间是天天8小时;申请(,请注明)人每班雇用的护理人员只有一人。综上,申请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于法有据的,应该得到支持。一审按天天一个工作日的计算

12、方法,显然是极为错误的。第三章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问题一审判决极为错误。因为:一、依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诊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含住院伙食补助费、必须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该给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能够参考当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给予确定。营养费依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10”;二、XX市中心医院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患者处于消瘦、营养不良情况。出院医嘱:加强营养。三、一位骨折且多处受伤的老人不但需要诊疗,也需要加强营养,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综上,申请人前后住院50天,天天要求15元的伙食补助费,依据民事审判裁定营养费为伙食补助费4060的计算标

13、准,申请人主张750元的伙食补助费和375元的营养费,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一审否定了申请人33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院50天的全部营养费是极为错误的。第四章 误工费问题一审判决极为错误。因为:一、依据“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收诊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11”。二、XX市劳动局签证的劳动协议书,和用工单位出具的“情况证实”,两份含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均证实了申请人的工资是1500元月。另据医院出具的医嘱诊疗是3个月零24天,申请人误工费应为5700元。一审只认定3个月的医嘱诊疗时间是错误的。三、民事审判裁定误工损失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协议。众所周知,职员

14、追讨拖欠工资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协议。协议法针对协议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而又详细的要求。四、一审判决不依据劳动协议书的数据,仅以“工资单”的数据为准,认为“双方的约定和实际推行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长久以来,部分企业因效益和利益等原因,拖欠工资、发部分工资、变通发工资等现象是较普遍的,也是大家广为认知的社会现实状况。至于申请人“工资单”和劳动协议书的数据有差距,是申请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事情,和本案无关。假设:一名农民工和老板签署协议的工资为1000元/月,老板因资金担心,临时每个月发500元,双方的约定和实际推行暂不一致,能视为一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吗?为此,申请人针

15、对一审两次判决,在两次上诉时,全部提出了质疑,并一直明确坚持按劳动协议书签署的工资数额1500元/月赔偿。五、依据证据规则12,劳动协议书和“情况证实”的证实力均大于“工资单”。六、依据“受害人因伤致残连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能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3。”申请人于2021年1月受伤至2021年6月定残,误工时间为29个月。所以,申请人的误工损失能够计算为43500元。然而,申请人仅按医嘱诊疗3个月零24天计算,只主张5700元误工损失费,能够说是仁至义尽了。尽管如此,一审还是苛刻地作出了“工资单和协议约定不一致,即视为一方对协议变更。”的错误判决,实在是令人不解。七、解读申请人“工资单”。据咨询会

16、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人士,她们认为,此“工资单”只是申请人签收金额的一个凭证,不能视为对协议内容的变更。但它确能够作为申请人上班工作的证据,也能够作为追讨拖欠工资的证据。综上,被申请人的肇事行为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远远大于申请人主张的数额。而且,申请人还失去了连续工作的机会。一审不依据劳动协议书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应该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第五章 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原一审判决极不公正。因为:一、申请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已产生以下极为严重的后果:1.健康相关生命质量显著下降,在生理、功效、心理、社会和精神五个方面已部分丧失对生活的享受,包含原告现实生活环境和未来生活幸福;2.遭受疼痛和生活不便等

17、折磨;3.内心痛苦、恐惧、委屈、仇恨等;4.体质显著下降,并所以引发心慌、失眠、烦躁、性功效障碍、甲亢等多个疾病,相对寿命肯定缩短;5.后来的医疗费用剧增;6.失去了连续工作的机会;7.终生致残。而且,受伤后的生活是以轮椅和拐杖为伴;8.本身和家庭及亲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加重。二、被申请人有欺骗和遗弃等恶劣情节。申请人遭受伤害后,XX省费用。然而,被申请人不但拒不全方面和切实地推行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甚至昧着良心诱骗申请人转院,其阴谋阴谋得逞后,马上将申请人弃之不顾,还百般抵赖和寻求借口,强词夺理,恶意逃避和推卸责任,从而给申请人造成更为严重的精神和情感损害。三、司法实践中:1.造成受害人伤残

18、的,不论伤残等级怎样,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均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能够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通常不低于5000元;3.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四、被申请人承受能力绰绰有余。第一,被申请人收入稳定,有房有车;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法庭上,曾明确表示“我有钱,不差钱”,二审法官和八名旁听者均可作证。综上,申请人的精神损害比身体的损坏还要严重。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和所作所为,确实给申请人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损害。申请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数额合适,甚至偏低。而且,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一审仅判决2021元精神抚慰

19、金显著过低。第六章 残疾赔偿金问题原一审判决极为错误。因为:一、法律依据:1.“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止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14”;2.“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请注明)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15”。二、上述两条法律要求极为清楚,申请人按“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是于法有据的。申请人于2021年6月定残,定残时62周岁,残疾赔偿金应为:1866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370元18年10%=18666元)。申请人当初计算也有误,是按63周岁计算的。综上,一

20、审以“事故发生于2021年,相关的数据标准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止时(2021年3月)相关数据标准为依据”,很显然是极为错误的,完全是恶意混淆法律概念。第七章 律师费问题一审判决有失公允。因为:一、因为被申请人侵权和恶意逃避责任,迫使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二、律师费作为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属实际损失。三、律师费作为胜诉方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完全是由败诉方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四、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判例基础。多年来,大家民法院,针对民事案件,在判决中,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利用自由裁量权,经过判决或裁定的形式,认定由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尤其是针对人

21、身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公布了多起人民法院判决由败诉方赔偿胜诉方律师代理费的经典案例。应该对基层法院的审判含有判例指导和示范作用。五、依据法律相关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的精神,申请人依法利用民事制裁, 惩处侵权人被申请人,以填补权利人申请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综上,一审裁定“律师费不是诉讼的必须支出”是不能令人信服和接收的。依据法律相关“赔偿和损失相一致”的标准,申请人仅诉求1000元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应该得到支持。第八章 诉讼费问题一审判决由无任何责任的申请人负担部分诉讼费在是令人不解。按责负担诉讼费一直是中国一直采取和遵照的法律标准。能够说,很多一般百姓全部知道这一法则

22、。综合以上全部叙述,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充足的法律依据,均充足证实了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客观真实,其诉求于法有据。被申请人完全具有了侵权的四个组成要件,应该为其行为后果负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然而,就是这么一件极为一般的民事案件,根本没有什么医学和法律空白和判决难度,一审为何无视申请人于法有据的诉求,判决显著偏袒被申请人那?其原因就是铁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白雪峰恶意偏袒被申请人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仅就法律程序而言,对申请人已是极为不公。实在是基于不平,申请人现已多方对其进行投诉,并日夜对其进行诅咒。同时,申请人已经在上公布了相关信

23、息,让公众评论。为此,特提请检察机关抗诉,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此致XX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请人:景先生2021年12月19日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2伤残判定和保险赔偿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年7月第1版 第302页3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年1月第1版 第282页4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年1月第1版 第283、284页5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1年1月第1版 第246、267页6XX市中心医院2021年3

24、月2日出院小结。住院诊治情况:坐轮椅改进长久卧床引发肺内感染并发症。出院医嘱:降低卧床,多作轮椅活动,降低并发症。7外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 2021年5月第6版 第745页8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等9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10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11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1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要求第七十七条1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1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15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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