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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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第六章 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一节 卫生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卫生行政诉讼程

2、序具有如下特征: 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

3、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 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

4、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人民法院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是对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包括对卫生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的制度。卫生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假定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卫生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诉讼期间,在未经人民法院变更、撤销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仍要继续执

5、行。 4不适用调解原则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调解不能作为审理方式或结案方式,而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第二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近几年卫生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 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执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6、4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除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代表国家的行为; 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

7、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立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就人民法院而言,它可以具体明确法院内部对卫生行政案件如何分工,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它解决了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二、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根据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标准不同,可进行如下分类。 (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指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2地域管辖 指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二)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 指诉讼管辖直接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没有选择的余地。 2裁定管辖 指在

8、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裁量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它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 1共同管辖 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均有管辖权,这种情形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决定。 2单一管辖 指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原告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划分不同等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

9、起诉讼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时的权限和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卫生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主要有: 1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

10、发现受理的卫生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主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

11、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四节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薛卫生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行政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三者是不同的概念。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但包括所有的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及勘验人员等。行政诉讼当事人则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

12、心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定的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被称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 二、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 (一)原告 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卫生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是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被告 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成为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

13、有: 1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是被告。 2卫生行政复议机关 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3卫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卫生行政机关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共同被告人 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 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4、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经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卫生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第i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第三人是同已经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四)代理人 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其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五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第五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的概念 “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

15、案件事实对卫生行政争议作出裁决,而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事后完成的。因此,能够用来证明卫生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的材料就是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i十一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卫生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贡任分配 举证责任是卫生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

16、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行被告承担责任,这种现象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行政诉讼的重要特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特殊体现,因为卫生行政诉i公审查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不是管理相对人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在具体管理过程rfl居于主动地位,所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行政机关举证比较公正。当然,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排除原告负一定的举证责任。 三、卫生行政诉讼中证据收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对被告在举证时间和范

17、围上作出的重要规定,也是卫生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重要原则。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是相同的,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随时都可以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因而不涉及举证责任的时间和范围的问题。卫生行政诉讼则不然,它要求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即通过提供有关证据来证明卫生行政机关做H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正确,而不是在诉讼过程中重新收集有关的证据来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更不能收集证明原告有了哪些新的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行政诉讼是原告对卫生行政机关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提交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如果卫生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或在诉讼过

18、程中自行收集证据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即使原告确有违法行为,也应依法撤销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 在诉讼过程巾,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渊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第六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程序 卫生行政起诉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要求特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的请求。受理是

19、人民法院通过对j卫生行为管理相对人的起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直案并二予以审理的诉讼行为。 (一)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起诉应当符合以一F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同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的期限 起诉的期限又称诉浍时效,指起诉f蔽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视为无效起诉,当事人也将丧失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卫生法律的规定,卫生行政诉讼期限包括: 1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20、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凶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批准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受理的期限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匕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卫生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的卫生行政案件,标志着诉讼进入第一审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

21、有关规定,第一审程序主要经过以下阶段: 1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c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组织合议庭,确定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审查案件材料,进行调查研究。审判人员应该审阅卫生行政机关对原告的处理

22、决定及其事实根据和所依的法律根据。 (4)准备开庭。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出庭的时间、地点。 2开庭审理 是指在审判人员主持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定程序对卫生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判的活动。 3法庭调查 是人民法院在卫生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的参加下,核对审查依据,查清争议事实的诉讼阶段。它是开庭审理的主要阶段,为法庭辩论和裁决奠定了基础。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调查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1)明确诉讼争议。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被告则主要陈述自己所作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并予以举证。 (2)证人到庭作证,或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

23、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材料。 (4)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运用证据和法律规范,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辩论的顺序一般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双方当事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辩论终结时,由审判长依照原告、被告的顺序依次征询最后意见。 5评议与判决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经过法庭审查认定的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确认案件事实,最终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

24、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宣告判决时,应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权限和上诉法院。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上诉) 1上诉的概念 上诉是指诉讼当事人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并作出判决的程序。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且通过认真审查,作出合法、准确的二审判决。 (2)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

25、认定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上诉的受理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

26、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经法定部门提出后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冉审的,应当

27、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冉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对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案件的准确裁判,从而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五、执行程序 卫生行政诉讼执行程序是能够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得以保证实施,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最终得以实现的程序。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

28、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曰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29、。 六、卫生行政赔偿责任 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卫生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p牛行政管理相对人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卫生行政机关解决。对卫生行政机火的处理不服,叮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j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七、赔偿范围与原则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攻机关工作人员做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时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从各级财政列支。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

30、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七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卫生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巾,审查卫生行政机关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再合法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作m公正裁判的活动。卫生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具有如F特点:其主体是人民法院;法律适用性质的审查性;法律适用范围的J广泛性;法律适用效力的终结性。一、卫生行政诉讼的依据 卫生行政诉讼的依据,是指人民法院在解决行政争议、审查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

31、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据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的。 (一)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依据的规范体系巾,法律的效力等级最高,任何下级规范性文件与之相抵触都属于无效。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必须依照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 (二)法规 1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在职权范罔内,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仪次丁宪法和法律。 2地

32、方性法规 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授权的经济特区市的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法定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而制定的一种综合性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为解决某一专门性问题而制定的条例。 (三)卫生行政诉讼中处理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则 1层级冲突 当低层级的规范与高层级的规范相抵触时,高层级的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的法律规范。 2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之间的冲突 当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之间发生了冲突,应遵循两个原则:特别法与一

33、般法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新法与旧法不一致的,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规章的参照适用 参照即参考、依照的意思。,规章的参照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卫生行政案件时,除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外,还可以参照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图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JX、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在审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只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而不能作

34、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规章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拘束力,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人民法院有灵活处理的权力。三、一般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一般规范性文件是指属于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命令以及行政决定的总称。它对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没有适用力,但是根据法治的实际情况也应予以参考,只要一般规范性文件不与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就应认定其合法性,对依据一般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亦应予以维护。第八节 卫生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一、卫生行政诉讼的判决 (一)卫生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卫生行政案件终结时,以国家的名义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

35、规定,依法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强制性的处理决定。卫生行政判决的特点是: 1卫生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卫生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对案件所作的终结处理决定。 2卫生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的判定,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及个人都无权作出行政判决。行政判决一经作出,具有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的性质。 3卫生行政判决是对卫生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即是对被诉具体卫生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当事人所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被诉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判定。 4卫生行政判决必须依法进行。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时,既要按照法律法规等实体法的规定,又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等审判程序法的规定进行判决。 (二

36、)第一审判决 第一审判决是指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中审理案件,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一审判决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等六种方式。 (三)第二审判决 第二审判决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据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二审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二审判决包括维持原判、依法改判和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等。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裁定 (一)卫生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卫生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37、行政裁定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行政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2行政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无论在哪个诉讼环节出了问题,都可以及时作出裁定,以解决所发生的程序问题。 3由于行政裁定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4行政裁定既可以是书面的形式,又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二)卫生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的规定,行政诉讼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原告提-_n的卫生行政诉讼,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1)原告起诉的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或不属于

38、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 (2)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3)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4)依照规定应当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而原告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 (5)对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审理终结的卫生行政案件,起诉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不符合起诉条件而无法补正,或者原告不按规定期限补正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在确定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同时,规定了应当停止执行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即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39、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 3财产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法院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先行给付是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给付财物的案件,在作出裁决交付执行前,因权利人难以或无法维持生活或工作,可裁定义务人先行给付一定款项或特定物,并立即交付执行。 4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原告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回,或者在案件宣判之前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应使用裁定。 5其他需要作出行政裁定的事项 这些事项主要有:

40、补正判决书的错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决定再审的裁定。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决定 (一)卫生行政诉讼决定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卫生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所作的司法意思的表示。行政决定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诉讼决定解决的问题,是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2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为了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和行政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为正常审理案件、正常进行诉讼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3行政诉讼决定不是对案件的审判行为,当事人不能依上诉程序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二)卫生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决定的适用范围

41、,由于行政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凡未列入判决、裁定的事项均可适用决定。司法实践中,决定适用于以下情形。 1回避事项的决定 回避制度是保证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依所申请回避的对象不同,由不同的组织或者人员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即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排除妨碍卫生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 当出现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的,通常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口头决定,记入笔录即可;处以罚款、拘留的,经院长批准,由合议庭

42、作m书面决定。 3对卫生行政案件的裁判需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对合议庭已经审结的行政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一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的,院长应当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开始再审的决定。 4合议庭对重大疑难卫生行政案件处理的决定 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的行政案件,经评议后,合议庭应报告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相应的行政诉讼决定。 5其他需要作出甲生行政诉讼决定的事项 需要以卫生行政诉讼决定的形式处理的事项,主要有: (1)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可以作出关于是否延长期限的决定。 (2)执行程序事项的决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通过审查认为有理由的,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由合议庭审查或由审判委员会作出行政诉讼决定。此外,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自期满之日起,对该卫生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决定。【精品文档】第 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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