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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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全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络,保护信访人的正当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应情况,提出意见、提议或投诉请求,依法应该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采取前款要求的形式,反应情况,提出意见、提议或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称信访人。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该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提议和要求,接收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2、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该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立即、就地依法处理问题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标准。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该科学决议、民主决议,依法推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造成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责任人详细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纳入综合目标考评、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各级国税机关的责任人应该阅批主要来信、接待主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验指导信访工作。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该根据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标准,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

3、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详细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第二章 信访渠道第七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该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法等相关事项。市局和各区局应该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站公布和信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和其它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八条 市局和各区局应该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能够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相关局领导当面反应信访事项。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其指定的人员,能够就信访人反应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和信访人面谈沟通。第九条 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

4、应该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加,利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立即、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能够向相关国税机关提出:(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提议和要求;(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三)控告侵害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四)其它信访事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要求的,信访人应该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程序提出。第十一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该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相关国税机关或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5、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要求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第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通常应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相关机关对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该统计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三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该到相关国税机关设置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该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出5人。第十四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该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

6、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她人。第十五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该遵遵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欺侮、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她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第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要求的信访事项。第十七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

7、该给予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该通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回复是否受理的,应该当场书面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该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第十八条 对上级国税机关或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该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应该经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该通知信访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办理。第二十条 包括两个或两

8、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包括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第二十一条 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未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该通知其根据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要求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须直接收理的,能够直接收理。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觉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应该立即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处理。第二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觉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该立即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域、单位或监护人

9、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能够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给予收容、遣送,或通知其所在地域、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要求,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能够给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能够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给予收容、遣送,或通知其所在地域、单位或监护人将其带回。第二十六条 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该依法给予收缴,必须时能够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

10、访信息,相关国税机关应该立刻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方法,果断处理,预防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汇报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须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相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她人隐瞒、谎报、缓报。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依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根据下列方法办理信访事项:(一)对本机关依法应该或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该直接办理;(二)对依法应该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该立即报送上级国税机关;(三)对依法应该由其它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该立即转送、转交其它行政机关办理

11、。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该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立即、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应的问题处理在首访步骤。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施领导包案处理制度。对发生越级集体上访的,所包括的单位责任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主动主动地帮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第三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和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该听取信访人陈说事实和理由;必须时能够要求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深入核实相关情况的,

12、能够向其它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能够举行听证。听证应该公开举行,经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相关要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回复信访人:(一) 请求事实清楚,符正当律、法规、规章或其它相关要求的,给予支持;(二) 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其它相关要求依据的,应该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 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正当律、法规、规章或其它相关要求的,不予支持。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该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回复信访人;

13、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责任人同意,能够合适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久限不得超出30日,并通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该在要求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汇报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该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妥的,能够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该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给予书面回复。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能够自收到书面

14、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该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能够根据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要求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能够向社会公告。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要求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第三十七条 国税机关发觉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该重新处理。上级国税机关发觉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第三十八条 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该于第二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

15、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应的问题,提出改善工作的提议。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通常保留15年,到期清理、判定、登记、销毁。对主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交本级档案部门判定保留。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相关要求办理。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国税机关给奖励。第四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超越或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正当权益的;(二)国税机关应该

16、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正当权益的;(三)适使用方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正当权益的;(四)拒不实施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要求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未在要求期限内书面通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1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法定时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二)对事实清楚,符正当律、法规、规章或其它相关要求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四十四条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相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单位的,依法给行政处分。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她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

18、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组成犯罪的,依法给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要求的,国税机关能够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能够提请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训诫或阻止。对违反 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能够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须的现场处理方法、给治安管理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她人,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治安管理处罚。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各区国家税务局能够依据本细则制订信访工作措施,并报市局立案。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xx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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