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光储小东梁风机基础合同文件-签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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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FGC-SG()-2010-006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小东梁风机及箱变基础工程合同文件发包方:国网新源张家口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承包方: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地点:河北 张家口二一年六月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1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31.工程综合说明32.定义和解释33.合同文件4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6.履约担保6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68.联络79.转让810.分包811.承包方的人员812.承包方人员的管理813.承包方提供的材料914.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915.交通运输916.进度计划917.工程开工和完工

2、1018.暂停施工1019.工期延误1120.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1121.材料的检查和检验1222.现场试验1323.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1324.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的处理1325.施工测量1426.施工安全1427.环境保护1428.工程款支付1429.变更1630.承包方违约1631.索赔1832.友好协商1933.争议的解决1934.工程风险1935.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2036.人员的工伤事故2037.人身和财产的损失2038.完工验收2139.工程保修2240.完工清场及撤离22附件1 合同价格汇总表24附件2 法人授权委托书25附件3 廉政协议26附件4 保密协议28附件

3、5 履约保函30附件6 安全管理协议31附件7 工程量清单40附件8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划表48附件9 承包方拟选用的水泥和钢材生产厂家49附件10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50附件11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情况51第三部分 技术协议52第一章 一般规定531 通则532 工程管理543 临时工程与设施584 承包方驻地建设595 工程进度606 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60第二章 技术要求621 土方开挖622 土方回填653 混凝土工程664 预埋件的埋设765 风机基础沉降观测79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合同编号:签字日期:2010年7月签字地点:河北 张家口国网新源张家口

4、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方)与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就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小东梁风机及箱变基础工程项目,双方经友好协商于上述日期和地点达成协议如下:1. 本合同的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壹佰万零捌仟元整(¥21,008,000.00),其构成详见本合同价格表。本合同属于单价固定合同,合同实际金额以决算金额为准。2.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3. 以下文件应构成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合同,每一文件均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合同文件如有矛盾时,以签字时间后者为准;同时签字的,以排前为准。除合同书另有规定外,解释

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合同条款及附件;(3)其他任何组成合同的文件。4. 承包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5. 发包方在此保证按照本合同的执行进度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款。6. 本合同协议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分别加盖单位合同章且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后生效;7. 本合同协议书用中文书写,一式拾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贰份,发包方执壹拾份,承包方执贰份。(本页仅为签字页)发包方(盖章):国网新源张家口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法

6、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四方台沟15号电 话:0313-8183623传 真:邮政编码:075000联系人:杨志义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市红旗楼支行帐 号:0412 0750 0922 5077 015日 期:2010年6月承包方(盖章):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电 话:传 真:邮政编码:443002联系人:李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葛洲坝支行帐 号:1807 0100 0920 0035 718日 期:2010年6月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1 工程综合说明1.1工程名称:

7、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小东梁风机及箱变基础工程 工程地点: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工程内容: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小东梁风机及箱变基础施工33台华创风能CCWE-1500/77.DF型风机基础土建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风机基础土方开挖和填筑,吊装场地的平整,风机混凝土基础施工和预埋件埋设(含基础环卸货及安装、基础防腐密封、防雷接地、电缆管线等),风机塔架基础与箱变基础之间电缆预埋管线施工;33台箱变基础土建工程(含土方开挖和填筑,混凝土浇筑,预埋件埋设,防雷接地等)。 项目业主:国网新源张家口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1.2 开工日期: 2010年 6月27日竣工日期: 2010

8、年9月20日1.3 本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固定单价合同,合同期内单价不做调整。本工程不允许转包,如需分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2 定义和解释除另有说明外,下列名词定义和解释按本节所述。2.1 发包方:国网新源张家口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全权负责处理本合同项目和工程建设的事宜。监理人:指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承包方: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驻工地代表(简称承包方代表):承包方委派实施本项目的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设计单位:上海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2 合同文件:指合同双方之间经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包括所有组成合同的文件、附件和其

9、它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指明的其它书面的文件。2.3 合同价款: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2.4 图纸:由发包方提供,承包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2.5施工场地: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小东梁风机及箱变基础施工现场。2.6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印、复写、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2.7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2.8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

10、”是指日历天;“周”是指7天。3.合同文件3.1语言文字和法律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2)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3.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合同条款及附件3)其他任何组成合同的文件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4.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方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4.2发布开工通知发包方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4.3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发包方应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4.4

11、提供施工用地发包方应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4.5提供测量基准发包方应安排委托监理人向承包方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及其有关资料。4.6办理保险发包方应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4.7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方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8支付合同价款发包方应按第28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4.9环境保护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27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

12、监督其实施。4.10组织工程验收发包方按第38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完工验收。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5.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方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方免于承担由于承包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5.2提交履约保函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函。5.3及时进点施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5.4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

13、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它物品。5.5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6办理保险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5.7文明施工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5.8保证工程质量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5.9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方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

14、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5.10环境保护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5.11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5.12为其他人提供方便承包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5.13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照管和保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

15、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5.14完工清场和撤离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6.履约担保6.1履约保函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提交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格式(见格式范例)为无附加条件的银行保函,由发包方可以接受的银行签发,且有效期从签发之日起至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发包方和监理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7.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7.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1) 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2) 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监理人在行使部分

16、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3)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义务、责任和权利。7.2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7.3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方。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7.4监理人的指示1) 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

17、规定授权的监理人签名。2) 承包方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32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3) 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5) 监理人应

18、公正履行职责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8.联络8.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8.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信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

19、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此造成的后果负责。9.转让承包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第三人。10.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没有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合同任何一部分分包出去。11.承包方的人员11.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佣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1) 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施工人员;2)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11.2 承包方项目经理1) 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本工程

20、的圆满实施。2) 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12.承包方人员的管理12.1承包方人员的安排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佣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2) 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12.2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5日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以及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1

21、2.3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在按第12.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12.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作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13.承包方提供的材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14.承包方的材

22、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1) 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2) 承包方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3) 承包方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闲置设备。15.交通运输15.1 场内施工道路发包方在风场内修筑临时施工道路,承包方负责场内施工道路在合同实施期间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15.2 场外公共交通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6.进度计划16.1合同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

23、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6.2 修订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17.工程开工和完工17.1 开工日期监理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本合同的全部工程的要求开工日期必须在2010年 6月27日,承包方无条件接受。17.2 竣工日期本合

24、同的全部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不晚于2010年9月20日,承包方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竣工。18.暂停施工18.1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费用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 由于承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暂停施工;3) 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4) 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方擅自停工;5) 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8.2发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方的责任:1)由于发包方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发包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8.3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25、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方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方应按批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18.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立即向承包方发出复工通知,承包方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方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19.工期延误19.1由于承包方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方应按第l 6.2款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

26、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方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开工、竣工违约金。若承包方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l 9.2条约规定办理。l9.2逾期开工、竣工违约金1)在合同签订后延迟开工,即在2010年 6月27日未开工,按合同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2)延迟交工12周内,每周按合同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3)延迟交工34周内,每周按合同总价款的4支付违约金;4)延迟交工超过4周以上,每周按合同总价款的6支付违约金;上述计算方法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延迟交工交付违约金金额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5。20.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20.1承包方的质量管理承包方应建立健全质量

27、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5日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20.2承包方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包方应严格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20.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

28、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方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21.材料的检查和检验21.1材料的检验和交货验收承包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应由承包方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方还应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方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方在检验

29、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21.2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应由监理人与承包方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方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方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对承包方自行检查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0.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21.3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方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方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21.4不合格的材料1)承包方

30、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监理人有权按第24.2款规定指示承包方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方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方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1.5承包方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的办法承包方不按第21.3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方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22.现场试验22.1现场材料试验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

31、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方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方的试验设备,承包方应予以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2.2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3.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23.1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方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方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方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

32、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方才能进行覆盖。23.2承包方私自覆盖承包方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方采用钻孔探测以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4.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的处理24.1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均应满足设计图纸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施工技术标准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24.2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的处理承包方使用了不合

33、格材料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25.施工测量承包方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方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方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方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26.施工安全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

34、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27.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承包方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28工程款支付28.1工程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5%。合同签订后,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提供与实际支付金额相等的资金往来发票或收款收据一份,报送发包方予以支付,同时发包方将:1)扣除合同中建安工程量造价的1%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扣除合同中建安工程量造价的0.6%作为安全措施补助费。3)扣除合同中建安工程量造价的1%作为安全保证金。4)扣除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施工期内质

35、量考核的质量保证金(合同总价应扣除工程备用金)。5)扣除合同总金额的1%作为进度保证金(合同总价应扣除工程备用金)。28.2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月度支付,每月支付一次,每次结算时须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完成工程量报表。该付款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经监理人签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项目的应付金额;2)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3)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与当期结算金额相等的正式工程款发票一份。在每次进度款支付时按本次支付额的5%扣除工程完工后质量保证期的质保金,同时按相应支付比例扣除已支付的预付款。在每次进度款支付时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应付给发包方

36、的其它金额(含施工管理的罚款)。发包方在累计支付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8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28.3 完工结算款:完工后根据38条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最终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应付款项。支付完工结算款时一次性扣除质量保证期的剩余质保金(质量保证期的质保金为工程最终结算款的5%)。付款应具备的文件及资料:1)承包方按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并已由发包方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全部工程竣工资料;3)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与工程剩余结算金额相等的正式工程款发票一份。28.4 质量保证期质保金:质保期为经风机整体累积240小时试运后,正式投入商业运行满1年,或本合同

37、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两年,二者以先到为准。质保期结束经验收合格并履行相应验收及支付程序,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质量保证期质保金。付款应具备的文件及资料:1)承包方已提交工程验收证书并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方签字确认;2)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供与结算金额相等的资金往来发票或收据一份。28.5 其它要求:1)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方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2)支付时间监理人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付款申请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确认本

38、次发包方应结算给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发包方在收到监理人签证的付款证书和承包方应提交的其他付款资料10个工作日内将经监理方和发包方审核确认的结算金额扣除应扣款项后的余额支付承包方,承包方按监理方和发包方审核确认的结算金额开具工程款正式发票或资金往来发票一份。3)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应按总价项目清单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本章第28.2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29.变更29.l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确因设计修改发生变更,经发包方同意,按变更处理。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9.2变更的处理原则变更

39、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6.2款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方协商确定。29.3变更指示1)监理人应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及时向承包方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29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2)监理人在向承包方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29.4变更的报价1) 承包方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方确认的变更处理原

40、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包括调增或调减两种情况)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方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2) 承包方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承包方。29.5变更决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方变更报价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经发包方同意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方。30.承包方违约30.1承包方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方违约。1)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合同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

41、成工期延误。2)承包方违反第9条和第10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方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或材料撤离工地。4)承包方违反第24.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24.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5)由于承包方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16.2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6)承包方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39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方拒绝再进行修补。

42、7)承包方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方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30.2对承包方违约发出警告承包方发生第30.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方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承包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方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30.3责令承包方停工整改承包方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l8.3款的规定暂

43、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方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30.4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发包方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单1个工作日后,承包方继续无视整改通知单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方可通知承包方解除合同。发包方可以发出整改通知单2个工作日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方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方施工,但发包方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30.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并证明:1)在解除合同

44、时,承包方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方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30.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应暂停对承包方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方审批后支付。a.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到的金额; b.承包方已获得发包方的各项付款金额;c.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d.由于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合理赔偿发包方损失的金额: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方可不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方有权得

45、到按本合同款a项减去b、c和d的余额,若上述b、c和d相加的金额超过a的金额时,则承包方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方。30.7协议利益的转让若因承包方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方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方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方,并在解除合同的14个工作日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30.8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方进行抢救时,承包方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方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方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由监理人在发包方支付给

46、承包方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方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方。31.索赔31.1索赔的提出 承包方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个工作日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方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个工作日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方应按监理人要求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个工作日内,向发包方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31.2索赔的处理1)监理人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

47、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方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要求承包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2)监理人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42个工作日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方。3)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个工作日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个工作日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28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32款的规定提请争议协商解决。4)若承包方

48、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31.3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方按第28款的规定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方按28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32.友好协商发包方和承包方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33.争议的解决33.1 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中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49、33.2 在进行起诉期间,除提交起诉的部分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34.工程风险34.1发包方的风险工程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方承担风险责任。1)发包方提出的技术要求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34.2 承包方的风险工程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方承担风险责任。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其它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34.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

50、,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34.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34.4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34.1款(2)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35.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35.1工程保险发包方负责承保建筑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它保险由承包方负责。任何一方未保险而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自己承担。36.人员的工伤事故36.1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1)承包方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2)发包方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承

51、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方过失造成在承包方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方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方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36.2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37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37.人身和财产的损失37.1发包方的责任发包方应负责赔偿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37.2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方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方和承包方以及第

52、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关费用。38.完工验收38.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方即可向发包方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留工程项目除外。2)已按第38.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完工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留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38.2完工资料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

53、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留工程项目清单。5)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合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8)合同文件中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38.3工程竣工的验收监理人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包方,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2)监

54、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l0个工作日内提请发包方进行工程验收。发包方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方。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39.工程保修39.1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为一年。39.2保修

55、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方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则应由发包方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方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方保修期内使用工程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方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方承担修复费用。39.3质量保证期质保期为经风机整体累积240小时试运后,正式投入商业运行满1年,或本合同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后两年,二者以先到为准。40.完工清场

56、及撤离40.1完工清场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方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方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方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清除。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40.2承包方撤离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l 5个工作日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

57、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附件1 合同价格汇总表单位:元人民币合同价格汇总表序 号工程项目金额(元)备注1一般项目580508总价承包2风机基础17770301.00分项单价承包3箱变基础371452.00分项单价承包4接地249398.00分项单价承包5风机基座沉降观测36341.00总价承包6备用金2000000.00以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7合同总价21008000.00贰仟壹佰万零捌仟元 附件2 法人授权委托书致:国网新源张家口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兹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职务)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国家风光储输

58、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小东梁风机及箱变基础工程项目(合同编号 )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单位: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名)(签名章无效)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附件3 廉政协议项目名称: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大河光伏电站直流汇流箱采购买方:国网新源张家口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卖方: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国网新源张家口风光储示范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家风光储输示范工程一期工程小东梁风机及箱变基础工程项目工作,防止违

59、纪违法事件的发生,经买方、卖方双方同意,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以下条款。一、买方廉政责任(一) 买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卖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买方的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二) 买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卖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三) 买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卖方索要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卖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卖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卖方为其装修房子,不

60、得要求卖方为其亲属、朋友等安排工作、安排出境和出国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卖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四)对卖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买方工作人员要坚决拒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五)买方的工作人员负责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召开廉政会议,通报情况,解决廉政建设问题。(六)买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它有关规定。二、卖方的廉政责任(一)卖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政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买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二)卖方有权了解买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买方遵守执行。(三)卖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买方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四)卖方的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中以及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买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它好处费等;不得向买方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买方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买方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买方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买方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买方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买方的工作人员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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