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东方卡综合授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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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操作细则(试行)为规范有序地开展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业务,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代发企业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的申请 (一) 综合授信申请人应是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对于仅申请质押额度的综合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我行存单质押贷款的借款人条件,对于代发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代发企业员工授信的申请条件。对于其他的综合授信申请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条件。 (二) 符合授信条件的个人可向我行提出综合授信申请,授信人应告知授信申请人有关个人综合授信的申请

2、条件、期限、利率、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受信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政策。 (三)授信申请人可在申请东方卡金卡同时申请综合授信,也可在成功申请金卡之后申请综合授信。授信申请人填写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申请、审批表,同时向我行交验下列资料和证明: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授信人所在地常住户口的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配偶不属同一户口簿的还要提供婚姻证明; 3、申请人和其配偶的稳定经济收入证明。稳定收入的确认按个人贷款操作规范及其附件的有关内容办理。单独申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可免提供此项资料。 4、授信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 申

3、请质押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用以质押的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五) 申请抵押额度的申请人,还须提供下列资料和证明: 1、提供申请人名下的用以抵押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2、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普通商品住宅购买日期在申请日前两年以内的,申请人提供房产购买合同,房产交易的发票,授信人同意的,可以以房产购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 (六)如申请代发授信,需提供代发工资的卡号、账号或代发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七) 授信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调查的结果,依据个人信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予以评定。 二、综合授信

4、审批、核定程序 (一) 授信人对授信申请人交验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并向分行建立的客户资料数据库查询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我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还款情况;有条件的授信人,应向辖内征信系统协查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他行的借款还款情况和承担的担保情况,以及信用卡的透支和还款情况。 审查中应注意审核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明是否完整,复印件与正本是否一致;授信申请人填制的申请表内容是否准确、清晰和完整;授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属实;同时须对抵押物,质物的价值进行核查,必要时可委托有权机构进行估价,所需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负担。如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

5、应对其在我行的代发工资情况查询 。 通过向客户资料数据库及征信系统的查询,授信人应详细了解申请人家庭的实际负债及或有负债水平,并核实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 经审查符合授信条件的,授信人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和代发员工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核定授信申请人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代发授信额度,并将经审查后其授信总额度、额度构成及期限通知授信申请人,经授信申请人确认后,与授信申请人签订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合同,并视授信担保方式,同时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或与出质人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保险等有关

6、手续。 人身意外保险,抵押物、质物的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受信人、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三) 将核定的受信人的综合授信总额度、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代发授信额度额度及其有效期等要素在东方卡金卡综合授信回执(一式三份)上作记载,一份交受信人,一份经办人留存,一份随传票装订。 (四) 我行应对受信人在授信过程中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单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三、授信担保 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获得途径有以下三种:即抵押、质押和代发企业员工。质押物、抵押物对综合授信有效期内的全部实际债务及或有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种以上物的担保的,我行有权处置其中任何一个或全部来实现债权。授信人有要求的,受

7、信人或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公证。 (一) 抵押担保: 、抵押登记 我行和受信人或抵押人双方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申领抵押登记证明,连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交由我行保管。 2、抵押物保险 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按授信期限和规定的保险险种,对抵押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价值,保险期限不得短于综合授信有效期,保险费用由受信人或抵押人承担。保险单须注明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由我行执管。 (二) 质押担保: 综合授信业务开办的初期,质押品的范围暂限于1999年后由我行代理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和我行的定期存单。 法律规定质

8、押品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我行和受信人或出质人双方向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申领出质证明。 综合授信有效期内如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根据利率及汇率变动情况),应随时对质押额度进行调整。 (三) 代发企业员工代发企业员工授信额度起点金额为1万元,最高金额为5万元。授信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掌握: 1、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未在我行有代发记录,授信人应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上载明的月收入,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或依据受信人单位出具的月代发情况证明(受信人单位可以以清单方式批量提供),乘以六倍后确定授信额度。2、受信人申请代发授信额度时,若在我行有代发记录,以过

9、去12个月入账的代发总额的月平均数乘以六倍确定,若实际代发时间小于12月时,按照建立代发业务信息起累计月份计算。3、若按以上两条计算方式计算的可授信金额小于1万元时,应拒绝给予授信申请人授信,若大于5万元,按5万元给予授信。 四、额度的支用及贷款的归还4.1受信人支用及支用条件 4.1.1 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担保方式,已与授信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合同,办妥与本贷款有关的授权、财产共有人许可、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4.1.2综合授信采用抵押方式担保且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已办妥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登记凭证(及所有权凭证)、保险单正本交由授信人保管。综合

10、授信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已将质押物交由授信人保管。4.1.3我行代发员工申请综合授信的,已办妥授信审批手续。 42支用授信额度4.2.1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受信人可一次或分次逐笔申请支用额度;授信人依据受信人的申请和其的信用状况,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结合授信人的信贷政策,可与受信人签定相应信贷业务的具体业务合同。但授信额度并不代表授信人对受信人的贷款承诺。 4.2.2 甲方的已用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受信人在授信期内,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 4.2.3 受信人在授信额度项下获得的贷款,可通过以下2种方式获得:(1)通过POS消费实现贷款支用贷款用于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

11、务。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包括住房、汽车、求学、房屋、房屋装修、旅游及适于家用的耐用消费品及其他合理用途的产品及服务,。 (2)通过紧急资金援助方式实现贷款支用在客户紧急需要现金时,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支用申请手续,在可用紧急资金援助额度和可用授信额度范围内确定贷款支用金额、即可使用资金。 4.2.4 支用顺序:受信人选择以下其种一种方式使用授信资金:(1) 当备用金余额与约定定期余额使用完以后,开始支用授信额度。(2) 当备用金余额使用完以后,将支用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使用完后再使用约定定期。4.2.5、可用授信额度等于总授信额度减去POS消费支用贷款,再减去急资金援

12、助支用贷款。 可用紧急资金援助额度等于紧急资金援助额度减去已支用的紧急资金援助,并在可用授信额度范围内确定 43贷款利率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贷款,按照授信额度发放当日的半年期贷款利率作为合同基准利率,贷款实际期限超过半年的,按照累进利率进行上浮。若遇法定利率调整,按签订合同时的相应利率计息,不做调整。每笔贷款均自贷款实际发放日开始计息。44、贷款归还4.4.1、以方式(1)支用授信额度,提供柜面主动还款和日终备用金帐户自动还款2种还款方式。(1) 主动还款受信人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进行还款交易。(2) 日终备用金帐户自动还款系统在日终处理时,自动将受信人备用金账户的资

13、金用于还款。4.4.2、以方式(2)支用授信额度的客户,提供柜面主动还款和客户指定日还款。(1) 主动还款受信人通过我行柜面、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主动进行还款交易。(2) 指定日还款每月在受信人指定的日期,将受信人备用金和约定定期帐户内的资金转出用于还款。受信人可选择每次偿还本金的比例。443贷款还款后,优先释放紧急资金援助额度。 4.5 还款宽限期4.5.1从贷款最终到期之日起,设30天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还款,按正常利率计息。受信人超过宽限期仍未清偿的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该还本付息的逾期罚金,应在归还逾期贷款本息时一并缴付,且授信人有权对受信人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4.5.2在宽限期

14、内,借款人不能再次支用授信额度内资金。 五、质押物、抵押物的变更及额度的变更 (一) 接到受信人提出的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书面申请,经办人员应进行如下审核工作: 1、审核拟质押物、抵押物资格和价值,具体审核条件从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质押物、抵押物的审核条件。 2、经办人将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与综合员处的综合授信额度评定及使用记录书进行核对。 3、按不超过原质押额度的质押比例设定新的质押比例;按不超过原抵押额度的抵押比例设定新的抵押比例。 4、审核按拟变更后的质抵押物价值和质抵押比例设定的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之和是否大于综合授信项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及受信人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

15、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总和。 5、审核拟变更后的总额度是否大于综合授信项下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余额,及受信人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总和。 符合以上条件的,准许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应向受信人说明理由。 (二)同意受信人变更质押物或抵押物的,应办理以下手续: 1、受信人提供新的质押物(质押物是国债的,质押物到期日应不早于原综合授信合同到期日)的,办理质押物质押手续。具体操作同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质押物的质押手续。 2、需要付出质押物的,办理全部或部分原质押物的解除质

16、押及付出手续。 3、受信人提供新的抵押物的,办理抵押物抵押手续。具体操作同初次申请综合授信时对抵押物的抵押手续。授信人有要求的,受信人或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物保险。 4、需要对全部或部分抵押物解除抵押的,向受信人出示同意解除全部或部分原抵押物抵押的证明,协助受信人办理全部或部分原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手续。 5、按变更后的质押物价值和抵押物价值变更质押额度和抵押额度及总额度。 6、签定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并签定新的最高额质押、抵押合同。必要时,应办理公证手续。与不在国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及非中国公民的境内居民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的补充协议和新的质押、抵押合同须办理公证手续。六、 授信额度的调整和变

17、更 6.1 授信人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变更或取消授信额度: 1、国家的金融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2、授信人的信贷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3、受信人所在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 4、受信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 5、受信人所在行业或所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6、受信人还款信用下降,融资风险增加; 7、授信有效期内如抵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8、受信人、抵押人违反合同,经授信人指出仍未改正; 9、受信人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履行承诺; 10、出现第十条所列违约事件之一的; 11、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6.2 授信到期后,系统按照以下原则审核授信延期6.2

18、.1、代发授信若受信人仍在我行有代发业务,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可自动将授信期限延长12个月。受信人若终止在我行代发业务或连续在我行三个月未代发,授信人有权终止其代发企业员工授信。6.2.2、质押授信质押物符合我行条件且授信期内还款正常,自动将授信期限延长12个月。其中,国债质押的延期最终到期日不迟于国债到期日。6.2.3、抵押授信由我行审批人员针对参照物市场价值重新授信,系统不进行自动延期。6.2.4、客户在授信到期日没有清偿全部贷款,则不进行授信自动续期。如客户在宽限期内清偿贷款本息,且符合自动续期条件,则在宽限期满次日进行自动续期。如在宽限期满后仍未清偿贷款本息,则不进行授信续期。 七、其 他 (一)本操作细则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二)本操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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