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面存在“五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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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工作方面存在“五大矛盾” 中国宪法要求了含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领导体制,这种制度设计能增强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使法律监督的整体协力愈加充足地发挥出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领导必需在制度安排上必需表现行政属性。而组织人事工作就是行政属性的主要内容,现在存在部分情况。一、检察官条件较高,青黄不接。要成为一名真正的检察官,首先要具有正式进入检察院的公务员身份,另外依据检察官法要求,初任检察官还必需从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而且具有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因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掌握的起点较高,很严格,即具有检察院公务员身份又经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2、的人数百分比极小。而社会上经过司法考试的人又不一定具有公务员身份。再加上现在公务员各机关之间的流动性很差,这些全部影响了新增检察官的数量。自然减员再加上前段时间很多地方实施“切线”的措施,造成检察官青黄不接,人员断档。二、进人无计划,造成各地人员多寡不一。2021年以前,有些地方的组织人事部门能够严格实施相关进人要求,对政法机关凡进必考等要求把得比较严,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则仍然实施旧的用人制度,向检察机关任意增加人员。把得严,却因无省市专门人事招录未立即补进人员而严重短编,放得宽的地方则出现人员超编,且上级检察机关不予认可的情况。这和各组织部门不一样步有直接关系。现在,伴随公务员法的实施,这一情

3、况已经得到极大改进,但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还将长久存在,检察机关补员亟需高标准有计划进行。三、法律和行政职务任命关口过繁,效率和效果较差。省级以下检察机关要受到地方人大、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三个婆婆一个媳”,在法律职务的任命上实施的是多头管理的模式。检察员的任命是先由检察机关呈报地方组织部门同意,获批后再经地方人大任命,这还相对轻易操作。而在领导干部的管理方面,现在实施双重管理,干部选拔任命是地方党委为主管方,上级检察机关为协管方,以地方为主,上级院为辅,以后才是正式的人大任命。这种模式已经够繁琐,现在又加入上级政法委考评意见这一道关口。也就是说,一名县级院检察员假如要被提拔为副

4、检察长那就需要院推荐、县委意见、市政法委意见、市院意见、人大任命。这种模式一是过于繁琐,效率极低,一个任命从县委决定到最终人大任命用一年多时间不足为奇,期间人员不稳定势必影响工作。二是这种模式因为县委把关是实质性第一道关,这对干部的选拔会过于侧重人的政治工作能力而放松对业务能力的考量,对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这个业务性极强的部门来说,对于副检察长既是领导职务又是法律职务的双重性来说是有欠缺的。三还有党委选派非法律职务人员来领导检察官问题。组织要求在这方面的要求是“从事过法律工作”,但“从事过法律工作”和“具有司法资格”就有了太大的差距。这就会出现小小的助理检察员要考,而副检察长、检察长

5、则能够不具有较强专业知识的情况,这对法律监督工作是极为不利的。四、检察机关内部人员五大序列的管理规范程度存在很大差异。检察机关的人员包含检察官、司法警察、书记员、行政事务人员,工勤人员这么5大类。检察官、司法警察、书记员、行政事务人员,属国家公务员序列,要受公务员法的调整。其中检察官还受检察官法调整,司法警察还受人民警察法调整,而书记员和通常行政事务人员则同通常公务员无异。工勤则无明确的规范。现在五大序列人员的情况是:1,检察官,是检察机关关键成份,但活性差,法律监督的专业性表现不够,行政化色彩仍然很浓。2,司法警察,一是兼职严重,二是年纪老化。办案一线、综合管理等部门全部有司法警察的身影,极

6、少正规编队管理。这和现在检察机关用人青黄不接有一定关系。另外司法警察的正规统一进入还是在司法警察制度实施之初的1995年,伴随年纪增大、职务变动等情况,大家已经不再适合从事司法警察工作。3,书记员和通常行政人员。这部分人在做着检察机关部分最基础的工作,但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有专题津贴,而这两类人员无任何对应补助。4,工勤人员。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但93年就有文件要求要求“逢进必考”,其中也包含工勤在内。只是本省至今未见组织这类考试,现在形成检察机关工勤人员的严重缺口,绝大多数院全部是在依靠人员借用或暂时雇工来处理司机等后勤保障问题,给管理带来很大不便。以上多个问题突出为五个矛盾点:一是“有些人而

7、不能用”的矛盾。首先是办案人员严重不足,其次在职在岗人员司法资格经过率偏低,社会上具有资格的人士又无缘进入。二是“人员不能更新”的矛盾。比如司法警察问题。三是“缺人不能进”的矛盾。比如工勤人员。四是“想用不能用”和“有些人随便用”的矛盾。上级检察机关对工作成绩突出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想用而无用人权,同时地方组织部门只按通常干部来考量检察用人标准,业务型人才不易被重用。五是待遇和工作性质的矛盾。依据宪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政府是平等主体,而低一级待遇做事却是现实。这些反应在调派本就稀缺的司法人员去从事地方“大局“工作,职级待遇不能相同对待等等问题上。事业成败,关键在人,以上五大矛盾必需抓紧

8、处理。一是要加强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突出检察官的法律职务特点,在市级以上检察院强化主办、主诉检察官的推行力度。在法律业务工作中突出检察委员会的作用。要把书记员的管理规范化纳入日程等等,改变检察人员管理行政化的情况。二是要完善检察官职业资格准入和晋升制度,比如在检察官等级评定中减弱行政职级对检察官等级的影响程度,增加法律工作业绩的考量内容。三是要逐步加大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权限。鉴于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地位,在行政职务、法律职务的推荐选拔上,象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这么业务性较强的职位应该由上级院党组织为主,地方党委为辅进行推荐、选拔和考察;而专职党组副书记、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等政治性领导职务则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院为辅。即理顺检察领导关系,又实现有效监督,做到了平衡和制约。四是在检察人员录用方面,形成长久、全方面、各类人才统筹兼顾的综合性计划。比如每两年一次定时录用,比如检察技术类人才、工勤人员特殊录用制度。对于专业性强的稀缺人才,可考虑严格程序的个案报批审查制度等等,以满足不一样岗位的不一样需要。形成以考试为主,以严格审批为辅的制度,选优、留优、用优,确保队伍整体质量和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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