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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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粗:新增、修改的内容下划线:相关条文说明合肥市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测质量,加强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保证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相邻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安全,现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和本市工程地质特点,结合合建质安2011 115号文件的实施经验制定本暂行规定。说明:合建质安2011 115 号文件的实施以来,对提高基坑工程安全水平,杜绝伤亡事故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 2014 年(近年以来)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条:1、合肥地区区划调整,巢湖、庐江划归合肥市,巢湖地区的淤泥、淤泥质软土对基坑安全性影响

2、很大,文件应补充有针对性的规定。2、随着建质安 2011 115 号文件的实施,开始出现打“擦边球”降低基坑造价的倾向。例如,利用基坑动态设计的规定,某公寓基坑将支护桩变更为土钉墙,导致基坑塌方。某基坑为施工电梯坑擅自局部加深基坑,导致支护桩断裂。虽然由于处理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周边环境影响很大。3、建设用地周边建筑物越来越多密集,群众风险意识提高,出现了刚开始施工支护结构,基坑尚未开挖,群众就投诉的情况。4、为节约造价可以利用地下室结构做为支撑支点,图纸对开挖工况就需详细描述,必须补充具体规定。例如某基坑设计以地下室底板为斜撑支点,本应采用中心岛法施工,周边留土。施工方擅自以另一承台为支

3、点,导致周边建筑沉降超过预警值,墙体开裂。5、拟建立分级预警机制, 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某基坑 2014 年 10 月 16 日变形就超预警值,施工方直到 11 月 8 日才在群众投诉和质监站强力干预下采取应急措施,错过了最佳时机,造成建筑损坏。第二条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 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5 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第三条深基坑工程必须进行专项勘察、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测、专项监督。施工前应领取基坑工程施工许可证。专项监督、基坑工程专项施工许可证是目前合肥市的新规定。第四条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原则是安全可靠、技术可行、 节能环保 、施工便利、经济合理

4、。节能环保要求提前,用以体现新形势。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应以变形控制为主,采用理论导向、量测定量、经验判断的设计方法。第六条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监督与管理应执行本规定。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勘察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严格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勘察,并提出计算参数和支护结构选型的建议。淤泥、淤泥质土应具体查明软塑还是流塑。淤泥、淤泥质土在巢湖分布较广,具体是软塑还是流塑对基坑体系和安全影响很大。流塑有“挤出”现象,软塑没有,所以应具体查明。地勘报告常常笼统描述为“软塑流

5、塑状态”,不能满足支护设计要求。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提供场地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滞水、潜水、裂隙水、承压水以及 水量 等的有关参数,包括埋藏条件、 地下水位、 土层的渗流特性以及产生管涌、 流砂、流土的可能性。补充水量要求,必要时可做抽水试验,是止水帷幕的设计参数。 合肥市在北一环、 巢湖路附近有流沙层, 含水量大,经常出现塌方、桩混凝土流浆事故,所以补充此要求。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勘察单位在建设单位协调下必须查明深基坑周围的地下障碍物,包括管道、人防坑道等。第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勘察数据不准确而造成深基坑工程

6、险情、事故的相应勘察责任。第三章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第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是工程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一级深基坑设计文件必须同时加盖国家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和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章。对开挖深度超过 8 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 (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8 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比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包括:城区内的商业闹市区、居民建筑密集区、城市交通主次干道附近及地下管网情况复杂等区域的深基坑) ,深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第十二条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

7、应包括下列内容:1设计依据、工程概况。包括深基坑位置、深基坑形状、深基坑面积和深基坑的长宽深、深基坑支护形式、深基坑安全等级等。 对主体建筑工程的上部结构层数、结构体系、基础型式、 地下层数、 0.000 和基底标高的说明。 基坑深度应从坡顶标高计算,但距坡顶 1 倍坑深范围内地面高于坡顶的,坑深应相应加大或将高出土体折算计入坡顶荷载。如采取坡顶清表减小坑深, 清表范围从坡顶计算应大于 2 倍坑深,并应经专家组认可。场地范围一般设计只考虑围墙(用地红线)内的地面标高,由于地下室一般尽量利用土地(到边到角) ,围墙(用地红线)外地面高于建设场地的情况时有出现,如不考虑有风险。实际基坑出现过建设方

8、为减小基坑深度,避免一、二级基坑,采取清表减深的办法。对清表范围补充具体规定,避免漏洞。2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应注明土的分层和参数,施工图应将反映深基坑地质条件的地层剖面按比例画在剖面图上。3场地及周边环境。周边建(构)筑的结构体系、基础形式、 基础深度、 周边建筑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地下管线的类型、埋深、到深基坑坡顶的距离、高差等;对雨污水管(包括废弃的)和对变形敏感的建(构)筑物应特别予以说明。对施工工序以及深基坑周边堆载应明确要求。4深基坑必须采用动态设计的方法、措施和相关要求。应提出深基坑监测项目的要求和深基坑及周边环境预警值。预警值应分为黄色预警和红色预警,黄色预警值

9、可取为红色预警值的70% 左右。黄色预警应要求立即加密观察频次,数据及时通知相关方和质监站,必要时支护设计方应提出加固措施;红色预警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级预警有利于加强管理,及时处理,避免损失。5、设计使用期限。6应提供深基坑支护计算书以及设计方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7、关于深基坑开挖、支护施工 、回填、监测、试验 等施工工序的技术要求。锚杆应要求分层试验,合格方可开挖下一层土。土钉、锚杆抗拔试验要求。锚杆是桩锚体系的关键,一层锚杆试验合格方后可开挖下一层,且开挖到底后上层锚杆没有平台难以试验。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应按一级深基坑设计。1、深基坑坡顶与既有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

10、距离在开挖深度 1.5 倍以内的深基坑;2、深基坑坡底与既有邻近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的基底水平距离在相邻基底高差1.5 倍以内的深基坑;3、距深基坑坡顶2 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需要严格保护,控制沉降、变形的地面环境和设施的深基坑;4、基坑深度大于等于10 米且无法采取自然放坡的土质边坡;5、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12 米且以岩质边坡为主或边坡高度大于等于15 米的岩质边坡。第十四条深基坑设计参数选择时,土的粘聚力(c )设计取值,应根据现场土的特性、基坑深度和深基坑使用期限长短,在勘察确定的标准值的基础上,乘以小于1 的折减系数。一级深基坑土的粘聚力c 应乘以不大于0.85 的系数。第十五条深基

11、坑支护结构(包括锚杆、土钉)不应超越场地红线。但若基坑周边无相邻建筑物及重要的地下管线时,在征得相邻场地产权单位书面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超越红线。第十六条安全等级为一级深基坑以及因周边环境不明而可能存在重大隐患的深基坑应优先采用内支撑的支护形式,不得采用土钉墙和复合土钉墙支护。第十七条对深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一般取 2 3倍深基坑深度) ,应要求进行变形监测。测点应沿建筑物周边布置。第十八条 深基坑的坡顶应要求硬化防水, 硬化范围宽度不小于 2m 。不宜留截水沟,应采取可靠止水、降排水措施。坡顶允许的附加荷载应明确,均布荷载不得小于20KN/m 2。第十九条 预应力锚杆应采取二次高压注浆施

12、工工艺,土层锚杆、土钉不应采用清水钻进成孔,设计文件对此应提出明确的要求。对土钉和预应力锚杆应提出抗拔试验要求。第二十条 如果对深基坑周边土体进行注浆加固,应在深基坑开挖前完成。如果深基坑加固需要采用注浆的方法,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注浆对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实际需要,基坑工程开挖需加深(包括局部加深) 或改变支护形式时,需进行设计变更,并调整设计计算书,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深基坑严禁擅自加深。出现过基坑深度(局部深度)增加引起事故的案例,同时该规定有利于建设方一次准确确定坑深。第二十二条 在大面积基坑中局部加深开挖的基坑( “坑中坑”)支护设计应与深基坑支护设计同时完成

13、。第二十三条 深基坑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实际场地环境和地质水文条件,考虑季节性因素后,重新复核验算原基坑设计施工图,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并经专家论证后, 方可延期。 延期时间应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 利用地下室结构作为支护结构支撑点的,应明确绘制各工况施工图,并提出对地下室结构混凝土强度,留土、预埋件、 后浇带处理、 回填处理带等的具体要求。采用斜撑的也应有具体工况图,斜撑应提出顶紧要求。钢对撑应有防坠措施。利用地下室结构做支护结构支点,有利于降低造价,减小施工难度,但应明确分工况设计,防止施工方误解造成事故。由于基坑变形钢对撑易脱落。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

14、设强制性标准和本暂行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并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第四章深基坑支护专项审查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应进行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深基坑支护的施工图设计作为强制性审查内容。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具备岩土、结构、地基基础方面专业注册资格,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第五章深基坑监测第二十八条基坑施工期间应开展基坑及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变形观测。一、二级基坑 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方 监测单位进行深基坑监测。 三级基坑业主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深基坑监测。支护结构施工前业主

15、应对周边环境留影像资料,该影像资料宜由独立第三方留取或公证。明确监测要求和周边资料留取,利于解决纠纷。第二十九条 深基坑监测单位应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变形观测;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按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进行内力监测。第三十条深基坑监测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报表、报告应符合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成果应真实、准确,应采用文字阐述和绘制变化曲线(图形)相结合的表达形式。监测成果(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应附相应施工工况,及时送达委托方签收。如出现异常,必须在2 小时内报告有关单位和部门。第三十一条深基坑监测项目应按下表执行。监测项目一级二级三级边坡顶部水

16、平位移边坡顶部竖向位移深层水平位移内支撑竖向位移支撑内力立柱内力锚杆内力周边地表竖向位移周边建筑、地表裂缝周边管线变形竖向位移周 边水平位移建筑倾斜(注:应测;:宜测; :可测)第三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依据设计预警值提出分阶段施工的预警值,监测单位应对基坑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进行监测。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周边环境变形初始值应在基坑施工前测定。有利于明确责任。第三十三条 监测单位必须按照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和本暂行规定进行深基坑工程监测,对监测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第六章控制与管理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

17、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因深基坑支护问题造成基坑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必须承担深基坑勘察、设计、监测、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测,不得明示或暗示深基坑勘察、设计、监测单位不执行施工图审查意见或不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检测、监测等项目。第三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测等单位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暂行规定,加大对深基坑工程勘测设计质量技术方面的监督,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 违反本暂行规定、 不按图(变更)施工的 ,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第三十七条 规定与我委原印发的有关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相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遵照相应的国家和行业、地方颁布的标准规范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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