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措施全文-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措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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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措施全文: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措施细则 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升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家行政机关推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定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多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含国家拨给行政机关的资产,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和接收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定为国家全部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久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关键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

2、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省、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施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含: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理、评定、统计汇报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全部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标准,实施国家统一全部,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标准,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关键职责是:落实实施

3、国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协议财政部门制订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验;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定,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理进行审批。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评监管工作;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工作。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关键职责是:落实实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制订本部门的资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验;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验工作;负责要求权限范

4、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汇报工作;第八条 行政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详细管理。关键职责是:依据上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详细措施;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报及日常监督检验工作;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加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完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本单位拟创办的经营项目论证,推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并对投入经营

5、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汇报工作。第三章 产权登记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定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全部权和行政机关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占用国有资产享受全部权的法律凭证。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家资产的行政机关,不管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和实施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必需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须时,国

6、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置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新设置的行政机关,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改制、撤销,和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责任人发生改变,和国有资产总额超出一定百分比,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同意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年度检验制度,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行政机关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关键内容

7、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责任人;预算管理形式;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它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时汇报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要求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机关,可提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相关经费。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记录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机关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第四章 资产使用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个人。第十八

8、条 行政机关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时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预防资产流失。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久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理。拒绝调剂处理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提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相关经费。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机关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机关在确保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关

9、键方法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含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含有法人资格的隶属营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它方法。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根据国有资产评定管理措施进行评定,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评基础。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一次

10、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含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定确定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实,到同级国有资产部门输产权登记手续。主客部门在出具资产证实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记录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管理部门,证实其资信无效。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标准,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机关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机关非经营性

11、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验,立即纠正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全部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要求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创办集体性质的企业。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创办的含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第六章 资产处理和产权纠纷的调处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处理资产,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并推行审批手续,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处理。中央级行政机关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理,在要求标准以上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要求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客部门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12、单列市可依据当地区的实际情况,要求固定资产处理的审批友限。第二十八条 对在要求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需进行评定。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理收属国家全部,并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机关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有资产管理局制订的相关产权纠纷调处措施实施。第七章 资产的汇报制度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时作出汇报。实施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实施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汇报,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报送报表时,

13、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正确,同时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要求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汇报,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机关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芳财政预处算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汇报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订。第八章 责 任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全部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14、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更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未按要求推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应、不提出提议,不采取对应管理方法的;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更正,并提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要求权限,私自同意产权变动的;地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应、不汇报、不采取对应管理方法的。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

15、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更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私自转让、处理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弄虚作假,以多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推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要求,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机关、党派和社会团体。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要求进行管理。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措施另行制订。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经国家同意的一些特定的行政机关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措施,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本措施另行制订。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依据本措施,结合当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详细实施措施,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立案。第四十六条 本措施由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详细解释并组织实施。第四十七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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