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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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经营协议纠纷 篇一:案件现实状况及分析案件现实状况及分析一、中国特许经营的现实状况1、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开启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而且意图经过诉讼摆脱协议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协议、撤销协议或协议无效。2、60%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有两店一年、未进行立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二、中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一)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行模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行模式的优势在于:1.能够取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能够取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较低的运行成本;4.独家经营,排除竞争。劣势在于:1.締约信息不对称;2.需

2、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行模式的优势在于:1.利用她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行成本。劣势在于:1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难于寻求适宜的加盟商。(二)发生含有一定的特殊性。1.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含特许经营协议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了解。2,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业良莠不齐。3,含有群体性特征,因为部分特许人不具有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步骤出现问题,轻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反应。4,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和推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项目商业价值、判定市场

3、风险等方面一直处于相对弱势,轻易受到不公正协议条款或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5,在全部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失的几乎没有,但促进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复杂多样,其中包含出于特许人的过失造成协议目标无法实现,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标;追随其它被特许人起诉,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标而提起诉讼。三、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判定1.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特征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要求,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协议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它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根据协议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

4、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协议区分于其它协议的基础特征以下:(1)特许人拥有(包含全部和控制)特许经营权或称特许权。其关键通常表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需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定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根据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所以,特许权包含许可权和管理权。(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有偿性协议。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对应的特许权使用费

5、。2.协议性质应该根据协议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定(1)除非有反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定协议性质的依据。(2)不能以协议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被特许人取得特许权应该支付对应的对价,这种对价的规范名称应该是特许权使用费。实际签订的协议中要求被特许人支付的费用名目繁多,包含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参股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分成等,约40%的协议中仅约定了确保金、保险金、押金、货款、盈利分成等。此时,特许人常常抗辩称,协议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应支付特许经营费用,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故涉案协议不属于特

6、许经营协议。对此,笔者认为,被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其获取特许权所支付的对价。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人的权利。假如协议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对应条款,应视为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同时,特许人即使没有详细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不过从整个协议而言,约定了其它名目标费用,已经表现了特许经营协议的有偿性特征,而且经过其它费用,特许人已经能够间接地实现其许可她人使用其特许权取得收益的经济目标,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所以,不能以协议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就否定协议的特许经营性质。(二)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条件的协议效力在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组成协议无效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两种声

7、音:一个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要求,非效力性强制性要求,违反两店一年不造成协议无效的后果;另一个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人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要求,违反会产生协议无效的后果。笔者认为,第一,从立法目标解释来看,法律对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作出两店一年的要求,是力图确保特许人在实际运作和经营中积累能够产生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和经营经验,从而维护被特许人利益和特许经营体系的健康运行。所以,特许条例有关两店一年的要求,属于直接关涉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特定群体利益的强制性要求,不属于直接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要求;第二,从文义解释来看,特许条例第33条要求20

8、21年5月1日以前开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两店一年条件。该条款对上述特许人给予了两店一年条件的豁免权,这种豁免权不但适合用于立案而且适合用于上述特许人开展的全部特许经营活动。今后可知,特许条例要求的两店一年条件,属于对部分特许人进行经营资质管理的条款,而并非意在建立严格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制度;第三,从维护司法实践的统一性考虑,因为特许条例第33条的存在,假如司法实践中以两店一年作为无效条件的话,势必造成同案不一样判的错觉:一样不具有两店一年条件,有些协议被认定有效,有些协议被认定无效。综上,笔者认为,两店一年要求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特许人违反两店一年要求的不应该认定协议无效。怎样了解直

9、营店?直营店是否仅指特许人直接经营的店?笔者认为,直营店应该包含特许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所经营的店。首先,从立法目标解释上来看,条例作出两店一年的要求,是出于确保特许人含有特许经营实力的目标,不论这种实力是经过其直接经营获取的,还是经过其关联企业或其它路径能够为其所控制的,全部应该视为满足了该要求。其次,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中直接认定相关特许经营资源系由特许企业拥有或控制。什么样的企业属于上述论及的特许人的关联企业?笔者认为,为确保特许人对关联企业含有足够的管理和控制能力方便含有对应的特许经营实力,在认定直营店的关联企业时,应该以特许人对该企业含有全部或绝对控股关

10、系为标准,即特许人对该企业的资本控股在50%以上。同时,该企业的实际运行业务应该和特许经营业务相同。(三)特许经营中的商标权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意味着特许人必需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笔者认为,只要特许人享受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她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能够视为拥有注册商标。特许人能够经过以下两种方法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个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个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和再许可她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2、特许人的商标未经注册,是否能够从事特许经营?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得出否定的结论。因为从特许条例的相关要求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一

11、内容,假如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不过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它经营资源,并符合特许条例的其它条件,依然能够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部分未注册商标能够达成驰名商标的程度,比一般的注册商标含有愈加显著的识别功效和商誉价值,使用这么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能够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标。3、仅仅含有非注册商标,是否能够收取商标使用费?因为中国商标申请期限较长,近80%的案件中,特许人不含有注册商标,或其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受理审查阶段。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标准,即只要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标准上应该给予支持。不过,被特许人主张并证实该条

12、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定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该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要求,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四)特许经营企业信息披露相关法律问题1、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特许条例中专设第3章要求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受法定的解除协议的权利,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要求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该负担的行政责任。商务部制订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对信息披露给予细化。特许经营含有公众性和融资性的特点,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较大。为了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

13、的巨大的投资风险,建立并严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含有十分主要的作用。2、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特许条例第23条要求,信息披露应该真实、完整、正确。特许人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受法定解除权。不过实践中,很多被特许人依据协议法的相关要求,以特许人隐满相关信息或(:.xIaocAofanwEn.coM 小草 范文 网:)者提供虚假信息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协议。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能够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据详细案件事实和法律要求进行认定。最髙法院有关落实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意见第68条要求:一方当事人有意通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有

14、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意思表示的,能够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的组成通常应该包含三个要件: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有意;欺诈行为的实际发生;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了违反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 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达成融资和扩张特许经营体系的目标,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夸大特许经营加盟者的收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从而激发被特许人的投资欲望,诱使被特许人作出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意思表示。其中,特许人欺诈的有意,欺诈行为的实施和被特许人陷于错误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特征,均符合欺诈的组成要件,应该认定组成欺诈。在审判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应该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注意

15、区分恶意欺诈和商业吹嘘之间的差异。详细而言,应该综合考虑所隐瞒信息或所提供虚假信息的主要性、和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和对于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和推行的影响程度等原因给予判定,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协议的稳定性,预防被特许人一旦经营失败就把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3、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欺诈是否组成协议欺诈的问题实践中,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招商的过程中,往往在媒体上登载招商广告或制作并散发宣传手册,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特许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均要求,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和误导的行为。有关推广宣传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内容,能否认定为协议欺诈的问题,有三种看法:一个认为推广宣传系签订协

16、议前的要约邀请,推广宣传中出现欺诈,仅组成广告欺诈,不能组成协议欺诈;另一个看法认为,推广宣传能够视为特许经营协议的附件,其中出现的欺诈属于协议欺诈;第三种看法认为,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广告或宣传手册,能够视为向不特定被特许人签订协议前以书面方法进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实的,被特许人能够解除协议,假如被特许人能够证实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进行了欺诈且该欺诈行为和其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含有因果关系,则能够认定为协议欺诈。对此,我们倾向于第三种看法。(五)特许条例第12条要求的单方解除权的适用特许条例第12条要求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一定时限内,能够单方解

17、除协议。该条款给予被特许人一个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时限内,能够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协议。该条款表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预防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署协议,所以,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假如特许经营协议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时限内能够单方解除协议,被特许人能否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假如能,该条款中的一定时限,应该怎样界定?对于前者,我们认为此种情况下,被特许人能够主张单方解除权。因为,对于法律要求的了解不能局限于文字本身,当文义解释和立法解释相悖时,也就是因为立法技术的原因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况时,还是应该以立法解释为准,还原立法者的真实意图。即使第12条的文字表述本身确实轻易

18、产生歧义,不过综合特许条例通篇尤其是第12条的立法倾向、立法背景和文字表述可知,第12条的立法本义就是要确定被特许人享受一定时限的悔约权,悔约权本身是法定的,只不过是将一定时限的约定权给予了双方当事人。第12条假如修改为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一定时限内能够单方解除协议。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协议的期限就不会产生歧义了。对于后者,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众说纷纭。我们认为,该期限截止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比较适宜。因为,制订该条款的目标是预防被特许人在过于冲动的情况下盲目缔约,而不是为被特许人提供一个试营业的机会。该条款即使表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

19、斜,不过这种倾斜应该有一定的程度,不应该不适当地损害特许人的正当权益。被特许人接收并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表明其已经在主动地投人推行,比如,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企业形象设计进行装修,或特许人收到被特许人发出的订单。此种情况下,假如依然许可被特许人行使该条款下的单方解除权,则对于特许人而言其经营风险被不适当地扩大了,对被特许人而言则取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任何商业经营全部有失篇二:篇一:案件不只是法律问题案件不只是法律问题.txt为何我们在讲小说的时候总要加上以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不只是法律问题- - - - - - - - - - - - - - - -

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北京二中院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库中检索北京各级法院案件裁判文书144份进行分析,结果显示,法院审理的包括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很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这些案件中,串案,即特许人相同的两个以上的案件百分比达成50,最大的串案包含10个案件。串案中,有的特许人在最初的多个诉讼中正常应诉,而一旦案件数量连续增加,特许人下落不明的百分

21、比较高。二中院于2021年10月受理了被告为特许人凯尔缔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企业的特许经营纠纷案件。最初,凯尔缔豪企业正常应诉,并在法院主持下和原告达成和解,该案件两月后以原告撤诉结案。不过二中院在2021年6月受理以该特许人为被告的另外两起案件后,在向该企业送达的过程中发觉,该企业于2021年12月变更了注册地址,2021年4月后搬迁,至今下落不明。朝阳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子英指出,特许经营模式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对其规范运行和理性认知还有待完善和深化。有些特许人仅利用特许经营能够扩大经营规模、加紧产品推广的优势,不考虑本身的经营体系是否成熟,盲目扩张、吸纳加盟。而在法院审理的中,被特许人多为

22、下岗人员或无业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商业风险意识较差。而且,和通常的商业纠纷不一样,易造成群体性纠纷。所以,“这类案件不但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政策导向问题,审理案件要考虑特许经营在中国现在的发展阶段,统一司法尺度,有效发挥司法的导向功效,促进特许经营市场规范、健康、良性发展。”林子英说。二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张晓津也认为,法院在司法裁决过程中应正确了解和尊重立法本义,最少在现阶段,应较大力度地加大对特许人的规制,表现对被特许人适度的宽容。篇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时间:2021-09-18原始材料案情2021年,*企业和唐某签订特许加盟协议,约定:*企业向唐某授予“*茶楼”特许经营权、传授加盟店知识

23、等,期限为5年,唐某应支付加盟费15万元(不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特许确保金10万元(非定金性质,在唐某违约等情况下*企业有权没收),并按月支付特许使用费、特许广告费等。协议还约定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解除协议,违约金为30万元,唐某以该特许加盟协议参加设置的企业对唐某的上述义务负担连带责任。协议签署后,唐某缴纳了加盟费15万元及确保金3万元。唐某和她人共同出资设置了海通餐饮企业,由海通餐饮企业作为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载体。以后,因唐某长久拖欠特许使用费和特许广告费等,*企业经催讨未果于2021年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除特许加盟协议;唐某支付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违约金30万元

24、、特许确保金3万元;唐某设置的海通餐饮企业负担连带责任。唐某反诉称因*企业未推行职员培训、广告制作等协议义务,要求继续推行协议,并由*企业负担违约责任。同时,唐某认为特许加盟协议中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给予调整。海通餐饮企业同意唐某的意见,并对负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已依约推行了相关义务,唐某拖欠相关费用的违约行为已组成协议解除条件,*企业有权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后应对该协议的后果一并进行处理。遂判决解除双方的特许加盟协议,唐某支付*企业特许广告费、特许使用费4171.28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海通餐饮企业负担连带责任;*企业返还唐某特许加盟费12万元、特许确保金3

25、万元。*企业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不应返还加盟费及确保金、唐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特许加盟费是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系争协议中有关该费用不予退还的条款符合该费用的性质及行业通例,且协议系因唐某违约致解除,故加盟费不应退还。综合本案实际推行情况,因*企业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详细损失,原审判决的违约金显属过高,应酌情降低。系争确保金不含有定金性质,应予退还。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中有关*企业退还唐某12万元加盟费的条款,同时变更唐某支付违约金金额15万元为3万元。情理法看法本案是一起经典的。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协议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协议解除的后果不

26、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目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含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应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一、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加盟费通常是在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即使措施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协议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了解为协议确保金。所以,在协议推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协

27、议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二、特许确保金是否应退还三、违约金怎样确定根据协议法第114条的要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合适降低。通常而言,约定的违约金兼具赔偿性和处罚性功效,协议双方在签约时,对于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是有一定认识的,如无尤其不妥,法院不宜介入对违约金的调整;但如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太多,或一方依据其强势地位而迫使对方接收不公平的违约金条款,则法院也应给予干涉。我的案件评析该案包括的关键问题特许经营协议提前解除时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法律后果确实定。以下就该案的争议焦点作出分析:一、中途解除协议时,特许加盟费应否返还笔者认为在特许经营协议

28、推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协议时,特许加盟费是不应返还的。首先,从法律要求来看,商务部公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措施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取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在协议开始推行后,特许方假如切实推行了收取加盟费所应负担的义务,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即使中途解除协议,也不存在加盟费的返还问题。其次,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分析,特许经营权通常包含着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资源、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含有商业价值的要素,特许加盟费是加盟者为取得特许经营资格所支付的对价。该案中唐某已经取得经营“*茶楼”加盟店的资格,切实使用了企业商号、经营模式等资源,应该支付加盟费。再次,

29、该案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加盟费的处理,即“不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本案协议的解除关键因为被特许人的违约所致,*企业对协议的解除并无过失。没有显示公平的情况存在,所以该条不能认定为可撤销条款。二、特许确保金应否返还问题收取特许确保金的目标是担保协议的推行,其实质是一个以金钱作为质押标的的担保,对协议当事人产生心里压力,确保协议的顺利推行。该案当事人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特许确保金不含有定金性质,即使在一方违约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协议一旦解除,特许确保金是应该给予返还的。三、违约金确实定问题该案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假如就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调

30、整。中国协议法114条的要求已经明确了违约金的性质,即以赔偿性为基础功效。即使违约金通常以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为准,但假如出现双方利益失衡的情况,法院能够作出合适调整。调整的基准也应以赔偿损失作为前提。该案*企业的损失关键包含品牌、商誉、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损失。这些无形财产的损失在实践中较难衡量的。笔者认为能够参考中国商标法、专利法等中有关侵权行为赔偿的计算方法,即首篇三:有关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汇报 有关特许经协议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汇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展案件审理问题调研的背景 2021年4月1日,原归属经济庭审理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调整为知识

31、产权纠纷的案由。一年多以来,数量较多,任务艰巨和审判人员经验欠缺、理论认识不尽统一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所以,北京市二中院民五庭认为有必须针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方便统一认识,加深了解,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该类型案件,以有效维护公平、自愿、老实信用的特许经营秩序。调研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研究的诉讼法,首先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中检索2021年北京各级法院案件裁判文书44份,本文全部相关数据均出自对上述裁判文书所载明的相关信息的统计。其次,参阅了国际特许经营协议的经验和美国相关司法判例,就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法研究。另外,调研组还经过和特许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座

32、谈的方法了解该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经过辖区、庭等各级法官座谈会的形式,和详细承接这类案件的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二、特许经营的现实状况和中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一)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看特许经营的特点1、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很多行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包括产品零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珠宝、仪器、设备等)行业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案件总数的72%。2、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开启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而且意图经过诉讼摆脱协议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协议、撤销协议或协议无效。3、涉案特许经营期限较短,协议期限小于3

33、年的短期协议约占案件总数的78%。4、46%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有“两店一年”、未进行立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5、法院审理的判决率达成576%,调撤率不中40%,低于北京市高院2021年知识产权案件平均调撤率482%。6、串案(特许人相同的两个以上的案件)百分比达成50%。(二)原因分析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行模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上述情况的发生含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行模式的优势在于:1、能够取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能够取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能够采取特许人统一的重质量控制标准;4、较低的运行成本;5、独家经营,

34、排除竞争。劣势在于:1、缔约信息不对称;2、需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行模式的优势在于:1、利用她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行成本。劣势在于:1、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难以寻求适宜的加盟商。由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实际所决定,上述情况的发生含有一定的特殊性。1、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含特许经营协议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了解。2、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事业良莠不齐。3、含有群众性特征,因为部分特许人不具有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步骤出现问题,轻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

35、锁反应。特许人则往往选择以下落不明等方法逃避责任。4、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和推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基础上商业价值、判定市场风险等方面一直处于相对弱势,轻易受到不公正协议条款或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5、在全部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失的几乎没有,但促进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并非总是特许人含有相关过失。据统计,约有75%的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确实是因为特许人的原因造成协议目标无法实现;也有约15%被特许人提起诉讼,是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标;约5%的被特许人系追加其它被特许人起诉;更有约3%的被特许人是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标而提起诉讼。三、中的关键法律问题(

36、一)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判定1、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特征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在其章程中对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在特许权人和专营人之间达成的一个协议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专营人获益使用由特许人全部的或控制的共同的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专营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特许经营定位为:“由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的商业安排,其中包含:(a)被特许人销售标有特许人商标标识的货物或服务,或在被特许人以特许人的商号经营的情况下,要求或提议被特许人满足特许人的质量标准;和(b)特许人能够或有

37、权利对被特许人的业务实施重大控制,或对被特许人给和重大帮助”。1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要求,特许经营是指援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1 王军、解琳编:美国商业特许经营法案例选评,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页。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协议形式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协议区分于其它协议的基础特征以下:(1)特许人拥有(包含全部和控制)特许经营权或特许权。特许权是特许人拥有的权利束,是知识产权和特定经营模式结合的产物,其关键通常表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

38、商业秘密等。(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在特许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需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定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根据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问题。所以,特许权包含许可和管理权。(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有偿性协议。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对应的特许权使用费。2、协议性质应该根据协议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定(1)除非有反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定协议性质的依据。部分特许人抗辩称,即使协议中含有部分许可使用商标、统22 郑曙光、卢建

39、益:“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视野下的考察和分析”,载辽宁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篇三:有关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汇报有关特许经协议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调研汇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开展案件审理问题调研的背景 2021年4月1日,原归属经济庭审理的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纠纷调整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案由。一年多以来,数量较多,任务艰巨和审判人员经验欠缺、理论认识不尽统一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所以,北京市二中院民五庭认为有必须针对案件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方便统一认识,加深了解,高质量、高效率地审结该类型案件,以有效维护公平、自愿、老实信用的特许经营秩序。调研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研

40、究的诉讼法,首先从北京市高院裁判文书中检索2021年北京各级法院案件裁判文书44份,本文全部相关数据均出自对上述裁判文书所载明的相关信息的统计。其次,参阅了国际特许经营协议的经验和美国相关司法判例,就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比较法研究。另外,调研组还经过和特许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进行座谈的方法了解该行业发展情况和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经过辖区、庭等各级法官座谈会的形式,和详细承接这类案件的法官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二、特许经营的现实状况和中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一)从法院审理案件的角度出发看特许经营的特点1、特许经营协议包括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很多行业

41、,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其中包括产品零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珠宝、仪器、设备等)行业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案件总数的72%。2、被特许人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开启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人而且意图经过诉讼摆脱协议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协议、撤销协议或协议无效。3、涉案特许经营期限较短,协议期限小于3年的短期协议约占案件总数的78%。4、46%以上的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有“两店一年”、未进行立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5、法院审理的判决率达成576%,调撤率不中40%,低于北京市高院2021年知识产权案件平均调撤率482%。6、串案(特许人相同的两个以

42、上的案件)百分比达成50%。(二)原因分析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行模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上述情况的发生含有一定的内在规律性。对于被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行模式的优势在于:1、能够取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能够取得特许人的技术和管理支持;3、能够采取特许人统一的重质量控制标准;4、较低的运行成本;5、独家经营,排除竞争。劣势在于:1、缔约信息不对称;2、需要支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自由的限制;对于特许人而言,这种运行模式的优势在于:1、利用她人的资金和经营进行扩张;2、批量采购和统一广告降低运行成本。劣势在于:1、被特许人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立;2、难以寻求适宜的加盟商。由中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实

43、际所决定,上述情况的发生含有一定的特殊性。1、特许经营模式在中国市场经济中属于比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含特许经营协议的当事人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了解。2、特许经营门槛过低,特许企事业良莠不齐。3、含有群众性特征,因为部分特许人不具有特许实力盲目扩张,一旦一个特许经营步骤出现问题,轻易造成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连锁反应。特许人则往往选择以下落不明等方法逃避责任。4、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和推行中,被特许人在缔约能力、分析基础上商业价值、判定市场风险等方面一直处于相对弱势,轻易受到不公正协议条款或特许人不诚信行为的伤害。5、在全部诉讼中,特许人没有任何过失的几乎没有,但促进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的真正动机并非总

44、是特许人含有相关过失。据统计,约有75%的被特许人提起诉讼,确实是因为特许人的原因造成协议目标无法实现;也有约15%被特许人提起诉讼,是出于经营亏损试图挽回损失的目标;约5%的被特许人系追加其它被特许人起诉;更有约3%的被特许人是出于掌握了技术和经营秘密后试图另立门户的目标而提起诉讼。三、中的关键法律问题(一)特许经营协议的性质判定1、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特征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在其章程中对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在特许权人和专营人之间达成的一个协议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特许权人提供或有义务在诸如技术秘密和训练雇员方面维持其对专营权业务活动的利益,而专营人获益使用由特许人全部的或控制的共同的商号、

45、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但由专营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将特许经营定位为:“由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费用的商业安排,其中包含:(a)被特许人销售标有特许人商标标识的货物或服务,或在被特许人以特许人的商号经营的情况下,要求或提议被特许人满足特许人的质量标准;和(b)特许人能够或有权利对被特许人的业务实施重大控制,或对被特许人给和重大帮助”。1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特许条例)第3条要求,特许经营是指援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1 王军、解琳编:美国商业特许经营法案例选评,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页。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协议形式约定在统

46、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综合上述三种定义,特许经营协议区分于其它协议的基础特征以下:(1)特许人拥有(包含全部和控制)特许经营权或特许权。特许权是特许人拥有的权利束,是知识产权和特定经营模式结合的产物,其关键通常表现在知识产权上,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2)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在特许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需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定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根据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问题。所以,特许权包含许可和管理权。(3)特许人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特许经营协议属于有偿性协议。特许人有权向被特许人收取对应的特许权使用费。2、协议性质应该根据协议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定(1)除非有反证,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最终确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定协议性质的依据。部分特许人抗辩称,即使协议中含有部分许可使用商标、统22 郑曙光、卢建益:“商业特许经营:经济法视野下的考察和分析”,载辽宁大学学报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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