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规划办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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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总结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用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与管理。市社科规划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2、重大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特别委托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8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青年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要明确,

3、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交通与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

4、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三)交通与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

5、列示,由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执行。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30。(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或租赁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以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

6、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5,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10。(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超过5000元,特别委托项目和重点项目不超过3000元,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十一)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

7、定。第五条 成果鉴定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另行支付。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市社科规划办直接拨付;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委托规划项目信誉保证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委托该管理部门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一般掌握在5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由课题组支付或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第六条 凡鉴定为“优秀” 等级、值得出版、学术性强且

8、出版经费有一定困难的专著类最终成果,经验收合格后,项目经费有结余的,结余部分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没有结余的,市社科规划办可根据字数和困难程度给予2万元以下出版资助,经费由市社科规划办在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直接拨付给课题组或出版单位。第七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有经费结余的,净结余资金原渠道全额收回,并按照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所有通过专家会议评审和以特别委托形式确立的市社科规划项目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并将所有确定立项的项目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备案。市社科规划办可根据当年预算经费支配额度,确定各立项项目当年拨付的首

9、期资助额度并予以拨付。第九条 所有立项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市社科规划办发出的立项通知书后,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由各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填报项目立项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予办理后续立项手续。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要求:(一)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三)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第十一条

10、市社科规划办对所有立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确需转拨给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重复提取管理费,并专门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分期拨付。项目申请结项前拨付的资助经费最高不超过总额的80,剩余20%在项目研究完成,提交项目最终研究成果申请鉴定后予以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市社科规划办

11、批准。(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市社科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由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打印并盖章的项目

12、经费收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经市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

13、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市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市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市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依法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各研究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

14、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第二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的行为,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以往其他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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