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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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建设及其附属建筑物的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等有关活动。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上海市绿化林业

2、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相关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职责)市和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统筹安排及计划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动态巡查,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建设按各项规定要求及程序执行。上海市绿化林业工程管理事务站(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按职责范围与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协同配合,开展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管理、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生产考核、 施

3、工许可( 开工备案 )、安全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工作,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五条(项目审核)建设单位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选址等文件),按照项目投资规模及性质报市或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在取得立项批准后按项目实际情况办理项目用地规划和土地使用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编制的初步设计(或作业设计)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承发包管理)(一)项目报建。园林绿化工程批准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附属建筑物修缮工程,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

4、准文件后,办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报建手续。(二)承发包交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不属上述范围且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可选择直接发包。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用地范围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设计招投标;凭立项批复、资金开户证明、初步设计文件(或作业设计文件)批复等相关材料进行施工招投标;凭建设工程报建表和设计合同登记备案表等材料进行监理招投标。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来组织开展。(三)资质及资格。中介咨询机构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

5、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相应资质,其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执业证书或经认证的执业证明。参与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承包工程的资质并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四)合同备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设计合同登记备案以及监理合同登记备案(设计合同价或监理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单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价在

6、50万元及以上的,在完成相应的承发包交易后需办理施工合同登记备案(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开工许可)(一)项目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凭园林绿化工程的承发包交易证明、工程承包合同登记备案表、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材料,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报监手续。含有建筑工程还须事先取得审图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同意。(二)开工备案。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园林绿化项目,在完成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登记备案、安全质量报监等相关手续且建设资金到位后,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征用(或流转补偿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开工备案。其中,含有建筑工程

7、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事先取得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应当在办理开工备案前按规定要求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八条(施工管理)(一)开工准备。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参与各方应当建立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安全、质量控制程序和安全、质量责任制等管理制度;应具备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开工备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或监理细则等文件内容和相关审批手续,并应经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参与各方的有关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证书和岗位培训证书。 (二)施工作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安全及质量负总责,并按合同条款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安

8、全防护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及时完成分项、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及工程资料整理,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做好施工建设中的设计变更和按图施工的确认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园林绿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参与各方的安全质量行为、工程实物质量、工程资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三)竣工验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工程应当全面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的处理已完成,达到竣工标准;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

9、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质量监督报告。第九条(竣工备案)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园林绿化质量监督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绿化规划审核意见和工程所在区(县)绿化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办理竣工备案。未经竣工备案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十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相关法律和法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项目、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配套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配套绿地的承发包管理、开工许可、施工管理、竣工备案等建设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二条(限额以下园林绿化工程程序要求)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限额标准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各区县参照实施管理。第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日起30日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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