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旅游法》2013年8月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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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挥行政监管和民事规范双重作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旅游法学习提纲 7 第一部分 总体框架及特点一、综合立法,全面体现旅游发展诉求立法目的(四项):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1.纵向:三个法律部门合一促进发展的经济法遵循社会、经济生态三个效益统一原则(第4条)有效保护前提下,鼓励市场主体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第4条)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第5条)支持和鼓励旅游公益宣传(第5条)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27条)政府相关职责(略,本部分之二)经营规范的行政法旅游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略,

2、第二部分之一、之二)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略,本部分之四)合同关系的民商法旅游服务合同(略,第二部分之三)2.横向:涵盖旅游产业相关要素旅游经营者的定义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第111条)衔接性规范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第49条)公司法、消防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等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5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5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问题重点强调衔接性规范与针对性规范

3、相结合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第53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突发事件应对法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第79条)特定主体的具体要求对相关旅游经营者的具体要求(见第二部分)3.必要性:符合发展诉求立法需求(

4、资源有限)结合实际并借鉴有关国家、地区经验提升旅游法律层级,初步形成旅游法律体系原则性、基本要求相关法律、下位法的落实二、职责明晰,凸显政府职能转变要求1.行政部门职能转变的总体方向和要求按照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需要,推进职能转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说明提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要按照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要求,推进职能转移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整合的整合,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真正做到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5、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不设立审批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2.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职责(九个方面)综合协调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形成旅游业发展所需的各部门合力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7条)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第17条-第22条旅游规划法定化发展规划、跨区域资源利用规划与专项规划共同形成旅游规划体系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内容及与相关规划衔接要求相关规划兼顾旅游发展需求提出资源保护、利用准则(符

6、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要求组织规划执行评估并公布,严肃编制与执行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推动区域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其它产业、领域融合扶持特殊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第23条)公共服务提供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的提供(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咨询中心的设立(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指示标识的设置(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的建立(为旅游者提供城市及周边旅游

7、 第26条)旅游形象推广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第25条)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形象推广(第24条)旅游安全第45条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与疏导、分流第76条-第7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应急管理体系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协助旅游者返程监督管理监管职责的履行(见本部分之四)投诉受理投诉统一受理,按职责分工处理(异地,信息不对称 第9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三、以人为本,充分保护旅

8、游者合法权益1.基本权利第9条-第12条(7项)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被救助保护权、赔偿请求权、特殊群体便利优惠权2.政府职责的保障散客需求:信息真实、设施便利、投诉处理快捷、救援返程有助3.经营者行政规范义务的保障经营者一方义务即为旅游者一方权利4.合同权利的保障四、强化监管,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1.多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2.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83条

9、)处罚力度加强增加并处停业整顿处罚(旅行社超范围经营、非法转让许可、擅自变更行程等行为 第95条 第100条)增加从业禁止性规定(被吊证的旅行社管理人员、导游、领队,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第103条)五、健全民事规范,有效平衡市场主体利益关系1.旅游者义务清晰不损害他人权益义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14条)健康信息告知义务及审慎选择与健康相适应活动(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应急配合义务(旅游者

10、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15条)救助费用返还义务(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82条)其它合同义务(略,第二部分之三)2.经营者责任公平相关规定有效解决目前责任过重问题(略,第二部分之三)3.相关费用双方分担应急处置费用公平承担(略,第二部分之三)六、培育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1.行业自律作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说明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

11、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第90条)2.培训主体要求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第90条)3.取得导游证前置环节申请取得导游证条件(略,第二部分之二)4.达标评定主体调整(行政职能改革)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说明提出: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第二部分 重点内容一、对相关及所有旅游经营者的具体要求景区经营第42条-第45条景区开放条

12、件景区定义(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第111条)从旅游者服务配套、安全性、资源保护三方面设定要求(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42条)公共资源建设景区价格要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范围(资源公有性与经营管理主体特定性)定价原则与涨价控制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方向(第43条)景区门票价格公示及减少服务降低收费要求散客、团队门票及另付费用项目价格公示涨价决定6个月前公布套票价格要求核心游览项目暂停开放减价(第44条)景区接待最大承载量人身安全

13、、资源保护及舒适度主管部门核定景区公布核定量并不得超量接待门票预约景区与当地政府的疏导、分流(第45条)城乡旅游经营自有住宅及其它条件省级制定管理办法(第46条)高风险项目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许可(第47条)旅游客运道路旅游客运标识与信息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 第53条)投保责任险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高风险旅游项目(第56条)景区、酒店的连带责任(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 第54条)经营者标准等级服务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

14、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第50条)商业贿赂禁止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51条)安全应急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79条)安全事项的说明、警示。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

15、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第80条)二、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1.许可旅行社设立许可条件(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第28条)增加经营范围赴港澳台地区边境旅游(第29条)导游许可条件(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第37条)本法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颁证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

16、外;被吊证未逾3年的)领队许可条件(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39条)转让许可的禁止(1)禁止出租、出借许可证、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权限(第30条)(2)承包、挂靠是形式,非法转让许可是本质a.一个许可对应一个经营权,非法转让稀释、冲击许可制度b.链条中环节经营指标的承包、经营权整体承包与化整为零、独立运作的区别(3)委托招徕与转让许可a.服务产品的生产、销售关系与批零体系建设b.服务产品的人身属性,要求组团社必须露出水面质量保证金交纳增加用途(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31条)以实现垫付为目标,无先后问题行业协会担保以有相应资

17、金支撑为前提2.经营一般要求信息招徕、组织信息真实、准确(第32条)安排活动的禁止不得安排参观、参与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项目、活动(第33条)供应商要求合格即相关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第34条)无资质不得纳入行程司法解释谨慎选择的要求高于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导游领队安排出境领队陪同要求国内旅游全陪的特殊要求(第36条)执业接受委派不得自行承揽业务(第40条)自由职业的理解服务基本准则佩戴导游、领队证件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第41条)3.零负团费禁止(五个方面规范)第三十五条(1)不

18、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经营包价旅游等服务的招徕报价,除正当、合理的情形外,不得低于其经营、接待服务成本正当、合理的情形及旅行社的证明(机票成本、辅助人奖励性款项)(2)不得诱骗旅游者(诱导、欺骗)a.低价诱导旅游者报名参团b.隐瞒不合理低价的事实真相,不向旅游者明示团费低于经营、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c.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隐瞒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真实情况,特别是隐瞒与当地社会平均水平的价格差异,侵犯旅游者知情权d.不向旅游者披露,旅行社将因其消费而获取利益(3)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货币或非货币利益因诱骗和不正当利益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利益,

19、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4)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a.不得以明示、暗示的方式,采取直接或变相安排的手段,要求或引导旅游者到旅行社确定的场所购物b.不得在旅游行程已具体安排、且包含在团费内的旅游项目、活动之外,安排或者要求旅游者参加需要其再支付费用的旅游项目或者活动c.以游览项目为名,包含旅游者购物、自费活动安排的,旅行社也不得指定(产品知识或生产工艺介绍,相关服务或技能介绍、体验等)(5)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a.不得因旅游者的不同意而拒绝签订合同b.不得因旅游者的同意或不同意而增减团费c.协商一致也不得诱骗旅游者、获取不正当利益

20、(6)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不得造成这部分旅游者的时间浪费(7)先行退款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七、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

21、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

22、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劳动合同订立及报酬支付订立劳动合同的聘用导游(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全额支付包价合同中列明的导游服务费用 第38条)向从业人员收取费用的禁止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第38条)严格执行旅游行程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第41条)合同的分别订立与同一履行拒绝履行合同的禁止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活动(旅游者因异地弱势地位导致的利益损害)导游、领队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第41条)附:小费问题索要小费的禁止(第41条)

23、出境旅游的特殊安排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第13条)三、包价旅游合同有名合同(10个方面规范)1.合同订立第58条-第60条书面形式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必备条款9项(双方基本信息;行程安排;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费用及其交纳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说明义务对必备条款2-8项的详细说明要求行程单交付合同条款中行程安排的具体细化内容地接社信息知情权 紧急情况下的联系招徕委托信息人身属性要求显名代理导游服务费用2.提示告知义务第61条-第62条意外保险购买

24、 保障旅游者利益措施不适合情形身体健康不适合参加旅游情形(全部行程或其中项目)婉拒订立合同安全注意事项常识性之外事项 目的地与居住地差异事项责任依法减免不可抗力等情形旅行社责任减免提高旅游者自我保护目的地社会性事项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3.出团前情形变化及后果不能成团及如期通知与逾期通知后果成团人数不足,旅行社附条件解除合同权国内游提前7日、出境游提前30日通知,退还团费,不承担违约责任少于期限退还团费外,承担违约责任(第63条)转团及旅游者合同解除权人数不足时,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可委托其它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按解除合同

25、处理(第63条)第三人替换及费用承担旅游者替换权正当理由的客观性旅游者与第三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第64条)4.非不可抗力合同解除旅游者随时解除权及出境游的限制人身带入合同履行的特殊性,旅游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第65条)除返程外,团队出境旅游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旅游者不适当情形或行为的解除团队利益为先,旅行社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它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从事严重影响其它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第66条)由于旅游者原因解除的后果扣除必要费用后余款退还,包括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

26、不可退还的费用,以及组团社的成本、利润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66条)由于旅行社原因解除的后果旅行社严重违约导致旅游者解除合同的,依照违约处理5.不可抗力情形处理第67条不能继续履行或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解除及后果行程终止解除合同合理变更行程,旅游者不同意时有权解除组团社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据不能完全履行的合理变更及费用增减承担合理范围变更及说明费用增加旅游者承担,减少退还旅游者安全措施、安置措施相关费用的承担与分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采取相应措施的费用,双方分担 返程增加的费用,双方分担(可由保险转嫁风险)滞留期间的食

27、宿费用,旅游者承担分担损失,而非违约赔偿责任6.协助返程第68条行程开始后结束前合同解除的均有协助义务不论双方是否有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均需协助返程费用分担与承担旅游者自身原因自负费用旅行社原因旅行社承担双方无过错分担7.履约要求与违约责任变更行程的限制严格履约原则(第69条)组地合同服务内容与包价合同一致组地社之间订立接待委托合同,保证地接社提供服务与组团社向旅游者的承诺一致(第69条)地接费用支付组团社应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第69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70条)中止服务的

28、惩罚性赔偿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第70条)旅游者原因造成违约的免责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第70条)自由活动期间的补充责任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负有安全提示、救助义务未履行义务,应当对旅游者损害、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包括旅游经营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独立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的活动期间以及旅游者经

29、导游或者领队同意暂时离队的个人活动期间等8.责任追偿与协助索赔违约责任追偿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承担责任 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追偿(第71条)侵权、诉由选择及追偿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第71条)公共交通侵权协助义务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第71条)旅游者侵权赔偿责任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

30、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72条)9.定制型包价旅游合同与典型包价旅游合同差异旅游者有权要求变更行程增加费用旅游者承担,减少费用退还旅游者(第73条)10.团队住宿实际履行要求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第75条)第三部分 行政处罚办法一、概述1.必要性:解决不会执法问题;程序合法要求的重要性2.强化操作性:借鉴相关规章3.审查公布:2013年2

31、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5月12日邵琪伟局长签署第38号公布;共9章85条二、重点内容1.行政处罚的原则: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3条)2.旅游部门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第5条)3.职权执法、授权执法与委托执法:依据不同及委托书(第8条、第9条)4.执法人员资格:地方法制部门颁证(第10条)5.地域管辖:属地原则;地接社与组团社违法行为关联的处理;出境游管辖(第11条)6.级别管辖:省级确定市县分级;吊证权限市以上(第12条)7.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移送其他部门;不再次移送要求;司法移

32、送(第13条)8.管辖争议的指定管辖:立案在先原则;协商及指定(第14条)9.级别管辖中的移送:上级与下级案件管辖的处理(第15条)10.自由裁量权:标准建立及实施的裁量原则(第16条)11.处罚依据冲突:效力高低原则(第17条)12.处罚种类选择并处与必须并处(第17条)13.一事不再罚原则与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两次罚款(第17条)14.责任时效:两年(第18条)15.立案:重点判断管辖(第21条)16.案件调查与取证:方式、措施与要求(第27条-第32条)17.先行登记保存:严格按照要求操作(第33条、第34条)18.听证:法制部门承办(第43条)19.处罚决定报部门负责人审批:承办机构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确定;集体讨论(第50条)20. 简易程序现场收缴罚款:领取财政统一制发的罚款21.监督与指导: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履行职责(第72条)22.备案与报告制度:重大处罚备案;年度与半年度工作报告(76、77条) 23.相对集中处罚权:参照适用(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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