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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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环评的范围 二、环评的时机 三、投资体制改革与环评的时机 四、环评审批的法律性质仅仅是行政许可吗?五、环评的区域限批 六、环评的未来:去还是留?新闻中心-中国网 2011-01-16 本报北京1月14日电(记者武卫政、孙秀艳)“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主动参与国家宏观调控、优化经济发展的综合作用明显加强。记者从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获悉:2006年以来,环境保护部对不符合要求的813个项目环评文件作出不予受理、不予审批或暂缓审批等决定,涉及投资2.9万多亿元,在“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面前设置了一道“防火墙”。环境质量评价:回顾评价

2、、现状评价和预断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环境质量评价中的预断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是对规划或拟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在长期进行环保活动的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科学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技术手段 通过这种方法或者手段来预防或者减轻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2、环境影响评价的特征 第一,预测性 第二,客观性 第三,综合性 3、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2)根据预测和评估结果,针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具体

3、情况,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对评估结果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发现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这一制度对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等予以确定,具有强制执行力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4、则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价 第三章审查 第四章跟踪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见教材 城乡规划法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

5、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环评适用范围的演变 建设项目 规划 1、对环境有影响的规划(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包括一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性规划: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性规划以及预测性、参考性的指导性规划,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专项规划:指标、要求比较具体的规划。如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

6、、交通、水利、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应进行环评的规划的范围 第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第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9条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审批。2、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的建设项目,都包括在内。(1)何为建设项目?(2)对法律的规定做何种解释,是符合立法目的的?(1)什么是建设项目)什么是建设项目 1999年4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建设项目的范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

7、: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3、政策是否应当

8、纳入环评?环境保护法第14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间 区分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1)综合性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2)专项规划 在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2、建设项目的环评时机(1)法律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第一,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等。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

9、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第二,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2)环境影响评价法 未明确规定,但从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可以推论得出。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 第1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10、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2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2014环境保护法 第19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前”的理解与投资体制密切相关。200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11、(2004)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的建设项目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年本)备案的建设项目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小结:(1)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时机: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中的建设项目的

12、环评时机: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3)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时机:项目开工前 按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08)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编制报告书,并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 编制报告表,并进行专项评价或环境影响分析 3、对环境影响较小,不需评价的 填报登记表 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

13、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1、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编写。专项规划的环评报告书内容包括:对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评结论。2、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编写。内

14、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建设项目环保措施、经济技术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评结论。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必须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手续 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由取得资质的单位填写,即可以自行填写。行政许可法第31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9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对评价结论负责”1、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即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

15、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2、建设项目:(1)分级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2)审批机关 第一,造成跨区影响的,有争议的项目报告书(表)、登记表由其共同上一级审批。第二,未跨区域的审批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项目,由国务院审批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是指在建设、生产和运行等过程中

16、可能对周围环境和人群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绝密工程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是指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第三,除外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13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部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1)规划环评的审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审批也不同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对政府制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属于行政机关间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管辖范围。(2)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针对行政相对人

17、的许可?(2)对其他行政行为也有效力?据媒体报道,“漳州古雷PX项目事故的11个月前,2014年5月26日下午,环保部官方网站曾公示一则与古雷石化基地相关的公函,但仅露面约1个小时之后,便悄然撤下。这则环保部公函指出,古雷石化基地规划环评工作并未完成,要求国家发改委撤销该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据环保部人士透露,尽管环保部公函抗议,但11个月以来,古雷石化基地并无后续的补充工作,事情不了了之。问题:环评审批结论能否制约其他行政权力?环评审批许可与其他许可的序第关系,即环评是否前置?(1)与营业执照办理的关系 证照改革前 证照改革后(2)与其他许可如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的关系 1998建设项目

18、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工商营业执照。(1)对建设单位有约束力 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还需向工商部门提交环评审批结果(2)对工商部门是否有约束力存在争议 赞成者认为,该条例被认为正式确立了我国环评审批前置制度。对建设单位和工商部门都有约束力。反对者认为只是对建设单位所设定的一种义务,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无约束力。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

19、录(2014年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1)1989环境保护法第13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2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2)2002年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32条 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规划法第第61条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1、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小结:(1)行政许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种许可 (2)保障行政机关履行环境权益保护义务的环境保护任务,从而保障公民不因经济发展、环境破坏而可能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3)制约其他行政权力的行使,作为对其他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行政权内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相互制约。这种制约,当然包括环保部门对审批部门涉及环保

22、决策行为的监督。三威电池有限公司2005年委托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的河源三威电池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显示,距离工厂500米内需要搬迁的村民为11户,分别是距离工厂围墙约150米处的临江镇居民区6户和背面约50米处的5户。与工厂一路之隔的西南方向,被明确标示为“空地”,没有需要搬迁的住户。129户居民,在环评报告中“被隐形”。环评报告中“11户”的数据,是负责编写环评报告的广东工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颜幼平带着团队实地走访厂址周边得来的。秦皇岛西部生活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评中,对于环评报告中“100%支持”的100份公众意见调查表,“填写调查表”的村民向记者表示不认同:10

23、0人中,“查无此人”的共计15人;填表时已死亡的1人;常年在外的14人;负罪潜逃的1人;重复填写的1人;有2人未核实;65位村民按手印表示“未见过该调查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1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进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书草案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4、”(1)民主的要求,民众的利益和诉求得以表达、反映和保护(2)对行政决策而言,由公共力量替行政力量完成了决策纠偏。环保部门事实上不掌握项目和规划决策的主导权,规划权在规划部门。某市环保部门把某个大企业污染关停问题的报告提交给市政府,但市政府不收,最后出问题了,政府反过来说:你怎么不报告?要问责!区域限批视频 2008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4环境保护法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

25、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15年新的环境保护法生效以前,对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的违法行为,以前的法律规定允许补办。2015年新的环境保护法生效后,未履行环评手续,擅自开工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2014年,法律区分未报批与未获审批两种违法行为。(1)未报批的,要求补办。(2)未获审批的,处以罚款 199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 不补办手续

26、,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 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 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5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 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

27、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3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

2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未报批和未经核准为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第二,对未报批的违法行为,允许补办。第三,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 没有规定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2014环境保护法第61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变化的意义:(1)突出环评的预防功能: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2)解决了已建成项目违反环评的后果: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9、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第64条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1)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对环评是否予以保留的影响(2)环评审批是否应当保留?252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资质认定 环保总局 253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器定点企业认定 环保总局 254 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许

30、可证核发 环保总局 (国家核安全局)25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环保总局 256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 环保总局 257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核发 环保总局 258 危险化学品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环保总局 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取消或下放管理层级的机关内部事项和涉密事项13项

31、(按规定另行通知)。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下放省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14年1月)(64项,另有18个子项)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仅取消国家海洋局的审核,环境保护部的审批仍然保留(1)取消和下放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项职业资格和认定事项,取消项评比达标

32、表彰项目,将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保留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2)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清理。清理原则

33、: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精简前置审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用海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由发展改革委商环境保护部、海洋局于2014年底前研究提出重特大项目的具体范围。“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法制办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务院,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相关法律,如果暂时不能修法,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问题:(1)环评是否是需要保留的前置审批?应当保留的范围是什么?(2)仅明确对重特大项目,也应将环评(海洋环评)审批作为前置条件,是否科学?(3)环评前置的取消代表环评程序的取消?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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