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托收结算方式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优势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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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托收结算方式和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优势与风险摘要托收结算和信用证结算是两种目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常用方式,两种方式都各有其利弊特点。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市场上,采用最安全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对进出口至关重要。关键词 托收 信用证 国际结算方式2008年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78年的206亿美元上升到2.56万亿美元,我国在全球贸易中的排名连年上升,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第三贸易大国。贸易量的快速增长,就使贸易结算能否安全收汇问题的重要性逐渐突出。目前中国对外贸易货款结算及其出口收汇的实际情况已经表明,由于货款结算方式的选择不当,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已经比过去明显增加

2、,并且迄今至少已有1000多亿美元的海外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有些地区对外贸易的逾期应收账款高达18%20%,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因此,选择最好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避免收汇风险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引起外贸企业的高度重视。国际贸易货款结算的基本方式包括汇款、托收、信用证。汇款结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但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托收结算方式虽也属于商业信用,但托收方式中的跟单托收由于出口商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在国际结算中使用较多;目前,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最为普遍,它属于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

3、。本文将着重分析信用证和托收这两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的各自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托收结算方式托收是指出口方向进口方开立商业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向进口人取得承兑并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1、光票托收光票托收,指出口方只开出汇票(即只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方收款,而不附任何其它商业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光票托收通常用于收取出口货款的余款、样品费、佣金等费用。2、跟单托收跟单托收系指出口方将汇票连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一起交给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采用跟单托收时,根据托收业务中委托收款时交付单据

4、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交单方式:(1)付款交单(D/P)是指出口方委托托收银行指示代收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款后方能将单据交予进口人的托收方式。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时间又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交单: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通过委托行指示代收行在收到上述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后直接或通过提示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须立即付款后才能获得装运单据的托收方式。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由进口人承兑该远期汇票后与汇票到期时向代收行付款,代收行在

5、收取该远期汇票款后才向进口人交付单据。(2)承兑交单(D/A),是指出口方按买卖合同发货后,开立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并附上装运单据,代收行收到单据后立即向进口人提示远期汇票,若单据合格进口人应对该远期汇票予以承兑,代收银行即根据进口人的上述承兑向进口人交付单据,等该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人再向代收银行付款。托收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方式之一,由于其额外费用教信用证少得多而结汇程序相对于信用证简化较多;而买卖双反的责任划分又教汇款方式来得平衡,故使得托收这种较为中和的结汇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范围不断扩大。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

6、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使用范围最广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结汇方式。在信用证结汇支付过程中,很重要一个特点是独立性。所谓独立性指的是银行仅受到信用证的约束,而与买卖合同无关,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不影响银行在信用证下的权利和义务。另外严格相符原则也是极其重要的,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做到“单据和单据相符,单据和信用证相符”时,银行就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反之,即使受益人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但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银行就无付款的义务。在国际贸易中既能广泛运用,必然有其无法比拟的优点,主要表现在以银行信

7、用代替传统的商业信用,以银行雄厚的资金保障,使得买卖双方的交易付款更具有安全感,推动了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三、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区别作为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托收和信用证在国际结汇中都使用很广,了解了二者的特点和主要优点之后,自然就可以引申出二者的区别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二者信用属性的区别从托收定义上看,虽然是以银行为支付中介,但其实质依然是商业信用;而信用证支付方式则是完全意义上的银行信用。由此看二者当事人间的关系: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有开证银行、开证申请人、通知银行、受益人、保兑银行、付款银行、议付银行作为当事人,而其中除受益人外均是银行,受益人只要提交与证相符的单据进行

8、结汇议付,就能很好的保障自身的权益,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银行信用特点也体现无疑。 另一方面的托收支付方式,主要的当事人分别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或受票人,其实质还是委托人与付款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银行不作为主体,只是结汇中的一个中间角色,所以托收依然是一种商业信用。2.业务流程的区别信用证条件下的业务流程主要由如下几个步骤:(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通知行。(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

9、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6)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7)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相对的,托收条件下业务流程可概括为:(1)委托人(即卖方)出具汇票,并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填写托收指示书。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送交托收的汇票和装运单据等单据,必须附有一份完整和明确的托收指示书。(2)托收行(卖方所在地银行)接受申请后,委托其在买方的往来银行(即代收

10、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3)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如付款人拒付,则由代收行通知托收行,再由托收行通知卖方。对比程序可以很直观地感受到托收流程教信用证的流程简单很多,对于有些信用程度较好的老客户间来说,简单的结汇流程还是比较受欢迎的;而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均衡上看,信用证无疑是最佳选择,这就是虽然程序复杂,依然是国际结算最主要的方式的原因,毕竟国际贸易关系到利益问题,不能从简而来。3费用的区别一般国内银行跟单托收的费用的费率为0.1%左右,光票托收则有按笔数来计算,比如中国银行则是一笔光票托收60RMB;相比较信用证的费用比较多而

11、且复杂,有如下几种费用:(1)信用证通知费 信用证通知费一般是RMB100-RMB400不等,有的银行收得高,有的银行收得低。一般国内银行收的比较低,外资银行收得比较高,以深圳天捷开户在工商银行为例,一票为RMB200。 中国银行通知费比较低,RMB100/票 ,美联银行收的是RMB325/票左右。 渣打在RMB250左右。 不同银行根据自己制定不同的标准来收费。(2)信用证修改通知费:信用证修改的费用,如果信用证有修改,当银行通知修改件时,就产生此费用,一般修改通知费标准也在RMB100-300之间,不同银行业不同,工商银行将修改通知费等同于通知费,一样收RMB200。(3)信用证议付费:也

12、叫托收费,本标准也是不同银行不同,以天捷所在工商银行为例: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五,最低消费RMB400。但是银行间都是大同小异。 (4)信用证快递费:这是银行寄文件给国外银行DHL时产生的费用,一般实报实销,国家不同,快递费不同,一般东南亚,100左右,中东印巴:200左右,其他300左右。4.银行责任以及免责 (1)信用证条件银行的责任。银行对信用证具有审单的义务,在审单时须坚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原则。 (2)信用证条件银行的免责。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以及对单据上所载的或附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由于任何消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

13、误或遗失而引起的后果,或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残缺或其他错误,概不负责。3、托收条件银行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日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兑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兑提示。(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4、托收条件银行的免责(1)银行只须核实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一致,此外没有进一步检验单据的义务

14、;代收行对承兑人签名的真实性或签名人是否有签署承兑权限概不负责。(2)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通知、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发生延误或 失落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或对电报、电传、电子传送系统在传送中发生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或对专门性术语在翻译上和解释上的错误,概不负责。(3)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天灾、暴动、其他原因,或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致使银行营业间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为收货人,否则银行无义务提取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5)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若托收指示书上无特别指示,银行没有作出拒绝证书的义

15、务。四、托收和信用证优势与风险国际贸易货款采用托收结算的方式,优点在于其费用低廉,手续简单迅速,方式灵活。但托收方式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进口商是否付款赎单或承兑,或承兑后是否付款,出口商能否按时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假如进口商因商情变化,到时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或收不到货款的危险。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银行对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托收对进口商有利,特别是“”对进口商更为有利,而对出口商来说则存在较大的风险。比如,经常有进口商在出口货物出港后提出降价,如果这时出口商不同意,那么出口商只好将货物转卖他人或者把货物运回,有时货物已经到达目的地,

16、进口商就是不赎单,结果造成了滞港费、仓储费等。出口商不但没有收到货款反而无辜受到损失。可见,出口商在托收业务中,不仅资金负担重,而且收汇风险很大,因此在出口业务中一定要认真审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虽然托收从形式上来讲,进口商的利益受到较大的保护,但其依然面临着被欺诈的风险,要防范出口商以虚假单据或发运残次货物等形式骗取货款。正因为托收结算方式存在上述弊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的互不了解、互不信任问题,信用证结算方式应运而生。所谓信用证结算方式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出的,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主要在体现三个方面:一是开证行取代进口商承担起向

17、出口商付款的第一责任,这也是信用证结算中“银行信用”的根本体现;二是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交易,收益人只有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和提交各项单据,才能保证其货款得到及时的偿付,这是信用证“纸面交易”特点的突出体现;三是信用证是独立自足的文件,也就是说,尽管信用证是进口商依据合同约定向开证行申请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就构成了开证行和出口商之间的契约关系。由此可见,信用证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合同,银行仅凭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来决定是否偿付货款,而与任何其他合同无关。由于信用证结算具有上述三个特点,其优点也就十分显然,能够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化为由银行承担,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

18、用”。由于银行信用更加可靠、稳健,并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能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采用信用证结算对银行也不无裨益,银行利用自身声誉向外开出信用证而获得一定的开证手续费收入,并且它所做出的付款承诺也是以卖方交来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以及买方的开证押金或保证金或质押为基础的。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上的述优点,使得它成为当前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目前欧美市场上利用信用证进行国际贸易结算的比例不到,而其他商业信用方式则要占到以上。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虽然优点明显,但

19、其操作程序复杂,要求严谨,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贸易的结算成本,而且还有其本身体制的内在缺陷,稍有不慎则会增大贸易货款结算的难度。例如,美国公司以信用证方式给阿拉伯共和国的出口一批货物,就因为在提单中将“”打成“”仅一字之差就遭到了银行的拒付,而且法院最终判定银行胜诉。从这个案例不难看出,信用证方式结算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信用证是纯粹的单证业务,银行付款严格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而不管货物,对于出口商而言,即使已经按合同和信用证要求履约,但如果在制单过程中出现失误,则同样可能面临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此外,对于出口商而言,还可能因开证行资信不佳或收到虚假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而遭受风险和损失;对

20、于进口商而言,即使在信用证中设置了约束对对方履约行为的要求,但如果对方提交假单据或单据与货物不一致,同样可能蒙受损失。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托收和信用证作为两种最常用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各自都有不同的利弊优劣,托收结算收汇风险高于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占用资金多于信用证结算;然而,信用证结算的手续却比托收结算的手续繁琐,且银行费用也较高。因此,对于一笔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来说,进出口双方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并选择最为合适的货款结算方式。特别地,在一笔具体的国际贸易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货款结算方式,往往还要取决于买卖双方在对自身收益与风险衡量基础上

21、的谈判,以及与双方所交易货物的特点、交易习惯和相应法规密切相关。如果双方违约的风险几乎为零(如跨国公司位居两个国家的分公司之间的交易)的时候,托收结算优于信用证结算;如果有一方存在违约的可能性时,从该笔货款结算的安全角度考虑,则双方首选的支付方式就应该是信用证。我国对外开放时间不长,国内进出口商与国外进出口商之间还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彼此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不足,因此在我国国际贸易货款结算中首先需要考虑是货款安全因素,因此,很多企业都较多地使用了信用证方式结算。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虽然手续比较复杂,要求比较严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结算成本,但却能够降低货款结算安全的风险,确保安全收汇,

22、从而提高双方履约的积极性。毕竟,在规避风险和降低费用之间,前者更为重要,只有在履约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考虑降低成本的问题。因此,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外贸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不断开辟市场空间,扩大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最好是选择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以便有效地规避贸易风险,获得最大的比较贸易利益。参考文献:1王益平:国际支付与结算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月2蔡玉彬: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7月3严晓捷: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比较、调查与研究,2004年第1期4张宏东:国际结算方式的变化与发展趋势、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7期5闵敢:论我国出口企业信用证风险防范、生产力研究,2007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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