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及分红但不负担风险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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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协议中约定利息及分红但不负担风险法律要求 篇一: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解读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解读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蔡叶艺律师民间借贷指公民、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指公民和公民之间的借贷。本文仅从狭义的民间借贷进行探讨,分析公民间借款的法律风险。公民间的借款大多是基于信任和人情发生的,出借人借款给借款人往往带有扶助救助的性质,即使这么,现实中出借人收不回借款的情况比比皆是,“好心遭恶报”的现象也让出借人陷入两难境地。本文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实践中法院对相关问题的认定,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关键在以下几方面提醒注意公民间借款应注意的法律风险。一、借条书写的法律风险公民间的借款在

2、法律上成立借款协议关系,但不是要式协议。即自然人之间借款不要求一定是书面的,也能够是口头约定或其它方法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借款协议关系。无书面的借款约定,要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协议关系,出借人要举证有转账凭证或其它证据相互佐证,方可认定成立借款协议关系。当然,现在大多数出借人全部会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碰到比较常见的借条写法是:借款人某某某(身份证号)于某年某月某日向出借人某某借钱*元人民币,并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归还。后面就是借款人署名写日期打上手指模。当借款人不还钱时,出借人可否凭着这张借条去法院起诉并取得支持呢?能够起诉这个并无太多疑问,但能否取得法院的支持则要受很多原因的

3、影响了,因为仅凭借条,法院极难判定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出借人须就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这个借条是否已实际推行了?以什么方法推行?如现金交付的,是否有其它证据或证人证实?出借人能否作出合了解释?较妥的方法是,在签署借条时同时写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法支付借款给借款人,如现金支付,则最好有见证人署名确定已支付或让借款人就已收到借款出具收条,以降低争议。二、利息的约定的法律风险(一)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协议法明确要求,假如公民之间的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无息借款,借款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公民间的无息借款,虽不可要求借款期间的利息

4、,但出借人能够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对逾期还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未作约定的,该逾期还款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利息约定过高的。民间借贷利率能够合适高于银行的利率,但假如双方约定的利率及逾期还款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于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出借人主张债权的,法院不予保护,借贷利率及逾期还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假如借款人已经自愿归还约定利息的,即使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也未造成不良严重后果,法院亦不会干预。(三)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公民间的借款,出借人在借款

5、时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借款人只需根据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另外,出借人也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借款人在归还借款时,按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的标准,付清利息后的还款视为对本金部分的归还。三、违约金约定的法律风险(一)既约定逾期还款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假如借款协议双方约定,逾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借款人要负担逾期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这么约定是否有效?要分不一样情况不一样处理:(1)假如逾期还款利息已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则不可再要求借款人负担逾期还款的违约金。(2)假如借款利息约定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则可要求借款人负担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数额的总和不超银行同期贷款利

6、率四倍即可。(二)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仅约定违约金的法律风险的。在借款协议中未约定逾期还款利息,而是另外约定违约金的,视为对违约责任负担方法的约定,该约定只要不违约协议法的强制性要求,也是有效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有关“不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要求适合用于确定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利息时,而不适合用于借款期内未约定利息,但约定违约金的借款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只要不低于或过分高于所受损失即可。四、对借款协议担保的约定出借人出于保护本身权益的考虑,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了顺利借款,也有会主动提出提供担保的情况。借款担保关键包含确保、抵押、质押等

7、,较为常见的是确保和抵押。确保方法关键有两种:(一)连带责任确保,即出借人和确保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推行债务的,出借人既能够要求借款人推行债务,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范围内负担确保责任。(二)通常确保,即出借人和确保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实施仍不能推行债务的,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抵押,在借款人不推行债务时,出借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该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财产,抵押协议应该办理登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借贷担保有明确要求:有确保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负担责任

8、;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确保人负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确保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确保人不再负担确保责任。五、借款协议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诉讼时效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出借人也应关键关注借款协议是否“过期”。借款协议的诉讼时效也适合用于一般的两年诉讼时效要求。问题的关键是从何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一)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的,从该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二)借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借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按不一样情形分别处理:(1)借款的

9、出借日期不能确定的,出借人主张借款期间利息的,由出借人对出借日期负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对借款的还款时间约定不明的,出借人能够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没有推行或不合适推行义务的,从该合理期限届满时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3)在分期偿还的借款,每一笔有明确推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该适用最长20年保护时效的要求来确定。另外,出借人能够经过正式的催告催还让出借人确定还款来中止诉讼时效。对超出诉讼时效期间的借款协议,假如当事人就原债务达

10、成还款协议时,则以新的还款协议为准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当然,即使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推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六、借款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因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协议推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通常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假如被告的常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常常居住地为准。民诉意见第五条要求:公民的常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的住所地信息可经过查询人口信息即可确定。协议推行地是指当事人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协议是双务协议,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全部是推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地点。

11、所以,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均为协议推行地。但实践中,因为是公民间的借款协议纠纷,协议推行地难以明确,法院往往要求证实协议推行地,这使得多数出借人须到被告住所地起诉方可成功立案。结语:以上仅为借款协议中比较经典轻易出现法律争议部分的列举,也是出借人比较关心的多个方面的问题。篇幅所限,也仅是对通常情况的法律方面作风险提醒。全部提醒全部是为了预防,不一定会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则是“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因此,出借人对于相关借款的银行存款、转账凭证要给予保留,付款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逾期还款时有书面的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必须的录音等证据保留充足,举证能够形成较完

12、整的证据链,达成令人确信的程度,出借人的请求权才能依法得到法院支持,不然,就要负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篇二:只共享利润,不共担风险这么的协议被判无效只共享利润,不共担风险这么的协议被判无效家有闲钱怕贬值,便动起了和好友合作做生意的念头,谁知合作协议竟然被法院判决无效。4月9日,彭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吴利返还原告洪科借款十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洪科是彭泽县马当镇居民,平时省吃俭用,倒也有了一点积蓄。因为物价一直飞涨,洪科一直期望手上这点钱能够保值升值,却苦于没有门路。2021年8月,经营某货运物流的吴利找到了洪科,声称能够为其指点一条发财的道路。吴利

13、说,自己经营的货运物流利润十分可观,现在期望事业再上一层楼,却缺乏发展资金,期望洪科入股。只要洪科入股,既不需参加管理,也不负担亏损,每十二个月给洪科投入资金的60%作为利润,一年以后连本带利一次还清。见条件如此诱人,洪科不禁怦然心动。心动不如行动,洪科立即和吴利签署了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洪科对吴利经营的货运物流企业投入股金十万元,洪科不参加管理,也不负担亏损,一年到期后,吴利连本带息归还洪科16万元。合作经营期限到期后,洪科满心欢喜找到吴利,要吴利兑现协议。谁知吴利告诉洪科,今年生意不好做,我赔本了,没钱还。眼看自己多年积蓄就要打了水漂,洪科无奈之下,将吴利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洪科和

14、吴利在联营协议中约定,洪科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违反了联营活动中应该遵照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标准,其性质是联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应该确定无效。洪科不参与货运物流部经营,也不负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双方不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吴利由此取得的借款应该返还洪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利返还原告洪科借款十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法了解析按民事法律要求,假如合作法律关系存在,合作当事人必需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假如一方只取得固定的收入,而不负担任何风险,则其性质属于违反法律要求的保底条款,协议中该条款无效。通俗地说,该种合作法律关系是名为合作,实为借贷的法律关

15、系。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投入所谓合作中的资金,应该视为借款,在无效条款的情况下,收取投资款的人有义务将该借款归还给出借方,而出借方在收取本金的同时,也只能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来收取所得利益。所以,本案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可见,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并不是全部有效的,假如违反法律的要求也会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0年公布的有关审理联营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要求:“(一)联营协议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加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负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反了联营活动中应该遵照的共负盈亏、共担

16、风险的标准,损害了其它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正当权益,所以应该确定无效;(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联营,也不负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应该确定协议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全部以上述要求为由,将联建协议中的“共同经营”作为认定协议性质和效力的条件。篇三: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风险2021-04-30 09:15南宁市某有色金属企业因经营需要,请求广西某石油化工总厂(简称“石化厂”)注资。1994年12月22日,双方签定有关投资利润分红的协议书约定:石化

17、厂向有色金属企业投资70万元;有色金属企业采取利润承包责任制,以固定利润的形式付给石化厂,月利润按实际投资额的2.5%计付,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盈利、亏损和石化厂无关,假如企业经营不妥,造成亏损,无法偿还本利,石化厂有权拍卖企业的要求资产,直至还清本利为止;投资期限为半年,到期一次性还本。协议签署后,石化厂陆续付给有色金属企业50万元。1995年,有色金属企业还给石化厂15万元,但没有分配利润。为了立即追回余款,1996年1月8日,石化厂又和有色金属企业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再注资10万元,但石化厂仍不参加经营管理,亏损由有色金属企业自负。以后,石化厂又陆续向有色金属企业投资12万元。截止2021年

18、3月,有色金属企业欠石化厂投资本金35万元。2021年7月1日,石化厂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色金属企业偿还投资本金3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石化厂和有色金属企业签署的2份投资协议书,约定石化厂向有色金属企业投资,但不参加经营管理、不负担投资风且每个月固定收取投资利润,所以,双方签署的2份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政策,属无效协议。任何投资行为因为收益的不确定性而存在风险,假如收益确定,实质上是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是一个变相的借贷,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法律要求,属于避法行为,将不存在法律效力。本案石化厂向有色金属企业提供资金,不参加经营管理也不负担风险,但按

19、月收取固定的利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违反了法律要求,协议无效。依据协议法的要求,协议无效或被撤销以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给予返还。所以有色金属企业应返还石化厂的本金35万元,但石化厂不得要求有色金属企业支付协议约定的利息,不然相当于间接认可了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协议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联营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款要求: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负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应该确定协议无效。除本金能够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

20、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相互借贷的协议出借方还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怎样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之间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出资方还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向借款方收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机关、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它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要求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约定固定利润的投资实际上是变相的借贷关系,违反了国家要求企业之间不得办理借贷融资业务的要求,借贷行为无效,资金提供方要求资金接收方分配利润的主张不会取得法院支持,不过,接收方应该负担资金返还的责

21、任。 为了防范企业借贷因法律要求造成无效的法律风险,提议:1、经过项目投资的形式规避法律要求。企业融资,通常全部是因为投资新项目从而产生对资金的需求,所以,借贷双方能够项目合作方法处理资金正当供需的问题,即双方约定合作开发标的项目,提供资金的一方能够委派人员参加项目管理,项目投入运行后依据约定比率分配利润。2、巧妙借助供给商或用户付款安排。即投资方提供资金后,资金接收方再和其供给商或用户达成协议,约定由资金提供企业为其用户或其供给商向资金提供企业支付货款,经过价格安排处理利润分配问题。3、假如项目投资包括不动产,资金提供方可预先取得不动产的全部权或使用权,再以全部人或承租人名义将厂房或土地出租

22、给被投资单位,按固定租率收取租金。4、若投资金额用于购置机器设备扩大再生产的,由企业以约定的投资金额价格购置设备,然后出租给被投资单位,按期收取租金,约定时限届满租金总和相当于投资本金及利润的金额。企业之间借贷无效的法律风险2021-04-29 08:452021年5月,甲粮油总厂因经营所需向乙木业企业借款40万元,并约定月息1分,借期1年。甲粮油总厂借款后因经营不善,到期后未能偿还,近期停产歇业,为此,乙木业企业诉至法院,要求甲粮油总厂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48000元,逾期利息2021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国协议法第52条之要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而签订的协

23、议无效,中国相关金融规章严禁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因此本案这一借款协议无效。协议无效,协议有关利息的约定也无效,但借期内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双方按责任分担,本案中双方都有过失,责任各半。借款逾期后利息按最高法院相关批复应予收缴,为此,法院作出了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4000元,收缴被告非法利益20210元的判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是否有效。法院依据协议法第52条的要求认定协议无效有点站不住脚的。协议法第52条要求只有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协议才无效,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协议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定协议无效,应该以

2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和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中国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才严禁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贷款通则只是部门规章,法院不得以此为依据认定企业借贷协议无效。不过,在中国司法审判实务当中,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通常全部会被认定无效。一旦协议认定无效,贷款方无权无法要求借款方支付利息,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还将受到约定利息金额相当的司法制裁。有关严禁企业之间借贷的要求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各级行政部门和企机关、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它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

25、要求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回复:企业间签订的所谓借贷协议(或借款协议)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对企业借贷协议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怎样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协议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协议。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该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企业相互借贷的协议出借方还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该怎样裁决问题的解答:对企业之间相互借贷的出借方还未取得的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向借款方收缴。尽管实践当中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相当普遍,不过一旦发生争议,借款协议将被认定无效,贷款方即使能够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本金,对约定的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而依据最高法院相关要求,法院将收缴贷款方已经收到的利息、借款方还未支付的利息和借款本金逾期未还的逾期利息,另外,法院还将对贷款方处以借款利息金额的罚款。所以,对于贷款人而言,其将面临约定利息的罚款,而对于借款人而言,即使利息还未支付,也要面临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的损失。另外,因为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客观上造成贷款人损失,司法实践当中通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损失金额,因为借贷双方都有过失,借款方负担上述损失金额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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