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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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对比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 由公安机关行使。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 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 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 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 申

2、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 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 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I,1 I,1 I WT1(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

3、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 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 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

4、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 的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十五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藤据精简、统一、效 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 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 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I uiifi m uiifi uiif

5、i u-.-ij-.-j uiifi uiifi j-.-1F1 mm mm mm mm j-.m m.-j mm mm mm m.-i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 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 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

6、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 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 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诉讼法难点证据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 由不能提供的;(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 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7、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 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审理和判决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散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 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的;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职权的;5. 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 LLLLr LLLLr

8、LLLLr LLLLr LLLLr LLLL LLLL LLLL LLLL LLLL Lr(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 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 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 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

9、院提出申诉 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 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勺;(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勺;v-r n-n-i- mm tr mmi- mmi- mmi- mmmi- mmi- mr(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 定或者指定代理人 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曲;(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r LLLLr LLLLr

10、LLLLr LLLLrLLLLrLLLLLLLLL LLLL LLLL(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勺;(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勺;(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 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勺;(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曲;(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

11、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 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 无效的判决:(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湘;(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勺。第五十八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 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 偿责任。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

12、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麴,人民法 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 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 于确定期限的除外。第七十七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 行;裁定

13、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作出裁定, 裁定应当写明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通知后 十日内发出裁定书。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 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 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

14、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 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 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 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 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r . . . . (一)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勺;(二)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作出判决的;(三

15、)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S;(五)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六)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起诉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aLn/aLn/aLn/aLn行政复议难点行政复议申请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 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

16、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行政复议受理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 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决定第二

17、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裁者集体讨论通过后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 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 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iWWWUWW-iWWd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 适用依据错误的;3. 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18、;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 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 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十七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湖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RIF JRimiFJ _1_ JRimiFJ _1_ JRimiFJ

19、_1_ JRI.J t JRimiFJ _1_ JRimiFJ _1_ JRimiFJ _1_ JRimiFJ _1_ JRIF .JRIF.JR. .J证据确凿的。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耕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 责令其恢复审理。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纸t 1- t 1-. m-_ j m _m _d-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 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W_WWWU!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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