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团购推广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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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糯米团购推广服务协议 篇一:糯米团商务合作方案糯米介绍糯米网原隶属于千橡互动集团,和人人网、猫扑网等同属一级部门。人人网是中国最大的SNS社交网站,猫扑网是中国第一娱乐互动门户。糯米网被千橡视为整个集团在电子商务方面的主要尝试,不设投入预算上限,不给盈利压力,目标就是使糯米网在电子商务这条道上走的更远。自糯米网成立以来,团体也一直在努力,在不停进步完善,逐步中树立起行业的标杆。2021年8月23日baidu和人人联合宣告:双方已达成最终协议,baidu将向人人企业旗下的糯米网战略投资1.6亿美金,以取得约59%的股权。按此金额计算,此次交易对糯米网的估值约为2.7亿美元。市场占有百分比:糯米网

2、和其它团购网站的区分:糯米网一向重视商家的品牌推广需求,秉承我们不但为商家带来的是简简单单的团购销售,更看重的是怎样经过线上团购销售结合时下流行的O2O模式带动经营,为商家提供线上及线下的推广方案。糯米网推广渠道也是多个多样的,比如,2021年10月份,糯米网无偿为我网站优质用户提供成全部地铁推广广告。以下是我网站商户的实际案例:和糯米网合作的优势:1.年费包干制:整年平台使用费为1万5千元包干,无其它使用费用,售卖佣金比同行全部要低的多,平均售卖佣金在3%-5%。2.能够取得baidu的推广资源,在baidu团购导航上能找到属于商家自己的团购信息及内容,还相关键字的搜索,类同于baiduSE

3、O的推广。3.生活服务类占比高,会员量大互通性强。糯米网的会员不像其它同类别网站的会员,是属于自己的会员,会员只能在自己的网站上进行购置,而糯米网的会员和baidu账号和人人网用户账号是相同的,我们不但仅拥有自己的会员还有广大的baidu会员和人人网会员,用户群体更丰富,更具消费能力,也更适合贵企业的用户群体。下图为2021年生活服务类占比图篇二:商家合作协议样板商家合作协议甲 方:乙 方:地 址:地 址:为了促进相互业务快速发展,共享用户资源,互利共赢。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合理互惠互利的标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署以下协议:一、合作模式:1、联合推广(提升品牌形象影响力)1.11推广

4、范围增加、成本降低: 经过整合宣传手册、单页、展架、广告等多个形式整体包装资源交换互利,使甲乙双方在外面的推广范围增加,而推广成本却降低。1.12口碑: 经过甲乙双方工作人员的信息传输和讲解,可形成内外部良好的口碑和信誉。1.13促销活动: 在部分促销、节日、活动中,甲乙双方可整合各方面资源,参加甲乙双方举行部分大型活动中,或是联合举行部分大型活动,传输整体对外的商家形象、商家实力。2、升级用户服务(提升用户品牌忠诚度)1.21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使得甲乙双方会员在甲乙双方消费时享受更多优惠,增加会员卡价值,提升会员忠诚度。以会员卡的形式:甲方会员卡在乙方消费折扣 折,乙方会员卡在甲方消费折扣折

5、; 以代金券或体验卡形式:凡到甲方消费的用户,消费金额达成 元,乙方赠予 ;凡到乙方消费的用户,消费金额达成 元,甲方赠予;3、完善职员福利(提升企业关键凝聚力)1.31完善职员福利,增强归属感: 甲乙双方依据实际情况,给双方工作人员到甲乙场所消费时给予优惠折扣 折。甲乙双发企业内部职员活动时,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向甲乙双方借用资源。4、其它合作约定:二、双方权利和义务:2.1甲乙双方有权利对一切相关本身的事宜做出咨询、沟通。2.2当甲乙双方其中一方举行活动时有权利要求其另一方来帮助。2.3甲乙双方有权利为推荐的用户争取最大的利益。(如价格、服务、优惠等)2.4甲乙双方有权利在大型节假日中参加策

6、划的整体活动。2.5甲乙双方有权利优先得到另一方推荐来的用户资源。2.6,将本着互惠互利、各不冲突的标准。2.7甲乙双方联盟后各自须自行选择出联络人员,以确保立即和甲乙双方的联络和实施。2.8甲乙双方每个月须确定一个时间段聚会以确保双方信息的立即汇合和商讨。2.9甲乙双方在本着双赢的基础上必需展现出最大的诚意。(包含价格、产品、服务、对外的媒体宣传、用户资源整合等)。2.10甲乙双方中的某一家单位举行活动时,其它商家务必帮助。2.11优先为双方推荐优质用户(如:用户在一家联盟商家购置物品以后,刚好还需要其它联盟商家产品时,须优先推荐联盟商家)2.12甲乙双方须形成商家内、外部的良好口碑和信誉。

7、2.13未尽事宜,可另商讨及规范补充。三、尤其约定:3.1甲乙双方均须对对方持合作消费凭证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产品。3.2甲乙双方不得向对方用户进行强行推销,如因任何一方本身原因发生的客怨事件,均须由发生客怨一方负责处理,并向对方及客人道歉和赔偿相关损失。3.3甲乙双方相关责任人应该常常保持信息通畅,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关沟通和调整,以确保双方良好的推行合作约定。四、保密事项:4.1协议双方在推行本合约期间对于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及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获知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五、不可抗拒原因:5.1任何一方碰到又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推行本协议或延迟推行本协议,双方互不负担

8、法律责任。5.2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含但不限于自然灾难,如:洪水、地震、火灾风暴等;如:计算机网络瘫痪、战争、动乱、罢工等。5.3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该继续推行协议。协议期限所以而顺延。5.4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双方各自负担。六、违约责任:6.1协议各方同意,本合约任何一方违反各自在本合约中所确保,承诺或是其它条款,均组成违约,如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其它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赔偿责任。6.2对非本协议双方过失所产生的损失,各方应根据公平标准分担并相互帮助向有过失一方请求赔偿。七、免责条款7.1因为现在的技术或成本无法处

9、理的问题或因为不可抗力而不能推行合约时,由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八、争议处理8.1本协议推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经过友好协商的方法给予处理,经友好协商不能处理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九、协议终止9.1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本合作协议被视为即时终止: 协议期限满; 甲乙双方书面协议提前终止本合作协议; 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 协议终止后,相关用户纠纷由违约方负责负担。同时双方应在30天内销毁全部使用的对方服务标识。十、附责:10.1如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款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又冲突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10.2本和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或以

10、附件形式对相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和解释。10.3补充本协议或附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本协议含有相同法律效力。10.4本协议使用期:自年日止,使用期为年。10.5本协议使用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则需要在协议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过商谈、修订条款后加签协议,不然,期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10.6本协议壹式貳份,双方各执壹份,含有相同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 方:(盖章)电 话: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日 期: 乙 方:(盖章)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篇三:团购协议的性质论网络团

11、购三方所包括合同及其性质姓 名 刘 晶学 号 20210023117电 话 15910851566网络团购三方所包括协议及其性质近几年来网络团购以其方便快捷、价格优惠的特点飞速发展,成为大家生活的一部分。网络团购是由以营利为目标的商业团购网站联络商户,确定团购内容后提议并参加的,经过团购网站聚集消费者并在线签订团购协议,线下进行消费的消费模式1。伴伴随网络团购风靡,随之而起的是大小团购网站的兴起,给大家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思索:团购网站和消费者、商户之间的关系及其所处的法律地位。本文以简单论述团购网站、消费者和商户三者之间的协议性质。要讨论三者之间协议性质先要明确在交易中的地位

12、。通常协议只包括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包括第三人,不过协议法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推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推行债务或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该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推行债务的,第三人不推行债务或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该向债权人负担违约责任。2两条要求协议能够为第三人设置权利义务。但团购网站并不直接向消费者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也不直接享受消费者支付的价金,这些权利和义务是属于商户。因此我认为团购网站并不属于消费者和商户之间协议中的第三人,而只是为消费者和商户之间的交易提供一个平台;整个交易过程即使买卖双方并未有实质性的接触,但本质上仍是基于意思

13、自治的条件下产生的买卖或服务协议。团购网站是独立于商户和消费者协议之外的,在网站上所公布的产品和服务信息则是由网站和商户所签署的另外一个协议所约定。消费者登录团购网站进行浏览、选择是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的协议。团购网站应以协议形式明确和团购商品(服务)供给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由此,消费者、商户、团购网站三者之间两两签订协议,各自在所签订的协议中居独立地位。三者之间交易地位明确三者之间的交易关系从而确定她们之间协议的性质。一、消费者和团购网站之间协议及性质消费者要登录一个新的团购网站需要优秀行注册,以糯米网为例,注册信息很简单并由一个用户协议(基础服务条款和团购专业条款),在该用

14、户协议中对消费者和该网站的权利义务都有要求。消费者在成为团购网站的用户后,便能够无偿利用团购网站的技术和服务来了解团购信息、完成签订协议、支付价款等,而且消费者并不需要像团购网站支付服务费。这种经过达成这种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个服务协议关系。消费者的注册行为使得团购网站和消费者形成服务协议关系。即使消费者和网站之间并没有明确的条文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过消费者经过同意用户协议并注册的行为表明愿意使用网站的服务,从而达成一个无偿服务协议。团购网站被界定为“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商户也说明了团购网站提供的是一个服务,消费者利用该网站进行团购的时候就无形的和团购网站签订了一个服务协议。团购网站

15、中后会有“先行赔付”等部分承诺性的语言,有些网站并对产品类其余团购提供“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实际上是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一个确保协议,即当商户不推行商业网络团购协议义务或推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由团购网站向消费者负担责任的担保方法。团购网站通常负担连带确保责任,违约发生后消费者既能够向商户追究违约责任,也能够向团购网站先行要求赔偿。团购网站在先行赔付后能够向商户进行追偿。“质量担保”12 吴楠楠:商业团购网站的协议地位,人民法院报,2021年第7版 协议法 3 有关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工商市字202139号通常是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质量确保协议,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基于这类条款

16、要求网站负担确保责任。不过所谓“先行赔付”“质量担保”的范围很窄而且在实践过程中程序复杂繁冗,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常缺乏有关确保期间的约定,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团购网站负担连带确保责任的期间仅为主债务推行期届满后的六个月。今后,则不能要求团购网站负担责任。这类确保协议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确保作用。总而言之,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的协议关系是服务协议,支持“先行赔付”和“质量担保”的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之间还存在确保协议。二、团购网站和商户之间的协议及性质团购网站和商户之间详细协议协议内容我们无从得悉,通常来说我认为存在由居间协议和委托协议组成的结合协议。居间协议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

17、的机会或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酬劳协议。居间协议分为汇报居间和媒介居间,若果是向委托人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则被称为是汇报居间,若是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撮合、斡旋,则被称为媒介居间。网络团购的过程中团购网站以提供技术为支持将消费者和商户聚合在一起,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处于媒介地位。这种媒介服务形成了实际上的居间关系,团购网站应该以居间协议为依据享受权利负担义务。居间人有支付酬劳请求权,居间人促成协议成立的,委托人应该根据约定支付酬劳。对居间人酬劳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协议法六十一条仍不明确的,依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签订协议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协议成

18、立的,由该协议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酬劳。居间人促成协议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团购网站盈利中有一部分是从其促成的每笔交易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分成,最终依据成交总量确定酬劳。传统意义居间人含有撮合、斡旋商户和消费者,使其签订协议的义务,所以,居间人需要主动地寻求机会签订协议或居中斡旋。不过在网络团购中,网站的义务是为商户和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和技术支持、为商户公布团购信息,仅此而已;它并不需要去主动寻求交易机会,也无义务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居中斡旋。消费者和商户之间的协议以双方自由意思表示为基础而签订,不受团购网站居中斡旋的作用的影响。另外,居间人仅能向商户汇报签订协议的机会或为协议

19、的成功签订提供媒介服务,而不4会参加到商户和消费者的关系中,更无权从事接收订单和价款等行为。在团购活动中,团购网站不但会接收订单、接收价款、发送回执,有关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中还要求:团购网站商户应该和团购商品(服务)供给者签署网站进入经营协议,明确双方在团购交易的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些义务远远超出了传统居间人的义务范围。所以,团购网站和商户之间不可能只存在居间协议,还必需有其它协议来规范商户和团购网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团购网站所进行的接收订单、接收价款、发送回执的行为已经包括到了消费者和商户协议的领域内,已经行使和负担了属于商户

20、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团购网站这种行为肯定是需要商户进行委托的。委托协议是受委托人和和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协议。委托分为尤其委托和概括委托,委托人能够尤其委托受托人处理意向或数项事务,也能够概括5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物。商户和团购网站之间的委托属于尤其委托,委托事项也因委托协议内容的不一样而不一样不得同一而论。在委托协议中委托人应该预付处理委托事项的费用,45 吴楠楠:商业团购网站的协议地位,人民法院报,2021年第7版 协议法三百九十六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向其支付酬劳。上文中提到了团购网站盈利中的一部分是根据成交的交易总量计算的酬劳,另一部分则是向商户收取的固定费用和

21、酬劳,作为向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和代为从事接收订单、接收价款、发送回执等行为的对价。受托人还有交付财产的义务,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该转交给委托人,团购网站在接收价款后应该根据约定的方法转交给商户。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产生的后果应该由委托人负担。不过这种情况也不完全等同于代理。代理要求代理人代被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是含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团购网站公布团购信息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代理消费者和商户从事交易的行为。且代理需为本人计算,代理制度的价值就是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取向。一个团购网站上由众多的商户极难做到全部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取向。团购网站和商户之间的协议有委托协议的性质,不过也并不完全

22、符合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双方当事人拥有任意解除权,能够随时解除委托协议,若把此协议视为委托协议,商户和团购网站全部能够随时解除协议,不利于交易安全,会伤害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另外还存在合营协议说,这一看法将网络平台提供商作为经过平台交易的一方(卖方)当事人。该看法关键考虑到买卖双方的交易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因为网络空间含有虚拟性,交易双方实际上处于“互盲”状态,双方全部是经过有形的网络平台和6无形的双方进行交易,在外观上就像是一方在另一方的网站上进行交易一样。这种看法很轻易推翻,团购网站是独立于消费者和商户买卖协议的第三人,团购网站只是提供网络空间、公布团购信息,它并不参加商户

23、的生产经营决议,对利润也无分配的权利,而且,团购网站和商户没有合作经营的意图。另一个看法是柜台出租者说,这一看法认为假如卖方想经过网络团购的方法销售产品或服务,需要设置“柜台”进行展示,团购网站和销售者签署的协议为网络空间的租赁协议,并向其收取商品登录费等相关费用,即所谓的“空间使用费”、“柜7台使用费”。网络购物和现实购物是不一样的,且对网络空间的使用和租赁协议没有必定的联络。在现实柜台租赁中,出租方并不参加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签订协议。所以这种看法也不能完全概述团购网站和商户之间的协议。所以,在商户和团购网站之间存在的并非任何一个经典协议,而是由居间协议和委托协议的部分组成的类型结合协议,还可

24、能有代理的原因。因为团购网站据此同时具有了居间人资格和代为从事签订协议、接收价款等法律行为或事实施为的受托义务;而商户负担支付酬劳的对待给付义务。因此,团购网站和商户的协议性质不可同一而论,要依据详细协议进行分析。三、消费者和商户之间协议及性质即使网络团购和现实中的交易不一样。不过,从协议法的角度来讲,消费者和经营之间仍是基于意思自治而签订的协议。从权利义务角度来看,买卖协议(或服务协议)的双方是消费者和商户,消费者享受支付价金的义务和取得物品全部权或享受服务的权利,商户享受提供服务或商品的义务和价金的全部权。尽管在交易过程中团购网站会接收价金、接收价款,但这只是在受商户委托的范围内处理委托事

25、务,并不参加协议的签订。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商户和消费者的自由意思表示签订的。因此协议性质就是买卖协议或是服务协议。团购网站中提供服务协议如:餐饮团购、电影票团购通常全部会有使用期限。协议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协议,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67 张海鹏:法律让我们怎样安身-论商业团购中的协议关系,西南政法大学,2021年2月 刘德良著:网络时代的民法学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终止期限的协议,自期限届满时失效。该服务协议在生效期前成立但并不生效,期限届满时该协议失效。协议法中并没有协议失效这一明确的概念,其法律后果也不等同于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此不敢妄议。团购产品的使

26、用期限是由商户设定,仍以糯米网为例,在同一网站上不一样商家对超出期限的协议处理是不一样的。有些商家支持过期退款,有些商家则不支持,在此我认为这并不是附终止期限协议失效后的法律后果,而是该协议所附的一个条件。消费者在选择商家的时候会考虑期限届满后无法享受该服务的商家是否退款,作为该协议的所附一个条件,在协议失效后该条款并不失效。再来讨论一下团购网站中倒计时的性质,这也是由商家决定,但此期限并不是协议所附的期限,因为此期限存在的意义在于催促或吸引消费者和商家签订协议,协议签订以后该期限对协议意义便不存在了。因此该期限是要约邀请或要约的期限。协议法十四条:要约是期望和她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

27、示应该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内容详细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求:要约邀请是期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要求的,视为要约。商业广告若作为要约来处理则需要具有当事人、标的、数量这些协议必须条款,则能够视为要约,消费者点击团购视为承诺。不过有些团购网站(比如糯米网)在用户协议中明确要求所公布的团购广告为要约邀请,点击团购视为要约,商家受理后视为承诺。要约能够撤销撤回,承诺能够撤回在此不再叙述。最低团购数量,协议法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协议的效力能够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

28、协议,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协议,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最低团购数量就是该协议所附的一个条件,协议签订时不一定生效,只有数量达成最低数量之上协议才生效。现在团购网站几乎没有设置最低团购数量的标准,再次不再具体叙述。消费者和商户之间签订的协议性质不难界定,不过协议中存在很多条件和期限,还要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和消费者点击团购的性质,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不一样。网络团购进入中国的时间很短暂,交易中三方的关系也没有详细的法律界定,在笼统的范围内归于协议法约束。交易中协议的性质难以界定使得在协议发生违约或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协议目标不能实现的情况下难以归责和救助。综上,网络团购中三方的两两之间的协议性质大致叙述完成,本文只是大致叙述了协议的性质并未就协议效力、推行、消亡和责任进行分析。内容虽有借鉴但十分浅薄,期望刘老师不要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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