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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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名词解释1、成文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文件。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不成文法还包括同制定法相对应的判例法,即由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3、罗马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4、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

2、律规范的总和。5、法律行为: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相等同,如公民保卫祖国的责任、遵纪守法的责任、国家机关执法的责任,等等。法律责任(狭义)是指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种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7、法律职业:具有线束的法律技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特征:法律职业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法律职业共同体

3、内部传承着一种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团体的成员,维护着这个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8、权利和权力:9、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0、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分类:宪法法律关系和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

4、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11、法律渊源: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类型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又称为法律的形式。1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1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14、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15、法的效力: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法律事

5、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特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有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肯定式法律事实和否定式法律事实。积极行为: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消极行为: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特征答:法的标志的显着特点.有以下四个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法规定了

6、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2、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及其局限性?指引、评价、预测、教育 、强制五个方面的作用局限性:(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2)法律并不能有效的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3)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4)法的运用成本巨大。(5)法的作用发挥依赖一系列的社会条件。3、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4、 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主要渊源。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有: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司法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

7、、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5、法律在哪些方面促进效率?第一、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第二、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第三、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第四、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第五、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第六、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6、简述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1)调整的方式不同。原则一般不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而是较为抽象、笼统,通常是设定基本精神或准则,指明一个方向。(2)适用的范

8、围不同。原则是从广泛的现实生活中概括出来的行为标准,具有宏观指导作用适用范围比规则广泛。它不仅可以针对某个或某类行为发生作用,因而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有效。(3)发生效力的方式不同。原则发生效力时未必有具体的针对性,往往在相同场合涉及多种原则的效力,或是在多种场合涉及多种原则的效力交错。7、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1)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的法律构成的。(2)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3)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

9、有机统一。 (5)具有稳定性和变动性。8、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与原则。1.划分标准:在我国,最通行的观点是主辅说,即法律调整的对象是首要标准,调整方法是次要或辅助标准。(1)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次要的、第二位的标准2.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2)适当平衡原则。(3)前瞻性和相对稳定原则。9、简述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部门。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10、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0、(4)价值意义上的主辅关系11、简述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原则。责任认定与归结:1、责任法定原则2、 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当原则4、责任自负原则12、简述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13、确立法律位阶的基本原则。法的效力层次通常遵循以下的规则:(1)宪法具有最高效力(2)高位阶法优于低位阶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国际法优先原则(6)内部规章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规定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规”3、省级或较大市人大及常委,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4、省级或较大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是:

11、“规章”5、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制定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14、执政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指导方针,法律规定是行为准则;前者是方向性的指导,后者是强制性规范。三、 论述题1、当代中国法制改革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就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而言,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政法体制的改革、法律体系的重构和精神法律的转换。(1)政法体制的改革。这实际上就是关于社会基本结构的以宪政制度安排为目标的改革,其核心在于真正地全面确立法律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的至上地位与最高权威,整个社会一体遵循“法律的统治”。在我国,进行政法体制的改革首先就是要真正理顺各级党委与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调整党的政策

12、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其次是要真正理顺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系统和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法律系统和机构内部上下左右的关系,大力改革法律机关设置、组织、管理和运行的制度和程序。还要转变立法哲学,当前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其核心内容乃是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司法权力独立于其他权力、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机构,司法权统一但各级司法机构彼此相互独立而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司法官员彼此平等独立。(2)法律体系的重构。法律体系重构的重心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调整各法律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重新认识它们各自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改变法律对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调整机制,即从罪与罚的强制性调整方式转换为权利和义务的协调性调整方式

13、,而且进一步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从治民为主到吏民共治。(3)法律精神的转换。这是法制改革最深层、最彻底的方面,也是法律改革的重心和难点。法律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或中枢神经,它支配着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行的法律性制度安排,指引和制约着对法律资源因而也包括其他资源的社会性配置。转换法律的精神就是要用权利本位与人文精神统合、契约自由与宏观调控统合、效率优先和社会公平统合、稳定和发展统合等精神要素取代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法律观念和价值标准,就是要确立与计划经济迥异的新的法律原则2、评论我国古代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不仅对我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现代化法制建设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有助于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良好处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促进社会发展,有力推动法制完善。3、评论“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的情况也一样,它产生于公众的道义,这道义产生于公众生活的需要,并符合最广大民众的心愿,这就是法治社会的关键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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