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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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xxx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行了两期有关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与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尤其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以为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很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这次物权法是传统和当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部分新鲜事物: 一、地役权 这个内容全部是部分新增部分二、质权替代质押权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

2、出质登记时设置。三、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这是效仿国外的一个方法,指的是能够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能够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定抵押物价值的一个方法。很新奇,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实状况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和实现还是持一个保留的态度。但不论怎样,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四、有关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明确了物权法定的标准,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个物权种类,如全部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法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些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

3、明示。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个方法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能够按相关要求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很象国外的永佃权,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农民利益。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要求给集体土地赔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六、明确了征用和征收的概念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么一个方法;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全部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阻

4、止犯罪等。但有关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要求。七、有关城市房屋拆迁一事各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取得的赔偿费再购置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八、不动产登记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实状况,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详细收归哪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要求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置期房,为预防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能够申请

5、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4、首次提出不动产全部权的异议登记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预防登记全部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屋转让,利害关系人能够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全部权确定之诉,不然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全部权人的损失。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以往法律均要求“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要求,当具有多个条件,尤其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能够善意取得。十、遗失物处理全部权人及其它权利人能够追回遗失物,但需对经过正当渠道购置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置费用后方可购回,全部权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向无处分权人追偿。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要求,不适

6、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替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称呼,也有别于集体土地全部权、使用权。十二、小区车位建筑区划内,计划为车库、车位的,全部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计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十三、居民购置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要求,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十四、抵押权设置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法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置,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设置,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十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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