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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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应纳税所得额是一种税收概念,是根据公司所得税法按照一定的标精拟定的、纳税人在一种时期内的计税所得,即公司所得税的计税根据。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规定,它涉及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送、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获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

2、外收益等所得。而会计利润则是一种会计核算概念,反映的是公司一定期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公司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公司与职工的利益。会计利润是拟定应纳税所得的基本,但是不能等同于应纳税所得额。公司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得出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做相应的调节后,才干作为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构成。同步,税法中对不得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也做了明确规定。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获得的各项收入的总和。涉及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收人拟定的基本规定 1.生产、经营

3、收入。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获得的收入,涉及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获得的收入,涉及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获得的收入。 3.利息收入。指纳税人购买多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获得的租金收入。租赁公司主营租赁业务获得的收入应当在生产、经营收入中反映。如租赁期超过1年以上,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商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5.特许

4、权使用费收入。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 6.股息收入。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股利,是指按资本计算的利息;红利,是指公司分给股东的利润。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各项收入外的一切收入,涉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的确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钞票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二)收入拟定的特殊规定 1.减免或返还流转税的税务解决。对公司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公司利润,照章征收公

5、司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公司当年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公司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公司利润征收公司所得税。 出口退回的增值税额不缴纳公司所得税,一是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与公司的会计利润没有关系,二是退回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贷方,不作收入解决。出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相反就增长了公司会计利润,即出口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应征收公司所得税。 2.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解决。 (1)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6、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节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资产范畴应涉及公司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有资产。按评估价调节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节有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公司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措施进行调节: 据实逐

7、年调节。公司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节,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调节。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后来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节,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节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以上调节措施的选用,由公司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节措施一经批精拟定后,不得更改。 3.接受捐赠收入的确认。根据国税发45号规定,自1月1日起,公司接受捐赠按如下规定执行: (1)公司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2)公

8、司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公司获得的捐赠收入余额较大,并入一种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公司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4.销售货品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5.公司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

9、还买方的,应确觉得收入,依法计征公司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商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公司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1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觉得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觉得收入的期限可合适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公司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有效期间不作为收入;6.公司发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

10、公司应纳税所得,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 7.凡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措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涉及推动科学研究的、文化教育事业的、社会福利性和其他公益性事业等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获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公司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获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公司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公司所得税。 8.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畴,按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 9.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

11、得额,征收公司所得税。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办案经费支出,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10.电信公司的营业收入重要涉及电话月租费收入、入网费收入、通话费收入、公用电话收入、会议电话收入、装移机收入、网间结算净收入、电报收入、出租通信设施及代维费收入、电话初装基金收入、邮电附加费收入、寻呼收入、互联网收入等。 电信公司的其他业务收入重要涉及解决固定资产净收益、发售出租商品收入、滞纳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电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顾客收取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凡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其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电话初装基金、邮电附加费,不计

12、征公司所得税,容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电信公司预收话费收入及电话卡、上网卡等卡类业务收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寻呼公司预收的服务费,应按照预收期限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个别服务项目采用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可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公司的商品、产品的,应作为收入解决;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合同商定应当留归公司所有的,也应视为公司收入解决。 12.公司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营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3.公司获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13、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4.纳税人获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获得收入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15.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拟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商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拟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2)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竣工进度或完毕的工作量拟定收入的实现; (3)为其他公司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竣工进度或者完毕的工作量拟定收入的实现。 16.公司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拟定。 (1)取消住

14、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公司发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解决。 为了筹集职工购房基金,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已将住房折旧、住房出租收入、上级拨入住房资金及有关利息作为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单独核算,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根据收入费用配比和有关性原则,发售住房发生的损失不得在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公司既有住房周转金余额(涉及已发售职工住房净损益)如为负数,经批准后,可依次冲减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后来年度未分派利润;如为正数,也不再计入公司应纳税收入总额,而直接作为公司的税后未分派利润解决,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如果公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时有关的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

15、较大,在较长的期间内无法用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及后来年度的未分派利润抵补,并且公司以往对职工的工资欠帐较大,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前已发售的职工住房损失可在一定期间内在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公司发售住房所得或损失的解决。 公司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发售住房(涉及发售住房使用权和所有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享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发售、出租住房获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规定缴纳有

16、关税费后,按公司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派。公司分得的发售、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发售后,公司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称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公司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17.金融公司应收利息收入的拟定。金融公司应收未收利息按如下规定解决: (1)对于12月31日此前已按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金融公司应分项逐笔及时按规定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来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应收未收利息,凡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公司,一方面用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抵冲,抵冲后坏账准备金如有余额,则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局限性抵冲的应收末收利息和未提取坏账准备金的金融公司,原则上5年内在所得税前

17、均匀扣除。由于状况特殊需要延长扣除期限的,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2)自1月1日起,金融公司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3)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自11月7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前已按原有关规定解决的,不再退税,尚未进行税务解决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4)金融公司按规定应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8、。 (5)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保险公司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公司应如实向本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派表和其他有关资料。18.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的拟定。 (1)股份公司获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解决,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公司所得税。 (2)股份公司获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

19、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 (3)股份公司获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精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 19.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公司涉及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解决。 20.公司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合适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21.国债利息收入。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

20、应按规定纳税。对都市商业银行获得的国库券收入按如下规定解决: (1)都市商业银行直接向国家(一级市场)认购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可用于抵补此前年度的亏损,抵补此前年度亏损有结余的部分,免征公司所得税。 (2)都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所获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 (3)都市商业银行因办理国库券业务而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同步,因办理此项业务而发生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涉及:宣传、会议、奖励、人员培训费等支出。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自7月1日起,多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

21、公司,开发、建造的后来用于发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人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用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获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合同商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用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用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如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22、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合同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用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合同商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人的实现。 采用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提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提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

23、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发售的,应按如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后来再发售的,租赁期间获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发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获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发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提成形式获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获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估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

24、一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待开发产品竣工时再进行结算调节。 估计营业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 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状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拟定。 预售开发产品竣工后,公司应及时按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步按规定结转其相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节后再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所有估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的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将开发产品用于本公司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25、; 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派给股东或投资者; 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 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获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措施和顺序: 按本公司近期或本年度近来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拟定;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拟定; 按成本利润率拟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拟定。4.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商定的价款结算日或

26、在合同竣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用竣工比例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竣工比例法是根据合同竣工进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措施。竣工进度可按合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估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毕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估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毕合同工作量等措施拟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的,应于实际获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辨别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

27、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可以提供国家容许使用的有效证明,证明其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的税收法规的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原则。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派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有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本源上必须与获得应税收入有关。 4.

28、拟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管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拟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派措施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畴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额中扣除的项目,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获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1.成本 成本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涉及技术转让)的成本。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

29、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种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措施分派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1)成本内容。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涉及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涉及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 (2)成本计价措施。纳税人的多种存货应以获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措施,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

30、均法、移动平均法、筹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拟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筹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拟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别或商品进销差价。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措施、间接成本分派措施、存货计价措施一经拟定,不得随意变化,如确需变化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相应纳税所得额导致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节。 2.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1)销售费用。

31、是指应由纳税人承当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涉及广告费、运送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节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达到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送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送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顿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涉及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

32、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反复扣除。 (2)管理费用。是指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持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涉及由纳税人统一承当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修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解决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征询费、诉讼费、聘任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自身赚钱活动有关的合

33、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公司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涉及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涉及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 税金是指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公司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

34、除的,不再作销售税金单独扣除。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因其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4.损失 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在拟定纳税人的扣除项目时,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1)公司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涉及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后来年度补扣。(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解决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根据税收规定予以调节,按税法规定容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三)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范畴和原则 1.借款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涉及纳税人之

35、间互相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但是,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在尚未竣工决算投产前的利息,应所有计入该项固定资产原值,不得扣除。此外,纳税人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也容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竣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获得的借款金额超过

36、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公司所得税扣除措施(国税发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有关借款费用与否资本化,需注意如下几方面状况: (1)购买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买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买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2)公司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状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分派计入

37、无形资产成本。如果公司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已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借款费用与否资本化与借款期间长短无直接关系。如果某纳税年度公司发生长期借款,并且没有指定用途,当期也没有发生购买固定资产支出,则其借款费用所有可直接扣除。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除外。 (4)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买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5)虽然是应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如果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借款利息的部分,也不能予以资本化。 2.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

38、、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公司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钞票或非钞票形式的劳动报酬,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措施的公司,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扣除。所谓计税工资、薪金,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容许扣除的工资、薪金费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原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从起,财政部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畴内拟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

39、地区确需提高限额原则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公司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原则=该公司年任职及雇佣员工平均人数本地政府拟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原则12 实行计税工资扣除措施的公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原则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原则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财政部将根据国家记录局发布的物价指数,对计税工资、薪金限额做合适调节,各地可据此相应调节计税工资、薪金原则。 第一,公司任职及雇佣员工的拟定。 在本公司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涉及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状况除外: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40、;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已发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工资、薪金支出范畴的拟定。 工资、薪金支出涉及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等。但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派的股息性所得;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涉及职工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路费等);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独生子女补贴; 纳税人承当的住房公积金;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

41、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薪金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措施的公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薪金总额中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公司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措施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藏基金,在后来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公司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对饮食服务公司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4)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

42、的工资原则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措施核定的工资原则在税前扣除。 公司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等支出,可在限额内据实扣除。其限额可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状况拟定。 (5)软件开发公司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必须同步具有下列条件: 具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献、证明; 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顾客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涉及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年销售自

43、产软件收入占公司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公司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公司年总收入的5以上。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公司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 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拟定的计税工资原则的,应按其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拟定的计税工资原则的,应按其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职工的工会经费、福利费和教育经费。 建立工会组织的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按每月所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

44、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4.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1)纳税人(金融保险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金融、保险公司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原则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所谓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队、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队,涉及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但愿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

45、、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增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队和国家机关(涉及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红十字事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有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如下规定: 第一,“红十字事业”的认定: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

46、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济活动; 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免费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扬工作; 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培训、机关建设等; 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

47、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第二,对受赠者和转赠者资格的认定: 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有在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仅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献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

48、有在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承认,捐赠者方可享有在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队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重要涉及: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4)自7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

49、利的社会团队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农村义务教育的范畴,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有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社会团队的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从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队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队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合(其中涉及新建)的捐赠

50、,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前淮予全额扣除。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合,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合。 (6)公司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队的捐赠。 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

51、方面的捐赠。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上述四项以外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7)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容许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8)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计算及调节。 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43行“纳税调节前所得”3(金融公司按1.5计算;符合文化事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0计算) 实际捐赠支出总额;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所有捐赠支出 捐赠支出纳税调节额实际捐赠支出总额实际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值得注意的是:某一纳税人只有一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其实际捐赠额不不小于捐赠扣除限额,税前应按实际

52、捐赠额扣除,无纳税调节额;如实际捐赠额不小于或等于捐赠扣除限额时,税前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即为纳税调节额。如果某一纳税人同步有几项公益救济性捐赠,或有在税前容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这时的“实际容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应当是某项捐赠扣除限额与容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之和。 5.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原则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如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

53、的千分之三。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扣除原则如下表所示: 级距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 扣除比例 速算加数 1 未超过1500万元 5 0 2 超过1500万元 3 3万元 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原则可按收入分段计算,也可用简便措施计算。简便计算的公式为: 业务招待费扣除原则=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所属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长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收入扣除销售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后的收入额,涉及主营业务收人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营业)收入的具体项目,根据“公司所

54、得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的范畴确认。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涉及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7.财产保险和运送保险费用。 纳税人参与财产保险和运送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保险公司予以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谓无赔款优待,是指纳税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后,在商定的保险期间内未发生意外事故或者保险公司规定的其他事故,因而末发生补偿,由保险公司予以的奖励。 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 8.固定资产租赁费。 纳

55、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解决: (1)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获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2)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占75或以上); 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不小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9.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

56、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长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未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因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容许公司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具体范畴可按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解决: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的确局限性清偿的应收

57、账款; (2)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布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的确局限性清偿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涉及保险赔款等)的确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4)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的确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5)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6)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觉得坏账。但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公司的财产局限性清偿债务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债权方公司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10

58、.公司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损失。 自1月1日起,公司资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按如下规定解决: (1)公司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补偿后,应确觉得财产损失。 (2)公司须及时申报扣除财产损失,需要有关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报核,不得在不同纳税年度人为调剂。公司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因素而故意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确因税务机关因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必须调节所属年度的申报表,并相应抵退税款,不得变化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 (3)税务机关受理的公司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必须在年终申报纳

59、税之前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各级税务机关须按规定期限履行审核程序,除非对资产与否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判断发生争议,不得无端迟延,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生争议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 (4)当存货发生如下一项或若干状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5)浮现下列状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由于技术进步等因素,已不

60、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因固定资产自身因素,使用将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6)当无形资产存在如下一项或若干状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并且已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 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 (7)当投资存在如下一项或若干状况时,应当视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布破产; 被投资单位依法撤销; 被投资单位持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并且没有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等

61、筹划; 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形。 11.固定资产转让费用。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容许扣除。 12.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除金融保险公司等国家规定容许从事信贷业务的公司外,其他公司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入破产、关闭、死亡等因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迈进行扣除;其他公司委托金融保险公司等国家规定容许从事信贷业务的公司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因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迈进

62、行扣除。 公司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因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公司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13.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化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14.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畴、定额、分派根据和措施等证明文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总机构节余的管理费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须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凡具有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管理费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虑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拟定。增减因素重要是物价水平、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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