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石油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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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海外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资源国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

2、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第四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行总部监督、专业分公司监管、所属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第五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直线责任、属地管理。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二)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检查、指导、考核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3、工作;(四)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投资权限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二)人事部门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能力评价与教育培训工作;(三)质量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内特种设备的驻厂监造工作,组织制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企业标准;(四)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采购管理工作,组织选择具有资质的特种设备供应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采购。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

4、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并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本专业设备管理的重点内容,纳入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检查和指导业务归口企业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工作;(四)协调解决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九条使用特种设备的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特种设备归口管理部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未设置安全监督机构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所属企

5、业其他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直线责任。第十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修订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对本企业特种设备的采购、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包括销售、租赁)、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完善HSE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

6、;(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六)配合人事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七)组织下属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八)参与本企业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下属单位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本企业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

7、度,制定操作规程,建立完善安全技术档案,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整改特种设备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条件,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

8、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所属企业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且在有资质人员监护下的实习操作,并每年组织其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

9、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十六条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不一致,或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受委托人委托管理特种设备的,应当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节采购第十八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第十九条

10、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对制造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采购。第二十条所属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在特种设备采购合同中,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特殊技术要求文件。进口特种设备随附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 24 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负责产品驻厂监造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对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驻厂监造任务。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物资采

11、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采购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及随机文件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在采购进口特种设备时应当提前向特种设备进口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进口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检验合格。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我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应当取得许可。特种设备的进出口检验,应当遵守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大件特种设备运输时,所属企业应当根据其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勘查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制订运输组织方案,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第三节生产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

12、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许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作业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二十六条所属企业锅炉、气瓶、氧舱和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所属企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应当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第二十七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参与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审查。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

13、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工程服务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和违规分包。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到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审批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环境,对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所属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

14、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经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财务部门方可结算。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提出,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四节 经营第三十四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销售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

15、关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随机附件和随机文件齐全,并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第三十五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第三十六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在出租期间应当承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或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要求。第五节使用第三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

16、登记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三十八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进行定期检验。锅炉清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检验。第三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承担本单位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四十条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第四十一条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

17、梯、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注册登记、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定期检验、改造、修理、停用报废、安全技术档案、教育培训、安全资金投入、事故报告与处理等。第四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操作工艺参数(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二)特种设备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三)特种设备运行中应

18、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四)特种设备停用及日常维护保养方法。第四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四十五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19、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四十六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及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次生事故。第四十八条所属企业下属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取得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

20、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第四十九条所属企业下属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租用取得许可生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租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所属企业下属气瓶使用单位应当租用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运输、储存气瓶。第五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符合有关规定,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警示标识齐全,现场特种设备与管理台账应当一致,并及时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1、、检验检测、停用报废等信息录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第六节 停用、报废与处置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长期停用或者重新启用、移装、过户、改变使用条件、报废,使用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停用后,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长期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在卸载后,切断动力,隔断物料,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予以报废并注销。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22、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第五十四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使用功能。报废的特种设备严禁转让、使用。第七节 检验第五十五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年度检验计划,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向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条件。空气呼吸器使用单位应当对空气呼吸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技术检测;空气呼吸器气瓶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提前检验,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应当进行检验。第五十六条所属企业设置

23、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配齐检验设备和人员,依照核准的检验范围和有关国家标准开展检验工作,对检验结果、鉴定结论负责。第五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优先选用集团公司内部检验机构承担特种设备检验、安全附件校验任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能力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允许其开展检验、校验工作,并对其检验过程进行监督。第五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对检验发现影响安全运行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第五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六十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

24、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对检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四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特种设备采购、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六十二条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特种设备管理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自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十三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特种设备管理,主要包括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25、及人员设置、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情况、设备维修保养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三)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六十四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审查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

26、格、安全生产(HSE)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检查特种设备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设计与计划变更等情况;(四)检查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六十五条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安全附件校验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检验检测、校验人员持证情

27、况;(二)安全技术规范、现场管理规定等执行情况;(三)作业许可办理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四)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发现特种设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并立即向所在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第六十七条特种设备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

28、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第六十八条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特别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二)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

29、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三)较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四)一般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

30、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第六十九条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四)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但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五)

31、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第七十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第七十一条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与奖惩第七十二条集团公司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依据。第七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对下属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七十四条所属企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造

32、成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七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对于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加热炉、电脱水器、灰罐、常压锅炉等设备,以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在场(厂)内运行的机动车辆,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管理部门,以及建档、检验、培训、检查等日常管理要求。第七十七条*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及保护,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3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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