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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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的产生与发展英国于2001年4月6日正式开始实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是全球第一部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统一立法,这一立法是英国政府对企业组织法律制度进行重大变革的产物,而英国最初引入有限责任合伙的规定则仅仅是为了满足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师限制法律责任的要求。长期以来,英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方式有两种:个人独立执业或合伙执业。早期的会计师行毅然采取合伙的方式,而排除以公司的方式进行运作,正是由于自愿付出承担无限责任的代价,所以会计师在公众面前一度树立起权威而公正的专业人士的形象。而这一自愿选择“普通合伙”的运作方式也逐渐在会计师执业的道德守则中被确定下来,会计师合伙执业也成了法

2、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针对会计职业的法律诉讼频繁爆发,动摇了会计师们对普通合伙的信念,会计师们开始了限制合伙人过大责任风险的努力,不断要求改变合伙法中的无限连带责任规则,但遭到英国政府法律委员会的拒绝。面对英国政府的拒绝,会计师们选择了英属殖民地泽西岛作为其进行改革的试验田。1996年9月,在普华、安永等会计师行的积极推动下,泽西岛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但只适用于专业人士,它将有限责任合伙规定为,“有限责任合伙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不论是合同债务还是侵权债务);合伙人仅对直接由其行为引起的债务承担责任。”16同时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这部法律里面也做出了相

3、关的规定。英国政府对于专业人士大量外流的预期大感恐慌,不得已于1997年2月公布了名为有限责任合伙:面对专业人士的新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咨询文件指出,“引进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目的,是在英国建立有竞争力的、反映实际需要的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提高英国专业人士的竞争力,立法草案旨在为专业人士提供一个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同时保留合伙制度的价值。”17这一法案的提出使陷入诉讼困境的专业合伙组织欢欣鼓舞,而一些法律人士则表示了反对意见。这些法律人士认为:有限责任合伙作为对公司、合伙等传统商业组织形式的重大突破,是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应将制定有限责任

4、合伙法的过程,视为改革商业组织法律制度的最佳契机,将其作为一种独立于公司、合伙之外的应用广泛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而不能仅仅将其定位于只适合专业人士采用的组织形式。而且,对于专业人士也无法给出一个准确的界定。但是,英国政府只是试图采取措施安抚专业人士,满足他们对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的渴望,这些完全不同的立法动机最终导致了政府颁布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草案所采纳的规则更多地反映了专业人士的需要,而忽略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对一般中小企业所具有的适用意义。这一草案经过了三年的咨询与论证,最终在2000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

5、组织形式,即不仅为专业人士所采用,一般性的商业活动也可以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执业。2000年底,英国政府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法的授权,对有限责合伙适用1985年和1989年公司法1986年破产清算法以及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丧失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问题作出说明,编纂成一本冗长的有限责任合伙法令汇编。这使原来只是一个架子的法律文本变得可以操作了。183.美英两国法律中有限责任合伙的区别从有限责任合伙在美英两国的发展可以看出美英两国的有限责任伙存在很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法律地位和适用对象的不同这两个方面首先,美英两国有限责任合伙的法律地位不同。美国法认为有限任合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实体,仍然属于合伙,

6、只是合伙的一种形式,区别于自然人和法人。英国则在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明确了限责任合伙是独立于公司、合伙之外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一独立的法人,与合伙成员具有不同的法律人格。“从英国有限责任合法以及相关配套规则的条款看,有限责任合伙兼有普通合伙、公司部分特征,俨然一个法律上的混血儿。”19其次,在适用对象上有不同之处。美国各个州本身对有限责任合的适用范围就有一些差异,纽约州、加利福尼亚州、内华达州、俄勒州都规定有限责任合伙仅仅适用于专业服务业中,但是以特拉华州为表的一些州也倾向于将有限责任合伙适用于所有的商业领域。20有限责任合伙在英国设立的初衷是专业组织的合伙人为了减少来自其他合伙人侵权

7、行为而导致的民事赔偿,限制法律责任,仅适用于大规模的专业组织(主要是会计师行)。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一种面向普通中小工商业人士的组织形式,即不仅为专业人士所采用,也适用于一般性的商业活动。但是,在英属泽西岛,有限责任合伙法仍然遵循着有限责任合伙仅适用于会计、法律等专业领域原则。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对象各国规定并不一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对象进行限制,但是各州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本州的合伙法则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以纽约州为代表的合伙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适用于专业人士;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合伙法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对

8、象则没有限制。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对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对象同样没有限制,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则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只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一、 有限责任合伙的产生与发展有限合伙最早出现于 90年代美国德克萨斯州。 80 年代房地产和能源价格崩溃导致全国性的银行和储贷协会倒闭。由于这些金融机构本身的资产不足以弥补其造成的巨大亏空, 债权人转而起诉为这些金融机构进行审计和提供法律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 以寻求补偿。起诉的对象不仅包括做出不当执业行为的合伙人本人, 还包括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 因为根据合伙法的基本原则, 后者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但这些事务所的规模通常都非常庞大,拥有以百计的合伙人,“一个合伙所中的会计师出具了有瑕疵的专业报告,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后, 责任后果最终也会落到充当合伙人的会计师身上” 。德克萨斯州的律师和会计师一时间人人自危。在此背景下, 德克萨斯州在 1991年制定了第一部 有限责任合伙法,规定普通合伙通过向州务卿提交由拥有多数权益的合伙人同意的申请而自愿选择成为有限责任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 疏忽、 缺乏能力的或者渎职的行为, 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 不承担个人责任”。到 1998 年初, 美国除佛蒙特州, 均颁布了 有限责任合伙法

10、。在英国, 1996年9月, 由于普华、安永等会计师事务所的积极推动, 著名的国际避税地泽西岛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许可英国的专业人士在泽西岛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为此,英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纷纷表示要到泽西岛注册。专业人士大量外流的趋势引起英国政府的恐慌。英国政府意识到,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继 1990 年在美国出现后, 己经敲开了英国的大门。为挽回将要遭受的损失, 英国政府开始筹备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 并最终于2001年4月 6 日 11式开始实施 有限责任合伙法 , 允许会计师、 律师等专业机构以有限责任合伙的方式存在。有限责任合伙在西方国家如今被广泛适用于大规模的

11、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 国际几大会计事务所(安永、 德勤、 普华永道、 毕马威)都采用有限责任合伙的企业形式。美国 国家律师杂志 2003 年全美最大 50家律师事务所排名, 有 43 家为有限责任合伙, 占 86%。有限责任合伙结合了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 合理限制了专业人士的法律责任, 从而越来越受到律师、 会计师、 医师等合伙企业组织的青睐。21(一)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有限责任合伙的关键在于合伙人如何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对因其他合伙人的不当执业行为所引起的合伙债务,只以其在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必承担无限责任;同时

12、,因不当执业行为引起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则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1.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根据传统的合伙法理论,合伙人是合伙的代理人,这就导致了每个合伙人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同时,合伙的雇员或代理人在履行职务时的行为同样被视为合伙的行为,他们的这些行为所引起的后果也要由合伙人承担,而这些人行为的后果,尤其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后果往往难以预见和预防,这种巨大的风险往往为一般的合伙人所难以承受。如何使合伙人免于承担这类无法预见的无限责任,成为合伙人尤其是专业人士极为关注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示范LLP法规定:“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为是22一个合伙人而对在合伙注册成为LLP后产生、

13、设定或接受的对合伙的或可以归结为合伙的债务或义务,不管属于侵权、契约或其他性质,直接地或间接地以补偿、分摊、契约补偿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39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即使每个合伙人仍然是有限责任合伙的代理人,有限责任合伙人须对有限责任合伙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仅以其在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利益为限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对合伙人因其他合伙人的不当执业行为而引起的合伙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这个问题的重大突破。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有限责任合伙在发生合伙债务的情况下,以有限责任合伙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合伙人以自己在合伙中的利益为限对合伙

14、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合伙债务是因某个合伙人的不当执业行为所引起的,那么该合伙人须以个人财产对该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其他无过错的合伙人则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有限责任”,“并不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合伙人在其投资额之外,不再以个人的财产为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不以其在企业投资外的个人财产承担替代责任,代人受过。至于合伙人自己的或其控制下的人的渎职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仍然要承担个人责任。”402.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的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对于因其自身的不当执业行为所造成的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仍然要承担个人责任。此处仍以美国

15、法中的规定为例,从各州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规定看,以下三种情况,合伙人需要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责任):(1)因合伙人本身的过错行为引起的对他人的债务或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该合伙人就必须对此承担个人责任;(2)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的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23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或不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加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承担个人责任;(3)对于合伙在一般商业环境下发生的、法律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未能偿还贷款,交付租金或履行其他契约义务等,合伙人依照传统合伙法的规则应当承担个人责任。41与美国对有限责

16、任合伙的规定相比,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则规定:“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只要正当的执业,尽了足够的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违反其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只要在执业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给有限责任合伙造成了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也不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应当同样对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3.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根据传统的合伙法理论,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可

17、以分为侵权之债与契约之债,那么合伙人对哪些种类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呢?因为,在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2000把合伙人在这一新的组织形式下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留给普通法去解决。这与美国的统一合伙法对有限责任合伙中的合伙人责任的细致规定形成强烈的反差。42所以,下文将主要以美国法中有限责任合伙的有限责任保护范围为主要考察对象进行阐述。在美国,有限责任合伙对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保护从部分保护发展到完全保护,即从区分侵权债务与契约债务到不再对二者进行区分,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以德克萨斯州的立法为代表,实行部分保护原则。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渎职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合伙人须

18、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其他责任、债务与义务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在第二阶段,以特拉华州为代表,实行全面保护原则。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不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责任分摊、契约补偿或其他方式,对其他合伙人、合伙雇员、合伙代表的行为引起的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责任与义务承担责任,不管上述债务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在第三阶段,有限责任合伙的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在美国的数个州,有限责任合伙法排除了合伙人对所有的有限责任合伙债务承担转承责任,包括经营中发生的诸如租金、日常开支等债务。现在,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不再区分契约债务和侵权债务,对所有的债权实行全面保护,扩大了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按照美国各州合伙法对有限

19、责任合伙责任范围的规定,以合伙人是否承担个人的无限责任为标准,可以将有限责任合伙可能出现的债务做如下分类:第一,合伙人的过失、不当执业、渎职、错误和不作为等过错行为产生的债务;第二,受合伙人直接监督和控制的雇员的过失、不当执业、渎职、错误和不作为等过错行为产生的债务;第三,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第四,合伙企业的过错产生的债务;第五,合伙雇员的过错行为且无合伙人对其承担直接监督和控制职责的。我国2006年通过了新合伙企业法,其中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20、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我国合伙法将合伙的债务分为两类执业活动中的债务和合伙日常经营债务,并以此为依据界定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本文比较支持我国合伙法的这种划分模式。(三)揭开有限责任的面纱我国新公司法承认了揭开有限责任面纱的制度,因此有限责任合伙也具备了建立“揭开有限责任面纱”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理论基础,如当替代性的赔偿资源不足法定标准时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外,鉴于人们长期认为律师事务所是普通合伙,如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或合伙人的行为使第三人未能认识到该事务所是一个有限责任合伙,并据

21、此认识而与事务所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则该有限责任合伙不得在此后主张其有限责任的形式而使合伙人免于承担个人责任。2立法过程从立法的过程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了与美国德克萨斯州的TBLF相类似的作用,以至于在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中没有提到律师事务所使用此制度。32中国的立法过程似乎没有德州当时立法时的曲折和激烈争论,这也许与中国长期以来遵循的部门立法传统有关。立法理由基本提炼了先前学者们所列举的内容,其着眼于WTO框架下国际竞争的需要、中国引进该制度的合理性或必要性等等33从公布的有关资料看,立法参考的主要是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的有关制度。34与美国不同的是,我国在立法草案中对合伙人的有限

22、责任保护限定在较小的范围,仅限于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35立法者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担心不言而喻。但这种略显粗糙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为相关制度的适用设置了障碍,后面会对此作进一步讨论。三、有限责任合伙中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基本内涵及界限(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合伙人承担个人责任包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的承担范围就是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的范围,在这方面德克萨斯州是其典型代表,规定的较为具体。该法规定,合伙人在合伙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后,对处于该合伙人监督和控制之下的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代表人在从事合伙业务过程中因错误

23、、不作为、过失、未授权及读职造成的合伙的债务和义务,不承担个人责任,”2:(一)直接参与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代表人的错误、不作为、过失、未授权及读职的特定行为;或(二)在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代表人的错误、不作为、过失、未授权及读职行为发生时未注意或知道,且未采取合理的方法防止或纠正该错误、不作为、过失、未授权及读职行为。以上对合伙人个人责任的规定不影响:(一)合伙人对本条规定的承担个人责任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按份责任;以及(二)合伙人承担在合伙财产之外偿付合伙债务和义务的责任;或针对合伙的诉讼中送达传票或执行其他民事程序的方式。这里的“代表人”包括注册有限责任合伙的代理人、雇员、

24、职员。从德克萨斯州的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合伙在承担责任方面的主次之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为主,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要承担无限责任,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承担有限责任,在法律的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1、合伙人自身的错误行为以及直接监督管理的人的错误行为。这种错误行为包括过失,疏忽、读职、等不当行为,和有限责任的保护范围是相一致的,在自身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也就丧失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因为要承担无限责任,这里包括上述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合同之债等债务。这里也要指出,不仅仅是自身的行为,对于自己直接领导的,直接监督管理的人,发生的错误行为都应承担无限责任,这里包括,代理

25、人、被监督者、直接管理者,对于这些人员发生的错误行为,直接领导、监督、管理的人对于他们发生的错误行为没有注意,或者是发现之后没有及时的加以制止,或者监管不当等情况的发生,都应该承担无限责任。2、部分合同行为。在成立合伙之时,或者是合伙成立之后都面临很多合同之债,不如,办公的场地的租金,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必要费用的开支,这都是合伙协议应该解决的问题,也是企业经营的必备,因此这部分应是合伙人共同承担,也就是承担无限责任。3、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合伙本身就是一个很强的意思自治的组织,没有普通商事公司的要求严格,本身属于较为自由,因此在合伙协议中,合伙人本身可以约定放弃合伙协议中的有限责任保护。(二)

26、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有限责任的保护的范围问题,要根据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行为结果等几个方面来确定,有限责任合伙最根本的问题就是确定有限责任的范围,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有限责任的构成:1、主体上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自身的行为,一种是在其直接监督控制下的行为主体。自身行为引起的责任问题前面已经有过论述,这里不在赘述。合伙人直接监督控制下的行为主体,包括雇员、代理人等,当然在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中还有关于代表人的表述,显然这和我们通常理解意义上的代表人概念应是不同的,我们说讲的代表人主要是合伙组织共同选出的代表,他所作行为都是合伙人全体意志的体现,行为也是代表合伙企业,责任承担应是合伙企业,不能是

27、自身的行为,因此这里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可以代表控制者本人的行为。2、主观过错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过错又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可以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在侵权责任法上对主观过错要求较为严格,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故意没有必要讨论,显然是不受保护的。过失中的重大过失,是不受有限责任保护的,但对于一般过失仍不属于其范围,因为企业的经营本身就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风险,一些基本的风险我们是无法规避的,因此这里排除的范围就是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仍是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3、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是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之后,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主观意识状态导致的不

28、当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具体有美国各州立法所列举的错误、不作为、疏忽、未授权和读职等。显然这种列举有些凌乱,例如,其中错误和读职虽均属积极的作为,但应当对错误作进一步的区分。合伙人对之享有有限责任保护的错误应当仅限于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下的错误,因客观因素引起的错误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分担,如只要求行为人单独承担个人责任有失公平。疏忽实际上是因重大过失导致的不当行为。4、债务范围,从美国的有限责任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从一个部分保护到全面保护的阶段,全面保护的阶段债的种类就囊括了很多,侵权之债是最典型的,还有合同之债,违约之债,以及其他债务,在行为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29、的情况下产生的侵权之债外,还包括了以往被忽视的合同,违约等债务,在主观状态中有作为和不作为,表面看上不作为似乎不应列在其中,但是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中我们可以看出,不作为其实就是重大过失行为,也是一种读职行为,这在美国的州立法中都有体现。对于以上行为引起的后果行为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关于合伙责任的承担方面,我们以美国为例,在传统的美国合伙法制度下,“穷尽合伙财产”规则是合伙承担责任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个制度在理论也源于合伙制度的理论基础,合伙即在承担责任问题上要求以合伙的财产为基础,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合伙人个人要求承担责任,必须先穷尽合伙企业的财产,之后才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个制度最初适用

30、于合同之债,范围比较的窄,在美国1914年的统一合伙法中规定;侵权之债是可以直接向合伙人个人要求承担的,因此这部分责任其实是可分的,没有必要穷尽合伙企业的财产了。契约之债是合伙企业的共同债务,要求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也没必要先穷尽合伙企业的财产了。在1997的统一合伙法对此作了修订,该法规定除特殊情况下,“无论是合伙的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还是其他债务,都应该首先穷尽合伙财产的规则”。3该法的规定在实施的过程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出现了一些情况,以上的各项债务有债权人是可以起诉合伙人的,但是作为合伙人如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则可以列为被告,但是合伙人是不承担责任的。那么只有在合伙人自身的过错、过失、

31、读职、以及自己监督和控制或者是直接监管下的人的过错行为,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这时候如果债务人起诉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情况下,就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还有当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合伙人:1、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企业的债务的;2、合伙企业面临破或者已经破产的情况;3、合伙人自身同意债权人可以不必穷尽合伙企业财产;4、法院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当合伙的财产明显不足以去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情况下,这时候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合伙人,没有必要再穷尽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前提了,比如在美国的一些地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很充,而企业的财产已经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也是为了提高诉讼的,充分维护债权

32、人的权益。5、合伙企业的意思自治原则,充分体现合伙协议的重要性,即合伙人约定放弃穷尽合伙企业财产而直接以自己的财产作为债务清偿的标的。划分有限责任合伙的时间,以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的成立来看,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是从普通合伙而来,因此成立有限责任合伙,首先应在普通合伙的基础之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以共有人的身份、以营利为目的的共同经营一个企业”,在登记注册成立普通合伙后,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合伙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但是无论是什么情况,都有一个有限合伙责任的区分点,是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伙,那么合伙责任的就是在有限责任合伙成立的时候,如果是在普通合伙成立的基础之上,后登记注册为有限

33、责任合伙,那么责任如何承担,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普通合伙转换为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对转换之前普通合伙的债务仍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合伙的转换过程较为复杂,要有一个表决的程序,也就是要经过合伙人的批准才可以,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日常合伙事务之外的其他合伙事宜,以及对合伙协议之修改,须经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这个过程是从完全的无限责任变为有限责任的过程,因此全体合伙人都应该很慎重,也就是要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如果州的法律在表决问题上没有规定,那么可以根据合伙协议的规定来行使,如果协议中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全体一致的原则就失去效用,普通

34、合伙就可以注册成为有限责任合伙。从外部上来看,有限责任合伙申请的程序也很复杂,普通合伙提交了资格申请后经过审查有可能被驳回,即使通过审核也要经过很长时间,在这个期间合伙企业同时会发生很多的债务,这时候的债务是适用普通合伙还是适用有限责任合伙也难以分清,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合伙成立的情形是分两种,那么关于责任的界定也就有两种情况的出现,假如合伙的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的,那么就是合伙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不承担个人责任,然而在普通合伙转变成有限责任合伙的情形有一个过程,最大的障碍就是申请过程的漫长和复杂,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债务,主要是合伙成立后签订了一份合同,之后却登记为有限责任合伙,

35、而合同的违约就发生在普通合伙转变成有限责任合伙的过程中,这时候就涉及合同责任承担的问题,如果让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显然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不能让合伙人通过申请这样的途径来转换自己的责任,逃避法律的,债权人的利益很难得到实现,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会导致债权人对于合伙组织的信赖程度大大降低,难以维护市场的平衡稳定的机制。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债权人相信其责任承担是无限责任,而发生违约时合伙却改成了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情况下就是以合同成立时为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另外的情况就是,一个有限责任合伙签订了一份合同,之后申请转变为普通合伙,合同的违约就发生在有限责任合伙转变成普通合伙的过程之中,这时候的责任承担应

36、该也是在合同成立的时候,合伙人之间有一个预期的保障,不可能让合伙人处于一个不确定何时都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境地。通过这两种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划分责任的界限应是以合同成立的时候为标准来界定,无论是对于债权人还是对于合伙人都是公平的,因为合同本身都是期待存在,不能对未知的事情时刻接受着对自己不利的责任。这是有限责任保护的一个界限,当然合同本身就是一个意思自治的过程,因此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约定的,如果合伙人或者债权人放弃了这种保护,那么就根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了。以上是对合同的债进行分析,另外一种就是侵权的情况,这相对就简单一些,因为合同本身有一个过程,成立之时和违约不可能同时发生,所以也要进

37、行区分,但是对于侵权来讲,侵权行为和结果基本都是同时发生,普通合伙转变成有限责任合伙后发生了侵权行为,当然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如果是转变之前发生则仍然承担无限责任,侵权人才不会因此逃避法律的追究。当然侵权行为和结果也有分开的情况,如果侵权发生时是普通合伙,而损害是在注册成为有限责任之后发生的,那么这种情况侵权人也应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以损害结果发生为依据的情况,那就会导致侵权人因此而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也成为其躲避无限责任的方式,不利于保受害人,更不利于合伙企业的发展,使合伙企业没有一个稳定的结构,受害人的损害结果的发生要经历多久是很难确定的,或者几个月,几年的时间,因此不能给合伙人有逃避责任的

38、空间,以侵权行为的发生作为时间点来界定责任的承担。3.2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突破3.2.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传统理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诞生于美国的判例,英美法系国家将其称为“刺破法人面纱”(PierelngtheCorporateVeil),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之(Dssregardofeorporatepersonality)。我国延袭的是大陆法系说法,即公司法人格否认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

39、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在涵义是指在公司、股东第三人交融的法律关系中,对于股东以公司之名义行利己之行为,责任将不再囿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责任有限的范畴,股东的不当行为侵害债权人或社会利益,直接由股东承担责任。根据现在的通说,一般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有四个:1、公司己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2、股东滥用有限责任;3、公司侵犯了债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4、公司法人格否认只是个案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际上具有弥补有限责任带来的弊端的作用,因此当有限责任合伙将“有限责任”引入合伙制度中,将不可避免

40、面临如何解决“有限责任”与生俱来的制度上的缺陷的问题。而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由于其特殊的程式设计,其已经将“揭开法人面纱”制度演变成“揭开有限责任面纱”。3.2.2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突破英美对于有限责任合伙立法模式上的差异,体现了现存的两种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不同价值取向。美国由于除了有限责任合伙外,还有诸如S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诸多企业形式供市场选择,所以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美国的明达苏尼州的立法将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有限责任合伙的债务,包括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排除在外的,合伙人直接控制的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这样有限责任合伙的有限责任实质上已经与一般

41、公司的有限责任没有区别了。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更加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法人地位,由于合伙人实际上己经隐身在“有限责任合伙”这一法律主体背后,本身不再是法律上的主体,因此他们与公司的出资人地位类似,称为“成员”而不是合伙人。由此有限责任合伙人的特殊身份势必会引起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即导致法官“揭开有限责任合伙的面纱。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产生,使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得到了突破,有限责任合伙人集所有者与经营者于一身的特殊身份,使这一制度对于有限责任合伙的适用具有特殊的意义。当有限责任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而债权人既无法追究合伙人个人责任又无法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有效赔偿时,就只有通过揭开面纱追究合伙

42、人的个人责任以平衡债权人的利益。但由于有限责任合伙的特殊性,“揭开面纱”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有适当的调整。“首先,投资不足对有限责任合伙与对公司的要求的标准不同。只要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没有准备足够的措施应付读职行为引起的赔偿,即使没有做出误导性行为的或欺骗性的转移资金也可能被视为投资不足。其次,在不遵守法定程式方面,有限责任合伙与一般公司大概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债权人很难以一个有限责任合伙的经营很不规范而主张他不是有限责任合伙而属于其他种类的企业。第三,根据许多法律,有限责任合伙只适用于侵权案件。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决定揭开帷幕的理由可能不存在,即债权人不可能在企业的性质或其资本问题上被误导。,4

43、21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两种责任形态(一)特殊普通合伙中的纵向责任从责任配置的依据来考察,可以发现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所承担的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呈现纵向、分层、递进分配的轨迹。第一层次,是合伙企业法就合伙人分别承担有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只作原则性的规定。这里,谁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并不明确。第二层次,由合伙协议将合伙人之间的两种责任具体转化为协议的条款,法律允许合伙协议缩小有限责任的范围,或者排除某种类型债务的有限责任。这时,两种责任仍然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合伙人。第三层次,合伙在与债权人、客户的协议中,可以明确排除有限责任的范围,甚至可以由合伙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这样会使两种责任范围和

44、边界进一步明晰化,如果合伙人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就会使责任特定化。第四层次,通过执业合伙人的执业行为,最终区分、落实合伙人中谁承担有限责任,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第一个层次过渡到第四个层次,是一个从一般到具体,从不确定到确定,逐级明晰化的过程。(二)特殊普通合伙中的横向责任责任的横向配置是指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的分配过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横向配置的依据或标准有两个:执行合伙事务与主观过错。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但是并非充分条件。这使关于业务执行的方式与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密切关联。区分合伙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将成为

45、落实合伙人责任性质的关键。参照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我国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业务的方式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准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业务执行的方式。9

46、合伙企业法第三节,“合伙事务执行”规定了三种方式:(1)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10;(2)委任执行合伙事务11;(3)聘任执行合伙事务。12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是指每个合伙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全体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就单个合伙人执行某项合伙事务来看,执业合伙人可能因自身的过错对执业引发的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其他非执业合伙人不承担直接责任。如果将每一个合伙人在一定期间的一系列执业活动联系起来观察,就会表现出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人之间交替、互换的现象

47、。在委任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事务执行人对其故意或严重过失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则仅承担有限责任。在聘任执行合伙事务中,由受聘任人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但是保留对受聘事务执行人的监管权。受聘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性质上属于合伙企业的雇员,合伙的雇员在履行合伙职务时引起的合伙债务,如何分配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并没有明示这种情形,从该条的意图推测似乎应当归入其所规定的“合伙的其他债务”。如果是这样,那么,全体合伙人对此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合伙事务执行方式与专业服务事务所往往是由专业人员作为合伙人组建,以其专长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运行模式,似乎不大匹配

48、。13由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为专业人员从事业务活动所专门设计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专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与其组织特征不符。一般来说,专业合伙企业不会选择这种事务执行方式。然而,无论如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有雇员辅助业务是不可避免的。美国特拉华州的法律规定,一个无辜的合伙人对雇员的不当行为不负责任。2(P277)而得克萨斯的法律却规定,如是合伙人知道或接到了另一个合伙人或其他合伙代表人可能有损害行为,并能采取行动防止损害行为发生,却未采取适当的行动防止其发生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合伙人的代表人应当包括合伙的代理人、雇员和仆役。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或者数个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

49、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见,契约债务不属于有限责任保护的范围。因为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14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纽约州的立法在有限责任方面保护最广泛,因为它把有限责任适用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债务,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三)特殊普通合伙中两种责任各自的范围1、合伙人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从美国各州的立法来看,引起有过错的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情形大致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合伙人本身的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的错误、不作为、疏忽、不合格的行为和渎

50、职行为;(2)合伙人直接监控之下的雇员不当行为,包括合伙人参与了雇员的不当行为,或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的行为;(3)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雇员的行为,当其发生时已经得到了通知而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制止,以致产生债务;(4)合伙协议或者合伙与债权人、客户订立的协议中,明确排除在有限责任保护之外的行为。相比之下,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规定的相对粗略,其范围包括:(1)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

51、)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合伙人有限责任的范围这主要有两个方面:(1)没有执业又无任何过错的合伙人,对合伙事务执行人因过错引起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中不存在过错的合伙人,对共同执行事务中其他执行人的过错行为形成债务,也只承担有限责任。3、责任财产的范围有限合伙人仅

52、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额,包括保险及执业风险基金中应占的份额承担责任,其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实行分离,从而阻断债权人对其进行直索责任的追究;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清偿,包括以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予以清偿,这是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的责任财产;其次,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再以有过错的执业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按照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作为第二顺序补充清偿的责任财产。第二章适用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执业活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特殊普通合伙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

53、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的“执业活动”具体如何理解?合伙人对受其监督的人是否承担责任?表见合伙人执业如何承担责任?这些都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并没有进行详细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这就给了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逃避和转嫁责任的空间。本章将区分合伙人的执行行为和监管行为,具体细化各种执业活动,包括合伙人执业、雇员等非合伙人执业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讨论执业活动的特殊情形。2.1执业行为与监管行为的区分合伙人的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执业活动,即合伙人按照委托协议约定以获取服务报酬

54、为条件而执行和实施合伙业务的行为。例如,作为合伙人的会计师按照协议为委托人进行审计的行为,以及作为合伙人的律师按照协议为委托人办理律师业务的行为等。另一类是非执业活动,是指合伙人以维持合伙组织存续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对于执业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以及非执业行为造成的合伙债务,合伙人之间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示范规则规定了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在规则5.1“合伙人、管理人、和监督律师(Supervisory Lawyer)的职责”中规定:“对其他律师有着直接监督权的律师应当尽合理努力,以确保其他律师遵守职业行为示范规则。”同时规定,“在下列情况下,

55、律师对其他律师违反职业行为示范规则的行为负有责任:(1)该律师命令其他律师实施有关行为,或者该律师知道有关具体行为而批准了该行为;(2)该律师是其他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有相对管理权限,或者对其他律师拥有直接的监督权,并且在该行为后果能够避免或者减轻之时知道了该行为,但是没有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美国德克萨斯州修订后的合伙法规定,合伙人对不受其监督、控制的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代表人在执业活动中的错误、不作为、过失、不适格以及渎职造成的合伙债务和责任,不负个人责任,除非他直接参与了该行为,或者在知道该行为时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发生从美国的相关立法可以总结出,在执业活动中有过错的合伙人

56、要对下列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1)合伙人对因自己的过错执业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受合伙人监管的人因不当行为引起的合伙债务,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3)合伙人参与了不受其监管控制的人的不当行为,或者该合伙人明知该不当行为而未采取适当措施,该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其中“执业活动”所包括的具体情形,通过比较借鉴美国的立法,本文认为,“执业活动”应分为执业行为和监管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监管职责)这两大类。2.2执业活动中合伙人责任的认定

57、2.2.1合伙人执业行为的责任认定目前我国的相关立法没有对合伙人的执业行为作出具体解释,合伙人执业行为的具体范围难以界定,但可以参考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进行理解。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例,合伙人执业行为的范围,可参照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的“律师可以从事的业务”来进行确定,在合伙人实施这些执业行为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债务,其他合伙人可只承担有限责任;在合伙人实施非执业行为时,例如,合伙人为合伙承租经营场所而签订租赁合同的行为为合伙融资而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等,即便合伙人因过错导致了合伙财产的损失,也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得主张有限责任保护。2.2

58、.2合伙人监管行为的责任认定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监督职责的合伙人是否要与受其监督的有过错的合伙成员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呢?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59、任。”从文字解释的角度来看,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只规定了合伙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对此承担有限责任。受合伙人监督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实施了过错行为,如果该人是合伙人,须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该人不是合伙人,从第五十七条的字面含义看,就属于“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显然会加重无辜合伙人的责任,不符合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立法目的。因此,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应作扩大解释,合伙人的过错行为不仅是指他本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合伙人监督和管理的人,即便不是合伙人,如果实施了过错行为造成合伙债务的,也应当视为该合伙人的过错,由负有监管职责的合伙

60、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普通合伙中,每个合伙人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之间在经济上有动力进行相互监督,进而客观上控制了合伙组织的风险。合伙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也有助于加强合伙组织内部的协作,促进合伙组织整体效率的提升。但是,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后,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的经济动因将被打破。合伙人为了避免因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承担连带责任,将会不再愿意监督、帮助其他合伙人,形成人人自扫门前雪的状况,这不仅削弱了合伙组织的人合性,造成合伙内部监管机制的丧失,还会使得合伙人之间独立分化,合伙无法作为一个组织运转,无法进行有效的分工合作,不利于合伙组织的整体发展。而缺乏执

61、业经验、最易因过错产生赔偿责任的新合伙人将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指导,最终造成服务质量降低,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合伙人的监管行为进行界定。本文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监管行为分为以下两大类:(1)合伙人对合伙雇员等非合伙人的监管北京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律师对辅助人员的责任”规定,“合伙律师、律师有义务对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特别是要求辅助人员保守当事人的信息秘密。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实践中,很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采取以收取

62、固定费用的方式放弃管理,因此,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有必要由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登记等方式,将律师等合伙雇员强制归属于特定的合伙人进行管理和监督,划分并公示对其直接监管的合伙人,以追溯到最终的责任承担人,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样也能促使合伙人提升监管水平,有助于保证雇员的服务质量,并最终促使整个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2)合伙人之间的监管合伙人之间是否也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如果一个合伙人明知其他合伙人的执业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但不予制止,或者直接参与了其他合伙人的过错执业活动,该合伙人是否应负无限连带责任?本文认为,应综合考虑合伙人的监管义务、监管能力,具体进行分析:如果合伙人明知其他合伙

63、人实施不当的执业活动,而仍参与其中,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其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无辜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合伙人明知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而不予制止,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与执业合伙人一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无辜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没有监管义务和监管能力,并且不知道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则由过错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该不知情的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另外,从美国各州合伙法的规定来看,合伙人如果参与了合伙雇员的不当行为,或者负有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参与受其监管的雇员或其他合伙人的不当行为、渎职行为,或者明知其有不当行为而未能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时,该合伙人要

64、承担个人责任。即合伙人对于其“不负有”监管责任的人的不当行为,如果明知而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时,也无需承担责任。这种对合伙人明知情形下的放纵行为的规定较为宽松,侧重保护合伙人的利益,会对合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为合伙人对其有监管责任的人(其他合伙人或合伙雇员)的不当行为明知而不作为才承担无限责任,而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的人的不当行为,即便其明知也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于该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无需向合伙债权人承担责任。这样的规定不仅打破了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由于合伙人监管责任的范围过窄,合伙人合法地避免进行主动监管,避免主动维护合伙组织的整体利益,从而最终不利于合伙组织本身的风险防范,这样将背离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目的。因此,我国的相关制度设计应建立一种强制和激励合伙人进行监管的机制,使合伙人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和义务。本文认为,对于合伙人在明知情形下的特殊监管责任,应作如下理解:对于合伙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合伙人或合伙雇员等非合伙人的不当行为,不管该合伙人是否明知,是否主动予以制止,对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直接监管责任的合伙人如果明知其他合伙人或合伙雇员等非合伙人有不当行为而未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的,该合伙人也应当对该不当行为造成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文认为,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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