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协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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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许可协议法 篇一:中国技术协议法(1987年6月23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经过1987年6月23日中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服务,保障技术协议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维护技术市场秩序,制订本法。第二条本法适合用于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签订确实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不过,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协议除外。第三条签订技术协议,必需遵遵法律、法规,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结果的应用和推广。第四条签订技术协议,应该遵照自愿平等

2、、互利有偿和老实信用的标准。第五条技术协议的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第六条实施本单位的任务或关键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结果,是职务技术结果。职务技术结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技术结果签订技术协议。单位应该依据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结果所取得的收益,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结果的个人给奖励。非职务技术结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结果的个人,完成技术结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结果签订技术协议。就职务技术结果或非职务技术结果申请专利和被授予专利权的,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办理。完成技术结果的个人有在相关技术结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

3、技术结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七条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本系统或管辖范围内的全民全部制单位的含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结果,有权决定在指定的单位中推广使用。使用单位对该项技术结果负有保密责任。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双方协议支付使用费;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确定合理的使用费。集体全部制单位或个人的非专利技术结果,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含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使用的,由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同意后,参考上款要求办理。第八条技术协议的管理机关由国务院要求。第二章 技术协议的签订、推行、变更和解除第九条技术协议

4、的签订、变更和解除采取书面形式。篇二:范本技术许可协议书范本许可人_,是一家依据_法律组建并存续的_(许可人组织形式),注册地址_,关键营业地点_。和被许可人_,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组建并存续的_(被许可人组织形式),注册地址_,关键营业地点_。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序言a许可人是一家全球大型_产品制造商。b被许可人是中国一家_产品制造商。c被许可人期望从许可人取得许可证,而许可人愿意授予被许可人许可证,许可其制造_产品(详见附件_,以下简称产品)。d许可人同意根据相关部门法律和本协议条款的要求,向被许可人授予制造许可产品的许可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标准,经友好协商,根据

5、相关法律,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签署许可协议。双方特此协议以下:1定义和解释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协议的解释规则及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的含义见附录一。2授予许可21 许可的授予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由其本人实施、不可让和或转让给她人、不可分割的权利:(a)于中国_(省)_(市)在被许可人经同意的设施内,使用许可人的技术资料、专利权和相关工具制造被许可产品的(非独占)(独占)权利;(b)向被许可人的独占用户而且在被许可人的独占区域内销售被许可产品的独占权利,和在遵守产品供货协议、经销协议要求的前提下,在被许可人非独占区域内销售被许可产品的非独占权利。22 许可期限第21(a)条项下

6、授予的各项专利权许可的使用期自协议生效日或相关专利证书颁发或授予之日起,至下列日期截止:(a)相关专利权保护期届满;(b)许可人有权授予许可的期限届满;或(c)依据本协议相关要求,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3许可费31 入门费和分成费被许可人应该:(a)向许可人支付_美元(入门费);而且(b)在协议期限内根据下列方法向许可人支付分成费,数额为净销售额的百分之_。32 其它费用:被许可人应该就和本协议项下第三方软件的修订相关的技术资料、工具和信息的搜集、拷贝或经过其它方法进行的复制支付额外的费用。被许可人应在许可人发出相关付款通知后六十(60)日内向许可人支付上述费用。4统计和支付41 许可费支

7、付日期:许可人应在协议生效日起三十(30)日内向许可人支付入门费。42 分成费汇报:在协议期限内,每半年(截止于每十二个月6月30日或12月31日)结束后十五(15)日内,从截止于_年_月_日的分成支付期开始,许可人应大致上根据本协议附件_中要求的格式,向被许可人就上一分成支付期发出一份分成费的书面汇报(分成费汇报)。分成费汇报应由(被许可人的授权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给予确定。分成费汇报中所载数额不得因为被许可人对其买方的付款义务进行宽限、没有或不能从许可产品买方或任何其它人收取欠款而进行扣减。为确定分成费的数额,许可人会不时要求被许可人提供相关信息,对于许可人的合理请求,被许可人应给予满足。

8、43 分成费支付日期:在各分成支付期结束后六十(60)日内,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支付当期分成费汇报中所载明的分成费数额。44 电汇分成费:依据许可人向被许可人不时发出的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应将本协议项下全部应付款项以电汇方法付至许可人的银行账户。45 税收支付:除对向许可人支付的款项中应付的税项代予扣缴外,被许可人应负责缴纳本协议签署和推行过程中发生的全部税收。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款项时应从中代予扣缴相关的税务预提,并在三十(30)日之内向许可人提供相关政府机关出具的有关税务预提已经立即缴纳的纳税凭证。为帮助许可人在其本国就在中国支付的税务预提取得税收抵免或减让,被许可人应向许可人提供

9、该外国税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据。46 拖延支付利息:假如被许可人没有在本协议要求的期限内向许可人支付某一笔费用,被许可人应负担自该款项到期至该迟付款项足额支付之日的利息。相关利率(根据l1bor美元六月期贷款利率加2,逐日计算。)47 支付不能:假如被许可人没有在相关到期日或之前支付(而且在到期以后依然没有支付)分成费的任何部分或其它到期款项,许可人则没有义务向被许可人提交任何其它技术资料、技术改善或工具,或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或培训。48 保留销售纪录:被许可人应就被许可产品的销售情况进行清楚正确的统计。许可人有权自付费用对和分成费计算相关的全部统计进行审计。许可人的该项审计应在被许可人的正常

10、营业时间进行,每日历(季度)(年度)不超出(一)次,而且应最少提前两(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假如经过审计发觉任何分成支付期内的分成费计算有误,应对该期分成费进行对应的调整。假如经过审计发觉在该分成支付期内有到期应付的其它款项,被许可人应在三十(30)日内向许可人支付。假如经过审计发觉被许可人支付的款项超出当期应付的分成费,许可人应在三十(30)日内将超出部分退还给被许可人。5软件和固件:51 操作软件许可:许可人特此授予被许可人使用操作软件的非排她性的权利,不过只能用于被许可产品且须遵守第54条的要求。许可人及其每一份第三方软件的各提供商(各第三方软件提供商)保留被许可产品中所使用的操

11、作软件的全部权利。许可人特此授权被许可人大致上依据附件_所列格式制作的书面协议(软件分许可)的要求向被许可产品的买方授予使用操作软件的分许可。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被许可人不得拥有或向被许可产品的买方或其它任何人许可或试图许可操作软件中或和之相关的任何权利。52 软件分许可:被许可人应对各软件分许可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各买方分被许可人遵守相关要求。假如买方分被许可人违反了软件分许可的要求,被许可人应立刻书面通知许可人(或其指定关联机构)并采取许可人不时要求采取的全部方法帮助许可人(或指定关联机构)行使作为分许可人的权利并采取救助方法,或由许可人行使相关权利和采取救助方法。53 固件权利:对

12、于固件,被许可人应依据相关法律和审慎的程序在该固件上表明版权标识和或其它标志,通知被许可产品的买方及其它任何人,严格严禁对固件的复制、分拆或其它类似行为,和许可人对该固件享受专有权等。54 被许可人自用产品:假如被许可人将协议产品或被许可产品用于自用,包含进行本协议许可或许可人另外书面同意的测试、培训或展示活动,被许可人在使用相关操作软件时,必需如同被许可产品的买方分被许可人一样遵守分许可协议的要求。篇三:中国技术协议法实施条例中国技术协议法实施条例(年月日国务院同意)(年月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四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国技术协议法(以下简称技术协议法)第五十四条的要求,制订

13、本条例。第二条 技术协议法第二条所称的法人,是指机关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该条所称的公民,是指含有中国国籍的人。法人的联营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能够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技术协议。第三条 技术协议法所称的技术结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善等技术方案。第四条 技术协议法第六条所称的实施本单位的任务是指:(一)在职人员负担本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推行本岗位的职责;(二)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负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推行原岗位的职责。技术协议法第六条所称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

14、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不过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根据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调动工作的人员既实施了原单位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结果,由其原单位和所在单位合理分享。第五条 技术协议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结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所取得的使用、转让非专利技术结果的权利。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标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结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经过技术协议向她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结果的权利。第六条 技术协议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的非专利技术包含:(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结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结果;(三)专利

15、法要求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结果。第七条 技术协议法第六条所称的完成技术结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结果单独作出或共同作出发明性贡献的人。不包含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帮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件等辅助服务人员。该条所称的技术结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科技结果登记书等确定技术结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书和文件。第八条 就包括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签订技术协议,由相关科学技术保密机关核定密级后,根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第九条 技术协议法第七条所称的含有重大意义的非专利技术结果,是指含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经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核

16、准符合创造一等奖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条件的技术结果。第二章 技术协议的签订、推行、变更和解除第十条 签订技术协议应该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能够在签订协议前就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达成书面的保密协议。当事人不能就签订协议达成一致的,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第十一条 当事人能够就相互关连的多个科技项目或几类技术协议合订为一个协议,也能够分订成多个协议。 第十二条 法人签订技术协议,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员在协议上署名或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协议专用章。 公民签订协议,由本人署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签订下列技术协议应该经过相关机关同意或推行必须的手续: (一)就列入国家计划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主

17、要科技项目签订的协议,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审批。 (二)就内容包括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签订的协议,由核定密级的机关审批。 (三)全民全部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协议,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审批。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专利权转让协议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包括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签订的协议,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当事人就前款各项签订协议前,已经相关机关同意或推行了必须手续的,协议自当事人署名、盖章后成立;签订协议时未经相关机关同意或未推行必须手续的,协议自相关主管机关同意

18、或推行必须手续后成立。 第十四条 技术协议的价款、酬劳和使用费,由当事人依据技术结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结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受的权益和负担的责任,协商议定。 价款、酬劳、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该分项计算。 第十五条 技术协议价款、酬劳和使用费的支付方法由当事人协商议定,能够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能够采取分成支付或分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法。 约定分成支付的,能够根据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产品销售额的一定百分比分成,也能够根据约定的其它方法计算。分成支付的百分比能够采取固定百分比、逐年递增百分比

19、或逐年递减百分比。 约定分成支付的,当事人应该在协议中约定查阅相关会计帐目标措施。 第十六条 技术协议当事人能够约定给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协议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不推行协议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协议推行后,定金应该返还或将定金抵作价款、酬劳或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技术协议当事人能够约定财产抵押。抵押人不推行协议的,抵押权人能够从抵押财产中或将抵押财产变卖、折价后优先取得清偿。协议推行后,所抵押的财产应该返还。 法律、法规要求限制流通的财产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条 由第三人作确保人的技术协议,能够在协议中约定确保条款,也能够另行签订确保协议。 约定确保条款的协议,自双方当事

20、人和确保人在协议上署名、盖章后成立。附有确保协议的协议,自确保人和被确保人在协议上署名、盖章后生效。 确保人是被确保人推行协议义务的关系人。被确保人不推行协议义务的,确保人负担推行协议义务或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不过,确保人只对担保的部分负担责任。确保人推行协议义务或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确保人请求追偿。 没有对应的独立支配的财产或推行协议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作确保人。 第十九条 技术协议法第十三条所称的委托书应包含以下内容: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业务、委托权限、期间和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技术协议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为技术结果商品化提供服务的组织。 中介机构能够经过技术中介协议,

21、为促成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签订技术协议进行联络、介绍活动,促进协议的全方面推行;组织或参加技术结果的工业化、商品化开发;承接签订协议的代理业务、协议争议的调解工作;提供法律顾问、技术咨询、市场调查和情报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该参考技术协议法第十五条和本条例的相关要求约定技术协议的条款。 协议中相关验收标准、推行期限、推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该经过协商处理。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协议内容适用下列要求: (一)技术结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根据国家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推行;没有标准的,根据本行业合乎实用的通常要求推行。(二)推行期限不明确的,负担义务的一方能够随时向另一方推行义务,

22、享受权利的一方也能够随时要求另一方推行义务,但应该给另一方必须的准备时间。 (三)推行地点不明确的,技术开发协议在研究开发方所在地推行,技术转让协议在受让方所在地推行,技术咨询协议在顾问方所在地推行,技术服务协议在委托方所在地推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技术协议的损失赔偿额。违反协议的一方支付违约金以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不过,协议尤其约定一方违反协议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金时,应该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依据违反协议的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额。该项损失额应该相当于受损失一方的收益的降低或支出的

23、增加。 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出协议价款、酬劳或使用费的总额。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得显失公平。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违反保密义务的,除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负担违反协议的责任外,应该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方法并赔偿损失。该赔偿额应该相当于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或被侵权人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四条 技术协议法第二十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发的客观情况。当事人能够在协议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义务的,免去其不推行协议的责任。

24、不过不可抗力仅造成协议部分不能推行的,不解除其推行其他部分的义务。 因不可抗力不能推行协议义务的当事人应该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协议不能推行的证实。当事人应该采取合适方法减轻损失。 第二十五条 技术协议法第二十一条相关技术协议无效的各项含义是: (一)“违反法律、法规”,是指签订协议或依据协议所进行的活动是法律、法规明文严禁的行为。 “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签订协议的目标或推行协议的后果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珍贵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是指经过协议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协议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

25、从其它渠道吸收技术,或阻碍另一方依据市场的需求,根据合理的方法充足实施专利和使用非专利技术。 (三)“侵害她人正当权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第三方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创造权、发觉权和其它科技结果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属于技术协议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协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宣告协议无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协议无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工作中发觉属于前款协议的,有权进行查处。不过,包括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侵害她人技术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委托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包括

26、专利侵权的,委托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结论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技术协议无效后,对协议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该赔偿因协议无效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对协议无效均负有责任的,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侵害她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或创造权、发觉权和其它科技结果权被宣告无效的技术协议,应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侵害她人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权的协议被宣告无效时,还未推行的,不得推行,已经推行的,必需停止推行。 侵害她人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和转让权的协议被宣告无效后,取得非专利技术的受让方能够继续

27、使用该项技术,但应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侵害她人创造权、发觉权和其它科技结果权等技术结果完成人权利的协议,宣告部分条款无效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给予变更或撤销技术协议: (一)当事人对协议标的或技术结果权属有重大误解的; (二)价款、酬劳或使用费显失公平的。 第三十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技术协议,应该就所增加、降低或修改的协议条款和所以所引发的损失的处理措施达成书面协议。 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协议,应该就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和所以所引发的损失处理措施达成书面协议。 经过相关机关同意的协议,其变更或解除

28、应该取得原同意机关的同意;经向技术协议登记机关登记的协议,变更或解除时,应该向原登记机关立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技术协议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况之一的,致使技术协议的推行成为无须要或不可能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解除协议,但应该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推行协议义务。 解除协议的通知必需采取书面形式,说明协议推行成为无须要或不可能的实际情况,并出含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 技术协议变更或解除时,有过失的一方应该赔偿另一方所以所受到的损失;双方全部有过失的,各自负担对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技术协议因为下列原因终止: (一)协议义务推行完成; (二)协议被宣告无效或撤销; (三)协议解除; (四)因

29、其它原因终止协议。 技术协议终止时,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或双方在一定时限内对相关技术情报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该赔偿另一方所以受到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技术协议当事人一方将协议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应该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且不得经过转让协议的权利和义务非法牟取利益。 第三章 技术开发协议 第三十五条 技术协议法第二十七条所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是指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协议时还未掌握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方案,但在技术上没有创新的现有产品改型、工艺变更、材料配方调整和技术结果的检验、测试和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应该

30、有必须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进行必须的可行性论证,选择合适的研究开发方案,避免反复研究和开发。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签订技术开发协议,必需符累计划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就其它项目签订协议,应该符合相关技术政策。 第三十七条 技术开发协议通常应该具有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三)研究开发计划; (四)研究开发经费或项目投资的数额及其支付、结算方法;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六)推行的期限、地点和方法;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八)风险责任的负担; (九)技术结果的归属和分享; (十)验

31、收的标准和方法; (十一)酬劳的计算和支付方法; (十二)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三)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十四)争议的处理措施; (十五)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就列入国家计划的科技项目签订的协议,应该附项目计划书、任务书和主管机关的同意文件。 第三十八条 技术协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研究开发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以外,委托方应该提供全部研究开发经费。 当事人应该在协议中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结算措施。协议约定根据实际支付的,研究开发经费不足时,委托方应该补充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剩下时,研究开发方应该如数返还。协议约定包干使用的,节余经费归研究开发方

32、全部;不足的经费由研究开发方自行处理。协议没有约定经费结算处理措施的,按包干使用处理。 第三十九条 技术协议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酬劳,是指研究开发结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助。协议约定研究开发经费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使用费和科研补助的,能够不单列酬劳。 第四十条 当事人能够约定采取下列一个或几个方法提交研究开发结果,不过其数量不应该超出合理的范围: (一)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它图纸、论文、汇报等技术文件; (二)磁带、磁盘、计算机软件; (三)动物或植物的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四)样品、样机; (五)成套技术设备。 第四十一条 委托开发协议的委托方有权检验研究开发方推行协议和研

33、究开发经费使用的情况,但不得妨碍研究开发方的正常工作。 研究开发方有权要求委托方补充必须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但不得超出推行协议所需要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委托开发协议的委托方不推行协议的,应该根据技术协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委托方延迟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方不负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酬劳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协议,委托方应该返还技术资料,补交应付的酬劳,赔偿所以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未根据协议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或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有重大缺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

34、延误、失败的,委托方应该负担责任,委托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和协作事项的,研究开发方有权解除协议,委托方应该赔偿所以给研究开发方所造成的损失。 委托方逾期六个月不接收研究开发结果的,研究开发方有权处分研究开发结果。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相关酬劳、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委托开发协议的研究开发方不推行协议的,应该根据技术协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方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方法。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月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协议。研究开发方应该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所以给委托方所造成的损失。 研究开发方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推行协议以外的目标的,委托方有权阻止并要求其退还对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所以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研究开发方应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经委托方催告后,研究开发方逾期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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