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解除保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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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解除保险协议 篇一:解除保险协议时怎样解除保险协议的退费处理1、协议解除前提及手续要求(1) 投保人自已提出退保申请:此种情况要投保人亲自填写终止协议申请书,连同保险单、投保人身份证实和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交给本企业员工代为办理或亲自到本企业用户服务中心办理; (2) 保险企业解除协议:保险企业发觉保户有意隐瞒事实不推行如实知义务的,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企业依据条款要求,不负担保险责任的;这种情况,由保险企业向保户发出终止协议通知书,寄达或由员工送达保户。2、解除协议时退保金计算 (1) 退保时,投保时间未满两年或未缴足两年保费的,保险企业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2)

2、退保时,投保时间已满两年及以上且已缴足两年以上的保费,根据保险协议的现金价值给付退保金; (3) 如投保人已领取生存金,须在退保金中扣除生存金后再给付退保金。 3、解除协议的法律要求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要求:投保人解除协议,已交足二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该直接到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根据协议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要求:投保人,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向其它享受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3、要求:被保险人有意犯罪造成其本身伤残或死亡的,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根据保险单退还其现价值。 保险辞典:解除保险协议的退费处理是怎样的一、可退还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有以下几个1、投保人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协议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纪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年纪限制的,保险人能够解除协议,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不过自协议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3、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根据协议约定

4、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解除保险协议时,退保险金怎样计算?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后10日内退保的,保险企业扣除保单工本费(通常每份保单为10元)和体检费后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收到保单10后来至2年内退保的,保险企业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2年后退保的,退还保险企业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现金价值或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在保单上列明。你好,我于2021年8月底在长兴生命人寿保险企业买了份10年交(每十二个月交3148元)20年还的人寿保险(保险产品名称:生命吉祥三宝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买了有4个月了,于12月12日解除协议,(

5、是在保险保全变更申请书上签字的,保险企业说解除协议申请书就是保险保全变更申请书)。请问多长时间能退我保费?退多少?是给我现金价值,还是保险企业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我于12月12日提出辞职申请,保险企业说必需要等1个月后先给我办好离职手续才能给我办退保(因为我是企业的未转正的员工),是这么的吗?保险企业还说只能退现金价值,可我在保险法上查到买了保险多个月后退保是退保费减手续费的,是吗?我交3148元,到现在只有4个多月,请问我解除协议,她们应退我多少钱?律师 16:21:33 应该退你31384个月了要扣其它费用吗律师 16:26:32 不用的能够回复我邮箱,谢谢!篇二:保险企业在哪

6、些情况下能够解除保险协议保险企业在哪些情况下能够解除保险协议?1、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要求:“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推行如实通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推行如实通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2、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要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并不退还保险费。”3、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协议,不负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伯责任,除本法第64条第1款另有要求外,也不退还保险费。”4、保险

7、法第35条第3款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根据约定推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协议。5、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要求:“在协议使用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根据协议约定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协议。6、保险法第42条要求:“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能够终止协议;除协议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能够终止协议。保险人终止协议的,应该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协议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7、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要求:“根据

8、前条要求协议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协议效力恢复。但自协议效力中止起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协议。”篇三:人寿保险投保人的继承人解除保险协议问题研究人寿保险投保人的继承人解除保险协议问题研究摘要2021年4月8日,吴二某为其侄女吴某投保某保险,指定吴某为受益人,保险期间为5年,约定:如被保险人吴某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保险企业需根据保险协议向吴某支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后投保人吴二某逝世。2021年3月17日,吴二某儿子向保险企业申请解除上述保险协议,保险企业同意并终止了保险协议,并退还吴二某的儿子保险现金价值及保单红利若干。2021年4月

9、9日,吴某以保险协议期限届满要求保险企业支付“期满生存保险金”时,被通知该保险协议已被解除,拒绝支付“期满生存保险金”。吴某不服,遂诉自法院。关键词现金价值;受益权;任意解除权一、问题的提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人寿保险协议中,投保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解除投保人和保险人签署的,以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假如继承人能够解除该等人寿保险协议,对受益人基于该等人寿保险协议所产生的权益又该提供何等救助?在同时存在数个同顺位的继承人时,又该怎样行使该等任意解除权?上述问题关涉投保人的继承人和受益人利益的维护和平衡,欲寻求对此等问题的圆满处理,首先应回归于对人寿保险协议投保人及受益人在保险协议中的地位的

10、探讨上。二、投保人、受益人权益的界定09年修订的保险法给予了投保人对于保险协议的任意解除权,就人寿保险协议而言,该等解除权因“现金价值”的存在,颇能彰显其意义。保险法第47条要求:投保人解除协议的,保险人应该自收到解除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协议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就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看,现金价值的全部权归投保人。现金价值的产生源自“均衡保费”的缴费方法。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企业依据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来确定保险费率,事故发生概率高则保险费率高,反之则保险费率低。在长久人身保险中,随着被保险人的年纪增加,其死亡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保险费率也逐渐上升,这么“风险保费”的费率,不但投保人难以

11、承受,而且保险也已经失去意义了。为此,保险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采取“均衡保费”的措施,经过数学计算将投保人需要交纳的全部保费在整个交费期内均摊,使投保人每期交纳的保费全部相同。被保险人年轻时,死亡概率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比实际需要的多,多交的保费将由保险企业逐年积累。被保险人年老时,死亡概率高,投保人当期交纳的保费不足以支付当期赔款,不足的部分将恰好由被保险人年轻时多交的保费给予填补。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每十二个月滚存累积起来,就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相当于投保人在保险企业的一个储蓄。也所以,通常认为,在投保人退保前,现金价值属于特定情况下投保人对于保险企业的一个债权。就受益人的权

12、利,通常认为,受益人所享受的受益权是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受领权的一个期待,属于财产权的一个;受益权是一个期待权,详细表现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条件成就前,其表现为对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一个期待,在保险事故现实发生或条件成就时,这种期待则现实的转化成为一个既得权,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保险协议所约定的金额。因为受益人基于人寿保险协议所享受的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或条件成就前仅仅表现为受益人对于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一个期待,受益人还未现实、确定的取得人寿保险协议项下的保险金,而在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的继承人却有取得保险单项下现金价值的利益激励,实有引发受益人和投保人的继承人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在发生此等利益冲突情

13、形下,是认可投保人的继承人能够继承投保人所享有的对于保险协议的任意解除权抑或是严禁投保人的继承人行使解除保险协议的权利进而保护受益人(被保险人)的权益呢?三、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协议的解除权应归属于投保人的继承人就投保人的继承人能否解除保险协议的问题,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一样的做法,在2021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韩寒诉被告王某和保险企业解除保险协议无效案中,法院认为,现在相关法律即使未对投保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的继承问题做出明确要求,不过依据继承法的通常原理可知,投保人死亡以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其权利义务,认可了继承人含有保险协议解除权。而在2021年河南省安阳市的原告田香环诉被告王俊

14、梅和保险企业解除保险协议无效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王俊梅(继承人)解除保险协议的行为无效。有文章指出,保险虽为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但保险协议解除权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该解除权利投保人在世时没有行使,也没有正当授权她人行使,应视为在其死亡后该解除权自动消亡。1实际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种“同案不一样判”的现象不过是理论界对于人寿保险协议投保人的继承人能否解除保险协议的争论的一个表现而已。(一)否定说该看法认为,即使法定解除权含有财产属性及可继承性,考虑到保险协议的风险分散功效,投保人法定解除权不可继承,投保人的继承人不享受保险协议解除权。理由以下:第一,尊重投

15、保人意思自治。投保人如未行使上述权利表明投保人经过保险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投保人继承人应尊重投保人意思表示。不得请求解除保险协议。第二是基于赠予协议的原理。考虑到人身保险协议的储蓄功效,投保人在指定非投保人自己为受益人时,其实质是投保人对受益人的赠予,在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并缴纳保险费后,其实质相当于赠予财产的交付,在赠予人已交付财产且受赠人接收赠予时,协议已推行完成,已交付的赠予财产投保人继承人无权追索。第三,发挥保险协议风险分散功效,如给予投保人继承人解除协议的权利,则相当于个人风险的分散功效落空,不利于保险功效的发挥。2(二)肯定说该说认为,投保人死亡的情形下其生前享受的协议

16、解除权归属于其继承人,理由以下:(1)继承的法律地位说。依据继承法原理,法律或契约上之地位,除基于信任关系或含有人身属性外,均得由继承人继承。可见,继承人含有能够继承的财产包含物权、债权等主动财产,债务等消极财产和财产法上的法律地位。所以,投保人的继承人可概括继承投保人在保险协议中的法律地位。(2)法律基于投保人弱势地位而给予其的任意解除权实质上表现于其获得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个债权,属于中国继承法要求的遗产范围,投保人的继承人应该能够继承。(3)投保人的继承人概括地继承其作为保险协议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符合大陆法系国家人寿保险的通例。如依据日本寿险协会和寿险企业的保险实务规程要

17、求,当投保人死亡后,该保险协议投保人的位置应该由该投保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3本文认为,投保人死亡情形下,协议解除权作为一个含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当然含有可继承性,理由以下:第一,投保人的继承人之因此选择解除人寿保险协议往往是为了取得保险单现金价值。如前所述,在投保人退保前,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对于保险协议的一个债权。为了将保险单现金价值收归己有,投保人的继承人往往会选择解除保险协议。否定投保人的继承人能够解除保险协议,实际上是剥夺了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保(:.xiaocaoFanwEn.cOM 小草:)险单现金价值的可能性(现金价值作为一个财产,含有可继承性,这能够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落实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公民可继承的其它正当财产包含有价证劵和推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找到法律依据)。第二,从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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