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协议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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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协议法案例 篇一:国外商务谈判协议案例货物买卖协议协议编号: _签署日期 : 签署地点:_买方: 地址: 电话:_ 传真: 电子邮箱:卖方:上海易货贸易企业地址: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1楼136-138商铺 恒隆广场旗舰店 电话:12345678 传真:87654321 电子邮箱:12345678买卖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签署本协议:2. 运输方法:由卖方负责办理航空运输,运费由负担3. 包装及标准:包装:用泡沫填充包内,保持包的形状,包外用塑料薄膜包裹,用纸箱包装。每个纸箱装2件商品。共250箱。货物包装含有防潮、防划的作用,因为货物包装不良而造成的货物残损、灭失应由我方负责。我方在每

2、个包装箱上用不褪色的颜色标明尺码、包装箱号码、毛重、净重及等标识。4. 装运期限:在签署订单之日起天内装运。 5. 保险:由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险和附加险。5.付款条件: 买方应预付30%的定金,剩下的货款在买方接收货物后15天内付清。 6. 装运通知:一经装载完成,卖方应在小时内以方法通知买方协议编号、品名、已发运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机号及启程日期等。7. 质量确保:货物品质规格必需符合本协议及质量确保书之要求,品质确保期为货到目标地天内。在确保期限内,因制造厂商在设计制造过程中的缺点造成的货物损害应由卖方负责赔偿。8. 检验: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

3、全方面的检验,出具检验证实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货到目标地后,买方将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商检局)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如发觉货物残损或规格、数量和协议要求不符,除保险企业或航空企业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抵达目标地后日内凭商检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在确保期内,如货物因为设计或制造上的缺点而发生损坏或品质和性能和协议要求不符时,买方将委托中国商检局进行检验。9. 索赔:买方凭其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实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包含换货),由此引发的全部费用应由卖方负担。若卖方收到上述索赔后_天未予回复,则认为卖方已接收买方索赔。10. 迟交货和罚款:除协议第11

4、条不可抗力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协议要求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支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议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罚款率按每天收%,不足天时以天计算。但罚款不得超出迟交货物总价的_%。如卖方延期交货超出协议要求天时,买方有权撤销协议,此时,卖方仍应不拖延地按上述要求向买方支付罚款。买方有权对所以遭受的其它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 11. 不可抗力:凡在制造或航空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卖方不能或推迟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卖方应立刻通知买方,并在3天内,给买方特快专递一份由当地民间商会签发的事故证实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须方法加紧交货。如事故延续10天

5、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协议。12. 争议的处理 :凡因本协议引发的或和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13. 通知:全部通知用汉字写成,并根据以下地址用传真/电子邮件/快件送达给各方。假如地址有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后2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14. 附加条款:本协议上述条款和本附加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15. 本协议用汉字写成,本协议共2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买方代表(签字):卖方代表(签字):篇二:协议法案例分析集协议法案例分析集(1)发表于:

6、2021年6月17日 21时42分55秒阅读(228)评论(1) 举报本文链接:XX协议法案例分析集(1)案例(一)某煤业集团有限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和某机电企业(以下称乙方) 是长久矿山机电产品供需协作单位。某年8月,甲乙双方签署了一份机电购销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供给20千瓦电机10台。协议未注明电机是直流电机还是交流电机,但依据价格和双方以往的交易,甲方购置的电机应是直流电机。甲方强调因技术改造急需,该批电机必需在20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逾期交货由乙方支付违约金 6 万元。协议签署后,乙方即四处寻求货源,至第 19天时尚无着落。乙方经理王某为逃避支付违约金,便准备了20千瓦交流电机。在

7、甲方开车提货时,乙方将10台20千瓦交流电机装车让甲方运走。因双方系长久合作单位,装车后甲方也未细看。在卸车开箱时,甲方发觉乙方所供电机不是自己所需的直流电机,于是指责乙方以假充真,要求支付 6 万元违约金并交付10台直流电机。双方为此争吵一月之久。此时乙方已购进20千瓦直流电机,遂给甲方换了电机,但拒不认可逾期交货,称原协议并未注明电机系直流或交流,致使发货人产生误解,其损失应由甲方自行负担。试分析:(1) 乙方的行为违反了协议法的哪一项基础标准?(2) 甲乙双方的纠纷应怎样处理?法理分析在本案中,乙方的行为违反了老实信用标准。中国协议法第6条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推行义务应该遵照老实信用

8、标准。”老实信用标准在协议法中是一项极为主要的标准。在大陆法系,它经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标准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老实可信,以善意的方法行使权利和推行义务。同时,诚信标准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推行义务时要遵照老实信用标准,该标准在协议签订、推行的各个阶段都有表现。本案中,即使双方所订协议没有明确是交流电机还是直流电机,但依据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明确买卖标的物应是直流电机。同时,乙方调换电机的行为也能够证实这一点。本案中,乙方对甲方所购货物的用途应有所了解,且两种电机的价格相差甚远,乙方以不知协议中的标的系

9、直流或交流电机为由,以交流电机顶替直流电机违反老实信用标准,有显著的过失,应负违约责任。案例(二)甲企业和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给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假如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刻签署书面协议,不然,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推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2)为何?法理分析(1)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口头协议含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协议法。(2)依据协议法第10条的要求:“当事人签订协议,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

10、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买卖协议在协议法上属于不要式协议,法律、行政法法规未要求必需采取书面形式,所以,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协议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协议法第44条的要求,依法成立的协议,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协议属于生效的买卖协议,双方当事人理应根据协议法协议必需严格遵守的规则,推行自己的协议义务。这个案例说明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和书面协议的法律效力相同,有些同学认为,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如书面协议,这是个误区。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是一样的,全部经过一个严厉的缔约过程。案例(三)某木材企业(以下称甲

11、方)库存有5000立方米优质红松。某年5月4日,甲方给某家俱厂(以下称乙方)发函问询其是否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置一级红松,并由甲方代办托运,限在3天内回复。乙方当初正和数十故乡镇企业搞联营,急需优质木材,在收函第2天即回电话愿意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购2021立方米一级红松。当晚,双方经理协商将代办托运改为乙方用专列自提。5月25日,乙方租用的专列驶进甲方货场,乙方员工带着汇票准备签约、提货和结算一次完成。正在此时,甲方副经理得到可靠消息:3天后一级红松的价格要涨至980元/立方米。假如现在和乙方签约,以750元/立方米价钱卖出,2021立方米要少赚46万元。甲方遂以原要约是指代办

12、托运,并无要求受要约方派专列提货,现在其派专列来,单方面变更要约条件,视为其没接收原要约,其承诺只是一个反要约。所以,甲方拒绝乙方签约并提货的要求。乙方经重复请求无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 2021 立方米木材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1)甲乙双方的协议是否成立?(2)此案应该怎样处理?法理分析经过这个案例要把协议的要约和承诺复习一遍,加深印象。(1) 甲方双方签署的木材订购协议有效。因为,协议的签订过程是指协议当事人合意的过程。也就是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关键条款所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是经过要约和承诺的方法达成的。中国协议法第13条要求:“当事人签订协议

13、,采取要约、承诺方法。”这就是说要约和承诺作为协议签订必需经过的两个阶段,假如缺乏了其中一个,协议就不能成立。中国协议法第14条要求:“要约是期望和她人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该符合下列要求:(1)内容详细明确;(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中国协议法第21条要求:“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过程中提出的要约、承诺等一系列行为均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依据中国协议法第25条要求:“承诺生效时协议成立。”(2) 甲方应负担协议违约的全部责任,即应推行协议要求的以750元/立方米的价格供给一级红松2021立方米,并赔偿乙方租赁专列的滞待

14、费用。 案例(四)甲企业和乙企业签署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我国销售的协议。甲企业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企业提走货物后,以现在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企业同意。3个月后,乙企业仍未支付货款,甲企业数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企业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 试分析:(1)该协议是否含有法律效力?为何?(2)应怎样处理?答案关键点:(1)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协议无效是指协议已经具有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此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协议法第52条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协议,损害国家利益。这是指协

15、议一方当事人欺诈她方当事人使其陷于错误,从而和其签订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协议。所谓欺诈是指有意把不真实的情况看成真实情况来表示,意在使她人发生错误,并迎合自己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组成欺诈应该符合以下四个组成要件:(1)须有欺诈行为,包含陈说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通常情况下,欺诈全部表现为主动的作为,但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通知义务时,缄默也可组成欺诈。(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有意,这种有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有意和隐瞒事实的有意,即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而和其签订协议的有意。至于是否有取得财产利益上的有意,则在所不问。(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就是说须相对人陷入认识错误,而这种错误和欺诈行为之间含有

16、因果联络。(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和欺诈人签订协议。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未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和之签订协议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是一个威胁,这种威胁必需是非法的,假如一方当事人有正当的理由向对方施加威胁则不组成胁迫。以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协议,在通常大陆法中,是作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协议。按民法通则的要求,因欺诈、胁迫而签订的协议全部属无效协议。但协议法对此作了区分要求,即只有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协议才无效,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作为可撤销的协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这是指协议当事人在明知或应该知道其所签订的协议会损

17、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有意共同实施签订协议的行为。组成恶意串通的协议须具有以下成立要件:(1)须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2)须协议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其所签订的协议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即当事人均相互了解对方的真意意在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而仍为配合。相反,若有一方当事人不知此情况,则不组成恶意串通的协议。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的行为是表意人和相对人串通合谋实施的和其内心意思不一致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包括的面比较广,比如,暴利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

18、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赌博性质的行为、有损人格的行为、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损害一般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等,有些行为即使在法律上没有严禁性要求,也可能归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依据协议法的要求,这条只能限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对协议法所称的法律、行政法规,必需作严格的了解,不能作扩大的解释。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如刑法、民法通则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如中国税收征管、外汇管理的法规等。而相关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则不能作为法律、行政法规,违反其要求,不能当然地认定协议无效。依据上述法律要求

19、,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买卖协议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的协议,故为无效协议。(2)因为协议为无效协议,协议自始、绝对、确定、永久没有法律拘束力,所以法院应驳回甲企业的诉讼请求。同时,甲企业和乙企业的交易损害了国家利益,法院能够采取民事制裁方法,没收双方用于交易的财产。经过案例,我们关键掌握怎样判定协议是否含有法律效力,就要依据我们刚才提到的五个条件,只要具有其中之一就是无效的。在协议效力里,无效协议的内容占有很大的比重。而且在协议法的案例中,协议是否含有法律效力是判定协议是否有效成立的主要的条件。案例(五)1997年4月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企业借款20万元,约定于1998年4

20、月1日偿还,若拖延还款,某化工厂负担违约金。1998年4月1日某企业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企业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企业未作任何表示,今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络。2021年4月20日某企业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拖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企业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2)某企业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法理分析(1)这个案例属于协议变更类型中的一个,即当事人各方协商同意变更协议协议变更。所谓协议的变更,在通常情况下全部是指依法成立的协议于其还未推行或还未完全

21、推行完成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企业并未作任何表示,但双方对于暂缓多长时间约定的不明确,所以属于协议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推定为协议没有发生变更。法律依据是协议法第78条:“当事人对协议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根据协议法第129条的要求,因其它协议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协议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根据原协议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终期限是2021年4月1日。所以,某化工厂能够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

22、(2)依中国法律的要求,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所以,某企业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经过这么一个案例,说明在变更中的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当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的,能够推定为未变更。当然还有基于法律要求变更的,如企业合并,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怎样处理。案例(六)1999年3月15日,某纺织厂和某服装厂签署一份布料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由纺织厂于2021年3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3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2021年2月20日,服装厂通知

23、纺织厂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推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拖延推行的要求。2021年3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推行协议,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4月10日前推行协议,不然解除协议。2021年4月20日,纺织厂仍未推行协议,服装厂只好从其余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置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协议,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置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2021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推行协议,称服装厂解除协议没有取得纺织厂的同意,因此协议没有解

24、除,服装厂应该接收货物。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协议?(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法理分析协议的解除分为广义的解除和狭义的解除两种。广义的协议解除包含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狭义的协议解除仅指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消亡协议而签订的新协议。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要求或协议约定使协议的效力溯及消亡的意思表示。协议的解除含有以下特征:1协议的解除仅适合用于已经有效成立的协议;2协议的解除须达成一定的条件;3协议的解除必需有解除行为。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一样,可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1法定解除权:指依

25、据法律的直接要求而产生的解除权,如给付拖延、给付不能、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等。2约定解除权:指协议当事人在协议成立后,生效前约定保留解除协议的权利。约定解除权不一样于双方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在解除事由发生前的约定,而双方解除是在解除事由发生后的约定。所以二者发生的时间不一样。篇三:协议法案例集及答案2021年5月26日,某印刷厂和某科技开发企业,签订了一份购销协议。印刷厂从科技开发企业购置应用于激光照排的排版设备一套,单价50000元。因为科技开发企业原有的排版设备不能完全符合印刷厂的生产要求,故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企业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生产,科技开发企业同意,并在协议中注明这一点。2021

26、午7月26日,新设备运到印刷厂。印刷厂随即按协议支付了货款。可是印刷厂8月初在安装设备以后进行测试时发觉设备在识别字体方面存在部分问题,即要求科技开发企业来人处理。经检验后,印刷厂发觉该设备远远达不到排版的技术要求,其原因是科技开发企业生产的设备没有完全按 某印刷厂提供的资料制作,因为设备存在以上问题,致使无法正常投入使用,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企业重新制作符合其要求的排版设备。试分析:(1)该案例中的协议是买卖协议?还是承揽协议?协议性质的不一样对案件的结果是否有影响?(2)本案应该怎么处理?答题关键点:(1)本案属承揽协议。承揽协议和买卖协议全部存在标的物的交付,这使得二者在社会生活中有时极其

27、相同,其根本的区分在于:承揽协议的定作物是依据定作人的要求而制作,它必需是存在于协议推行以后;而买卖协议的标的物能够存在于买卖协议签订之前,或虽存在于买卖协议推行后,不过出卖人依据自己的标准生产的标准化的成品,买受人只是选择了规格。本案中印刷厂要求科技开发企业按其提供的资料进行生产,这就使得协议的性质为承揽协议。不一样的协议其效力不一样,因此协议的性质对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主要的意义。(2)本案中承揽人科技开发企业没有根据定作人某印刷厂的要求进行工作,应负担对应的违约责任。定作人能够要求承揽人负担修理、重作、降低酬劳、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协议法案例集及答案(一)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

28、因停电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案情介绍:某冷冻厂和当地供电局签署了供电协议,双方就供电方法、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法、电价的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全部做了要求,但对协议推行地点缺乏要求。2021年5月,因为供电设施受大风攻击,需要立即抢修,所以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因为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21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难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负担责任,并声称假如冷冻厂在30天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

29、30天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1双方未约定协议的推行地点,则怎样确定协议的推行地点?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没有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负担赔偿责任?评析:1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供用电协议的推行地点,根据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推行地点。2没有法律依据,应该赔偿。依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暂时检修、依法限电或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止供电时,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止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该负担损

30、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难受损需要检修,属于暂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推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不然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3不应负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当事人的约定立即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该根据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能够根据国家要求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经过正当手段请求供电局负担对应责任。案例二、赠和协议的撤销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上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闲去照料儿子的生活,孙某很尽心,常去照料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

31、,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八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依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协议法知识回复下列问题:1假如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还未推行前因为双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能够撤销赠和?为何?2假如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能够撤销赠和?为何?3假如孙某没有根据约定照料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能够撤销赠和?为何?评析:1江某能够撤销赠和。协议法第186条要求,赠和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和。2不能够撤销赠和。协议法第186条要求,赠和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和。所以,权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不能够撤销。3由于江某在赠和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申明孙某在接收赠和的同时必需对江某的儿

32、子尽到照料义务,孙某照料江某的儿子是基于以前的委托协议,故本赠和协议并非附义务的赠和协议,在赠和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和协议。 案例三、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中应负担什么责任?案情介绍:甲市钢材企业和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签署协议。协议要求,由工商银行向钢材企业提供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到时钢材企业还清借款,另付利息30万元。协议签署后,银行经调查,发觉钢材企业经营不善,便提出终止协议,后市某物资总企业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协议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署补充协议,物资企业签署确保:确保钢材企业到期将全部贷款及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借款期限届至,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

33、材企业只返还100万元,并请求工商银行将余额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于两个月后返还,工商银行考虑到钢材企业的实际困难和和物资企业的长久良好关系,遂同意了钢材企业的请求,并签署了协议,但此事并未通知物资企业。到应还款之日,银行发觉钢材企业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此时,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企业和钢材企业负连带责任,偿还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试分析:物资企业对50万元余额和30万元利息是否应负担责任?评析:本案三方签署的确保协议中,没有约定物资企业的确保方法。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要求“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连带责任确保负担责任。”物资企业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责任。借款期满后,银行

34、和钢材企业就延期支付余款和利息达成协议,且此事并未通知物资企业。担保法第24条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协议的,应该取得确保人书面同意,未经确保人书面同意的,确保人不再负担确保责任。确保协议另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据此,物资企业在银行和钢铁企业签署延期支付余款和利息协议时就免去了其连带责任。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就变成了银行和钢材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材企业负担违约责任。案例四、租房协议的法律适用案情介绍:赵某和陈某签署一房屋租赁协议。依据所学的协议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要求,回复下列问题:1假如房屋租赁协议的期限为30年,协议是否有效?为何?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

35、人也要求维修,但因为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坍毁,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该由谁负担?为何?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根据装修费用的二分之一支付是否合理?为何?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何?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何?评析:1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协议法第214条要求,租赁期限不得超出20年。超出20年的,超出部分无效。2责任应该由出租人负担。协议法第216条要求,出租人应该根据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协议法第220条要求,出租人应该推行租赁物的维修义

36、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不合理。协议法第223条要求,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对租赁物进行改进或增设她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进或增设她物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要求,所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二分之一的费用是不合理的。4没有解除。协议法第224条要求,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能够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协议继续有效。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该提前通知承租人。协议法第230条要求,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该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受以相同条件优先购置的权利。

37、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案情介绍:某年4月,甲租赁企业和乙机械厂签署了融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租赁企业根据乙方的要求,从国外购置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因为购置人是甲租赁企业,因此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企业。设备到后,甲租赁企业通知乙机械厂前往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企业。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企业派人处理,但甲租赁企业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收人为由未立即派人前往港口提货,以后乙机械厂经过其余措施提取了设备,但因为耽搁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企业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企业索赔罚款2万元无果,

38、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何?评析:依据协议法第245条的要求:“出租人应该确保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关键责任在甲租赁企业。应由甲租赁企业负担责任。尽管根据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乙机械厂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往提货,但因为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企业,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企业在知道情况后未立即派人前往处理造成延期提货,甲租赁企业未确保承租人乙机械厂立即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协议约定立即享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此过失在甲租赁企业,应由甲租赁企业负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案例六、承揽协议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协议吗?案

39、情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和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署了便式西服定作协议。协议要求: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制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和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月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准期推行了协议。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经甲方检验,发觉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和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协议,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

40、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缝独立负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觉乙方于5月初和某大企业签署了出口服装加工协议,乙方全部设备和劳动力全部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和甲方协商的情况下,私自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2定作协议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3此案怎样处理?评析: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协议法第253条。因为甲方和乙方签署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协议。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作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和其签订协议的;而乙

41、方未同甲方协商,就私自转让定作协议,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作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2定作协议是一个以行为为标的的协议。在协议推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协议中要求的关键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但和己相关,而且也和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和定作人商议,在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关键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不然定作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以下处理:解除定作协议。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负担或和加工者共同负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合适赔偿。 案例七、客运协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案情介绍

42、:某年8月5日早晨,某客运企业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觉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补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能够把你们赶下车。”三人听后害怕,甲、乙立即就补了票,但丙因为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她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一样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觉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以后的客人。丁因为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论什么问题,我全部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觉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果断

43、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以后,因为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依据上述案情,回复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因为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她赶下车?是否正当?为何?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何?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何?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企业是否应负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负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因为司机忽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评析: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2正当。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

44、应负担付款买票的义务。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全部旅客的安全。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关键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企业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假如王某没有过失,王某将不负担任何责任,其责任关键由运输企业负担。7客运企业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案例八、委托开发技术协议的技术结果归属案情介绍:某厂(以下简称甲方)和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署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结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

45、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受结果使用权。2021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结果向专利局申请创造发明专利权。甲方得悉后也向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创造发明专利权。试分析:(1)中国协议法对此有没有要求?若有要求,请回复其关键内容。(2)本案是否适用新协议法?(3)依中国协议法的相关要求,该技术结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全部?为何?(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能够享受什么权利?评析:1中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国协议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要求。“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能够无偿实施该专利。”

46、“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受以相同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2本案适用新协议法。因为协议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署委托技术开发协议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3依协议法的要求,该技术结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全部。因为,协议法第339条要求委托开发完成的创造发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协议法的要求,委托方能够无偿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创造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能够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所以,甲方能够无偿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案例九、赵某能少付保管费吗?案情介

47、绍: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值合计100万元。双方约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终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21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终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仓库,应该少付保管费250元。该仓库拒绝降低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按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和仓库无关。赵某认为该仓库在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正确时间,该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该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电。试分析:1赵

48、某要求降低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何?2该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能够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何?3该仓库留置全部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评析: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署的是仓储协议,中国协议法第382条要求:“仓储协议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协议是诺成性协议,而诺成性协议,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协议关键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即成立。若协议签署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仍然要交付仓储费。2能够拒绝。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对仓储协议没有要求时,适使用方法律对保管协议的要求。协议法第380条要求:“寄存人未根据约定支付保管费和其它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受留置权,但当事人

49、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案虽为仓储协议,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能够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3但本案保管人某仓库显著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时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因此某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元的货物。案例十、该委托协议纠纷中的协议关系怎样?案情介绍:A橡胶集团企业委托B进出口企业从美国C企业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企业依据A橡胶集团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和技术要求和C企业签署了协议,协议约定:C企业于2021年5月25日交

50、货。5月20日C企业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企业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企业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成,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成协议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教授判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点,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企业向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企业赔偿其损失。C企业辩称:协议的主体是B进出口企业,A橡胶集团企业无权起诉。另外协议签署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试分析:1试分析该案件中的协议关系。2C企业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3法院应怎样处理此案?评析:1本案中A橡胶集团企业是委托人,B进出口企业是

51、受托人,美国C企业是第三人。协议法403条要求:“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和第三人签订协议时?委托人所以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推行协议不符合和受托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委托人A橡胶集团企业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企业行使索赔权。2C企业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企业将协议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企业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协议推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3中国法院能够利用中国协议法对C企业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点过失,判处C企业赔偿A橡胶集团企业损失。案例十一、该古董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案情介绍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而且含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

52、藏有一商代酒杯,但因为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定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量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爱该酒杯,而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出50万,假如拍卖,超出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本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后来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协议可撤销,要求变更协议。结果,古董店老板经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今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协议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最少再赔偿900万元。 试分析

53、: 1李某和古董店老板的协议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含有法律依据?为何? 3法院应怎样处理?评析 :1李某和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协议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而且一致,协议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中国协议法要求,显示公正的协议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协议,本案中的买卖协议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含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即使她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出50万元,在此情况下她依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造成判定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协议变更,所以当然不存在受骗或失误的情形,

54、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协议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协议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依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协议有效。案例十二、撤销权和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 :甲企业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21年3月12日,向乙企业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企业借给甲企业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企业为乙企业出具了借据。甲企业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企业的借款。某日,乙企业向甲企业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企业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企业让某单位

55、不用还款。于是,乙企业向法院起诉,请求甲企业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企业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 试分析: 1甲企业的行为是否组成违约?为何 2乙企业是否可针对甲企业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何 3乙企业是否能够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评析 :1甲企业的行为已组成违约。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关系,系自愿签订,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正当有效的。甲企业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企业为债权人,享受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企业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推行清偿义务,组成违约。 2乙企业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企业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受的债权,完全能够

56、依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放弃。不过,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它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假如她放弃债权的行为使她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她的债权人享受依法救助的权利。本案中,甲企业放弃对某单位享受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企业的债权,根据中国协议法的要求,乙企业能够行使撤销权,撤销甲企业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企业能够行使代位权。依据协议法第73条的要求,债权人可享受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企业能够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案例十三、某化工厂能否拒绝偿还借款?案情介绍 :

57、1999年10月11日,某化工厂为扩大生产,向某企业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21年10月11日偿还,若拖延还款,某化工厂负担违约金。2021年10月11日某企业要求某化工厂偿还借款,某化工厂因产品销售不好,一时无力清偿20万元借款,于是某化工厂向某企业请求暂缓一段时间偿还,某企业未作任何表示,今后双方未再发生联络。2021年10月30日某企业找到某化工厂要求偿还借款并付清拖延还款违约金。某化工厂以还款时效已过,拒绝还款,某企业遂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什么。 2某企业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评析 :1某化工厂拒绝还款的理由是某化工厂要求暂缓偿还借款,某企业未

58、作任何表示,推定为协议没有发生变更。根据协议法第129条的要求,因其它协议争议提起诉讼和申请仲裁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依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上述协议因未变更,诉讼时效仍根据原协议计算,其诉讼时效的最终期限是2021年10月11日。所以,某化工厂能够以诉讼时效已过而拒绝还款。2依中国法律的要求,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虽可提起诉讼,但只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而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其所主张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所以,某企业要求某化工厂还款的请求有可能因诉讼时效已过而得不到实现。案例十四、百货企业的招租启事是否属于要约?案情介绍 :

59、某市百货企业经过新闻媒体播发招租启事:将市场装修后分摊位出租,投资装修费2021元。周某于月初得悉此消息后,决定租赁两个柜台,于月中去提前支取了马上到期的定时存单,损失利息近千元。可是就在周某准备去租赁摊位时,百货企业又宣告说:因主管部门未同意,摊位不再招租了,请已办理租赁手续的租户到企业协商处理措施;未办理手续的,百货企业不再接待。周某认为百货企业这种作法太不负责任,因此要求百货企业赔偿自己的预期收入若干万元,和利息损失。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试分析:本案应怎样处理?评析 :1百货企业公布的招租启事属于要约,因为此要约经过新闻媒体公布,公布之日就应视为抵达受要约人,要约生效,所以不存在要

60、约撤回问题。 2中国协议法要求,要约能够撤销,但对撤销要约有限制,以下两种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它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推行协议作了准备工作。本案中,首先,经过新闻媒体这种特殊介质公布要约,已经使人确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其次,就周某来说,她已经为推行协议作了相当多的准备工作,并付出了一定的经济支出,所以对她来说,该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因此,百货企业宣告撤销要约的行为无效,实际上协议已经成立。 3所以,周某的损失百货企业应该赔偿。不过,赔偿的范围应该有限制,包含实际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就本案来说,几千元的利息当然要陪,但周某所称的预期收入因含有不确定性,不在赔偿之列。案例十五、该买卖协议是否属于有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协议案情介绍 :某商场新进一个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觉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置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觉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因为赵某用信用卡结算,因此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相互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成,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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