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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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打”必须处理好四个关系内容提要“严打”整治严重刑事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对策。然而,“严打”的运行必须注意其涵义的特定性、性质的权宜性与运用的法律性。同时,必须明确“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及“严打”与采用其他手段进行社会预防的关系。摘要题司法实务研究关键词严打/人权保障/社会预防正文继1983年和1996年两次严打风暴之后,我国从今年4月开始又展开了第3次“严打”整治专项斗争。不可否认,政法机关的快速出击和严厉惩治给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得到有效遏制,“严打”方针的基

2、本内容也得到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然而,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存在着认识、方法等方面的误区。显然,这些问题和误区的存在,影响、制约着“严打”整治斗争的进行和深入展开。因此,正确认识“严打”方针,理清“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以及“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对持续、规范、有效地进行“严打”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一、“严打”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早在1983年首次进行“严打”斗争时,就有人对“严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此次严打,仍有人对“严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存有疑问。事实上,怀疑“严打”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严打”的不正确认识和

3、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严打”意味着程序简略、办案粗糙、随意执法;意味着刑讯逼供、盲目重判、滥施刑罚;意味着人们对刑法调控范围和刑罚预防与控制犯罪效果的过分期待;意味着刑罚万能思想根深蒂固的影响所以,要解决人们对“严打”的疑问,必须首先澄清人们的认识,正确理解“严打”的涵义和性质,明确“严打”是刑事政策的策略要求。(一)“严打”的涵义理解根据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严打”被界定为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在法定期限内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由此,我们应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严打”:特定性这是从“严打”涵义方面应有的理解。这里“严打”涵义的特定性是指,“严打”不是突击抓人、捕人,不是突击审判,

4、而是要强化刑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近年来,由于受对某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公、检、法三机关配合不力,利益驱动及执法环境不利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乏力、惩处不严的状况。这不仅强化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和进一步实施犯罪的勇气,也为严重刑事犯罪的日益猖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这样,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势下,再度进行“严打”整治斗争,就是要集中精力,花大气力,确使犯罪人受到及时、相当的处理,促使执法弱化、打击不力的状况迅速扭转。因此,“严打”的涵义的理解应摆脱重刑主义思想的羁绊,将“严打”的焦点锁定在充分发挥刑法的效能方面。应该说,中央对这次“严打”整治斗争提出的坚持依法从重从

5、快和“稳、准、狠”的两个基本要求,是强调刑法效能的突出体现。也就是说,“严打”要求司法工作人员树立起崇法、尚法观念,在执法过程中,克服情感、利益及权力等不利影响,冲破关系,软的不吃,硬的不怕,确使犯罪受到实际追究,及时给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以沉重打击,从而通过刑罚确定性、及时性的实现,真正树立起刑法的威严。权宜性这是从“严打”性质方面应有的理解。“严打”的权宜性是指,“严打”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是在非常时期对特定犯罪采取的权宜之计。早在1983年,邓小平在同公安部负责人的谈话中就指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从各方面做工作。现在是非常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

6、。”(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可见,“严打”方针是在非常状态下提出,并用以解决特定的犯罪问题。正是从这一基点出发,我国的几次“严打”都与专项斗争相结合,使之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此次“严打”也是在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治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展开的,并把矛头直指三类犯罪,即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严打”的权宜性要求把“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特定手段,作为一种带有阶段性的执法策略,切实针对那些发案率高,且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适时适用,而不能肆意扩大

7、“严打”的范围,将“严打”变成“滥打”或无原则、无阶段地“狠打”。法律性这是从“严打”适用方面应有的理解。“严打”的法律性是指,“严打”不是随心所欲地滥打或无原则地狠打,而是在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前提下,适当从重从快。“严打”的法律性,是“严打本身固有的特征。为了扭转以往”严打“中忽视严格依法办案的倾向,在本次部署”严打“开始,中央就对其依法进行作为重点多方强调。这表明,”严打“作为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和体现,只是在打击重点和打击方向上指导着刑事法律的实施,而不改变查处刑事案件要严格依法进行的实质内容。强调”严打“的法律性,就是要把”严打“与严格执法统一起来,在坚持刑法基本原则,依照法定职权

8、和程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水平,适当从重量刑。(二)“严打”是刑事政策的策略要求在我国,刑事政策通常是指国家在对特定历史时期的情势进行评断的基础上,为了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而制定的指导方针。刑事政策不是法律,其并不直接用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也不直接对具体的行为作出评价,而是通过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指导,借助刑事法律的具体运用发挥自己的功能。(注: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1-84页。)刑事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立足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状况,调整刑法打击的重点和力度,以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理论上有人认为“严打”是以政策代替法律,从而将“严打”与依法治

9、国对立起来。实际上,“严打”体现了刑事政策的要求,而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是紧密在一起的。一方面,刑法的惩治效能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而法律的实施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受刑事政策的影响尤甚。“在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和社会治安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刑事政策对于某一类或某几类犯罪进行评价的严厉程度就会相应发生变化,在其影响或指导下,刑法对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评价及其处罚轻重程度也会有所不同”。(注:参见马克昌主编:中国刑事政策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6页。)这样,借助于刑事政策的指导,就可以使得刑事法律规范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又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严打”实际上是对特

10、殊形势的特殊反应,是基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对刑法打击重点和打击方向的调整,是刑事政策指导刑事法律实施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如同其他社会政策一样,也要根据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并随犯罪现象的发展而变化。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并不是按部就班地向前发展,而往往受社会、法律及自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呈现出复杂多变的态势。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时,就不能象平时那样采取一般的执法手段,而应该适当加大打击力度。另外,在不同时期,适应犯罪现象的结构、动态表现出的不同特点,打击的重点也需要调整。“严打”正是依据总体犯罪状况的变化,适时开展专项斗争,有针对性地确定打击重点,组织不同规模的集中打击犯罪活动。可见

11、,在“严打”过程中,必须打破观念上的误区,正确认识“严打”是我们党在现阶段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方针和对策,是刑事政策的当然要求。二、“严打”与依法办案的关系由于“严打”本身带有一定的功利色彩,人们的惯性思维又常常对刑罚效果给予过份的期待,使得一些执法人员对“严打”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存在强调“严厉”,忽视依法的倾向.而过分强调“严厉”以及对破案数、办案数的片面追求,又在社会上造成了消极影响,加剧了人们对“严打”的不正确认识。事实上,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应该始终作为执法人员的行为准则,而不应该受“严打”与否的影响。可以说,全国治安工作会议对“严打”工作提出的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和“稳、准、

12、狠”两个原则就是对“严打”与依法办案统一关系的注解。(一)“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严打”以依法办案为前提,是依法从重从快原则的内在要求。依法从重从快应理解为在执法力度上从重从快,在具体办案时严格依法进行,也就是在从重从快的同时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从重,是指在依法的前提下从重,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法,严之有度。具体来说就是在法定幅度内,相对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法从重;在同一幅度内还应区分不同情节量刑,不能简单地一律顶格判处。依法从重还意味着要将“严打”对象限制在中央规定的三类重点案件和根据本地区社会治安和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打击重点上,而不能扩大到所有的刑事案件,

13、不能把一些非罪、非刑事问题提级列入“严打”的范围,更不能人为地定重刑、死刑指标。(注: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业务指导组:“严打”整治斗争中适用法律和刑事政策的研究,)依法从重的同时还要注意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原则”等刑法固有的原则,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刑法的功能。依法从快,是指在法定期限内从快。“快”的基本出发点是加快办案速度和节奏,督促执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不过,快捕快诉快判必须以确保办案质量为前提,在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遵循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效率。因此,依法从重从快的实质就是依法办案,依法办案是“严打”的前提。应该说,强调“严打”以依法办案

14、为前提,已经反映出我国的决策者对刑罚功能的认识进一步理性化,“严打”与依法办案也有机地统一起来。(二)依法办案是实现“严打”目标的保证此次“严打”的目标是通过对严重犯罪行为“稳、准、狠”地打击,解决当前社会治安中的突出问题,实现两年内社会治安的明显进步。依法办案是“稳、准、狠”地打击犯罪的保证,进而成为实现“严打”目标的保证。可以说,“稳、准、狠”是我国同严重犯罪活动做斗争一直坚持的一项原则。稳,就是要实事求是,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开展“严打”斗争;准,就是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防止错捕错判;狠,就是态度坚决,该打击的坚决打击,该从重惩处的坚决从重惩处。(注:参见依法从重从快“稳、准、狠

15、”地打击严重刑犯罪,)“稳、准、狠”原则要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确保基本事实准确、基本证据确凿,确保办案质量,使每一起案件都符合法律的要求,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基本事实准确,既包括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事实准确,也包括影响被告人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而影响量刑的事实和情节认定准确;基本证据确凿,是指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客观存在并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排他系统。事实上,只有依法办案,才能快而不乱,重而得当,才能实现对犯罪“稳、准、狠”地打击,也才能真正保障“严打”的目标实现。三、“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记得一位学者曾经写道:刑事审判的整个运行过程不外乎是

16、一系列的恶从法律的威慑性和强制性中产生的恶;从可能分辨罪与非罪之前就对被告人予以起诉中产生的恶;从司法判决中产生的恶以及从对无辜者所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后果中产生的恶。(注:ManjulaBatra,“ProtectionofHumanRightsinCriminalJusticeAdministration”,Deep&DeepPublications,1989.)这种看法虽不免过于极端,但其从另一个侧面却反映出刑事司法活动对人权的可能侵犯与威胁。“严打”作为一种刑事执法活动,也必然会秉承与人权密切相关又互相矛盾的属性;而且,从重从快适用法律、严厉打击犯罪的需要更增加了侵犯人权的潜在可能性。因此

17、,在“严打”过程中,应特别强调其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一)“严打”以人权保障观念为依托在运用刑事法律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国家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刑事法律关系。这种关系表明,尽管被告人被判有罪,但并不因此而处于完全丧失权利简单地成为司法客体的地位,被告人的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障。(注:参见陈兴良:刑法机能二元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第33页。)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明确体现了我国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意蕴,即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二元对立中,为保护公民权利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作为刑事政策策略要求的“严打”虽然在打击力度、打击重点上有所调整,但仍然是刑事法律的具

18、体适用。因此,其也必须贯彻刑法保障人权的精神,其中特别是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的人来说,“严打”也具有人权保障意义。也就是说,“严打”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从严惩处,更在深层次上昭示着保障无罪者免受刑罚处罚的观念,在价值层面上反映着公众对免受犯罪侵害的自然追求。因此,“严打”在预防和惩治犯罪的过程中,始终以人权保障观念为依托,其中既有显性的人权保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也有隐性的人权保障对一般公民的人权保障。(二)人权保障在“严打”中的规范作用有学者认为,“严打”是以牺牲人权保障功能为代价的,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是在观念层次上将二者对立起来的结果

19、。事实上人权保障与“严打”并不矛盾。首先,“严打”是为了满足特定时期提高打击犯罪效率的需要,但这种需要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观念为制约,即把保护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在严打过程中,一些地方刑讯逼供、滥施强制现象趋重,为制造声势,强化威慑效应的公捕公判大会、游行示威等严重侵犯人权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强调人权的保障作用,就要坚决抵制和消除类似行为,保障和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其次,“稳、准、狠”地打击犯罪,不仅意味着不能放纵犯罪人,更表明决不能让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严打”并不否定“犯罪人作为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更不能成为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借口。被告人不仅享有

20、作为人所应享有的自由权、健康权、人格权等基本权利,还应享有申诉权、告知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人权保障在“严打”中的规范作用也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贯彻人权保障观念。在实践中贯彻人权保障观念,首先要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限定“严打”的期限和范围,适用行为时的法律,禁止事后法;其次,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要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超期羁押或变相延长羁押期限,也不能以从重从快为由改变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条件;再次,不能为追求办案效率而刑讯逼供、诱供或进行其他非法取证;最后,在注重实体公正的同时也要保证程序公正合法,如给予被告人充足的准备时间以有效行使辩护

21、权,每一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须经过死刑复合程序,确保上诉权、申诉权的行使,等等。总之,“严打”本身蕴含着人权保障精神,“严打”以人权保障观念为依托,而人权保障又在“严打”实践中起着规范作用,那就是要求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要求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办案。人权保障与“严打”是统一的。四、“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关于“严打”这一对付犯罪的刑事手段,一直存在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认为刑罚万能,重打轻防,将遏制犯罪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刑事打击上;另一种就是认为刑罚无用,认为刑事打击无助于犯罪的遏制和预防。事实上,这两种认识都存在着偏差,都要在“严打”过程中予以纠正。只有摆正“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才

22、能保证“严打”在合理的轨道上进行。(一)“严打”是有效遏制犯罪的前提“严打”是国家专门机关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打击犯罪,惩罚、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人的活动,即刑事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预防通过剥夺犯罪人继续犯罪的条件,使其感受到国家法律的威慑力量而悬崖勒马,不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也可以震慑和警戒社会上那些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人消除犯罪意念,不要去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呈趋重态势的情况下,适时进行“严打”,对有力制止严重犯罪,迅速扭转社会治安状况,对及时教育、挽救和警戒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对教育、防范、管理、建设等其他预防犯罪措施的实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如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

23、法委书记任建新在5月10日举行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会议上强调的那样,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在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中居于首要地位,其作用是任何其他措施不能代替的。需要指出的是,刑事预防不是万能的,我们不能将其夸大到不适当的地位。刑罚在预防犯罪的防治体系中,不是唯一的手段,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严打”也只是我们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它不应该成为一种经常性的手段。仅靠严厉打击,其他方面的预防工作跟不上去,社会治安不可能根本好转。(二)社会预防是遏制犯罪的基本环节社会预防是指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消除和削弱引起犯罪因素,从而防止、控制和减少犯罪的社会活动。犯

24、罪是各种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治理和预防犯罪也必须多种手段相互配合。社会预防不仅有党政部门、基层组织及家庭、学校等多方参与,而且,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教育等诸手段并用。社会预防不仅包括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净化微社会环境,针对特定个人所采取的特殊对策等标本同治的不同措施,而且涵盖保护性预防、指导性预防、治理性预防及被害预防等诸多层面。很显然,采取综合性的社会预防措施可以消除犯罪产生的原因,防患于未然,从而使防治犯罪的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和富有成效。因而,社会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更重要的作用,是防治犯罪的根本。“严打”和犯罪的社会预防的关系

25、,实际上就是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关系。这两种手段目标一致,紧密,相辅相成。打击犯罪作为治理犯罪首要而有效的手段,能够使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通过亲自体验或耳闻目睹刑法的适用而产生强烈的心理影响,并导致其因对刑法的恐惧而不敢犯罪。同时,也可以向全社会表明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从而增强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如果没有对犯罪的严厉打击,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以政治、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为基础的社会预防就难以取得良好成效,甚至根本无法进行。但是,严厉的刑事打击是有限度、有条件的。其虽可以通过严惩犯罪遏制犯罪增长,但毕竟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不会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犯罪的社会预防则是一种标本兼治的措施,它可以通过消除产生犯罪的因素,遏制犯罪于未然之时,从而将消极的保安转变为积极的治安。理解“严打”与社会预防的关系,更需要注意观念认识与实际操作的关系。从观念上说,在“严打”的同时注意搞好社会预防几乎没有人反对,但真正将防的观念贯彻落实则是需要深入思考和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一方面需要立法者在号召“严打”的同时也提供防范犯罪的方针指导,另一方面也必须强化专门机关在这方面的认识。总之,要在“严打”的同时针对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采取有利措施,多角度、多层次、多方法地进行综合治理。唯有如此,才能使“严打”成果得到巩固,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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