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上传人:s****a 文档编号:133411281 上传时间:2022-08-10 格式:DOCX 页数:63 大小:48.03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63页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63页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63页
资源描述: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63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 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维护 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 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 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区、市)农 村信用社联合

2、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农村中小金 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 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等。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 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 申请材料。第二章法人机构设立第一节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

3、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 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 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七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 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 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 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

4、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 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 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 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九)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除应符合第六条(一)、(二)、(四)、(五)、(六)及第七条(一)、(二)、(三)、(四)、(五)、(七)、(八)、(

5、九)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 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 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中应有至少 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 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 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

6、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 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 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 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 及业绩可连续计算;(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7、;(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 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 定的投资公司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 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 径);(八)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三条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 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第十四条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 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二)财

8、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 利;(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须事先报经其权力机构 及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五条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得低于境外金融机构投 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投资入股农村信用 社的有关要求;(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给出的 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以上;(三)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 率平均水平且不

9、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 利;(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七)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母国监管当局作出的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该金融机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 区)审慎监管要求的相关声明;(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财务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入 股农村商业银行应事先报银监会审批,作为战略投资者还应 遵循长期持

10、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要求,可以调整前款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第十六条境外金融机构对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 执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任何发起人拟持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 以上需事前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商业银 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第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 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

11、条农村商业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 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 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 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 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 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 销手续。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 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 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地市、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

12、到完整申请材料 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二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 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农村商业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 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 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 限为3个月。农村商业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 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二节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一

13、)有符合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 方式发起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 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 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二十四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还应当符 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 险,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较高素质的 专业人才;(四)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

14、与资本补充机制;(五)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六)不良贷款比例低于8%;(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 (考虑发起人拟缴纳的股本、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因素后);(八)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90%;(九)所有者权益大于等于股本,即经过清产核资与整 体资产评估后(可考虑用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及历年 亏损挂账等因素),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合并计算所有者 权益剔除股本后大于或等于零;(十)按规定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二十五条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小 的地市、地市市辖区、直辖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除应符合第 二十三条(一)

15、、(二)、(四)、(五)、(六)及第二十四条(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 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 元人民币;(二)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三)设立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中应至少有 一名合格的战略投资者。第二十六条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 人 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社不得向农村合作银行入股。第二十七条发起人须符合本办法第

16、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 七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农村合作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 段。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合作银 行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第二十九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 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三十条农村合作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 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 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 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 最长期限为3个

17、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 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 销手续。第三十一条县(市、区)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 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 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 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地市、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 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 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三十二条农村合作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 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农村合作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 业

18、。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 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 限为3个月。农村合作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 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三节村镇银行设立第三十三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 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县(市)设立的,最低 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在乡(

19、镇)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0 万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 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三十四条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或 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 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或 出资人。发起人或出资人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出资设立 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

20、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一年度盈利;(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 并会计报表口径);(六)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七)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 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 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第三十五条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 业金融机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 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

21、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 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 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 的 10%。第三十六条村镇银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设立村镇银行应成立筹建工作小组,村镇银行发起人应 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筹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村镇银行,由出资人作为申请人或经出资人授权的筹建工作 组作为申请人。第三十七条村镇银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 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 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 定。第三十八条村镇银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

22、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 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 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 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 销手续。第三十九条村镇银行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 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 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四十条村镇银行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 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村镇银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 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

23、向决定 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 月。村镇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 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 证,并予以公告。第四节贷款公司设立第四十一条在县(市)及其以下地区设立贷款公司应当 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

24、第四十二条设立贷款公司,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 件,至少包括:(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有高素质的专 业人才;(三)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和补充机制。第四十三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有符合以下条件的出资 人:(一)出资人为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二)资产规模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三)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四)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四十四条贷款公司由单个境内外商业银行或农村合 作银行全额出资设立。第四十五条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贷款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是出资人,或是经出资人授权的 筹建工作小

25、组。第四十六条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 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 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 定。第四十七条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 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 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 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 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 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 销手续。第四十八条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 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

26、理之日 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四十九条贷款公司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 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 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 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 月。贷款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 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 证,并予以公告。第五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第五十条设立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7、(二)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全部自愿的基础 上,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30%;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司法设置;(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 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八)有健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良好的公司 治理;(九)没有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资金入股;(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各银监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 做适当调整。第五十一

28、条在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程度 较高、农业产值占比较低,或当地经济欠发达、经济总量小、 产业单一的地市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除应符合第五十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辖区内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 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全部自愿基础上, 以发起方式重组改制设立;(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能够满足自身和分支机构的营运需求;(三)资本充足率2%以上,且能够满足开业后2年内风 险资产扩张对资本的要求;(四)按股份合作制设立的,投资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 不低于60% ;按股份制设立的,股权按公

29、司法设置;(五)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不良贷款比例不超 过 15%;(六)按照全辖合并财务报表统算,近2年连续盈利。设立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确保县域支农服务,严格 控制数量,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第五十二条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 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 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发起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单个自然人投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比例不得超过 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本总额的20%。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

30、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联合社不得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入股。第五十三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 个阶段。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信 用合作联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第五十四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 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 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 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 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五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 之日起6

31、个月。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 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 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 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 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 请。银监会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 期的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 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 销手续。 第五十六条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 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32、审查并决定。 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 核准的书面决定。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 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五十七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 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 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 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 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

33、开业的,原开业 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 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六节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第五十八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以发起方式设立且发起人不少于10人;(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乡(镇)设立的,最低 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最低限额为10万 元人民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和具备从业条件的工作人员;(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五十九条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 起人,发起人包

34、括:乡(镇)、行政村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第六十条农民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 住满3年)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十一条农村小企业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所在乡(镇)或行政村内;(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三)上一年度盈利;(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 并会计报表口径);(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

35、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 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十二条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 助社入股,其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股金总额的 10%。第六十三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设立须经筹建与开业两个 阶段。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农村资金互助社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作为申请人。第六十四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或 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 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第六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 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

36、当在筹建 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局在收 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 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 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 销手续。第六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 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 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六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 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农村资金互助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 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

37、期限届满前1个月 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 限为3个月。农村资金互助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 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 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第一节支行设立第六十八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 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监管评级在三级以上;(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农村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拨付支行的营运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8、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请人资本总额的 60% ;村镇银行应拨付与支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四)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贷款比例低于5%;(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 4%;(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 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六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在注册地辖区 以外的县(市)设立支行(以下简称异地支行),除应具备 第六十八条(一)、(三)、(四)、(五)、(六)、(七)条件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监管评级在二级以上;(二)资产

39、总额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拨付营运资金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申 请人资本总额的60%;(五)按规定提足呆账准备;(六)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利润率不低于0.6 % ,资本利润率不低于11%。(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十条支行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七十一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 注册地辖区内设立支行,其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 业决定机关。第七十二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 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 在城市

40、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 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七十三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 须经批准,且在一个省份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家异地支行。 在收到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核准后,申请人方可再 行申请。第七十四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筹建 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 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 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第七十五条异地支行的筹建期为自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 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 前1个月向决定机

41、关提交延期申请,决定机关自收到完整申 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 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支行开业申请, 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 可注销手续。第七十六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异地支行开业 由法人机构提交申请,由拟设立支行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 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 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七十七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异地支行 的筹建、开业申请应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局及银监分 局。筹建批准文件和开业核准文件应抄送申请人所在地银监 局及银监分局。第七十

42、八条申请人应在收到支行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 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 照。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的支行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 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 可开业。支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 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定机关 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第二节分理处设立第七十九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

43、行设 立分理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 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理处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四)有熟悉业务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十条分理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 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 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第八十一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

44、取金融 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理处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 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分理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 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决定 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 月。分理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许可证, 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贷款公司分公司设立第八十二条贷款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县域内设 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45、:(一)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且拨付与分公司经营 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二)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三)资产质量良好,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四)有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十三条贷款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 个阶段。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贷款公司分公司的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银监 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 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 定。第八十四条申请人应在收到分公司开业核准

46、文件并领 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贷款公司分公司必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贷款公司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 向决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 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 限为3个月。贷款公司分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 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 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四节信用社、分社设立第八十五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信用社,农村信用合 作社、县(

47、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设立分社,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最近1年内未发 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三)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比例、盈利能力等主要监 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其中拨付单个信用社 的营运资金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拨付单个分社的 营运资金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 总额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60%;(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十六条设立信用社、分社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 段。筹建方案由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第八十七条信用社、分社的开业申请

48、,由法人机构提交, 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 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 面决定。第八十八条申请人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领取金融许可 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信用 社、分社须在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消防设施验收合 格证明并报开业决定机关备案后方可开业。信用社、分社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 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 个月。信用社、分社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核

49、准 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其金融 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第五节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设立第八十九条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立办事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高效低成本的原则;(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 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三)有符合要求的办公场所;(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十条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的设立 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 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 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九十一条自银监局批准设立之日起3个月

50、内,省(区、 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事处应当设立。办事处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设立的,原设立核准文件失 效,由决定机关办理设立许可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第六节自助银行设立第九十二条自助银行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 作社联合社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其营业场所以外设立、具 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 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 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 动取款机除外。设立自助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内部控制能力较强,最近 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

51、行为;(二)有开展自助银行服务的技术和人员;(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 有关的其他设施;(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九十三条自助银行的设立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自 助银行拟设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 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九十四条自助银行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开业。 未能按期开业的,申请人应当在设立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决 定机关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决定机关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 个月。自助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时限内开业的,原开业批准文件 失效,由决定

52、机关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自助银行开业后,其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决定机关报告自 助银行运营、内控管理和设施等情况。第四章机构变更第一节法人机构变更第九十五条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 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 合并,收购和临时停业等。第九十六条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当标明“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信 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 构种类的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法人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 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银监分局的,事后报告银监局。省(区、市)

53、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直辖市农村合作银行 和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 定,事后报告银监会。第九十七条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当有符合要求的住 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行政区划、街道、门牌号 等发生变化而实际位置未有变动的,应于变更后15日内报 告属地监管机构。法人机构变更住所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本办法第九十 六条的规定。法人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住所6个月以内, 法人机构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10日向当地 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 关要求。回迁原住所,法人机构应提前10日将公安、消防 部门对回

54、迁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 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予以公告。第九十八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须按相关 金融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其他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改制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的,应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 可。第九十九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权变更,其拟受让人应 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转让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权的,受让的单个农 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联合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股本总额的10%,入股金额不得 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

55、的50%。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农村资 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 %以上、10%以下 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 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 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变更持有资本总 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25%以下的股东(社员),由银监 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变更25%以上的股东(社员),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 决定。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 份总额5%以上的社员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56、第一百条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应符合本办法第十 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发起人入股条件。向境外金融机构转让股权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 监会审查并决定。第一百零一条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 资格应符合本办法对同类机构规定的发起人(出资人)的条 件。省联社变更注册资本,由银监局受理,银监会审查并决 定。其他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行政许可权限适用本办 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由银 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 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 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前款规定。第一百零二

57、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 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的规定条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 并获得批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境内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 份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第一百零三条法人机构修改章程行政许可权限适用于 本办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法人机构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经银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批准变更后,涉及修改章程内容的,法人机构应当在 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3个月之内,将修改后的章程报决定 机关备案。第一百零四条法人机构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 社联合社

58、、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 合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合并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 司分立、合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 定;(二)分立、合并后股东(社员)资格、股本结构以及 有关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三)设立法人机构的其他条件。存续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存续方应按照变 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 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分立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 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 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吸收合并的,在合并

59、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 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应按 照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合并方改建为分 支机构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开业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合并的,在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方应按照法 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 法人机构解散事项通过行政许可。第一百零五条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 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 关受理、审查并决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 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一百零六条法人机构本部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

60、以上 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法人机构本部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 构作为申请人。法人机构本部临时停业,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 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1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 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 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应按 前款程序重新申请。第二节分支机构变更第一百零七条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营业 场所,临时变更营业场所,机构升格、降格,临时停业等。第一百零八条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支 行”、“分理处”、“分公司”、“自助银行”、“信

61、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办事处”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惟 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第一百零九条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应当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一百一十条分支机构因房屋维修等原因临时变更营 业场所6个月以内,适用于本办法第一百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一条储蓄所升格为分社应当符合分社设立 条件,储蓄所、分社升格为信用社应当符合信用社设立条件,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的分支机构升格应 当符合支行或分理处设立条件。第一百一十二条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 报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有 关规定办理。第一百一十三条分

62、支机构的变更由法人机构提出申请, 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 监分局或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 的书面决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 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分支机构的临时停业由法人机构作为 申请人。 分支机构临时停业的行政许可权限和期限适用 于本办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第五章机构终止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第一百一十五条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 解散:(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其他的解 散事由出现时;(二)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区) 农村信

63、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农村资金互助社解散,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 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 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 合社、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 合社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 批准的书面决定。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 一并进行审批。第一百一十六条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 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 破产的;(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农村中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