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协议概念铁路货物运输协议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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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货物运输协议概念铁路货物运输协议四篇 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爱好办本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础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其余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一)基础险: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因为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淹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在装货、卸货或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

2、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要求或通常通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和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含基础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含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遭受偷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符合安全运输要求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

3、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标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标地后,假如收货人未立即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本身或缺点或自然损耗,和因为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

4、输部门有关安全运输的各项要求,还应该接收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第八条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得悉后,应立刻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方法,预防或降低货物损失。第九条被保险人假如不推行上述各条要求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不然保险人不予受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提供下列相关单证: 保险凭证、运单(货

5、票)提货单、发货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统计、一般统计、交接验收统计、判定书;收货单位的入库统计、检验汇报、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该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天内赔付。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假如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和货价的百分比计算赔偿。保

6、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和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出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要求或相关约定,应该由承运人或其它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它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能够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足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得悉或应该得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须的单证,或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7、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该实事求是,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种方法处理:(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货物运输险投保单编号: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我国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标识或发票号码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及工约于年月日启运赔款偿付具)地点运输路线自经到地点要保险别:基础险附加险别基础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投保单位签章年月日运简()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本企业根据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投保人: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标地运输方法本保险凭证承保

8、基础险、综合险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相关单证向当地保险企业联络。保险企业年月日 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爱好办本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础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其余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一)基础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因为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淹没、出

9、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要求或通常通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和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含基础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含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偷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要求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第三

10、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标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低目标地后,假如收货人未立即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点或自然损耗,和因为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

11、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运输的各项要求,还应该接收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第八条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得悉后,应立刻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方法,预防或降低货物损失。第九条被保险人假如不推行上述各条要求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

12、物,不然保险人不予受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提供下列相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统计、一般统计、交接验收统计、判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统计、检验汇报、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该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假如被保

13、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和货价的百分比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和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出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要求或相关约定,应该由承运人或其它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它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能够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足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得悉或应该得悉货

14、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须的单证,或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该实事求是,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种方法处理:(一)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货物运输险投保单编号:_我处下列货物拟向你处投保我国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标识或发票号码保险货物名称件数提单或通知单号次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及工具)约于年月日启运赔款偿付地点运输路线自 经到地点要保险别:基础险附加险别基础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投保单位签章年月日运简()no 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本企业根据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

15、输保险款,对下列货物名称、金额等承保运输险:被保险人:_投保人:_货票号码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费率保险费目标地本保险凭证承保基础险、综合险运 输 方 式火车 船舶备 注联运(火车、汽车、船舶、飞机)如遇出险,请凭本凭证及相关单证向当地保险企业联络。_保险企业_年_月_日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费率档次表(元保险金额每千元)直达运输联运水运陆运江河沿海火车201吨以上船舶200吨以下船舶3001吨以上船舶201吨3000吨船舶200吨以下船舶基础险一类货物省内030050050100150020省外060080080150250040综合险二类货物121254按第一个关键运输具确定费率并另加5

16、三类货物343472四类货物5656104五类货物7878126六类货物10121012158七类货物1214121418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赔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行本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础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其余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一)基础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 海啸、地陷、崖崩 、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因为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淹没、出轨或隧

17、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要求或通常通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和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含基础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含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偷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要求而遭受雨淋所致的

18、损失。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标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标地后,假如收货人未立即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因为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点或自然损耗,和因为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5.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第五章被保险人的

19、义务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第七条被保险人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运输的各项要求,还应该接收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第八条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得悉后,应立刻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方法,预防或降低货物损失。第九条被保险人假如不推行上述各条要求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

20、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不然保险人不予受。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需提供下列相关单证:1.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统计、一般统计、交接验收统计、判定书;3.收货单位的入库统计、检验汇报、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汇报后,应该依据保险责任范围,快速核定应否赔偿。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依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

21、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为限。第十三条假如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和货价的百分比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和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出保险金额为限。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假如依据法律要求或相关约定,应该由承运人或其它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它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能够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足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22、。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得悉或应该得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假如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须的单证,或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该实事求是,协商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种方法处理:1.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_保险企业(盖章):_被保险人(签):_保险代理人(签):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署地点:_签署地点:_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运输协议的签署第三章货物运输协议的推行第四章货物运输协议的变更或解除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协议的责任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条依据中国经济协议法的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第条

23、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合用于铁路运输部门和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机关、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署的货物运输协议。个体经营户、个人和铁路运输部门签署的货物运输协议,应参考本细则实施。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和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要求。第条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和承运人签署货物运输协议。应根据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它物资的标准,依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署。在签署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协议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层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它货物运输,由托运人和承

24、运人协商签署货物运输协议。第二章货物运输协议的签署第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署货物运输协议,也能够签署更长久限的运输协议;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署运输协议。按月度签署的运输协议,能够用月度要车计划表替代。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协议。第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署的货物运输协议,经双方在协议上签认后,协议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协议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协议,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协议即告成立。第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署的货物运输协议,应载明下列

25、基础内容: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二、发站和到站;三、货物名称;四、货物重量;五、车种和车数;六、违约责任;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条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具体地址;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三、货物名称;四、货物包装、标志;五、件数和重量(包含货物包装重量);六、承运日期;七、运到期限;八、运输费用;九、货车类型和车号;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十一、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三章货物运输协议的推行第条托运人应该负担下列义务:一、根据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该根据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

26、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要求包装标准的,要依据货物性质,在确保货物运输安全的标准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要求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粗笨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三、按要求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相关证件;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验,并按要求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要求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成或在要求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七、向承运人交付要求的运输费用;八、将领取货物凭证立即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

27、提出货物申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十、国家要求必需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施保险和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赔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详细措施另行要求。第条承运人应该负担以下义务:一、根据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洁净的货车;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三、将承运的货物根据协议要求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约定的交接地点;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

28、货催领通知;六、发觉多收运输费用,立即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第条收货人应该负担下列义务: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和运输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二、立即领取货物,并在要求的无偿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该在要求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要求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成后,应将货车清扫洁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要求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第条托运人托运个人迁居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申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要求核收货物保价费。第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

29、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全部应进行交接验收。假如发觉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要求标识)有异状或和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进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协议推行完成。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约定的措施,办理交接验收。第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久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措施回复承运人。超出期限,运

30、输协议仍无法推行时,承运人有权根据相关要求处理。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该出具书面说明。第条因自然灾难,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该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方法。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络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措施。超出期限未回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处理。第四章货物运输协议的变更或解除第条货物运输协议必需经双方同意,并在要求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第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因为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能够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

31、或运输限制;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允许运输期限;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四、第二次变更到站。第条货物运输协议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能够解除。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协议的责任和处理第条承运人的责任一、因为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协议推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约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四)因为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二、从承运

32、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根据相关要求处理完成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要求赔偿:(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企业按要求赔偿;(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申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申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怎样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要求。三、因为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本身性质引发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三)国家主管部门要求的货物合理损耗;(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

33、运人的过失。四、因为承运人的过失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无偿运至协议要求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五、未按要求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至的违约金。六、假如托运人或收货人证实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协议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至的罚款。第条托运人的责任一、因为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协议推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一)未按要求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因为收货人的责任卸车拖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

34、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三)承运前取消运输;(四)暂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它运输协议落空者。二、因为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二)货物包装有缺点,无法从外部发觉,或未按国家要求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要求条件或违反装载要求,在交接时无法发觉的;(四)因为押运人过失的。第条因为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第条货物运输协议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去责任: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

35、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和停电影响装车,超出二十四小时时;二、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三、因为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四、因为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第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统计的次日;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统计,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36、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第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行处理,回复赔偿要求人。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回复后,如有不一样意见,应在接到回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第条对货物运输协议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南通市东南贸易企业和南京铁路分局南京西站铁路货物运输协议赔偿纠纷案长葛市第三粮油供给站诉杭州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协议纠纷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协议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协议我国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凭证铁路货物运输单(协议范本)铁路货物运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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