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复习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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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理 学 复 习 题 及 答 案第 一 编 1 . 什 么 是 法 理 学 ? 其 在 法 学 体 系 中 的 地 位 怎 样 ?答 : 法 理 学 是 法 学 本 科 专 业 学 生 的 一 门 重 要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 也 是 一 门 主 要 的 理 论 学 科 ; 是 一 门 主 要 研 究 法 的 一 般 原 理 , 着 重 研 究 中 国社 会 主 义 法 的 般 原 理 , 如 社 会 主 义 法 价 值 、 体 系 、 作 用 , 法 的 制 定 、 实 施 ,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与 民 主 的 关 系 , 法 与 道 德 等 其 它 社 会 因 素 的关 系

2、等 等 , 揭 示 法 的 基 本 理 论 的 学 科 。 2 、 法 学 研 究 的 方 法 有 哪 些 ?答 : 阶 级 分 析 法 、 价 值 分 析 法 、 实 证 分 析 法 3 、 当 代 中 国 对 马 克 思 主 义 的 丰 富 和 发 展 体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答 : A、 邓 小 平 民 主 法 制 思 想 中 的 民 主 法 制 战 略 论 、 民 主 法 制 关 系 论 、 法 制 立 国 论 、 依 法 治 国 论 、 法 制 发 展 论 等 。B、 提 出 了 法 制 建 设 的 目 标 和 任 务 , 明 确 了 立 法 、 执 法 、 司 法 、 法 制

3、 监 督 、 法 制 教 育 等 法 制 建 设 各 个 环 节 的 核 心 或 重 心 问 题 。C、 胡 锦 涛 在 “以 人 为 本 ”、 “政 治 文 明 ”、 “依 法 执 政 ”、 “和 谐 社 会 ”、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创 新 型 国 家 ”、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理 念 ”等 方面 的 创 新 。 第 二 编 1 . 法 是 如 何 起 源 的 ? 答 : 三 次 社 会 大 分 工 的 历 史 过 程 和 国 家 机 构 的 产 生 , 构 成 了 法 律 起 源的 宏 观 社 会 背 景 。 并 且 经 历 了 以 下 过 程 : ( 1 ) 法

4、 律 制 度 是 在 私 有 制 和 阶 级 逐 渐 形 成 的 社 会 背 景 下 孕 育 、 萌芽 , 并 与 国 家 组 织 相 伴 发 展 和 确 立 起 来 的 。 ( 2 ) 法 的 产 生 经 历 了 从 个 别 调 整 到 规 范 性 调 整 、 一 般 规 范 性 调 整 到法 的 调 整 的 发 展 过 程 。 ( 3 ) 法 的 产 生 经 历 了 从 习 惯 到 习 惯 法 、 再 由 习 惯 法 到 制 定 法 的 发 展过 程 。 ( 4 ) 法 的 产 生 经 历 了 法 与 宗 教 、 道 德 规 范 的 浑 然 一 体 到 法 与 宗 教 规范 、 道 德 规

5、 范 的 分 化 、 法 的 相 对 独 立 的 发 展 过 程 。 【 这 4 点 也 是 法 产 生 的 一 般 规 律 的 答 案 】2 、 什 么 是 法 的 历 史 类 型 与 法 系 ? 答 : A、 法 的 历 史 类 型 : 根 据 法 的 阶 级 本 质 和 经 济 基 础 划 分 。B、 法 系 : 根 据 法 的 历 史 文 化 传 统 和 渊 源 关 系 划 分 。 3 、 资 本 主 义 法 律 制 度 的 特 征 有 哪 些 ?答 : A.私 权 神 圣 B.契 约 自 由C.身 份 平 等 4 、 怎 样 看 待 法 的 继 承 与 法 的 移 植 ?法 律 继

6、承 是 指 不 同 历 史 类 型 的 法 律 制 度 之 间 有 选 择 地 、 批 判 地 延 续 、 相 继 和 接 受 ;法 的 移 植 是 指 在 鉴 别 、 认 同 、 调 适 、 整 合 的 基 础 上 , 引 进 、 吸 收 、 采 纳 、 摄 取 、 同 化 外 国 法 , 使 之 成 为 本 国 法 律 体 系 的 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为 本国 所 用 。 二 者 之 间 既 有 联 系 又 有 差 别 :A、 法 律 继 承 是 指 新 法 对 旧 法 的 借 鉴 与 吸 收 , 体 现 的 是 两 者 在 时 间 先 后 上 的 特 征 , 表 征 的 是 一

7、种 历 时 性 的 关 系 。B、 法 律 移 植 是 指 国 家 间 相 互 引 进 与 吸 收 法 律 的 实 践 活 动 , 表 征 的 是 一 种 共 时 性 的 关 系 。C、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法 律 继 承 和 法 律 移 植 会 出 现 重 合 。 ( 例 如 作 为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的 中 国 在 法 制 现 代 化 过 程 中 会 一 直 西 方 的 发 达 国 家 的 法 律制 度 , 但 在 法 的 历 史 类 型 变 更 角 度 , 可 视 为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对 资 本 主 义 法 的 继 承 。 ) 不 管 是 法 的 继 承 还 是 法

8、 的 移 植 , 都 是 对 发 的 发 展 。5 、 法 制 改 革 的 内 容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 答 : A、 政 法 体 制 的 改 革 B、 法 律 体 系 的 重 构C、 法 律 精 神 的 转 换 第 三 编一 、 名 词 解 释 1 、 法 的 渊 源答 : 法 的 渊 源 也 称 “法 源 ”或 “法 律 渊 源 ”, 是 指 法 的 效 力 渊 源 和 法 的 形 式 渊 源 , 包 括 法 的 创 制 方 式 和 法 律 规 范 的 外 部 表 现 形 式 , 即 由不 同 国 家 机 关 制 定 、 认 可 或 解 释 的 , 具 有 不 同 法 的 效 力 或

9、 地 位 的 各 种 法 的 形 式 (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 。 2 、 法 的 效 力 答 : 法 的 效 力 即 法 的 约 束 力 。 通 常 可 以 分 为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效 力和 非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效 力 。 广 义 上 既 包 括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效 力 , 还 包 括 非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效 力 ( 判 决 书 、 调 解 书 、 逮 捕 证 、公 证 书 、 违 章 罚 款 单 、 依 法 制 作 的 民 事 和 经 济 合 同 等 , 这 些 非 规 范 性 的 法 律 文 件 对 具 体 的 事

10、 和 人 都 有 特 定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 ) 狭 义 上 仅 指 由 国 家 制 定 和 颁 布 的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效 力 。3 、 法 的 溯 及 力 答 : 法 的 溯 及 力 , 又 称 法 的 溯 及 既 往 的 效 力 , 是 指 新 的 法 律 颁 布 后 ,对 其 生 效 前 的 事 件 和 行 为 是 否 适 用 的 问 题 , 如 果 适 用 , 则 具 有 溯 及 力 ; 如 果 不 适 用 , 则 不 具 有 溯 及 力 。4 、 从 旧 兼 从 轻 答 :即 新 法 原 则 上 不 溯 及 既 往 , 但 新 法 上 不 认 为 犯 罪 或

11、 轻 罪 的 , 可 以适 用 新 法 。 ( 我 国 现 行 刑 法 即 是 采 用 此 法 ) 5 、 法 律 体 系 法 的 功 能答 : 法 律 体 系 是 指 由 一 国 现 行 的 全 部 法 律 规 范 按 照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门 分 类 组 合 而 形 成 一 个 呈 体 系 化 的 有 机 联 系 的 统 一 整 体 。二 、 辨 析 题 1 、 法 律 体 系 与 法 系法 律 体 系 : 指 由 一 国 现 行 的 全 部 法 律 规 范 按 照 不 同 的 法 律 部 门 分 类 组 合 而 形 成 一 个 呈 体 系 化 的 有 机 联 系 的 统 一 整 体

12、 。法 系 : 指 由 不 同 国 家 或 地 区 在 历 史 上 所 形 成 的 具 有 相 同 法 的 结 构 和 表 现 形 式 ( 法 的 渊 源 ) 的 一 种 法 的 类 型 。两 者 区 别 :法 系 的 概 念 更 多 表 达 的 是 一 种 法 律 传 统 , 它 是 跨 越 历 史 和 国 度 的 ; 而 法 律 体 系 则 指 的 是 一 国 内 的 由 现 行 法 规 所 组 合 而 成 的 法 律部 门 的 统 一 整 体 , 它 只 能 是 现 实 法 , 而 且 也 只 能 在 一 主 权 国 家 范 围 之 内 构 成 。2 、 权 利 能 力 与 行 为 能

13、力 答 : 权 利 能 力 : 指 由 法 律 所 认 定 的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资 格 , 是参 加 任 何 法 律 关 系 都 必 须 具 备 的 前 提 条 件 。 行 为 能 力 : 指 法 律 所 承 认 的 由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通 过 自 己 的 行 为 行 使 权力 和 履 行 义 务 的 能 力 。 二 者 前 者 强 调 一 种 资 格 , 后 者 强 调 一 种 能 力 。3 、 法 律 事 件 与 法 律 行 为 答 : 法 律 事 件 : 指 不 为 当 事 人 意 志 所 左 右 , 并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形 成 、 变更 和 消

14、灭 的 事 实 类 型 。 法 律 事 件 包 括 社 会 事 件 ( 社 会 革 命 、 罢 工 、 战 争 等 ) 和 自 然 事 件 ( 人 的 自 然 出 生 和 死 亡 等 ) 。法 律 行 为 : 指 当 事 人 所 实 施 的 、 能 够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的 形 成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作 为 和 不 作 为 。 ( 法 律 行 为 分 为 合 法 行 为 和 非 法 行 为 。 )二 者 区 别 : 行 为 人 有 无 主 观 意 识 。 二 、 论 述 题 :1 、 当 代 中 国 法 律 体 系 的 部 门 法 结 构 答 : 当 代 中 国 的 法 律 体

15、 系 分 为 : 宪 法 及 宪 法 相 关 法 、 民 法 商 法 、 行政 法 、 经 济 法 、 社 会 法 、 刑 法 、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程 序 法 。 其 中 , 宪 法 是 根 本 大 法 , 是 国 家 活 动 的 总 章 程 , 它 规 定 国 家 和 社 会 生 活 的 根 本 问 题 ,宪 法 及 宪 法 相 关 法 是 我 国 法 律 体 系 的 主 导 法 律 部 门 , 是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民 法 商 法 是 规 范 社 会 民 事 和 商 事 活 动 的 基 础 性 法 律 , 我 国 采 用 民 商合 一 的 立 法 模 式 。 行 政

16、法 是 调 整 有 关 国 家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经 济 法 是 国 家 从 整 体 经 济 发 展 的 角 度 , 对 具 有 社 会 公 共 性 的 经 济 活动 进 行 干 预 , 管 理 和 调 控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 。 社 会 法 是 调 整 有 关 劳 动 关 系 、 社 会 保 障 和 社 会 福 利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总 和 。 它 是 一 部 保 障 弱 势 群 体的 法 律 。 刑 法 是 规 定 犯 罪 、 刑 事 责 任 和 刑 事 刑 罚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是 一 种 最 严 厉 的

17、, 调 整 因 犯 罪 而 产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程 序 法 是调 整 诉 讼 与 非 诉 讼 活 动 而 产 生 的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 它 包 括 民 事 、 刑 事 、 行 政 和 仲 裁 方 面 的 法 律 。2 、 法 的 分 类 及 其 分 类 标 准 答 : 成 文 法 ( 制 定 法 ) 与 不 成 文 法 ( 根 据 法 的 创 制 方 式 和 表 达 形式 不 同 划 分 , 是 否 有 规 范 化 的 成 文 形 式 ) 实 体 法 与 程 序 法 ( 根 据 法 律 具 体 内 容 的 性 质 不 同 分

18、 类 ) 根 本 法 与 普 通 法 ( 根 据 法 律 的 内容 的 重 要 性 、 效 力 及 制 定 程 序 方 面 的 差 别 分 类 ) 一 般 法 与 特 别 法 ( 根 据 法 律 的 适 用 范 围 不 同 分 类 ) 国 内 法 与 国际 法 ( 根 据 法 律 制 定 主 体 及 适 用 范 围 不 同 分 类 ) 应 然 法 与 实 然 法 根 据 其 特 殊 性 还 可 以 分 为 “公 法 ”和 “私 法 ” “普 通 法 ”和 “衡 平法 ” “联 邦 法 ”和 “联 邦 成 员 法 ” 3 、 法 的 要 素 包 括 哪 些 方 面 答 : 法 律 概 念 法 律

19、 规 则 法 律 原 则 三 方 面 4 、 法 律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答 : 法 律 行 为 的 构 成 要 件 分 内 在 的 动 机 、 目 的 、 认 知 能 力 和 外 在 的 行 为 、 方 法 和 结 果 。5 、 法 律 行 为 的 分 类 答 : A、 个 人 行 为 、 集 体 行 为 、 国 家 行 为 ( 法 律 行 为 的 主 体 )B、 角 色 行 为 和 非 角 色 行 为 ( 是 否 出 自 或 符 合 法 定 角 色 ) C、 单 方 法 律 行 为 和 双 发 法 律 行 为D、 自 为 行 为 和 代 理 行 为 E、 行 使 权 力 的 行 为

20、和 履 行 义 务 的 行 为F、 积 极 行 为 与 消 极 行 为 G、 主 行 为 与 从 行 为H、 抽 象 行 为 与 具 体 行 为 I、 要 式 行 为 与 非 要 式 行 为J、 意 志 行 为 与 事 实 行 为 K、 合 法 行 为 与 违 法 行 为L、 有 效 行 为 与 无 效 行 为 6 、 法 律 客 体 的 特 征 与 分 类答 : 特 征 : 价 值 性 、 稀 缺 性 和 可 控 制 性 分 类 : 宏 观 上 分 为 物 、 行 为 、 智 力 成 果 和 人 身 利 益 四 大 类7 、 法 律 关 系 的 种 类 答 : A、 基 本 法 律 关 系

21、、 普 通 法 律 关 系 、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 按 照 法 律关 系 所 体 现 的 社 会 内 容 的 性 质 所 做 的 分 类 ) B、 调 整 性 法 律 关 系 ( 第 一 性 法 律 关 系 ) 保 护 性 本 法 律 关 系 ( 第 二 性 法 律 关 系 ) 【 按 照 法 律关 系 所 产 生 的 依 据 是 合 法 行 为 还 是 违 法 行 为 , 是 否 适 用 法 律 制 裁 , 划 分 】 C、 平 权 型 法 律 关 系 、 隶 属 型 法 律 关 系 ( 按 照 法 律 关 系 各 主 体之 间 的 法 律 地 位 是 否 平 等 划 分 ) D、

22、绝 对 法 律 关 系 ( 一 方 主 体 确 定 , 另 一 方 主 体 不 确 定 , 即 “一 个 主 体 对 一 切 主 体 ”) 相 对 法 律 关 系 ( 权 利主 体 和 义 务 主 体 都 是 确 定 的 “某 个 主 体 对 某 个 主 体 ”) 【 按 照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是 单 方 确 定 还 是 双 方 确 定 划 分 】 E、 第 一 性 法 律 关 系 是 没 有 法 律责 任 的 原 初 状 态 的 法 律 关 系 , 第 二 性 法 律 关 系 是 原 初 状 态 的 法 律 关 系 受 到 破 坏 后 的 法 律 关 系 。 ( 按 照 法 律 关 系

23、 中 是 否 存 在 法 律 责 任 划分 ) F、 直 接 法 律 关 系 和 间 接 法 律 关 系 (按 照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之 间 联 系 的 紧 密 程 度 划 分 ) G、 实 体 性 法 律 关 系 、 程 序 性 法 律 关 系 和 执 行 性 法 律关 系 ( 按 照 法 律 权 利 义 务 内 容 的 不 同 划 分 ) H、 抽 象 法 律 关 系 和 具 体 法 律 关 系 ( 按 照 法 律 关 系 表 现 的 形 态 划 分 )8 、 法 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 答 : 主 体 、 过 错 、 违 法 行 为 、 损 害 事 实 和 因 果 关 系9

24、 、 法 律 责 任 的 分 类 答 : 1 、 公 法 责 任 和 私 法 责 任 ( 根 据 行 为 所 违 反 的 法 律 的 性 质 划 分 )2 、 过 错 责 任 、 无 过 错 责 任 和 公 平 责 任 ( 根 据 主 观 过 错 在 法 律 责 任 中 的 地 位 划 分 )3 、 职 务 责 任 和 个 人 责 任 ( 根 据 行 为 主 体 的 名 义 划 分 ) 4 、 财 产 责 任 和 非 财 产 责 任 ( 根 据 责 任 承 担 的 内 容 不 同 划 分 )5 、 直 接 责 任 、 连 带 责 任 与 替 代 责 任 ( 根 据 责 任 承 担 的 方 式

25、是 由 行 为 人 承 担 还 是 由 与 行 为 人 有 关 联 的 第 三 人 承 担 划 分 。 在 现 代 法 律 中 , 一般 后 两 者 都 右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 ) 6 、 民 事 责 任 、 行 政 责 任 、 刑 事 责 任 与 违 宪 责 任 ( 根 据 责 任 的 性 质 不同 而 划 分 ) 1 0 、 免 责 的 条 件答 : 私 法 的 免 责 条 件 : 包 括 法 定 免 责 条 件 和 意 定 免 责 条 件 。法 定 免 责 条 件 : a.不 可 抗 力 (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和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b .

26、正 当 防 卫 c.紧 急 避 险 意 定 的 免 责 条 件 , 即 当 事 人 自 行 决 定 的 免 责 条 件 :( 1 ) 时 效 免 责 ( 2 ) 有 效 补 救 ( 3 ) 自 愿 协 议 ( “私 了 ”) 公 法 免 责 条 件 :不 可 抗 力 、 正 当 防 卫 、 紧 急 避 险 、 自 助 行 为 ( 时 效 免 责 、 自 首 或 立 功 、 当 事 人 不 起 诉 )1 1 、 法 律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 答 : 责 任 法 定 、 因 果 联 系 、 责 任 相 称 、 责 任 自 负第 四 编 法 的 运 行 1 、 当 代 中 国 的 立 法 体

27、制答 : “一 元 两 级 多 层 次 ”即 : 统 一 的 、 一 体 化 的 立 法 系 统 ; 分 中 央 立 法 和 地 方 立 法 两 个 立 法 权 等 级 ; 中 央 立 法 和 地 方 立 法 都 分 为 若 干 个 层 次和 类 别 。 2 、 立 法 的 基 本 原 则答 : 科 学 性 、 适 时 性 、 民 主 化 、 合 宪 性 ( 原 则 ) 3 、 法 典 的 编 篡答 : 法 典 编 纂 是 指 对 属 于 某 一 类 的 或 某 一 法 律 部 门 的 全 部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进 行 整 理 、 审 查 、 补 充 、 修 改 , 并 在 此 基

28、础 上 编 制 一 部 新 的 系 统化 的 法 典 的 法 的 创 制 活 动 4 、 执 法 与 司 法 的 区 别答 : A、 主 体 不 同 、 B、 内 容 不 同 ( 司 法 针 对 案 件 , 执 法 针 对 社 会 方 方 面 面 ) 、C、 司 法 更 具 程 序 性 、 D、 主 动 性 不 同 ( 执 法 主 动 , 司 法 被 动 )5 、 我 国 的 法 律 监 督 体 系 答 : 在 我 国 , 已 经 构 建 完 成 了 包 括 国 家 监 督 和 社 会 监 督 两 大 系 统 的法 律 监 督 体 系 。 其 中 : A、 根 据 实 施 监 督 权 的 国

29、家 机 关 的 不 同 , 国 家 监 督 可 以 分 为 权 力 机 关的 监 督 、 行 政 机 关 的 监 督 和 司 法 机 关 的 监 督 三 种 。 B、 社 会 监 督 依 据 实 施 监 督 的 主 体 不 同 , 可 以 分 为 政 党 或 组 织 的 监督 、 社 会 公 共 舆 论 的 监 督 和 公 民 的 直 接 监 督 三 种 。 6 、 我 国 现 行 的 监 督 法 在 哪 些 方 面 强 化 了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一 府 两院 ”的 监 督 ? 答 : A、 听 取 和 审 查 “一 府 两 院 ”的 专 题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人 民 政 府 的

30、 专 题 报 告B、 审 查 和 检 查 法 律 法 规 的 实 施 情 况 C、 询 问 与 质 询D、 特 定 问 题 的 调 查 ( 像 今 年 的 校 车 安 全 问 题 的 调 查 ) E、 审 议 和 决 定 撤 职 权7 、 法 律 解 释 的 方 法 有 哪 些 ? ( 6 个 ) 答 : 语 法 解 释 ( 也 称 文 法 解 释 、 文 理 解 释 ) 是 指 从 法 律 条 文 的 字面 意 义 来 说 明 法 律 规 定 的 涵 义 。 历 史 解 释 , 是 指 通 过 研 究 有 关 立 法 的 历 史 资 料 或 从 新 旧 法 律 的 对 比 中了 解 法 律

31、的 涵 义 。 系 统 解 释 , 是 指 将 被 解 释 的 法 律 条 文 放 在 整 部 法 律 中 乃 至 整 个 法 律 体系 中 , 联 系 此 法 条 与 其 他 法 条 的 相 互 关 系 来 解 释 法 律 。 逻 辑 解 释 , 按 照 形 式 逻 辑 的 规 则 和 方 法 对 于 法 律 所 作 的 解 释 。 目 的 解 释 : 从 立 法 的 目 的 和 立 法 精 神 上 对 于 法 律 的 解 释 。 当 然 解 释 : 当 然 解 释 , 指 法 律 虽 无 明 文 规 定 , 但 依 据 规 范 目 的 的 衡 量 , 其 事 实 较 之 法 律 所 规 定

32、 者 更 有 适 用 理 由 , 而 行 径 适 用 该 法 律 规 定 的解 释 。 8 、 法 律 推 理答 : 法 律 推 理 指 在 法 律 论 辩 中 运 用 法 律 理 由 的 过 程 , 是 人 们 在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的 争 议 中 , 运 用 法 律 理 由 解 决 问 题 的 过 程 。 法 律 推 理 类 型 包 括 : 演 绎 推 理 ; 归 纳 推 理 ; 辩 证 推 理 。9 、 正 当 程 序 答 : 1 2 1 5 年 英 国 大 宪 章 是 正 当 程 序 的 源 头 。在 美 国 法 上 , 最 早 完 整 见 于 1 6 9 2 年 马 萨 诸 塞

33、 州 一 部 制 定 法 。 “正 当 法 律 程 序 ”是 英 美 法 律 中 有 关 程 序 的 最 高 原 则 , 甚 至 是 美 国 法 的 基本 原 则 。 1 0 、 法 律 程 序 的 作 用 与 意 义答 : 1 、 维 护 法 的 安 定 和 权 威 , ( 或 简 称 为 法 安 定 功 能 。 ) 2 提 高 法 律 决 定 的 公 正 性 和 合 理 性 程 度 。3 认 同 功 能 。 4 选 择 功 能 和 宣 示 功 能 。5 、 维 护 人 格 尊 严 的 功 能 。 现 代 法 律 程 序 除 了 程 序 具 有 的 一 般 功 能 以 外 , 起 码 具 有

34、 以 下 特 殊 功能 : 控 制 权 力 、 维 护 法 治第 五 编 法 的 价 值 1 、 法 的 价 值 冲 突 的 原 因 与 整 合 的 原 则答 : 原 因 : A、 人 类 生 活 需 求 的 多 样 性 决 定 了 价 值 目 标 的 多 元 化 。 B、 人 类 社 会 利 益 主 体 的 多 元 化 使 法 的 价 值 冲 突 变 得 更 为 常 见 和 复 杂 。C、 除 上 述 两 点 基 本 原 因 , 社 会 变 迁 、 制 度 改 革 及 立 法 政 策 的 变 更 也 会 引 起 法 的 价 值 冲 突 。整 合 原 则 : A、 兼 顾 协 调 原 则 B、

35、 法 益 权 衡 原 则2 、 法 对 人 权 、 秩 序 、 自 由 、 正 义 的 作 用 答 : 对 人 权 :A、 按 照 平 等 的 原 则 分 配 权 利 与 义 务 B、 以 宪 法 和 法 律 上 的 各 种 制 度 和 程 序 来 规 范 和 引 导 公 共 权 力 C、 提 供 人 权 救 济 的 法 律 机 制D、 采 取 合 理 的 人 权 限 制 原 则 和 标 准 对 秩 序 :A、 建 立 和 维 护 社 会 政 治 秩 序 B、 维 护 权 力 运 行 秩 序C、 建 立 和 维 护 社 会 经 济 秩 序 D、 维 护 社 会 生 活 秩 序对 自 由 : A

36、、 法 律 为 自 由 的 实 现 提 供 理 性 认 知 基 础B、 法 律 为 自 由 的 实 现 排 除 外 在 阻 碍 C、 法 律 为 自 由 的 实 现 确 定 共 存 条 件D、 法 律 为 自 由 的 实 现 提 供 保 护 机 制 对 正 义 :A、 分 配 权 力 以 确 立 正 义 B、 惩 罚 罪 恶 以 伸 张 正 义C、 补 偿 损 失 以 恢 复 正 义 2 、 怎 样 理 解 人 权 对 法 律 的 意 义 ? 答 : 重 视 人 权 、 保 护 人 权 、 促 进 人 权 一 直 是 整 个 社 会 发 展 的 主 旋 律 , 尤其 是 改 革 开 放 以 来

37、 , 人 权 的 保 障 取 得 了 中 国 历 史 上 的 最 辉 煌 的 成 就 。 3 、 法 与 道 德 的 区 别答 : A、 产 生 的 社 会 条 件 不 同 B、 表 现 形 式 不 同C、 体 系 和 结 构 不 同 D、 作 用 范 围 不 同E、 义 务 特 点 不 同 F、 作 用 方 式 不 同G、 发 展 前 途 不 同 第 五 编 法 与 社 会1 、 怎 样 理 解 法 与 和 谐 社 会 的 关 系 ? 答 : 法 律 引 导 和 维 护 人 与 人 和 谐 、 人 与 社 会 和 谐 、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中 国 与 世 界 和 谐 。 2 、 科

38、学 技 术 对 法 的 影 响 如 何 ?答 :A、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大 大 的 丰 富 和 发 展 了 法 律 的 内 容 B、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深 刻 的 影 响 了 法 律 的 运 行 机 制C、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向 传 统 法 律 观 念 和 法 律 思 想 提 出 了 挑 战 D、 科 学 技 术 的 发 展 使 法 学 研 究 方 法 取 得 了 根 本 性 的 突 破3 、 我 国 学 者 对 “法 治 ”的 理 解 具 体 包 括 哪 些 内 容 ? 答 : A、 法 治 是 一 种 宏 观 的 治 国 方 略B、 法 治 是 一 种 理 性

39、 的 办 事 原 则 C、 法 治 是 一 种 民 主 的 法 制 模 式D、 法 治 是 一 种 文 明 的 法 律 精 神 E、 法 治 是 一 种 和 谐 的 社 会 状 态4 、 我 国 建 设 法 治 国 家 的 条 件 答 : A、 完 备 统 一 的 法 律 体 系B、 普 通 有 效 的 法 律 规 则 C、 依 法 行 政 的 法 治 政 府D、 公 平 正 义 的 司 法 制 度 E、 专 业 化 的 法 律 职 业F、 建 立 法 律 与 政 治 关 系 、 权 利 与 责 任 关 系 、 权 力 与 权 利 关 系 、 权 利 与 义 务 关 系 等 理 性 化 制 度5 、 中 国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本 制 度 是 什 么 ? 答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 编 者 : 陈 小 川二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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