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保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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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保险合同3.1 保险的基本原则3.2 保险合同概述3.3 保险合同的要素3.4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3.5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3.1 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近因原则赔偿原则赔偿原则重复重复 保险的分摊原则保险的分摊原则补偿原则补偿原则基本原则3.1.1 可保利益原则3.1.1.1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q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q可保利益的含义q关于可保利益原则的法律规定3.1.1.2 可保利益的构成3.1.1.3 可保利益原则的运用q财产保险中的运用q人寿保险中的运用n3.1.1.4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3.1.1.1 可保利益

2、原则的含义 q 可保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n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n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q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n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q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q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q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关于可保利益原则的法律规定n英国1745 年海商法: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可保利益证明,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n英国1774 年人寿保险法(此法被誉为“禁

3、止赌博法案”)中规定:任何个人或公司组织对被投保生命的被保险人不具有任何利益或以赌博为目的的保险,此种合同无效;保单需注明受益人的姓名,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应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将是违法的;赔偿仅以所具利益为限。n1906 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一次对可保利益原则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不仅规定了没有可保利益的海上保险合同和保单证明可保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具体规定了可保利益的定义、具有可保利益的时间和可保利益的种类。n中国2009年新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q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q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

4、利益。q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3.1.1.2 可保利益的构成可保利益的构成n英国早期保险判例中对可保利益法理基础存在的两种不同观点q实际利益理论q法定关系理论n“美国纽约州保险法”规定的存在合法关系的实际利益理论q财产上的可保利益是指“任何使财产安全或保护其免受损失、灭失或金钱损害而产生的合法的和重大的经济利益”。q生命的可保利益是指“在由血缘或法律紧密维系的人们间,挚爱和感情所产生的存在利益”,和“在其他人中,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延缓、健康或人身安全所具有的合法的存在的经济利益,以区别于那种由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或因之增加价值的利益。

5、”q美国的经济利益理论认为保险利益不以其他的法律概念为基础,而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经济性概念。即使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只要是事实上的、经济上的损益关系存在,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投保人就可以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分散风险。3.1.1.3 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可保利益原则的应用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应用n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q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n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q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按照“利益主义原则”或“同意主义原则”确定。n利益主义原则: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n同意主义原

6、则:来源于被保险人的同意n同意主义原则和利益主义相结合的原则n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q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n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可保利益。n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q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n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可保利益。n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q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经济价值q人身保险中,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案例案例 李某于1988年以妻子

7、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夫妻双方于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给付?3.1.1.4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q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q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q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3.1.2 最大诚信原则n3.1.2.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n3.1.2.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q告知q保证q弃权与禁止反言n3.1.2.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3.1.2.1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n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q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7条:海上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为立约的基础

8、,如果一方不信守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q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n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q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3.1.2.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n告知n保证n弃权与禁止反言3.1.2.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n告知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q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承保起影响作用的事实。3.1

9、.2.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q 告知的履行n签订合同前:无限告知与询问告知q无限告知:投保人有义务告知保险人事实上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有关的任何重要事实。q询问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都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需告知。n签订合同后:通知q保险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3.1.2.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n保证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n保证的分类q根据保证事实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n确认保证: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n承诺保证: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

10、为或不作为的保证。通常按形式不同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q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n明示保证是以书面或文字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证n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3.1.2.2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n 弃权与禁止反言q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q禁止反言是合同的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便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3.1.2.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n告知的违反与后果q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规定:n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11、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n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n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n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1.2.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n

12、保证的违反与后果q无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3.1.2.3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后果n弃权的后果n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1.3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3.1.3.1 近因原则的含义3.1.3.2 近因原则的应用3.1.3.3 案例3.1.3.1 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含义n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n近因原则:保险人只对近因是保险责任的损失事故提供赔偿或给付。q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q若

13、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q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3.1.3.2 近因原则的应用近因原则的应用q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q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如果系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则多种原因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q多种事件连续发生导致损失,事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3.1.3.3 案例案例 一英国居民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人是否承担给付责任

14、?3.1.3.3 案例n一艘货轮在海上航行时,被老鼠咬破了管道。海水随管道涌入船舱,造成了货物损失。n货物已经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n保证船舶适航适货是承运人的责任。n请问货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3.1.4 损失补偿原则3.1.4.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3.1.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q损失补偿的限度q损失补偿的方式3.1.4.3 损失补偿的例外3.1.4.1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补偿可以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什么是额外的利益?在什么情况下被保险人得到的是额外的利益?n

15、超过实际损失的赔款n超过可保利益的赔款n超过保险金额的赔款3.1.4.2 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应用n损失补偿的限度:q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q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q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q例: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给它的一栋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银行于同年11月底收回全部借款,不料房屋于12月30日为大火焚毁。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n损失赔偿方式q第一损失赔偿方式q比例赔偿方式例题n假设一栋房屋的保险金额是180万元,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150万元。保险事故的发生导致房屋财产损失达到60万元。q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公司支付

16、多少赔款?q按照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应支付多少赔款?n如果上例中房屋的保险金额是150万元,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180万元。q按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多少赔款?q按照比例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应支付多少赔款?3.1.4.3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n人身保险n施救费用n定值保险n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3.1.5 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3.1.5.1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与分类3.1.5.2 权利代位q含义q限制条件3.1.5.3 物上代位q推定全损q委付3.1.5.1 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与分类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与分类q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

17、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发生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方责任发生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q代位追偿原则分为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两种。3.1.5.2 权利代位的含义与限制条件权利代位的含义与限制条件 q权利代位的含义:n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q权利代位的限制条件:n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n被保险人不放弃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n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n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3.1.

18、5.3 物上代位物上代位q推定全损推定全损n推定全损的构成条件推定全损的构成条件q实际损失不可避免实际损失不可避免q施救价值高于被保全的价值施救价值高于被保全的价值q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q委付委付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关于推定全损的解释n第60条:q除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外,如果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由于其全部损失看起来不可避免,或由于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的费用会超过其本身价值,就存在推定全损。q尤其是在以下情况下推定全损:n由于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货的占有,而且,一是被保险人不可能收回船舶和货物;二是收回船、货的费用将超过其收回后的价值。n在船

19、舶受损情况下,由于承保危险使船舶如此受损,以至于修理船损的费用会超过修理后船舶的价值。n在货物受损的情况下,如果修理受损货物和续运货物到目的地的费用,会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3.1.6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3.1.6.1 分摊原则的概念q分摊原则的含义q重复保险的含义3.1.6.2 分摊原则的应用3.1.6.1 分摊原则的含义分摊原则的含义n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对重复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采用分摊原则。n重复保险是同一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两份或两

20、份以上的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之和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3.1.6.2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n 比例责任制n 顺序责任制保险法中关于重复保险的规定n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n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n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n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3.2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3.2.1 保险合同

21、的概念3.2.2 保险合同的特征3.2.3 保险合同的分类 3.2.1 保险合同的概念n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经过协商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协议,是保险关系得以设立、变更、终止的根本依据。3.2.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n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q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q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q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n保险法: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

22、人订立保险合同q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 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倖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倖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诺成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性合同。3.2.2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3.2.3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n按照保险合同性质,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q补偿性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根据所评定的保险标的实际损失额而支付赔款的合同。q给付性合同:又称定额保险合同,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

23、险人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的合同。n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单一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q单一风险合同:只承保列举的一种或几种风险的合同。q综合风险合同:指出了列举的不承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外来风险责任的合同。3.2.3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n按补偿价值确定方法,补偿性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q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对于保险标的,事先确定保险价值,并依此确定保险金额的合同。q不定值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标的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的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再进行估价。

24、n足额保险n不足额保险n超额保险3.2.3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按照承保保险标的的方式分类,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分为特定式合同和总括式合同。q特定式合同:保险人对所保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对每项财产在其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q总括式合同:保险人对所承保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订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无论受损财产是哪一项或哪一类,在总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3.2.3 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的分类 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业务对象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原保险合同

25、和再保险合同。q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合同。q再保险合同: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保风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向其他保险人分保,以分散和转嫁风险的合同。3.3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3.3.1 保险合同的主体q保险合同的当事人q保险合同的关系人q保险合同的中介人3.3.2 保险合同的客体3.3.3 保险合同的内容 3.3.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n3.3.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n3.3.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n3.3.1.3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3.3.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3.3.1.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n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

26、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损失或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通常是经营保险的各种组织。n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3.3.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q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生命、身体或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n人身保险的死亡保险中关于被保险人的限定q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q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q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

27、金额的,合同无效。n被保险人享有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请求权3.3.1 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q被保险人q受益人n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人身保险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n受益人的产生:q保险法39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q指定受益人与非指定受益人n受益人的变更n受益权的丧失3.3.1.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案例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

28、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与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n2003 年因生意需要王某向朋友刘某借了40万元。8月,王某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为王妻。10月,王某买了一辆20万元左右的轿车并投保了车损险等。2004年5月的一天,王某夫妇在一次交通意外事故中不幸遇难,车毁人亡。保险公司理赔后,王某的儿子从寿险公司获得理赔款30万元,从财险公司获理赔款15万元。8月,刘某拿着王某生前给自己写得40万元的借条找到王某

29、的儿子,要求以该笔保险金归还其父生前所欠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王某的儿子以借款字据上的借款人不是自己为由拒绝了刘某。刘某于是将王某的儿子诉至法院。3.3.1.3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q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代理合同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佣金。n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n保险代理权的授受q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q明示权利和默示权利。案例:案例: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

30、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请问:此案该如何赔偿呢?3.3.1.3 保险合同的中介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n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q经纪人的组织形式q佣金的获取q行为后果的承担3.3.1.3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n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q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人。3.3.2 保险

31、合同的客体n可保利益n被保险人的健康、身体或生命3.3.3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n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n保险标的n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n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n保险费与支付方法n保险期限n免赔额n保险金的赔偿和给付办法n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3.3.3.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n保险标的q保险标的是可保利益的载体,有财产、责任、信用和人的身体或寿命四种类型。3.3.3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n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q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项目。q责任免除又称除外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项目。n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q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q保险金额:保险人赔付

32、的最高限额。3.3.3 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n保险费与支付方法q保险费是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付出的代价。q保险费率是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n保险期限q自然时间界限和行为时间界限n免赔额q绝对免赔q相对免赔3.3.4 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n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填写的、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n保险单: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凭证,其中载有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q保险单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附注条件n保险凭证: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发给

33、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或保险单已经正式签发的一种凭证。n暂保单:暂保单:暂保单又称临时保险单,是保险单签发之前的一个暂时凭证。q暂保单的适用:n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正式手续前。n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得到总公司批准前。n保险合同双方在没有完全谈妥条件时。n批单:批单:又称背书,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单内容的证明文件。3.4 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3.4.1 保险合同的订立3.4.2 保险合同的履行3.4.3 保险合同的变更3.4.4 保险合同的终止3.4.1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

34、立n保险合同的订立是通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的法律行为。n保险合同的要约者和承诺者通常是谁?3.4.2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q缴纳保险费q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q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q施救义务3.4.2 保险合同的履行n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q适用险种q通知义务履行的后果n保险人有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的权利q通知义务的免除n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n损害的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n为保护保险人利益而使风险增加n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使风险增加n保险人声明不必通知的。q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n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4.2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的义务q承担保险责

35、任n除外责任q不可保风险所致损害q道德风险所致损害q保险标的自身属性或瑕疵所致损害q间接损失q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q履行赔偿给付义务n赔偿或给付的期限q合同约定的期限q法定的期限q保险金的先予支付q支付其他费用q为客户保密3.4.2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的义务q承担保险责任q履行赔偿给付义务q支付其他费用n支付施救费用q支付施救费用的前提:必要性、合理性q施救费用在保险金以外另行计算,但不得超过保险金额n支付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n支付仲裁或者诉讼费用3.4.2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人的义务q承担保险责任q履行赔偿给付义务q支付其他费用3.4.

36、3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和内容改变。3.4.3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变更主体变更 即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单的转让。q财产保险的转让n英美法系的法定转让与意定转让n大陆法系的转让后果q人身保险的转让n 人身保险的法定转让3.4.3 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 内容变更内容变更 指在主体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合同中的约定事项。q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应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加贴批单q按规定加收或减退保险费。3.4.4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

37、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的法律事实。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3.4.4 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n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n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解除而终止n合同因违约而终止合同因违约而终止n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3.5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与争议处理 3.5.1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3.5.2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3.5.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做出的确定性判断。q文义解释文义解

38、释q合同中的用词应按该词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在一个合同内出现的同一个词,对它的解释应该是同一的。在合同中所用的专门术语应该按所属的该行业通用的含义来解释。q意图解释意图解释 q 合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结合而订立的。因此,在解释时必须要尊重双方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这种意图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来分析和推定。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和含糊的情况。q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q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都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即是格式条款,因此当双方对这些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非起草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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