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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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医事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和规范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投资效益,加速中医医院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健的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所提供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60500张病床及以上的中医医院新建、改建、扩

2、建工程项目;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认真贯彻执行宪法中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坚持“中西医并重”和医药结合、同步发展等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及政府有关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中医事业的规划。 第五条 中医医院建设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并按照中医医院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中医医院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应一次规划一次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3、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总体规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动。 第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该贯彻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合理,流程科学,方便患者,不断改善就医条件等原则,中医医院建设应突出中医药特色。 第八条 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 第九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拟建医院所需提供中医医疗服务的区域人口数、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可按0.27张床确定。 第十一条 中医医

4、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60床、100床、200床、300床、400床、500床及以上六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日门诊量宜按其与所设床位数的比值3.55.5确定。具有专科特长的中医医院日门诊量可按特长专科实际日门诊量做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房,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组成。 第十四条 中药制剂和大型医疗设备等单列项目用房,应根据中医医院需要合理设置。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尚应根据其承担任务的大小,增加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用房。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应该坚持社会化服务

5、的原则。职工食堂、洗衣房等,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业务科室设置及病床分配比例,应从实际出发,按照医院规模、工作量和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突出重点科室,把医院办成具有专科特长的综合性中医医院。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与建筑标准 第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从国情出发,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确定其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药剂科室等基本用房及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服务等辅助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一 中医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建设规

6、模床 位60100200300400500及以上门诊人次210400800135020002750及以上建 筑 面 积758077827984818683888590注:根据医院建设规模、医院所在地区、医院结构类型、设计要求等情况选择上限或下限。二、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的比例关系,可参照表二。三、当门诊人次与病床数之比值与本建设标准取用值相差较大时,可按每一门诊人次平均45 m2,调整门诊部、医技科室等建筑面积。四、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五、承担科研和教学、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六、门诊部、住院部的面积应根据中医的特点,如针灸、推

7、拿、康复、薰蒸等进行调整,有专科特色的中医医院可根据专科设置具体情况另行增加建筑面积。表二 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比例关系表()比 建设例 规模部门60100200300400500及以上210400800135020002750及以上急诊部5.13.43.93.93.53.3门诊部19.718.921.921.320.520.0住院部25.727.431.432.033.532.8医技科室19.717.514.214.014.615.2药剂科室12.010.67.48.27.26.7保障系统10.413.110.99.69.28.9行政管理3.73.64.34.54.85.6院内生活服务

8、3.75.56.06.56.77.5第十九条 门诊楼、医技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体系,其他建筑可采用砖混结构。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医院改、扩建用地特别紧张时,方可采用高层建筑。 第二十一条 建筑结构抗震要求应按乙类建筑设防。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的内外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本着节能、环保的原则,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医疗建筑的行业特点和当地传统建筑风格。 第二十三条 主要医疗用房的建筑设计和装修材料参照国家现行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二分之一以上的病房,应有良好的日照。病房楼距南面建筑物应满足日照要求。门诊部、急诊部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

9、然采光。 第二十五条 中药饮片加工应有挑选、清洗、晾晒或干燥、炮制、粉碎等相应的用房和设施。中成药、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等有相应的储存区。以上用房应有防尘、防蚊、防蝇、防虫、防鼠等设施,这是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提取、制剂、灌封、包装用房应设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施。有条件的应设空气净化设施。室外下水道必须畅通良好,室内下水道应有可靠的液封装置。 第二十六条 针灸科、推拿科等治疗室、产房区婴儿室、灼伤病房、血液病房、手术部、X光诊断治疗室、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 第二十七条 对空气洁净度、房间室温都有特殊要求的手术室、术后监护、产房、监护病房、灼伤病房、中心供应室无菌间、

10、以及高精度设备用房、动物饲养用房等房间,应设空气调节装置并考虑空气净化。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 病房楼、门诊、急诊楼三层及以上应设医用电梯,且不应少于二台;有条件的地区二层、三层也可设电梯。病房楼应设污物梯。 第二十九条 中医医院的蒸汽、冷热水和冬季采暖均宜采用专区专线供应。院内的管道应采取利于保养、维修和改造的措施。公用卫生间下水管道口径应按一般设计规范计算结果加大一级,并应采取防堵、防渗漏、防腐蚀措施。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条 中医医院院区内应采用分路供电,必须具备不间断供电条件。有条件的应采用双路电源供电,同时应设自备电源。手术

11、室、急诊部、放射科、导管室、中央监护及血液透析室等供电不应间断。 第三十一条 中医医院医用及采暖锅炉应按用汽设备总容量乘以高峰同时利用系数设置,且不宜少于二台。 第三十二条 中医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应有一部是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排烟楼梯间。 第三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建筑,应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物无障碍设计,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必须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

12、医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及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三。表三 中医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m2)建设规模项目名称床 位100200300400500及以上日门诊人次400800135020002750及以上中药制剂室小型607 中型1429大型2000磁共振室300CT室261X数字减影装置室309血液透析室(10床)397体外碎石机室120洁净病房(4床)305直线加速器466同位素室535ECT室442内照(前装)、钴60、后装机706放射性治疗病房(8床)223注:本表未尽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

13、要确定面积。第四章 总体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三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卫生环境好、噪音较小、水电源充足的地方;并应离开托儿所、中小学等少年儿童密集的地区。从医疗工作需要出发,中医医院值班宿舍用地不宜远离医院。 第三十八条 中医医院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满足功能、使用、卫生、防火、防灾、隔离等要求。院内交通通道便捷,标识清晰,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布置应尽量使诊室、病室等主要医疗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 第四十条 中药饮片、中成药及灭菌制剂等

14、用房的周围环境应整洁、干燥、无污染。人流物流通道宜分开布置。 第四十一条 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环境噪声的干扰,特别是避免交通噪声的干扰。 第四十二条 太平间、焚烧炉应设于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当的隔离。太平间应单独设通向院外的大门,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四十三条 营养食堂、锅炉房、厨房、煎药间、动物饲养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等与主要医疗用房、周围院外房屋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应处理好其声、味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应注意用地范围内环境、绿化和便捷的道路布置,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四十五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出入口附近,宜根据具

15、体情况设置适量的车辆停放场地。 第四十六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宜为2530%。中医医院的改、扩建,应在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进行。对增加用地面积确实有困难的中医医院,改、扩建时可在满足功能要求的条件下适当改变有关技术指标,绿地率不应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建筑容积率不宜超过1.5。 第四十七条 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中医医院的建设用地应适应医院功能要求,满足使用、卫生、防火、隔离、交通等要求,同时应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四十八条 中医医院建设应注意节约用地。

16、保障系统及院内生活服务用房等尽量集中布置;互不影响的各种管线应共架、共杆、共沟布置;停车库应合理选址。 第四十九条 中医医院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各类规模的中医医院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四的规定:表四 中医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建设规模床 位60100200300400500及以上门诊人次210400800135020002750及以上建设用地指标12014011513511013010512510012095115注:建设规模大于100而又介于表列两者规模之间时,可用插入法取值。人口密度较大,用地紧张的地区宜采用下限。二、单列项目房屋所需用地面积,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7、。三、公共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建设用地面积外,按小型汽车占地25.5 m2/辆、自行车占地1.51 m2/辆的标准增加。停车的数量可按当地有关规定及其他实际情况确定。四、承担科研、教学和实习任务的中医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外,分别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 m2,接纳实习的附属医院按每名实习学生30 m2、教学医院按每名学生25 m2增加用地面积。第五章 医院设备 第五十条 中医医院的设备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中医医院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二、首先配置临床必需的常规设备及机械,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财

18、力的可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配置。三、中医医院的检查设备应与医疗功能和服务能力相适应,参照西医综合医院的设备标准配置。四、应尽量满足特色科室所需特殊设备的配置,并保证专科专病的特殊需要。 第五十一条 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和制剂配制应符合国家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病床、家具等装备标准,应以实用为原则,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财力情况确定,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医医院的电话通信设备应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水平应符合当地通信网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微机系统。400床及以上医院宜设医用闭路电视系统,院长室、医教处(科)、各病区主任室设监视器和键盘。中医

19、教学医院应有一个手术室设闭路示教系统。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五十五条 新建中医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时,可根据工程内容和工程价格有关变化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的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23倍进行调整后采用。 第五十六条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可参照表五。表五 中医医院工程建设工期定额(月)建设规模床 位60100200300400500及以上门诊人次210400800135020002750及以上建设工期81216222430注:建设工期指从基础工程破土开工起至全部工程结束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止的日历月。寒冷地

20、区可适当延长工期,但最多不超过规定工期的20%。 第五十七条 中医医院每平方米基建三材消耗参考指标,可参照表六。表六 中医医院每平方米基建三材消耗参考指标材料结构形式钢材(Kg)水泥(Kg)木材(m3)砖 混35402402600.050.06框 架801002602700.080.09第五十八条 中医医院每床日水、电、煤消耗指标可参见表七。表七 中医医院每床日主要消耗指标建设规模床 位60100200300400500及以上日门诊人次210400800135020002750及以上水(t)12电(Kwh)24煤(t)0.0050.007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五十九条 中医医院工

21、作人员的编制,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医院的特点,在参考综合医院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各中医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医疗特色,适当增加或减少各类工作人员的比例,以适应中药调剂、专科建设、医院发展等的需要。 第六十条 中医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 附录一中医医院基本用房及辅助用房组成内容 1、急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眼科诊室、耳鼻喉诊室、留观室、抢救室、输液室、治疗室、医护休息室、办公室、护士站、收费室、挂号室、药房、化验室、功能检查室、放射室等。 2、门诊部: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妇科诊室、儿科诊室、骨科诊室、眼科诊

22、室、耳鼻喉诊室、按摩诊室、针灸诊室、皮肤诊室、中心输液室、体检中心等。 3、住院部:住院病房、产房等。 4、医技科室:检验科、血库、放射科、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手术室、病理科、供应室、营养部、医疗设备科、核医学科、介入室、核磁共振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5、药剂科室:中药库房、西药库房、中药调剂室、西药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办公室、休息室等。 6、保障系统:锅炉房、配电室、太平间、洗衣房、总务库房、通讯机房、设备机房、传达室、室外厕所、总务修理、污水处理房、垃圾处置房、汽车库、自行车库等。 7、行政管理:办公室、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室等。 8、院内生活服务:职工食堂、浴室、单身宿舍、小卖部、营养食堂等。 附录二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词,采用“可”。 2 本标准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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