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试卷及答案详解AB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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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 18小 题 , 共 计 36 分 ) 。1. 我 国 卫 生 法 有 以 下 几 种 表 现 形 式 , 除了 : ( )A. 宪 法 B. 卫 生 法 律 法 规C. 技 术 性 法 规 D.政 府 红 头 文 件2. 从 事 生 产 .销 售 假 药 的 企 业 , 其 直 接 负责 的 主 管 人 和 其 他 直 接 负 责 人 ( )年 内 不 得 从 事 药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A.10年 B.8年C.5年 内 D.终 身3. 下 列 情 形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是 : ( ) A 手 术 开 错 部 位 造 成 较

2、大 创 伤B 诊 疗 护 理 中 违 反 了 规 章 制 度 , 尚 未 给病 员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和 损 害C 因 体 质 特 殊 发 生 难 以 预 料 的 后 果D 由 于 一 种 疾 病 合 并 发 生 另 一 种 疾 病4. 病 员 方 不 服 医 疗 事 故 鉴 定 结 论 提 起 诉讼 的 应 诉 对 象 是 : ( )A 医 疗 单 位 B 当 事 医 护 人 员C 鉴 定 委 员 会 D 卫 生 行 政 部 门5. 医 疗 事 故 的 鉴 定 机 构 是 : (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法 学 会 C.医 学 会 D . 法 院6. 关 于 举 证 责 任

3、说 法 有 误 的 是 ( )A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就 是 免 除 本 来 原 告 应 负的 举 证 责 任 , 而 就 该 待 证 事 实 , 转 由 被告 负 举 证 责 任B 负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对 诉 讼 结 束 时 事实 未 查 明 的 案 件 承 担 败 诉 或 不 利 的 诉 讼后 果C 医 事 民 事 诉 讼 的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实 行 谁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D 医 事 纠 纷 诉 讼 由 被 告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7. 国 家 提 倡 健 康 公 民 自 愿 献 血 的 年 龄 是( )A.16周 岁 至 40周 岁B. 18

4、周 岁 至 28 周 岁 C.18周 岁 至 55 周 岁D. 18 周 岁 至 45周 岁8. 下 列 说 法 是 对 我 国 药 品 分 类 管 理 制 度的 理 解 , 其 中 正 确 的 是 ( ) 。A.我 国 将 药 品 分 为 处 方 药 .非 处 方 药 和医 疗 机 构 配 制 的 制 剂 。B.处 方 药 是 指 不 用 医 师 诊 断 和 开 处 方 ,消 费 者 可 自 行 选 择 使 用 的 药 品 。C.经 营 处 方 药 和 非 处 方 药 的 零 售 企 业 ,不 必 具 有 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D.医 疗 机 构 配 制 制 剂 , 必 须 具 有 医

5、 疗机 构 制 剂 许 可 证 9.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的 甲 类 传 染 病为 ( )A 霍 乱 与 炭 疽 B 霍 乱 与 鼠 疫C 艾 滋 病 与 鼠 疫 D 麻 风 与 艾 滋 病10.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消 费者 除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外 , 还 可 以 向 生 产 者要 求 支 付 价 款 ( ) 倍 的 赔 偿 金 。A.3 B.5 C.10 D.1511.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不 得 实施 ( ) 。A.免 检 B.不 定 期 抽 检 C.定 期 抽 检 D.专 项 检 查12.

6、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从事 食 品 生 产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 ) 。A.生 产 许 可 B.食 品 流 通 许 可C.餐 饮 服 务 许 可 D.卫 生 许 可 证13.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对 社 会 和 公 众 负 责 ,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 接受 社 会 监 督 , 承 担 ( ) 。A.行 政 责 任 B.社 会 责 任C.民 事 责 任 D.刑 事 责 任 14.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 是 指 当 事

7、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 不 包 括 以 下 哪 个方 面 ? ( )A 公 民 的 生 命 健 康 权 利 B 人C 物 D 行 为15. 狭 义 的 卫 生 法 , 仅 指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所 制 定 的 ( )A.卫 生 法 律 B 卫 生 条 例C 卫 生 章 程 D 卫 生 办 法16. 对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具 体 行 政行 为 不 服 ,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 有 权 审 理 的是 ( ) A 该 行 政 工 作 人 员B 该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所 在 的 地 方 卫

8、生 行政 机 关 C 该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所 在 的 地 方 卫 生 行政 机 关 所 组 织 的 复 议 机 关D 该 行 政 工 作 人 员 所 在 的 地 方 卫 生 行政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卫 生 行 政 机 关17. 下 列 选 项 中 ( )是 我 国 卫 生 法 律 的制 定 机 关 。A.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B 国 务 院C.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D 省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18. 能 引 起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 消 灭 的 客 观 事 实 称 为 ( )A.法 律 事 实 B.法 律 事 件C.法

9、律 行 为 D.法 律 实 践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3分 , 共 6小 题 , 共 计 18分 ) 。19.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要 素 包 括 以 下( )。A.主 体 B.客 体 ;C.内 容 D.对 象20. 卫 生 法 律 责 任 形 式 包 括 ( ) 。A. 卫 生 民 事 责 任 ; B. 卫 生 行 政 责 任 ;C. 卫 生 刑 事 责 任 ; D. 卫 生 道 德 责 任 。 21. 以 下 哪 几 项 能 够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变 更 和 消 亡 ( )A.法 律 事 件 B.法 律 行 为C.主 观 态 度 D.代 理 行 为 2

10、2. 以 下 哪 些 部 门 不 得 以 广 告 或 其 他 形 式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 )A.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B.承 担 食 品 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C.食 品 行 业 协 会D.消 费 者 协 会23.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包 括 ( )A.物 B.行 为C.知 识 产 品 D.人 身 权 利24.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包 括 : ( )A.宪 法 B.卫 生 法 律C.卫 生 法 规 D.卫 生 地 方 规 章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4分 , 共 4小 题 , 共 计 16分 ) 。25. 卫 生 法 : 卫 生 法 是 由

11、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实 施 的 旨 在 调 整 保 护 人 体 健康 活 动 形 成 的 卫 生 社 会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和 。26. 食 品 安 全 : 指 食 品 无 毒 、 无 害 , 符 合 应 当 有 的 营 养 要 求 , 对 人 体 健 康 不 造 成 任 何 急 性 、亚 急 性 或 者 慢 性 危 害 。27.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 是 指 由 卫 生 法 所 调 整 的 国 家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社 会 团 体 之 间 , 它们 的 内 部 机 构 以 及 它 们 与 公 民

12、 之 间 在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监 督 和 医 疗 卫 生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过 程 中 所 形 成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关 系 。28. 药 品 : 是 指 依 法 用 于 预 防 治 疗 、 诊 断 人 的 疾 病 , 有 目 的 地 调 节 人 的 生 理 功 能 病 规 定 有 适应 症 或 功 能 主 治 、 用 法 和 用 量 的 物 质 , 包 括 中 药 材 、 中 药 饮 片 、 中 成 药 、 化 学 原 材 料 及其 制 剂 、 抗 生 素 、 生 化 药 品 、 放 射 性 药 品 、 血 清 、 疫 苗 、 血 液 制 品 和 诊 断 药 品 等 。

13、四 简 答 题 ( 每 题 6分 , 共 2小 题 , 共 计 12分 ) 。29. 根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 什 么 是 劣 药 ? 哪 些 情 形 按 照 劣 药 论 处 ?答 : 判 断 劣 药 的 依 据 是 国 家 药 品 标 准 , 药 品 成 分 的 含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药 品 标 准 的 药 品 是 劣药 。 药 品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按 劣 药 论 处 : ( 1) 未 标 明 有 效 期 或 者 更 改 有 效 期 的 ; (2)不 注 明 或 者 更 改 生 产 批 号 的 ; ( 3) 超 过 有 效 期 的 ; ( 4)

14、 直 接 接 触 药 品 的 包 装 材 料 和 容 器未 经 批 准 的 ; ( 5) 擅 自 添 加 着 色 剂 、 防 腐 剂 、 香 料 、 矫 味 剂 及 辅 料 的 ; ( 6) 其 他 不 符 合药 品 标 准 规 定 的 。30. 简 述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的 概 念 .种 类 与 形 式答 :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是 指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的 卫 生 行 政 主 体 为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 保护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法 对 卫 生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反 行 政 法 律 法 规

15、 而 尚 未构 成 犯 罪 的 行 政 行 为 所 实 施 的 法 律 制 裁 。种 类 有 ( 一 ) 人 身 自 由 罚 , 包 括 行 政 拘 留 和 劳 动 教 养 。 ( 二 ) 行 为 罚 : 主 要 形 式 有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吊 销 许 可 证 、 执 照 等 。 ( 三 ) 财 产 罚 : 主 要 形 式 有 罚 款 、 没 收 财 物 ( 没 收非 法 财 物 和 违 法 所 得 ) 。 ( 四 ) 声 誉 罚 : 主 要 形 式 有 警 告 、 责 令 具 结 悔 过 、 通 报 批 评 等 。五 .案 例 分 析 : ( 共 1 题 , 共 计 8分 )31

16、. 2002年 9 月 1 日 18时 左 右 , 李 某 在 某 饭 店 包 席 六 桌 , 进 餐 人 数 74人 , 2 小 时 后 进 餐 者徐 某 感 到 不 适 , 表 现 为 腹 痛 .腹 泻 .发 烧 .头 痛 等 , 9 月 3 日 16 时 突 然 出 现 昏 迷 .抽 搐 被送 人 县 人 民 医 院 , 因 抢 救 无 效 于 9 月 4日 凌 晨 2 时 50 分 死 亡 , 县 人 民 医 院 诊 断 为 食 物中 毒 。 其 间 , 共 同 进 餐 者 中 先 后 有 数 十 人 发 病 , 症 状 相 同 。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9 月 4 日 接 到报 告

17、 后 , 立 即 组 织 有 关 专 业 人 员 前 往 调 查 。 由 于 报 告 不 及 时 , 某 饭 店 9 月 1 日 承 办 宴 席时 提 供 的 食 物 样 品 ( 不 含 样 品 原 料 ) 已 全 部 清 除 , 只 是 从 饭 店 冰 箱 原 存 放 同 批 娃 鱼 的 血性 冰 霜 及 血 水 中 采 集 两 份 样 品 进 行 病 原 学 检 测 , 各 分 离 出 一 株 溶 藻 弧 菌 ( 送 市 卫 生 监 督 所 鉴 定 证 实 ) , 结 合 临 床 症 状 , 病 原 体 测 定 确 诊 为 一 起 由 溶 藻 弧 菌 感 染 所 致 集 体 性 食 物中

18、毒 。 2002年 11月 6 日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以 饭 店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卫 生 法 ( 试 行 ) 引 起 食 物 中 毒 为 由 , 根 据 食 品 卫 生 法 ( 试 行 ) 第 37 条 规 定 , 对 饭 店 给 予 罚 款 1500元 的 行 政 处 罚 。问 : ( 1) 饭 店 不 服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的 处 罚 , 可 以 分 别 按 怎 样 的 程 序 寻 求 救 济 ?( 2)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听 说 饭 店 已 经 提 起 诉 讼 , 就 找 到 饭 店 经 理 提 出 可 以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这 样

19、做 对 否 ? 为 什 么 ?( 3) 如 果 饭 店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撤 销 县 卫 生 监 督 所 ( 以 下 简 称 被告 )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此 案 后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 公 开 审 理 此 案 , 法 院 认 为被 告 对 原 告 的 处 罚 程 序 合 法 , 判 定 依 据 充 分 , 处 罚 适 当 , 一 审 判 决 维 持 被 告 的 行 政 处 罚决 定 。 如 果 原 告 不 服 , 应 按 怎 样 的 程 序 寻 求 救 济 ? 答 : ( 1 ) 申 请 行 政

20、 复 议 , 对 行 政 复 议 不 服 可 以 行 政 诉 讼( 2 ) 不 对 , 行 政 诉 讼 过 程 中 不 得 进 行 调 解 , 更 不 能 以 撤 销 行 政 处 罚 为 条 件 要 求 原 告 撤诉 。 ( 3 ) 原 告 可 以 向 一 审 法 院 的 上 级 法 院 进 行 上 诉 。 五 .论 述 题 ( 共 1 题 , 共 计 10 分 ) 。32. 谈 谈 你 对 器 官 移 植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 并 简 要 论 述 在 立 法 中 器 官 供 体 ( 器 官 来 源 ) .受 体 者( 器 官 接 受 人 员 ) 方 面 应 当 遵 循 的 法 律 原

21、则 和 法 律 责 任 。答 : 必 要 性 : 使 患 有 不 治 之 症 的 患 者 有 了 生 的 希 望 和 可 能 。 使 有 限 的 卫 生 资 源 发 挥 到更 大 的 效 益 。器 官 供 体 : 应 当 具 有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 应 有 书 面 形 式 的 捐 献 意 愿 , 对 已 经 表 示 捐 献其 人 体 器 官 的 意 愿 , 有 权 予 以 撤 销 , 公 民 生 前 表 示 不 同 意 捐 献 其 人 体 器 官 的 , 任 何 组 织或 者 个 人 不 得 捐 献 、 摘 取 该 公 民 的 人 体 器 官 。受 体 者 : 限 于 活

22、体 器 官 捐 献 人 的 配 偶 、 直 系 血 亲 或 者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 或 者 有 证 据 与活 体 器 官 捐 献 人 存 在 因 帮 扶 等 形 成 亲 情 关 系 的 人 。一 单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2 分 , 18小 题 , 共 计 36 分 ) 。33. 医 疗 事 故 的 鉴 定 机 构 是 : (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法 学 会C.医 学 会 D . 法 院34. 关 于 举 证 责 任 说 法 有 误 的 是 ( )A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就 是 免 除 本 来 原 告 应 负 的 举 证 责 任 , 而 就 该 待 证

23、事 实 , 转 由 被 告 负 举 证责 任B 负 举 证 责 任 的 当 事 人 对 诉 讼 结 束 时 事 实 未 查 明 的 案 件 承 担 败 诉 或 不 利 的 诉 讼 后 果C 医 事 民 事 诉 讼 的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实 行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D 医 事 纠 纷 诉 讼 由 被 告 承 担 举 证 责 任 35. 国 家 提 倡 健 康 公 民 自 愿 献 血 的 年 龄 是 ( )A.16周 岁 至 40周 岁B. 18周 岁 至 28 周 岁C.18周 岁 至 55周 岁D. 18周 岁 至 45 周 岁36.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中 规 定

24、 的 甲 类 传 染 病 为 ( )B 霍 乱 与 炭 疽 B 霍 乱 与 鼠 疫 C 艾 滋 病 与 鼠 疫 D 麻 风 与 艾 滋 病37. 生 产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消 费 者 除 要 求 赔 偿 损 失 外 , 还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要 求 支 付价 款 ( ) 倍 的 赔 偿 金 。A.3 B.5 C.10 D.15 38.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食 品 不 得 实 施 ( ) 。A.免 检 B.不 定 期 抽 检 C.定 期 抽 检 D.专 项 检 查39.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25、 从 事 食 品 生 产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食 品 ( ) 。A.生 产 许 可 B.食 品 流 通 许 可C.餐 饮 服 务 许 可 D.卫 生 许 可 证40. 国 家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统 一 公 布 制 度 , 由 ( ) 统 一 公 布 。A.国 务 院 办 公 厅B.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C.国 家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D.卫 生 部41.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对 社 会 和公 众 负 责 , 保 证 食 品 安 全 , 接 受 社 会

26、监 督 , 承 担 ( ) 。 A.行 政 责 任 B.社 会 责 任C.民 事 责 任 D.刑 事 责 任42.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 是 指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 , 不 包 括 以 下 哪 个 方面 ? ( )A 公 民 的 生 命 健 康 权 利 B 人C 物 D 行 为43. 卫 生 行 政 复 议 申 请 中 , 属 于 被 申 请 人 的 是 ( )A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B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上 一 级 卫 生 行 政 机 关C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27、的 法 律 授 权 的 组 织 的 主 管 行 政 部 门D 作 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受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44. 国 务 院 制 定 发 布 的 医 疗 事 故 处 理 条 例 属 于 卫 生 法 渊 源 中 的 ( )。A 卫 生 行 政 规 章 B 卫 生 行 政 法 规C 卫 生 自 治 条 例 D 卫 生 法 律45.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是 指 ( )。A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客 观 事 由B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中 权 利 和 义 务 所 指 向 的 对 象C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国

28、家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和 医 疗 卫 生 机 构D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依 法 应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承 担 的 义 务46. 能 引 起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产 生 、 变 更 、 消 灭 的 客 观 事 实 称 为 ( )A.法 律 事 实 B.法 律 事 件C.法 律 行 为 D.法 律 实 践 47. 在 诊 疗 同 意 制 度 中 , 如 果 病 人 方 面 的 意 见 不 统 一 , 医 师 应 当 以 谁 的 意 见 为 准 ( )A.病 人 家 属 或 者 关 系 人B.病 人 本 人 C.应 当 等 病 人 和 家 属 或 者 关 系 人 意

29、见 统 一 后 才 能 决 定 诊 疗 方 案D.医 师 独 立 作 出 决 定48. 确 定 医 疗 事 故 赔 偿 数 额 应 该 遵 循 的 原 则 不 包 括 : ( )A 与 患 者 自 身 经 济 状 况 相 适 应B 患 者 自 身 疾 病 状 况C 与 医 方 过 失 在 损 害 后 果 中 的 责 任 程 度 相 适 应D 与 医 疗 事 故 等 级 相 适 应49. 医 疗 机 构 配 制 制 剂 , 必 须 取 得 以 下 许 可 证 ( )A.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B.卫 生 许 可 证C.医 疗 机 构 制 剂 许 可 证 D.药 品 经 营 许 可 证5

30、0. 根 据 药 品 管 理 法 的 规 定 , 经 省 级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商 业 企 业 可 以 零 售( ) 。A.处 方 药 B.非 处 方 药C.乙 类 非 处 方 药 D.甲 类 非 处 方 药二 .多 项 选 择 题 ( 每 题 3分 , 共 6小 题 , 共 计 18分 ) 。卫 生 法 律 关 系 的 要 素 包 括 以 下 ( )。A.主 体 B.客 体 ;C.内 容 D.对 象 51. 以 下 哪 几 项 能 够 引 起 法 律 关 系 的 产 生 变 更 和 消 亡 ( )A.法 律 事 件 B.法 律 行 为C.主 观 态 度 D.

31、代 理 行 为52. 自 然 人 的 责 任 能 力 一 般 从 哪 些 方 面 判 断 ( ) 。A.精 神 疾 病 B. 年 龄C.智 力 高 低 D. 知 识 能 力53. 以 下 哪 些 部 门 不 得 以 广 告 或 其 他 形 式 向 消 费 者 推 荐 食 品 ( )A.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B.承 担 食 品 检 验 职 责 的 机 构C.食 品 行 业 协 会D.消 费 者 协 会 54. 卫 生 法 的 渊 源 包 括 : ( )A.宪 法 B.卫 生 法 律C.卫 生 法 规 D.卫 生 地 方 规 章 55. 关 于 医 事 行 政 诉 讼 说 法 正 确 的

32、有 ( )A.被 告 负 举 证 责 任B.诉 讼 期 间 停 止 执 行 被 诉 具 体 行 政 行 为C.在 诉 讼 中 不 能 调 解 结 案D.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不 能 反 诉三 名 词 解 释 ( 每 题 4分 , 共 4小 题 , 共 计 16分 ) 。56. 卫 生 法 律 责 任 : 是 指 卫 生 法 所 确 认 的 违 反 卫 生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主 体 , 对 其 违 反 卫 生 法 律规 范 的 行 为 , 所 应 承 担 的 带 有 强 制 性 、 制 裁 性 和 否 定 性 的 法 律 后 果 。57. 医 疗 事 故 :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33、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诊 疗 管 理 规 范 , 常 规 , 因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58.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 是 指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依 据 卫 生 法 律 规 定 , 对 违 反 卫 生 行 政 法 的 相 对 人 所 实 施 的 一 种 行 政 法 律 制 裁 。59. 非 处 方 药 : 是 指 患 者 不 需 医 生 处 方 也 不 需 在 医 生 指 导 监 督 下 使 用 的 药 品四 简 答 题 ( 每 题 6分 , 共 2

34、小 题 , 共 计 12分 ) 。60. 简 述 医 疗 事 故 的 构 成 要 件 。 P2 2 1答 : ( 1 ) 医 疗 事 故 的 主 体 是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 2 )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有 违 法行 为 ( 3 )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不 良 后 果 ( 4 )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主 观 上 不 存 在 过失 ( 5 ) 过 失 行 为 与 损 害 后 果 之 间 必 须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61. 简 述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的 主 体 及 主 要 的 执 法 方 式 。答 : 主 体

35、 : 1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机 关 2 食 品 药 品 管 理 机 关 3 国 境 卫 生 检 疫 机 关 4 人 口 和 计划 生 育 管 理 机 关 5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执 法 方 式 : 1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2 卫 生 行 政 处 理 3 卫 生 行 政 处 罚 4 卫 生 监 督 检 查 5 卫 生 行政 强 制 措 施五 .案 例 分 析 : ( 共 1 题 , 共 计 8分 )62. 病 员 男 40岁 ,身 体 健 康 。 某 日 中 午 饭 后 骑 自 行 车 去 离 家 约 3000米 处 的 办 公 室 上 班 , 途中 , 被 一 飞 驰 而

36、 来 的 车 撞 倒 , 立 即 被 送 附 近 三 甲 医 院 救 治 。 经 CT扫 描 显 示 , 病 员 伤 势较 严 重 , 必 须 立 即 进 行 全 麻 手 术 , 否 则 性 命 难 保 。 在 全 身 麻 醉 过 程 中 , 病 员 突 发 呕 吐 ,护 士 急 忙 用 吸 引 器 进 行 救 治 , 一 度 好 转 。 但 手 术 中 继 发 呕 吐 , 护 士 用 同 样 方 法 救 治 , 未见 好 转 , 进 而 面 部 出 现 紫 绀 , 呼 吸 困 难 , 经 抢 救 无 效 死 亡 。 经 尸 体 解 剖 检 查 发 现 : 病 员系 饱 腹 , 在 全 身 麻

37、 醉 的 情 况 下 , 发 出 呕 吐 , 反 流 , 呕 吐 物 误 吸 入 气 管 , 窒 息 而 死 。请 问 : 该 案 例 是 否 是 医 疗 事 故 ? 为 什 么 ? 答 : 不 是 医 疗 事 故因 为 医 疗 事 故 是 指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在 医 疗 活 动 中 违 反 医 疗 卫 生 管 理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 和 诊 疗 护 理 规 范 、 常 规 , 过 失 造 成 患 者 人 身 损 害 的 事 故 。此 案 例 中 医 护 人 员 遵 守 了 以 上 的 法 律 法 规 , 这 种 意 外 事 故 的 出 现

38、 并 不 是 由 于 医 护人 员 在 诊 治 过 程 中 处 理 不 当 造 成 的 , 而 是 由 于 患 者 自 身 在 危 急 状 态 时 由 于 刚 吃 完 午 饭 导致 在 全 麻 状 况 下 发 生 呕 吐 , 返 流 以 至 误 吸 入 气 管 窒 息 死 亡 , 所 以 该 案 例 不 是 医 疗 事 故 , 而 且 也 符 合 法 规 中 关 于 不 属 于 医 疗 事 故 的 规 定 , 即 紧 急 情 况 下 患 者 病 情 异 常 , 体 质 特 殊造 成 的 。五 .论 述 题 ( 共 1 题 , 共 计 10 分 ) 。63. 简 要 论 述 你 对 我 国 安

39、乐 死 的 立 法 建 议 和 理 由 。 ( 要 去 观 点 明 确 , 理 由 合 理 , 论 述 简 介 适当 )答 :1、 安 乐 死 的 实 施 条 件( 1) 安 乐 死 的 适 用 对 象这 是 实 施 安 乐 死 最 关 键 之 处 。 必 须 符 合 下 面 两 个 方 面 : 一 、 根 据 现 代 医 学 知 识 和 技 术 判断 , 病 人 患 有 不 治 之 症 , 已 无 法 挽 救 其 生 命 ; 二 、 病 人 在 临 近 死 亡 期 间 , 伴 随 有 难 以 忍 受 的剧 烈 的 肉 体 和 精 神 痛 苦 。 对 本 项 条 件 有 两 点 需 要 特 别

40、 说 明 。 第 一 、 这 里 适 用 的 对 象 是 伴 有 不 堪 忍 受 的 痛 苦 折 磨 的 濒 死 绝 症 病 人 , 不 包 括 不 可 逆 性 的 植 物 人 、 无 脑 儿 及 先 天 性 重 度 痴 呆儿 。 因 为 这 些 人 没 有 不 可 忍 受 的 痛 苦 , 也 非 临 近 死 亡 的 濒 死 病 人 , 故 不 能 对 他 们 适 用 安 乐 死 。第 二 、 患 者 的 痛 苦 包 括 了 肉 体 和 精 神 两 个 方 面 。 这 里 因 为 痛 苦 是 患 者 个 人 的 自 我 感 受 , 与 人的 主 观 精 神 有 关 。 我 们 很 难 想 象

41、一 个 肉 体 上 痛 苦 不 堪 但 精 神 上 仍 然 保 持 乐 观 向 上 的 人 会 提 出安 乐 死 的 请 求 。 我 们 也 反 对 病 人 并 无 肉 体 的 痛 苦 , 只 因 精 神 苦 闷 而 寻 求 轻 生 。 因 此 患 者 提 出请 求 的 基 础 须 是 肉 体 与 精 神 都 痛 苦 , 两 者 缺 一 不 可 。( 2) 安 乐 死 的 适 用 前 提基 于 对 生 命 神 圣 性 的 尊 重 , 原 则 上 除 患 者 本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人 和 单 位 都 不 能 提 出 对 濒死 患 者 实 施 安 乐 死 。 因 此 , 作 为 实

42、施 主 体 的 医 院 绝 对 无 权 主 动 对 病 人 采 取 安 乐 死 。 但 是 在 特定 条 件 下 , 当 病 人 神 志 不 清 , 不 能 清 楚 地 表 达 自 己 的 意 思 时 , 病 人 的 近 亲 属 ( 指 父 母 、 子 女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以 及 同 胞 兄 弟 姐 妹 ) 基 于 与 病 人 的 血 亲 关 系 , 可 以 提 出 为 病 人 实 施 安 乐 死 的 委 托 , 并 将 该 委 托 推 定 为 病 人 本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 同 时 , 必 须 确 信 该 近 亲 属 的 委 托 为 真 诚 之委 托 , 并 仅 仅

43、 是 基 于 解 除 患 者 难 忍 痛 苦 之 目 的 而 无 其 它 不 良 之 企 图 。 ( 3) 安 乐 死 的 实 施 主体 安 乐 死 只 能 由 达 到 一 定 级 别 的 医 院 中 的 有 一 定 资 格 的 医 护 人 员 在 对 患 者 进 行 了 严 格 的鉴 定 、 审 批 程 序 后 实 施 。 其 他 人 员 虽 基 于 善 良 动 机 实 施 仍 为 非 法 。( 4) 安 乐 死 的 适 用 条 件必 须 是 医 生 对 为 病 人 消 除 痛 苦 的 一 切 必 要 且 可 实 行 的 措 施 均 已 采 用 过 而 仍 不 能 制 止 病人 痛 苦 时 , 为 达 到 解 除 患 者 不 堪 忍 受 之 痛 苦 的 目 的 而 不 得 已 实 施 。( 5) 安 乐 死 的 适 用 方 法必 须 符 合 社 会 伦 理 道 德 和 人 道 主 义 原 则 。 能 达 到 使 患 者 安 然 无 痛 苦 离 开 人 世 的 基 本 要求 。 2、 安 乐 死 的 实 施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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