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

上传人:gp****x 文档编号:132963144 上传时间:2022-08-09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55KB
收藏 版权申诉 举报 下载
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资源描述:

《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治思维与和谐社会的创新(14页珍藏版)》请在装配图网上搜索。

1、绪论自从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后,有关和谐社会的文章和书籍就层出不穷。然而数量的剧增并不能够代表质量的提升.我认为大部分文章有一个共性的缺点,那就是对和谐社会的研究过于肤浅,没能深入地去探求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内在动力。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另一个全新的视角-法治思维,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参考性意见。法治思维在本质上讲是人的一种思维方式,它极易受到历史传统、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长期处于人治社会,广大劳动人民对“贤君能臣”的渴望甚于对法治的渴求.他们崇尚权力,习惯于听命和盲目的服从,缺乏独立思考的精神,整个社会“万马齐喑.法治思维却崇尚自由独立、公平正义、法律至上,这虽与

2、前者格格不入但却符合人类的本性,是人类共同的向往.构建和谐社会只有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才能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接受。本文试图从三个层次来说明法治思维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意义。第一个层次:必要性。和谐社会在构建过程之中并非一帆风顺,它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第二个层次:价值意义。这一层次重点在于探讨法治思维对我国现在以及未来法治建设的重大作用。第三个层次:机制创新。法治思维指引下的和谐社会不断的向前发展,客观上需要创新社会管理机制。通过这三个层次的论述我试图表明这样一种观点:法治思维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它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是久远的、全方位的,唯有以

3、法治思维为指导,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早日实现。第章和谐社会在构建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谐的理念自古有之,论语子路记载:“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的和谐思想.【】春秋时期的晏婴也曾说:“所谓和者,君甘则臣苦,君淡则臣咸。【2】然而我们今天所追求的和谐思想与古人所提倡的和谐思想虽然有共性的部分,但是其区别也是泾渭分明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倡的和谐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它是对传统和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样巨大的变化反映到人们思想意识领域就是人们诉求日趋多元化.如何合理的调节并不断满足人们的诉求是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面临的严峻挑战。1公

4、民法治意识淡薄,缺乏法治思维法治意识与人治意识是截然对立的。我认为法治意识要想实现必须包括两部分的构建:一是硬件层面,即法制的不断健全,二是软件层面,即法治思维的建立。两者相比,硬件层面的构建更加容易些,因为我们只要注重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与我国的实际相结合,整合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绝非难事。然而法治思维的建立普及却非常难。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人治思想根深蒂固,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绝非一日之功.目前我国社会上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很好的印证了这一点.现实生活中,法的内涵被严重的曲解了。“管”或“罚”成为了“法的核心内涵。这样严重曲解法之内涵的后果往往就是:关系、亲缘或者

5、金钱成为了广大公民保护其合法利益的第一选择,而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却成为了不得已的选择。这种现象反映出一种错误观念:法律是控制在政府部门手中的管理人民的工具,而不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制定的。 孟德斯鸠曾言“法律是为了某国的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所当然应十分贴地适用于该国民众.”【3】法治思维的匮乏使广大民众不懂法、怕法,最终导致他们对法律敬而远之。民众既是立法主体也是守法主体,如果所有的民众都不愿参与立法活动,将守法视为被动的行为而不是主动的行动,那么法治建设就会因为丧失群众基础而难以维持.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也会变得遥遥无期。.法律缺少权威,未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服从在一个真正

6、法治的社会人们只需要服从法律而不需要服从权力,法律至上是其基本内涵。“在民主国家里,人们好像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只能是人们能够做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迫做不应该做的事。【4】由此看来在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人们行动的唯一指南,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充分的自由,人们自愿地尊重和服从法律这就是法治思维的核心内涵。但是就我国的现状来讲:广大社会成员特别是政府工作人员,商人对法律缺乏应有的崇尚和尊重的精神,甚至根本没有对法律的敬畏感。人们服从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律,这与法治思维是格格不入的。法治思维要想在广大社会成员中成功地

7、树立起来任重而道远,他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才能完成。“一个国家如何对待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显著标志.“法律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福利”.然而在我国由于法治思维尚未真正树立,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法律的社会利益调节器的功能尚未真正发挥出来。利益的冲突和纠葛也使法律的功能发生了扭曲和变形,它没有给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有效地保障,而是成为了个人私利的保护伞.于是钱权交易、贪污腐败、司法腐败、违法经营等社会毒瘤便滋生蔓延开来.这些社会毒瘤不仅不断侵蚀着我们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重大进步,而且还成了我们构建和谐社会道路上的绊脚石.3民众参与立法较少,存在恶法之治危险 “在民主国家,

8、公众的意见不仅是个人理性的唯一向导,而且拥有比任何其他国家都大的无限权力.在民主时代,由于彼此都相同,所以谁也不必信赖他人.但是这种相同性却能使人人对于公众的判断怀有无限的信任,因为在他们看来,如果公众的判断不与大家拥有的相同认识接近,绝大多数人是不会承认它是真理的。”【】我认为民众参与立法活动不仅对立法质量的提高有巨大帮助,而且对推进公众对法律真理性的认同,培养民众的法治思维有重要意义。当前社会这样的一些现象屡见不鲜:一方面,立法有数量而没质量。这样只重数量而没有质量的法律不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真正实行而且对法治的权威性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另一方面,立法的工具化,利益化倾向明显,法律的公正性受

9、到质疑。法律是社会公正的调节器,它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上最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限制或者剥夺少部分人的不合法利益。然而我国的现行立法却经常呈现出这样的现象:公众参与立法机制往往流于形式,对法律内容并无实质性影响。这也就导致了公众参与法律制定的积极性不高,鲜有公众参与法律制定的。试想没有经过充分论证,更没有利益相关人的充分博弈就轻而易举制定出来的法律怎能不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质疑?受到质疑的法律怎能到到广大社会成员的自觉服从?得不到社会公众内心认可和自觉服从的法律对社会来讲又有什么价值意义呢?丧失任何价值意义的法律也就使得正当权益的维护、和谐社会的构建成了异想天开的迷梦。4社会治理立法不足,存在社会治

10、理无法可依我们都知道社会治理的主体是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组成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客观上需要对各主体的权限、利益分割等方面进行有效调整,否则就难以收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最近发生的“躲猫猫”事件、邓玉娇事件、“钓鱼执法”事件很明显反映出政府在社会治理层面存在的漏洞.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最大主体尚且如此,那么企业等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社会协同低下、缺乏统一标准、自身定位不准等等问题也就见惯不怪了。我认为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社会治理立法不足,社会治理主体缺乏法治思维.政府虽然是社会治理的最大主体,但并不是唯一主体。社会组织、企业等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近

11、些年来由于我们过多的强调政府在社会治理之中的作用忽视其他主体的作用,导致其他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之中行为失范等现象时有发生。“自由社会与警察国家的基本区别之一是在自由社会中,对公职人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方式有着有效地限制。”【】我们作为法治国家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必须受到监督,那是理所当然的。同样的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在进行社会治理活动时也应该受到监督。这就需要政府以法治思维为指导,强化立法工作,不断优化民意表达的机制,协调各方利益实现社会治理的法制化。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社会治理利益的最大化。.5依法行政观念淡薄,存在非规范行政问题“政府是人们在理性的指导下,以社会契约的方式为保护自己的

12、财产和人身而成立的。【7】我认为,政府存在的唯一理由在于它要给大多数的公民提供服务.当它无法提供服务的时候,它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合理性。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特别是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要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管制和调节.“管制和调节的原理比较简单:市场经常无法为实现个人的某些重要目标如人身安全和环境卫生提供必要保护,通过政府对潜在的危险或滥用资源问题进行监督或干预,整个社会都将受益.”【】然而政府不能打着管制和调节的幌子肆意介入市场。市场经济发展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政府调节应该与市场调节有效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市场不愿介

13、入或无法介入的领域,政府一定要介入发挥“有形手”的作用。具体将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就需要打破行业性垄断,完善市场规则,保证各个市场主体都有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二努力寻找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点,在两者的互动之中实现共同发展。三政府应当强化税收征管,调节收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并使其逐渐趋于合理,防治贫富悬殊的社会问题的加剧。四公权受监督.行政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很容易导致行政权力的专横。第2章 倡导法治思维的现实意义2.1法治思维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是一种内心的自我约束,是从属于意识范畴的一种思维方式.然而法治意识是指人们对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现

14、象的反映。缺乏法治思维的指引,人们难以形成对法律的正确认识法治意识。封建社会时期的广大劳动人民也有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有的认为法是镇压人民反抗,维护社会秩序和阶级统治,有的认为法就是国家治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有的认为法律就是杀戮,有的将法律与道德等同等等。然而这些有关法律的初步认识与今天我们所讲的法治意识的内涵相去甚远.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要归结为缺少必要的法治思维。“爱尔兰籍英国喜剧作家萧伯纳认为,社会进步的原因在于背道者。他说顺从者能够适应现实、应付自己所遇到的事情;而背道者却梦想一个不同的、更美好的世界,并试图使这个世界适合于自己。这种不满足或背道常常是一个任何一个国家发展的第一步【9】

15、。拥有法治思维的民族崇尚的是公共意志的产物-法律,他们对法律的信仰已经深入他们的骨髓,融入他们的血液。我认为拥有法治思维的民族才拥有诞生“背道者”土壤。“背道者”多了人们必然会努力探求一种能够保障各个社会主体自由、平等发展的社会治理方式。于是法治意识便在人们不断的争论、验证、实践中形成,发展了.2法治思维有助于增强法律权威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指出,“法律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否则它将丧失任何价值.【1】”“不难理解,一个社会要是没有这样的信仰,就不会欣欣向荣;甚至可以说,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因为没有共同的思想,就不会有共同的行动,这是虽然有人存在,但是构不成社会。”

16、【1】由此看来在法治思维所主导的社会,人们遵纪守法不是被迫的而是自觉的行为选择。拥有法治思维的人们会把法律视为裁判一切是非的唯一标准。具体说来,其基本内容包括:(1)良法之治。所谓良法是指法律制定过程民主,内容科学既遵循了客观规律,又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法律至上。人们不会屈从于某个人的个人意志而是按照自己意志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行事,法律在人们的观念之中具有最高的权威.(3)权利本位。广大公民是享有权利的主体,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在于保障广大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管理广大公民的工具。(4)公权受监督。 “国家与社会在正义之法的指引下有序运行,权利和权力的配置趋于合理。” 【

17、12】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是使权利和权力趋于合理的重要条件。没有受到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此外我们还应该在赋予公众充分的监督权利的同时消除妨碍监督权行使的体制障碍,使监督权力的行使更加顺畅。2。3法治思维为法治建设提供方向性指引“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法律本身是良好的;其二已成立的良好法律得到普遍地服从.”【13】由此可见法治建设同样应该包含两个层面含义:一是要使制定的法律制度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可,形成法律内在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二是法律体系要完备、科学。我们知道法治与人治相比,法治更加稳定,法治社会发展不会大起大落.我个人认为法治稳定的根源就在于法治思维的稳定。法治思维的养成虽然很难,但

18、是一旦形成有时可以常久存在,它的影响可以遍及法治建设方方面面.法治思维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战略性的而非战术性的。它只能给法治建设提供方向性指引,不可能对法治建设产生直接影响。也就说即使培养起了良好的法治思维也并不一定意味着法治社会的真正建立,必须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两者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没有法治思维之源,法律制度之流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法律制度作制度层面的构建法治建设就难以为继。同样没有法律制度之流,法治思维之源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建设是构建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两个支柱.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的是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我们要在法治思维的

19、指引下加强法律制度的构建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制度基础。2.4法治思维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应该成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将正义理解为两个层次:“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同时这一权利又可以是并存的。第二,允许合理的差别存在。对经济、社会领域安排的不平等应当是有正当理由的不平等,那就是它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14】我认为罗尔斯这句话的核心就是:公平即正义.公平是正义的前提条件,没有公平的正义只能是伪正义.丧失了正义性的社会也就丧失了和谐的可能性。托克维尔曾说:“我之所以赞美公平,是因为它使我看到把关于政治独立的模糊概念和本能的冲突植入每个人心灵深处,

20、并由此提供了纠正他所产生的弊端的办法,正是基于这一点我才爱慕公平.【24】虽然公平既是广大社会成员的渴望,又有巨大的社会功效,但是要想使正义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并非易事,我们需要构建理性的制度。所谓理性的制度是指法治思维为指导,以平等的规则为前提,以各种社会资源的有效开发利用为条件,以全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为目的的制度。【15】但是我们也同样应该明白“尽管在民主政治之下,真正的公平是国家的灵魂所在,然而,要建立真正地公平并非易事,因此绝对的公平不一定总是合适的”【】尽管法治思维的内涵之一就是:法律之上,人人平等。但是我认为在法治思维指引下我们所要建立的公平是有差别的公平,是能够得到广大社会成员认可

21、的公平,是有正当理由的公平;2。5法治思维有助于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法律制度的作用是通过人的活动发挥出来的,因此执法效果的好坏与执法者执法能力的高低紧密相关。执法效果好,公众对其认可程度就高;执法效果差,公众就对该项法律制度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我认为要想提高执法者的执法能力,必须首先从改变执法者法治思维入手,唯有如此才能彻底改变执法不规范现象。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也尚未完全建立。执法者如若没有法治思维的武装就很容易导致执法不规范,自觉不自觉的违背法律的内在精神.法治思维恰好能够很好的弥补我国法制建设现存的问题,指引执法个体认真执法。我们认为

22、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的当务之急,就是以法治思维为指导,提升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及法律技能.同时鼓励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去加深和拓展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研究和学习,不断更新观念,以期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施塔姆说:“法治思维乃是正义的实现。法律建设的唯一目标在于实现社会生活完美的和谐”。为实现“社会生活的完美和谐”我们必须坚持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第3章 法治思维视野下的和谐社会创新机制构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社会矛盾逐渐增多是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的显著特征。可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又在某种程度上激化了社会

23、矛盾。要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保证社会稳定,实现经济较快发展,政府部门要顺应时代潮流,不断推荐制度创新,具体说来必须做好如下工作:3。1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实现社会释法说理的制度化“坚信民主的人极力主张生气勃勃的辩论和无拘无束的交流思想;他们深信没有那一群人有权垄断真理。在政治领域内,任何一群人都无权制定绝对的标准,说什么是真理、什么是谬误。”【17】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能够实现情理法相互结合的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该项制度构建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交互性。美国宪法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剥夺人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法律.我国198年宪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们认为法理交流应当是在充分尊重公民言

24、论自由的基础上多元的交流,应当在打破话语霸权的前提下平等交流,在相互制约的前提下理性地言说。无论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过公众的有效沟通和交涉,才能增加说理的可信度和充分性。(2)关联性。客观事实跟法律事实总会有一定的差异,在探求两者之间关系的时候不能只流于形式。就司法而言,“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的精髓”【18】。 法律推理的过程是一个非常严肃的过程,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要灵活运用,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重在以理服人。(3)程序性。无论是释法说理的过程还是程序运行的全过程,我们一定要强化其过程和环节的形式化和标准化。 (4)法定性。“如果没裁判理由,那么这样的判决就

25、是无效的。【19】 我们在建立释法说理机制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立法工作,给法律程序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开放性。伴随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切实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逐渐成为可能。政府应该借助于网络平台是公众更能够清晰的了解权利行使的过程和结果,唯其如此才能够得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32坚持防治并举,实现社会风险评估的法制化由于受长期封建历史传统的影响,我们古代的法的观念往往讲法与刑等同,认为“杀戮禁诛谓之法”。既是在政治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我们也往往将法的功能简单的理解为惩罚和禁止.这样一来法的作用就被我们人为地局限在了一个方面即防患于已然,这样的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治标不治本,导致犯法惩罚-

26、再犯法再惩罚的恶性循环之中.实际上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讲,法的作用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防患于未当然;二是才防患于已然;“一个高素质的立法者更关心的是预防犯罪和激励良好风俗,而非惩罚犯罪,施用刑罚。”【0】长期以来由于对法律功能理解的片面性使得建立拥有立法保障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势在必行。当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即应注重于经济风险、社会风险、国际风险相关联,又要保证自身的独立性,使其自成体系。然而单纯的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为其作保障,其作用的发挥也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其一增强法律的约束力。没有法律约束力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必然会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必须其增强器法律的约束

27、力,使之有法可依。其二主体的法定化。为实现风险评估人员的职业化和可归责化,保证风险评估机制的作用的有效发挥,我们应该建立专门的风险评估中心,实现风险评估主体的特定化.。坚持良法之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认为良法之治的前提是有良法,所谓良法主要是指制定过程民主、公开经过公众充分商讨,内容合理反映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法律。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不仅重视结果的正当性,而且要注重程序的正当性,即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结合。然而由于受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法律一直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这样一来法律在实施过程一方面因为人为因素增加而丧失了稳定性;另一方面法律权威性丧失。我认为任何正义的实

28、现都必须同时关注两者,不能偏废其一。一切法律的适用都必须达到两者的有效结合才有实质意义。 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多发时期。如何运用法律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必须面临的严峻考验。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1)看得见正义。法律实施只有注重程序性才不会因为人为因素而使本来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扭曲变形。只有使实施的法律处在公民的监督之下,才会使得法律成为维护广大公民合法权益的护身符。这样的法律才会拥有稳定性,才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可。(2)看得懂正义。司法裁判作为处理社会纠纷的专业性活动,其用语必然带有专业性色彩这是无容置疑的。但是,司法判决的专业性必然使得公众对其理解产生难度、甚至是偏差。这需要司

29、法工作者努力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使法律判决在不失专业性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与普通群众的理解能力相适应。(3)看得透正义.正义的实现只是被“看得懂”“看得透”还不能有效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他还必须被“看得透”。所谓“看得透”就是要求公民不但能够理解法律判决的来龙去脉,而且能理解这样判决所反映出来的法治思维。我们要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和严谨的法律推理使当事人在在认同的基础上形成其主观意识上的自觉进而增强人们的守法观念。3.4坚持人民调解,完善调解制度保障机制调解制度的存在有力于集中的司法资源处理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案件,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社会公正最后屏障”的作用。我们知道调节制度虽然在我国形式多样

30、,但是它们的最终的目的都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使社会关系走向和谐。从这一点上讲,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制度在存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然而没有法律保障的调解制度往往会因为人为因素而异化,最终不但不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我认为需做好以下工作:第一、价值定位要准。人民调解制度与司法制度一样都是我们进行社会治理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人们调解制度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之中也应该以法治思维为指导,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群众基础.然而忽视调解制度的价值定位会使我们对其理解发生错位。我们过去将调解的价值局限于工具层面,而忽视调节制度在法治思维普及,法治社会建立层面的意义,

31、因此社会调解制度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第二、调解制度要法制化,使其行使有法可依。完善调解制度的保障机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实现调解制度的法制化,不仅有利于该项制度的稳定发展,而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其调节小型纠纷、安定社会秩序的作用。3.坚持依法行政,实现法治政府 政府依法行政是行政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保障。“美国人民的最主要的任务是,用多数人的意志约束总统,但又不束缚他的手脚。对总统期望过多可能销弱我们要他完成的领导工作。要求直接负责也许会使总统职位陷于瘫痪.正确解释总统领导权,应当不仅止于说服权,而又绝不是压制权;它必须用民主的方法取得可以为人民所接受的结果的权力”.【2】我们知道在民主国家法

32、律就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它既能够遏制行政权力滥用又不至于压制行政权行使的有效措施。我认为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利过程处于强势地位而作为服务对象的社会个体却处于弱势地位.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中的专横现象时有发生,使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归其原因主要在部分官员依法行政意识。“自由政府是建立在猜疑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因此在权力问题上,不要相信任何人的话,而要使他受法的约束而不致危害。”【2】我认为这句话典型地反映出这样一种观点:有权必须受监督。行政权力好比是一匹野马,唯有给它套上笼头,才能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的遏制其消极方面。监督就是这个笼头。政府在行使行者权力时出现的钱权交易、贪污腐败、权

33、力滥用等社会问题很大部分就在于社会监督的匮乏。结语和谐社会是我们共同的追求,法治思维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驱动力.没有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社会很难建立,没有法治的社会也根本谈不上和谐。我们必须逐渐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让法治真正深入人们的骨髓,流淌在他们的血液之中。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构建和谐社会还应该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不断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唯有如此,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才能顺利实现.参考文献 孔子论语子路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第23页2晏婴晏子春秋内谏篇 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007:第46页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坚 孙丕强等译 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1

34、:第1页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坚 孙丕强等译 陕西人民出版社 01:第12页 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第209页6【美】詹姆斯M伯恩斯 杰克W佩尔塔森 托马斯E克罗宁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第23页7【英】洛克 政府论(下) 叶启芳等译 商务印书馆 1964:第5、6页。【美】詹姆斯M伯恩斯 杰克W佩尔塔森托马斯E克罗宁美国式民主 谭君久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3:第77页9【美】詹姆斯M伯恩斯 杰克W佩尔塔森 托马斯克罗宁美国式民主 谭君久等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第679页1【美】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北京:三联出版社,19:第

35、33页1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董果良译 商务印书馆997:第55页2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 200:第9195页1 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 商务出版社 1981:第199页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8:第291-292页15 倪嫁民.和谐社会与制度安排公正 社会科学研究207:第1-6页1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坚孙丕强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 001:第55页17【美】詹姆斯M伯恩斯 杰克W佩尔塔森 托马斯克罗宁 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3:第页18 【英】彼得斯坦 约翰香德 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0:第99页。1

36、 沈达明 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 (下册)中信出版社91:第26页20【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孙立坚 孙丕强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1:第156页21【美】詹姆斯伯恩斯 杰克W佩尔塔森 托马斯E克罗宁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3:第3页2【美】埃尔夫斯梅森最高法院:自由的保障密歇根大学出版12:第10页致谢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艾衍辉书记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艾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此谨向艾老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当然论文的顺利完成,也离不开其它各位老师关心和帮助。在此我要感谢在大学期间所有传授我知识的老师,是你们的悉心教导使我有了良好的专业课知识,这也是毕业设计和论文得以完成的基础。最后我还想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没有你们的鼓励和支持就没我的今天的成绩.谢谢你们。14 / 14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图纸软件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2: 本站的文档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图纸等,如果需要附件,请联系上传者。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3.本站RAR压缩包中若带图纸,网页内容里面会有图纸预览,若没有图纸预览就没有图纸。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