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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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伙社设立登记申请书名 称南漳县阳峰岭茶叶专业合伙社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字号)1.2.住 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成员出资总额 284万元业务范畴茶树种植;为本合伙社成员提供茶树种植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购买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安虎成员总数: 5 (名)其中:农民成员: 4 (名)所占比例: 80 %公司、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成员: 1 (名)所占比例: 20 %本农民专业合伙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献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当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11月10 日农民专

2、业合伙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姓 名张安虎联系电话现住所南漳县长坪镇龙沟村二组邮政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47(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似的其她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伙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当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农民专业合伙社设立登记提交文献目录序号文献名称份数1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农民

3、专业合伙社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献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6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9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10登记前置许可文献 (业务范畴波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序号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1张安虎货币 茶

4、树142张国洪货币 茶树103王世忠茶树1.24薛顺云茶树1.25张朝林茶树2成员出资总额: (元)法定代表人签名: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名册项目序号成员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住所成员类型1张安虎户口薄4206247长坪镇龙沟村二组农民2张国洪营业执照40长坪镇街道单位3王世忠户口薄4206241长坪镇龙沟村二组农民4薛顺云户口薄4206244长坪镇龙沟村二组农民5张朝林户口薄4206244长坪镇龙沟村二组农民6789成员总数: 5 (名)其中:农民成员: 4 (名)所占比例: 80 % 公司、事业单位或社会团队成员: 1(名)所占比例: 20 %本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

5、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当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 11月10日南漳县阳峰岭茶叶专业合伙社 设立大会纪要 一、会议时间:11月9日 二、会议地点:南漳县长坪镇龙沟村二组三、会议到会成员状况:会议应到成员5人,实到成员5人 四、会议主持状况:会议由张国洪召集、张安虎主持。 五、会议决策状况:会议就合伙社章程、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事项,提交成员大会讨论,会议决策如下: 1、一致选举张安虎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张国洪为执行监事。 2、一致通过合伙社章程。 本纪要经全体成员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全体成员签名盖章: 年11月9日 南漳县阳峰岭茶叶专业合伙社章程 11 月

6、9 日第 一 次成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伙社示范章程(农业部4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上,从事茶树种植的生产经营者,根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第三条 本社名称:南漳县阳峰岭茶叶专业合伙社,成员出资总额28.4万元。本社住所:南漳县长坪镇龙沟村二组 。本社法定代表人 :张安虎。第四条 本社业务范畴:茶树种植;为本合伙社成员提供

7、茶树种植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购买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本社以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第五条 本社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本社以其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她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的其她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合伙社债务承当责任;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当责任。第六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为成员颁发成员证书,重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第七条 本社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引、

8、协调和服务。第二章 成员出资 第八条 本社成员出资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 成员以货币、茶树出资。 第十条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个成员须出资,单个成员的出资额控制在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的20%以内,从事生产的成员出资金额占本社出资总额的50%以上。成员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如下:张安虎:货币2万元、茶树500亩 12万元、占49.3%张国洪:货币2万元、茶树300亩8万元占35.2%薛顺云:茶树50亩1.2万元、占4.2%王世忠:茶树50亩1.2万元、占4.2%张朝林:茶树80亩2万元、占7.1%第十二

9、条 成员部分或所有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第三章 成 员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可以运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 。第十四条 成员的权利:(一)参与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运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生产经营设施;(三)按出资额和交易额或者成员大会决策享有本社盈余分派权;(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有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0、;(六)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七)有权按照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本社; (八)享有本社终结后的剩余财产分派权。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及本社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定,支持理事长、执行监事履行职责;(二)按本社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承当相应责任; (三)严格履行与本社签订的各项合同或合同,农产品质量生产原则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并提供合格的产品; (四)积极参与本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积极向本社反映状况,提供信息; (五)根据社内工作分工,发扬互助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六)维护本社利益,爱惜本社生产经营设施,保护

11、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七)承当本社的亏损; (八)承当本社觉得需要承当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与本社业务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百分之 10 以上的成员,享有 一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七条 成员规定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结。 成员资格终结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 1 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

12、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浮现资不抵债现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和债务,直到扣完为止。 合伙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分派。 第十八条 有下列状况之一,经理事长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长建议成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十九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13、继承人不乐意入社或难以继承的,可按本章程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构成。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或者罢职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决定单个成员出资最高金额和农民成员出资的最低金额原则;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结、清算; (五)审议理事长、执行监事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发展投资筹划; (七)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她重大事项; (九)决定

14、盈余分派和亏损解决方案; (十)讨论决定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 (十一)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5人,不设成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本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建议; (二)执行监事建议; (三)理事长觉得有必要的。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她成员代理,一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一 名成员表决。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策,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

15、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变化成员出资原则,增长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策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七条 本社不设立理事会,设1名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组织并主持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策,主持本社的平常工作;根据成员大会决定,组织实行年度生产经营筹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二)向成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筹划等有关事项;(三)建议内部业务机构的设

16、立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四)建议入社、退社、除名和继承;(五)建议对成员与职工的工资、奖励和处分;(六)根据本社发展需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七)建议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八)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九)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合同和契约;(十)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她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设执行监事1人,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长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第三十条 执行监事的职权:(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策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状况;(二)监督检查

17、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及盈余分派状况;(三)监督理事长、成员履行职权状况;(四)向成员大会提交年度监察工作报告;(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建议;(六)建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七)负责记录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状况;(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社理事长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似的其她合伙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三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伙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监事或财会人员。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派 第三十四条 本社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

18、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和省财政、农业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伙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派盈余返还分派的根据。运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涉及: 成员出资; 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未分派收益; 金融机构贷款; 政府扶持资金和接受社会的捐赠; 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按公历年度进

19、行会计核算。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派方案、亏损解决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九条 本社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其上报有关财务、会计和记录报表。实行每月或每季定期财务公开。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提取的公积金按成员出资额 10%与交易量(额)10%相结合的方式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每个成员账户。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和她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措施拟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

20、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派剩余资产分派给成员,处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她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措施处置,没有商定的,视作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解决。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四十三条 扣除当年生产成本、经营支出和管理服务费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派年终盈余,经成员大会决定,按照下列顺序分派: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派盈余的百分之 十 ,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派给本社

21、成员,并记载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出资人享有收益、处分、监督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局限性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可用后来年度盈余弥补。 第四十六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平常财务审核监督。可委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她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和换届离任审计。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本社与她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策,自合并决策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八条 经成员大会决策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

22、,并自分立决策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当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到的书面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策,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策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她农民专业合伙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她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

23、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二名成员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负责解决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她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十五日内向成员发布清算状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

24、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派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行。本社财产局限性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全体成员签字盖章,并报本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或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拟订,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自 11月10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房屋使用证明我自愿将个人位于南漳县长坪镇龙沟村二组房屋四间、建筑面积220平方米,免费提

25、供应南漳县阳峰岭茶叶专业合伙社作为办公场合使用。特此阐明。 证明人: 11月10日 证 明 兹有位于南漳县长坪镇龙沟村二组房屋十间,建筑面积400平方米,该房屋属龙沟村二组村民张朝才所有,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特此证明。南漳县长坪镇龙沟村村民委员会11月10日有关张安虎等同志任职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张安虎同志任南漳县阳峰岭茶叶专业合伙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张国洪任执行监事。 全体成员签名:11月10日成员出资确认书11月9日,张安虎等五名成员决定组建南漳县阳峰岭茶叶专业合伙社,经全体成员讨论,确认如下成员以茶树出资评估作价的货币数额如下:张安虎:茶树500亩、作价 12万元;张国洪:茶树300亩、作价8万元占;薛顺云:茶树50亩、作价1.2万元;王世忠:茶树50亩、作价1.2万元;张朝林:茶树80亩、作价2万元。全体成员签名: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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