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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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使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实现其权利成为现实二、根据证据审判是近代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三、美国人往往理解“程序乃法律制度的核心”四、在法院作出判决前,权利的存在与否仍然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仅有原告的权利主张而已五、完整的私法实体法并不一定必然存在,但即使如此,社会仍通过一定程序在不断地解决纠纷,并通过这样的解决过程逐渐地形成了实体法规范自由的历史基本上是奉行程序保障的历史。美国大法官F.福兰克弗特缺乏程序要件的法制是难以协调运行的,硬要推行之,则极易同古代法家的严刑峻法同构化。季卫东,第一节民事争议和

2、民事诉讼,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一)民事争议毛泽东:“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概念: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特征: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1自决与和解(自力救济)2仲裁与调解(社会救济)3行政救济、司法救济(诉讼)(公力救济)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法院外调解)、仲裁和诉讼,ADR的涵义即Alternativ

3、eDisputeResolution,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ADR的主要形式:第一,谈判(交涉Negotiation)第二,调解(MediationConciliation)第三,仲裁(Arbitration)第四,其他形式,二、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二

4、)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特点: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2.当事人处分权权利的自由性;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上的特殊性;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与权威性。,法院(法官)民事非讼程序的基本构造及原理法院(法官)当事人原告被告民事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及原理,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一)民事诉讼的目的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观点:1、私权保护说2、私法秩序维护说3、纠纷解决说4、程序保障说5、多元说,我国学者对民事

5、诉讼目的问题的主要观点: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相关论文: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2、解决民事纠纷相关论文: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3、程序保障相关论文: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4、利益保障相关论文:李祖军、田毅平民事诉讼目的论纲,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二)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对诉讼主体合理需要的积极或正面满足。(一)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1.程序公正诉讼程序公正的标准或要求主要有:(1)法官中立(2)诉讼当事人平等(3)程序参与(4)程序公开2.程序效率程序效率

6、追求的是在保证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及时审判,节约诉讼成本。,如何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设计方面(1)建构公正的诉讼程序(2)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繁简而设置相应的繁简程序(3)建构合理的诉的合并制度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1)法官应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基于诚实信用适时行使审判权或诉讼指挥权,保证诉讼正常顺畅进行。(2)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基于诚实信用及时实施诉讼行为,即当事人负有促进诉讼的义务或不得阻碍诉讼的义务。(3)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基于诚实信用及时实施诉讼行为。,(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外在价值是指诉讼程序的工具性价值,包括实体公正

7、价值和秩序价值等。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法律秩序以及解决纠纷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标准。民事诉讼的实体价值主要包括实体公正,通常是指裁判结果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诉讼公正实际上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四、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成因及意义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及其根据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划分根据:在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继续、裁判的对象、证据资料的来源等三个方面,是尊重和强调当事人的作用还是尊重和强调法院的职权作用。(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1991

8、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涵义和特点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程。(二)民事诉讼程序体系的结构,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之总和。(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民事诉讼法主要以诉讼行为和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其内容包括法院的审判权、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诉讼行为的法律效力等。是法院和当事人等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需遵守的程序规范。2.民事诉讼法是公法公法

9、涉及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运用,也涉及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首先,民事诉讼的一个本质特征是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因此民事诉讼法在本质上是规定如何运用国家公权力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其次,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乃是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模式(一)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法典式立法: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式立法:英美法系国家(二)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集权式立法:民诉法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分权式立法:中央国家权力机关、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法(三)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审执

10、合一:法国、联邦德国、前苏联审执分离:中国、日本(四)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前苏联程序和实体不同步立法:绝大多数国家,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简况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2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事诉讼立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的民事诉讼立法(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渊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4民事诉讼法的关系法5涉及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其他法律6民族自治地方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1以宪法为根据2总结我

11、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3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任务1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性质2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2对事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3空间效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4、时间效力,1.英国人史密斯和中国人李某在美国发生合同纠纷,双方约定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怎样适用民事诉讼法?A.应当适用合同签订地美国法律B.应当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C.英、美、中三国法律均可适用。由人

12、民法院决定D.适用与案件有密切联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2.某足球俱乐部巴西籍教练米糊因球队在球赛中取得好成绩,某足球制造厂请米糊做广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后因该合同发生纠纷,迷糊在合肥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该诉讼应适用哪国民事诉讼法?A.巴西B.中国C.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D.巴西或中国,(六)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按照编、章、节、条、款、项的体系结构编制的,共四编29章270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一、民事诉讼法学概说(一)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二)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

13、象和研究目的二、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一)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二)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二)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三)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四)比较分析的方法,四、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一)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起步和探索阶段(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得到较快发展和学科体系初步形成阶段(三)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学科体系构建日趋完善和成熟阶段五、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方向和当前研究的主要内容(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向(二)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说(一)

1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四层含义:1、它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2、它存在于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3、它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4、它受民事诉讼法调整。三个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法院为主导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离,又统一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基于多种原因发生,以同一原因而消灭,(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产生和发展1诉讼法律关系说2诉讼法律状态说3新诉讼法律关系说(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1一面关系说原告被告2二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3三面关系说法院原告被告,常怡主编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

15、出版社2002年修订版)提出的新观点:“多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l人民法院2人民检察院3当事人4其他诉讼参与人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有两种观点:1、等同说。认为诉讼主体就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2、区别说。认为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诉讼主体同时可以享有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区别:一是

16、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区别说已经为大多数学者接受,并成为通说。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1.诉讼参加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2.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是泛指人民法院以外所有参加诉讼的人,既包括诉讼参加人,又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二是仅指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依民诉法第122、123、133条之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是第

17、二种意义上的。3.诉讼主体,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变更、和终结的主体。一般包括:法院、当事人、人民检察院、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有特别代理权限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诉讼主体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院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审判权为核心,包括程序指挥权、审理权、判决权、裁定权、决定权等。2.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要求法院审判的权利,参加诉讼的权利,获得法院保障或

18、帮助的权利。具体说来,起诉权、撤诉权、诉讼听审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权、收集提供证据权、证明权、辩论权、质证权、请求调解权、自行和解权、上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权、反诉权、合意管辖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申请先予执行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等。3.当事人的诉讼义务,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院的诉讼指挥、服从法院的裁判、交纳诉讼费用等。,(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案件事实和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案件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行为,案例:于洪业与衣燕芝经刘兆颖介绍,于2002年1月21日签订购买液氨储罐协议,约定由衣燕芝以10万元买下两个储罐。协议签订后,衣燕芝委托

19、刘兆颖将货款2万元转交给于洪业,有证人A、B为证。此款刘兆颖未给付于洪业。衣燕芝此后付给于洪业货款7万元,并将两个液氨储罐于2002年春节前夕提走。2003年3月,于洪业委托律师张成为诉讼代理人,以衣燕芝欠其货款3万元不还为由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法院,南岗区法院将刘兆颖列为第三人,判令衣燕芝给付于洪业货款1万元,第三人刘兆颖给付于洪业预付款2万元。刘兆颖、衣燕芝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时于洪业生病住院,由其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张成出庭应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这两个液氨储罐系报废罐(有鉴定人C的鉴定结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不准买卖,因此该协议违法,应予废除;刘

20、兆颖、于洪业应将货款退还衣燕芝,衣燕芝应将储罐退还于洪业。,于洪业不服终审判决,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判决确有错误,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3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南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问题:1.本案的当事人有哪些?2.本案的诉讼参加人有哪些?3.本案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4.本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诉讼主体有哪些?哪些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A原告与其代

21、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02),三、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一)诉讼事件是指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离婚案件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二)诉讼行为1.法院的诉讼行为审理行为、裁判行为和执行行为2.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四、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二)研究民事诉讼法律

22、关系,有助于人民法院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履行职责(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引导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自觉履行诉讼义务,既判力,(一)既判力的含义法院判决处于不得通过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状态,叫做判决的确定。具有确定力的判决,即确定判决。法院判决的确定力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形式确定力是指判决所具有的不得以上诉来变更或撤销的效力。既判力(实质确定力或内部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等产生的约束力。既判力对法院和当事人等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或消极作用,即当事人等对既判的案件不得再为争执。当事人不得就判决

23、确定的法律关系另行起诉,也不得再其他诉讼中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与本案诉讼相矛盾的主张。(2)既判力的积极效果或积极作用,即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受前诉确定判决的拘束。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矛盾)的判决。例如:A和B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因合同是否有效发生纠纷,A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法院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后双方又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B起诉要求判决对方承担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后诉中A不得主张合同无效,即使主张,法院也不会理睬。法院也不得再后诉中判决合同无效,对方基于此不负违约责任。(二)有关既判力的特殊问题1.判决理由的效力与既判力在特殊情形中,判决理由也得

24、具有既判力2.部分请求、后发性请求与既判力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第6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第19条第2款,1.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A.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B.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C.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D.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本章参考书目范愉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版。顾培东著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思考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与诉讼标的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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