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行政权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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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监督行政权力事项序号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承办机构备注一行政许可共5项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

2、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

3、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

4、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

5、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

6、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

7、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8、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

9、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其中,对拟批准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的,由公安部消防局书面复核。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5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

10、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2项1消防设计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

11、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

12、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

13、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三行政处罚共117项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

14、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

15、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16、)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

17、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18、,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2不

19、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

20、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21、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

22、机构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

23、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2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24、条第一款第四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

25、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7易燃易爆危险

26、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29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2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0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中华

28、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三)谎报火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29、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阻碍执行紧

30、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3阻碍执行职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4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

31、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5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

3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7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8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过失

33、引起火灾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39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0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

34、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1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2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

35、灾现场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3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36、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5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6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

37、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7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8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38、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49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0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设区市、县(市、

39、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消防技

40、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证书。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符合要求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

41、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浙江省消防条例53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4重点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

42、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5家庭生产经营场所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43、56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7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

44、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8未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59重点单位未按规定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

45、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0教育机构未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应急疏散演练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1出

46、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2承租人违反消防安全要求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结构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3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

47、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4未重新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重新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5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

48、构66未重新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报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7建筑物外墙装修装饰影响防火、逃生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8建筑屋面使用影响防火、逃生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

49、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69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筑物的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0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50、,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1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2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

51、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3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保存检测报告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4维修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52、偿责任。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5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配件、灭火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6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

53、(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7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8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处罚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79超负荷用电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5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0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1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

55、构82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间)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登高场地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4单位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

5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5个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6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五)单位、个

57、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7未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备案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8指使出具虚假消防检测报告书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58、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89违反规定使用、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逾期未改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90违反规定使用、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检测人员逾期未改的处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

59、业务。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91违法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92违法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

60、消防设计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93违法施工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94违法监理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95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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