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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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江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组织体系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2.2市指挥部办公室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4专家组3运行机制3.1监测预警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3.2.2事故评估3.2.3响应启动3.2.4响应调整3.2.5现场处置3.2.6社会动员3.2.7应急终止3.3后期处置3.3.1销毁污染物3.3.2征用补偿3.3.3保险理赔3.3.4总结评估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人力保障4.2资金保障4.3物资保障4.4医疗保障4.5信息保障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

2、惩6附则6.1 名词术语6.2 跨省、市、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原则6.2.1 市内跨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6.2.2 跨省或跨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6.3 预案的管理6.4 预案的实施7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7.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8 附件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社会经济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阳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阳江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

4、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1.4 工作原则(l)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调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增强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2 组织体系2.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2.1.1 发生较大以

5、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副秘书长,市食安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局、应急办以及按事故性质确定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食安办,市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环境保护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局、旅游局、工商局、质监局、城管局、法制局、市应急办、阳江海关、阳江检验检疫局等单位

6、分管负责人。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3)市食安办: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应急处置和责任调查等;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组织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处置体系及人员队伍建设。(4)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本地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畜禽屠宰环节以及生鲜

7、乳收购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5)市林业局:负责对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在驯养繁殖、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相关检验检测等工作。(6)市海洋渔业局:负责食用水产品生产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水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工作,并将产品流向通报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8、对生产加工、餐饮业和流通领域发生的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等工作。(8)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粮食安全事故的政策性粮食;对确认属于政策性承储企业流通中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等。(9)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通信保障及其他相关工作。(10)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不含技工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食

9、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1)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1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1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市政府下拨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指导、协调地方

10、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16)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根据需要参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7)市商务局:负责协助做好涉及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18)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19)市旅游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20)市工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21

11、)市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责令生产加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作相应处理;并将产品流向通报有关部门。(22)市城管局:负责对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摊贩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23)市法制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24)市应急办: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指示。(25)阳江海关:负责组织本关区进出口食品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造成食品安全事故

12、涉及的食品进出口环节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食品,将产品流向通报有关部门。(26)阳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辖区内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区域发生的进出口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将产品流向通报有关部门。(27)事发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2.2 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

13、工作;向省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2.3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2.4专家组市食安办牵头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 运行机制3.1 监测预警市卫生计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工作需要,制订并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市

14、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阳江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报告市政府和省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确定技术机构承担。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3.2.1.1事故信息来源(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8)其他地市通报我市相关信息。3.2.1.2 报告主体和时限(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

15、向所在地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4)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16、6)市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安办。(7)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要在2小时内上报。(8)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地市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3.2.1.3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

17、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3.2.2 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食安办,由食安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3.2.3响应启动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

18、为级、级、级、级四个等级。(1)级、级响应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建议,报请省、国务院决定启动级、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2)级响应经评估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9、3)级响应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市食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3.2.4响应调整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3.2.5现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

20、。3.2.6社会动员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2.7应急终止3.2.7.1终止条件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

21、,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3.2.7.2终止程序市指挥部提出级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级响应终止,由响应启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3.3后期处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2、3.3.1销毁污染物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上报至市指挥部。3.3.2征用补偿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3.3保险理赔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3.3.4总结评估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

23、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3.4信息发布(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4应急保障4.1人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食品安全有关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4.2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4.

24、3物资保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4.4医疗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4.5信息保障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市食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

25、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5.3责任与奖惩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 名词术语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6.2 跨省、市、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原则6.2.1 市内跨县(市、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肇事者所在地与事故发生地跨辖区的,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单位所在地(即肇事者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

26、部门牵头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并牵头汇总上报调查和处置情况,其他涉及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相关调查,相关调查处置情况应及时通报牵头负责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6.2.2 跨省或跨市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对于肇事地在省或市外,但事故病人在我市救治的食品安全事故,救治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我市救治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肇事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6.3 预案的管理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6.4 预案的实施本预案自发

27、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7月30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阳江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7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

28、病例的;(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8 附件附件:1. 阳江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 2. 突发事件信息专报附件1阳江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表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发单位涉及人数就诊、排查人数(人)住院人数(人)病重、死亡人数(人)救治单位事故经过简要描述初步调查结果目前采取措施事故发展态势预测报告单位(公章)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附件2突发事件信息专报(宋体初号字红色加粗) 第 期(黑体三号字) 报送单位:(楷体三号字) 年 月 日 (标题)(宋体二号字加粗) (正文)(仿宋三号字) 主送:XXX人民政府 抄报: 编辑: 联系电话: 签发: 2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局,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阳江军分 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阳江职院,中央、省驻阳江有关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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