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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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合同的起源与辞源涵义 英文 constract 中文合同的起源:“验合相同”与“契约”的渊源与联系 房契、地契、人契、入赘契等 现代流传:取车牌(二)合同的定义 合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行政合同、家庭合同、门前三保合同、计划生育合同等。狭义的合同是指民事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点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自愿达成的协议。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

2、体之间的一种协议,这种平等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了某种利益依法为某种行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所谓民事义务,是指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必要性。不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不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协议,不是合同。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使当事人之间行政级别有高低,经济实力有强弱,但在合同法律关系

3、中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强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是合同关系与以行政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二、合同的种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的典型是买卖合同,而赠与是典型的单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无偿合同包括借用、赠与(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如一般赠与合同(5)主合同与从合同;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6)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三、合同法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

4、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合同法不调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四、合同法的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根据平等原则,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它们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易;不得利用公共权力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能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即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

5、志,自愿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与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自愿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协商补充合同的内容,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自愿协商确定违约责任,选择解决争议方式。根据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另一方面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行为,以保障当事人自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照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它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符合当事人的要求。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据此,合同当事人应讲诚实,守信用。

6、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用欺诈手段骗订合同;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他人,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要正确履行合同;不得擅自撕毁合同,要忠实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的财物,搞合同诈骗。当事人履行合同时,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遵守法律,既包括遵守国家立法机关统一制定的有关合同的法律,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法规。第二节第二节 合同的

7、订立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订立合同的主体有三种,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本国人,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自然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否则需要其代理人的追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具有与自然人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法人是依照法律和其组织章程的规定成立的,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

8、立承担民事责任,自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他组织是指除了自然人与法人以外的具有订立合同资格的社会团体;银行的分支机构;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他组织作为合同的主体,应当有营业执照。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的表现方式,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从法律和实践上看,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除法律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合同

9、形式。三、合同的内容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四、合同的订立程序 订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取得一致而达成协议的过程,法律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叫做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叫做受要约人或称之为相对人。要约的基本特点是:(1)要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

10、的目的在于引起相对人做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拟和相对人订立合同。(2)要约是特定的当事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不是特定的,相对人就无法确定要约人,无法对要约做出承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所谓具体的、确定的,是指要约的内容一定要明确将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要约的内容不能构成将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相对人做出承诺,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也不可能得以订立。因此,要约的内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4)要约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在要约中声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

11、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要约的到达时间。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也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的内容,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基本特点为:(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的。根据要约的法律效力,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取得承诺权,向要约人做出承诺。不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人的要约内容,或者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

12、容的意思表示,都不是承诺。(2)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所谓内容一致,是指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主要内容一致,不得限制、更改或者增减要约的主要内容。合同法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如果受要约人做出的承诺对要约的主要内容有所改变,则不能使合同成立,这种承诺变成了反要约或者被当作新的要约。当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并不是要求绝对一致。如果承诺更改的是要约的非实质性的内容,一般来说,并不妨碍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声明,其要约的内容不得作任何变动。

13、(3)承诺必须是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在一般情况下,要约都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受要约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承诺,假若超过要约规定的期限做出承诺,被视为无效承诺,因为超过规定期限,要约已经失去效力,对无效的要约做出承诺,该承诺当然无效。五、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订立合同的程序,经过要约和承诺,形成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承诺

14、生效时合同成立。具体因合同形式不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也有所区别。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不在同一时间签字或者盖章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理论上一般认为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4、实践合同如果在承诺生效前或承诺生效的同时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行为,那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如果在承诺生效后履行了交付标的物的行为,那么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

15、是承诺生效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因合同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1、当事人采用数字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当事人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签字或者盖章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六、缔约上的责任 缔约上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合同法第42、43条对此作了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

16、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第三节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所具有的约束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强制力。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一般生效要件主要包括:(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合法;(3)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一)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

17、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无效合同无须经当事人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一切人也可主张无效。无效合同的原因,按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这一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两个构成要件,一是一方当事人采用了欺诈、胁迫的手段,二是合同有损国家利益,两者缺一不可。(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本类无效合同,包括主观和客观两种因素。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的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

18、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当事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违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他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的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当事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等。(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有损人格尊严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

19、、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某些有效要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其在被撤销以前仍然有效。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1、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是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油画当成真品买卖)。重大误解一般是指当事人内心意思的缺陷,这

20、种误解一般是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误解。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一般应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做出了意思表示。第二、必须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第三、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第四、误解是误解方自己的非故意的行为。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其主要特征是:第一、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是不公平的;第二、一方获得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第三、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订立的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

21、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三)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而其效力处于未定状态。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几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2、无权

22、代理人所订合同。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合同。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

23、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终止的行为。合同法对合同履行问题作了专章规定。特别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新制度,以保证当事人履行中的合法权益和交易安全。(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在对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基本条件为:(1)同一合同产生的两项债务互为对价给付。所谓对价是指双务合同中一方可享有的权利以另一方承担的义务为基础。双方互有权利和义务。例如,双务合同中因一方当事

24、人违约而生的违约金债务,由于此债务不存在对价关系,所以它不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2)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合同。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未到期,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例如,合同中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法律另行规定了不安抗辩权。(3)对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没有提出履行合同。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没有履行与对方有对价关系的债务时请求对方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履行合同。(4)对方有履行合同的可能。(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合同一方在未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要求对方先

25、履行合同,后履行一方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具备如下条件:(1)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即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有关联性,互为对价。(2)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享有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时,如仍强迫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先行履行,则有悖于公平原则。合同法为此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

26、辩权行使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要有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有对价关系的两项债务。(2)对方已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成立不安抗辩权必须以后履行的一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为前提,否则,就不能成立不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先履行的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2)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丧失商业信誉的。(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的其他情况。从合同效力来看,不安抗辩权仅产生中止合同履行的效力。中止合同履行是指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

27、合同,而非终止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仅仅是中止合同,对方提供担保或在合同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时,应当恢复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只有对方未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能解除合同。(四)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务人虽享有对方当事人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使债务人自身财产本应能增加而未增加,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构成实际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如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等等。代位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

28、三人的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该债权如果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例如署名权等,由于其自身专属性,则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享有权利,如已经请求第三人履行也不能成立代位权。(3)债权人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代位权是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效果归于债务人,但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务人享有数个第三人到期债权,债权人也只能在自己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行使代位权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债

29、务人承担。(五)合同履行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结果使债务人的自身财产不当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民事行为,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所做的民事行为是无偿的,二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有损害。(2)撤销债务人有偿转让财产的行为,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二是受让人知道债务人的行为会对债权造成

30、损害;三是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的行使由债权人请求法院进行,即以诉讼的形式由法院审查决定。第五节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有效成立后,一般不允许任何一方当事人单独改变合同内容,但是既然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的,也应该允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由于合同的变更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变更的内容应该明确。如果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那么按合同法的规定,应推定合同未变更,当事人仍按原合同履行。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包括合同权利的转让

31、,合同义务的转移和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的转让可分为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基于当事人协议而产生的合同转让为约定转让;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合同转让,成为法定转让。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是指变更债权人,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让与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这与商品流转的快速、便捷的要求相吻合。但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致因债权转让而增重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负担,法律规定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不仅便利了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便利了社会经济流转。债务承担是指债务的转移,合同法规定,

3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转移一般有两种情况:经对方同意的转移,即约定转移和企业合并、分立的转移,即法定转移。约定的概括转移适用约定的条件,法定的概括转移,依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义务。三、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属于

33、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的消灭,即债的双方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债的终止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履行 债因履行而终止是债的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消灭方式。债务人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要求,实际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已经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的关系也就消灭。如买卖之债,货款两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结束。(二)抵销 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在抵销中,前项债务的债权人恰好是后项债务的债务人,如甲、乙之间有两项债务,甲单位因加工承揽尚欠乙单位5000元加工费,而乙单位因购买甲之某种原材料欠甲5000元,这时,甲、乙两单位的债务若皆到履行

34、期,双方即可相互都不履行,而将两债务冲抵,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抵销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要抵销的债的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即双方相互负有义务,享有权利,通过抵销义务,同时也抵销了权利。(2)双方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即该债务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例如,同是给付货币的。只要债的标的属同类性质的就可以抵销,不要求数额相等,如同是给付货币,但给付的数额不同,既可用支付差额的办法进行抵销。但不同性质的债不能相互抵销,如甲须向乙供钢材,乙须向甲供煤炭,这两项债一般就不能自动相抵。债务的性质决定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等,不能抵销负有的义务。(3)两项债务都已到了清偿期,这就要求

35、要抵销的两项债务应是同时履行的。如两项债务中一项订有履行期限,另一项没规定履行期限,这两项义务可以抵销;如两项债务都规定了履行期限,一项已到了履行期限,而另一项尚未到履行期,除未到期的债务人同意外,则不能抵销。因为如果不经未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同意而进行抵销,实际上是强制他提前履行债务(4)抵销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约定。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义务(如损害赔偿金),或者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义务,不能抵销。(三)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时,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有关单位。债务人通过提存将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有关机关,依此代替应向债权人为的给付,从而免除了自己的债务,其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

36、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合同法第六章对此做了专门规定。按着合同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

37、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四)双方协议 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关系,是指通过合同方式终止债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况:(1)免除债务。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免除须有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免除债务虽为债权人放弃权利,但也只有债务人同意才发生终止合同的效果。债务人一经同意债权人免除其义务,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就消灭。免除债务,可免除全部债务也可免除部分债务,免除部分债务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则部分消灭。(2)解除合同。这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

38、纠纷后,经过协商或调解,达成解除合同的和解协议,从而终止合同。(3)合同更新。这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一个新合同代替原合同,使原来的合同终止,相互间发生新的合同关系。例如,甲、乙间原订有租赁合同,甲租用乙的设备。在该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又协商订一买卖合同,乙将设备卖与甲,即以买卖关系改变原有的租赁关系,这时原租赁关系消灭,这就发生合同更新。合同更新后的新合同必须是在原合同的前提下订立的,如果前后两个合同没有关联,不发生合同更新。例如,甲、乙间原订有租赁合同,甲租用乙的设备。在该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又协商订一买卖合同,乙将设备卖与甲,即以买卖关系改变原有的租赁关系,这时原租赁关系消灭,这

39、就发生合同更新。合同更新以原合同有效为必要条件,如原合同无效,则不能发生合同更新,新合同也不能成立。但新合同如无效则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原合同将继续有效。(五)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某种原因合为一人,即双方当事人合为一方。发生混同时,合同的债权债务均由一人承受,双方主体归为一方,就构不成合同关系,合同当然也就终止。例如,甲乙两个企业法人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中,甲、乙合并为一个法人,原合同的债权债务自然都归于合并后的新法人一人,原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不复存在。第六节第六节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

40、是以国家强制形式保证合同当事人严格遵守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措施,是合同法律效力的体现。(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是:(1)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管主观上是否有错,只要违约,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外,都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说违约责任的构成不以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而是实行严格责任。(2)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性的。在多数情况下,违约责任的原则是补偿性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造成

41、损失的,还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些都体现了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是补偿 但在某些情况下,它同时又具有惩罚性,这种惩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只要一方违约,即使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也要按约支付违约金;二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的一倍予以赔偿;三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违约行为的分类违约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种类:(1)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称为单方违约;双方当事人都违约的,称为双方违约。(2)预期违

42、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界至后的,为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发生在履行期间,债权人可以催促债务人履行(3)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的,为根本违约。部分违背缔约目的的,为非根本违约。同样一个违约行为,可能导致根本违约,也可能导致非根本违约。例如,顾客买2.5米布料,商店仅裁了2.3米,短两公分的布。如果消费者买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单,虽短二公分,但不影响使用,商店则构成非根本

43、违约。(4)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或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按违约的原因,可分为由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和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违约是由第三人造成的,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违约是合同当事人造成的,为因当事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四、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按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拒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适当的情况下,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为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有轻微瑕疵的商品、例如债务人交付的设备存在轻微的质量瑕疵,则可修理,使设备达到质量要求,修理即是一种补救措施。再如体育官原定某日有甲演出,该日甲患病不能表演,体育馆请

44、同等技艺的乙表演相同的内容,如果观众没有异议,更换表演师就是一种补救措施,使表演如期举行。3。停止违约行为。4。赔偿损失。违约责任只赔偿物质损失,而没有精神损害。承担赔偿损失需具备的条件是:第一、当事人有违约行为;第二、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第三、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十日修理好损害的汽车,汽车修理厂迟延三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利润200元,三日的可得利

45、润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间接损失。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6。履行定金罚则。定金具有惩罚性,当事人订有定金合同,且违反主合同,则应履行定金罚则。如付

46、定金人根本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受定金人根本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思考题:思考题:1合同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2。合同有哪些主要的分类?3.我国合同法实行哪些基本原则?4.何谓要约与承诺,应具备哪些条件?5无效合同、可撤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涵义与种类有哪些?6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7.合同履行应遵循哪些原则?8谈合同履行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9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的范围?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有哪些?什么是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涵义、构成条件是什么?产品责任免责的情形有哪些?6。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47、与请求权期间是多少?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个人独资企业的涵义与特征是什么?2.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优点与缺点?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4.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是是什么?5.合伙企业有哪些优点与缺点?6.何谓普通合伙企业,其设立条件是什么?7.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适用范围是什么,其责任承担有何特殊性?8.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9.有限合伙人享有哪些特殊权利与权利限制?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1.公司的涵义、特征与主要分类是什么?2.有限责任公司的涵义、特征有哪些?3.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哪些优缺点?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是什么?5。一人公司的涵义、特征、设立条件是什么呢?6。股份有限公司的涵义、特征是什么?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方式有哪些?8。公司三大组织机构的性质、关系是什么?9。董事、经理、监事的主要义务有哪些?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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