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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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重庆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细则及监督检查清单(试行)技术规范标准化评分方法不符合项法律依据法律责任基本要素达标要求分值评分方式扣分项1平面布置(100分)1.1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的要求(GB50187-2012第3.0.7条);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措施。(GB50187-2012第3.0.12条)10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周边环境情况。1.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

2、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位于窝风地段,扣6分;2.厂址位于易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未采取措施不得分,但采取了防洪、排涝措施的,扣2分。1.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厂址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或窝风地段。2.散发有害物质的企业与周边的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的防护距离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厂址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或当厂址不可避免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未采取防洪、排涝措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

3、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1.2厂房之

4、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1的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5.1的规定(GB50016-2014第3.3.8条);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GB50016-2014第3.5.2条)10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厂房、仓库及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厂房、仓库或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4分。1.厂房之间及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2.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3.乙、丙、丁、戊类

5、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

6、以下的罚款。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1.3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GB15577-2007第5.1条)8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目测或实测粉尘厂房与其它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规范要求扣2分。1.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未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布置。2.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与其它建(构

7、)筑物分离布置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8、款。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1.4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87-2012第5.6.2条)4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平面布置情况。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或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扣4分。1.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未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2.布置的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9、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GB50016-2014第3.3.5条、第3.3.9条)6现场检查:检查厂房、仓库内是否设有员工宿舍。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终止评审。员工宿舍设置在厂房或仓库内。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

10、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

11、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6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2014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GB50016-2014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GB50016-2014第5.2.3条)6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锅炉房与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锅炉房与周边民用建筑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

13、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消防法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1.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2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7条);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GB50016-2014第4.4

14、.3.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GB50016-2014第4.2.1条);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GB50187-2012第5.6.5条);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化学品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应符合(GB50160-2008第6.2.2条、第6.2.12条)的规定;防火堤内的雨水排放阀应挂牌常关(GB50074-2014第13.2.2条);有毒、有害的不燃液体罐区应设置围堰,围堰容积不应小于罐区内1个最大容量的储罐的容积;全冷冻式氨罐的防火堤容积不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GB50160-2008第6.3

15、.8条)6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火堤或围堰的设置情况;雨污切换阀是否挂牌常关。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终止评审;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一处不符合扣2分;5.无防火堤(围堰)扣4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1.架空供电线跨越甲、乙、丙类液体罐区。2.液体罐区、液体桶装堆场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3.液体储罐间及与其泵房、装卸鹤管间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16、4.可燃气体储罐间及与其它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5.罐区无防火堤(围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8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GB50016-2014第4.3

17、.5条)4现场检查:检查液氧储罐周围是否有可燃物或地面为沥青路面。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扣4分。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有可燃物或设置沥青路面。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9变电所、配电所(包

18、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GB50058-2014第5.3.5条);配电室的门应向外开,高压室应向低压室开,相邻的配电室门应双向开;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设两个出口;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应封堵,并有防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进入室内的设施。(GB50053-2013第6.2.2条、第6.2.4条、第6.2.6条)10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检查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

19、的布置位置;配电室门的开启方向、数量及是否采取防护设施。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内扣4分;2.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设备层地面未高出室外地面0.6m扣2分;3.配电室的门向内开,相邻配电室的门未设双向开扣1分;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少于两个出口扣2分;5.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未封堵扣1分;6.配电室的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一处扣1分。1.非正压室的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和控制室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内。2.布置在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且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未

20、高出室外地面0.6m。3.配电室的门向内开,相邻配电室的门未设双向开。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少于两个出口。5.电缆沟、进户套管进入墙洞处未封堵。6.配电室的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处未设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设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电力法第十五条 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

21、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10厂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4.17的规定(GB50187-2012第6.4.17条)。消防车道路应呈环状布置,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GB50187-2012第6.4.11条)10现场检查:1.厂内道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2.消防车道路的环状布置情况。3.消防车道宽度。1.厂内道路与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处扣2分;2.消防车道路未呈环状布置或车道宽度小于4.0m,一处不符合扣2分;3.单项分值扣完为止。1.厂内道路与

22、周边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消防车道路未呈环状布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规划、布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消

23、防通道、安全出口符合紧急疏散、救援要求。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埋压、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3.消防车车道宽度小于4.0m。1

24、.11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GB50016-2014第3.2.2条、第3.2.7条)6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一处不符合扣2分。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25、(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

26、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1.12厂房和仓库的层数应满足GB50016-2014防火分区的要求,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分隔。(GB50016-2014第3.3.1条、第3.3.2条)6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1.厂房和仓库的防火分区。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是否用防火墙分隔。1.未分区扣4分。2.防火分隔不符合一处扣2分。3.单项分值扣完为止。1.厂房和仓库的层数不符合防火分区的要求。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分隔。3.仓库内的防火分隔墙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27、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消防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28、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1.1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GB50016-2014第3.6.2条)6查资料:设计资料或评价报告。现场检查:检查玻璃窗、轻质屋面(墙)等设置情况。1.未设置泄压设施扣6分;2.泄压设施设置不符合一处扣2分。1.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未设置泄压设施。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设置的泄压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29、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

30、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4企业应保持安全疏散出口的畅通。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该规范特指的有关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GB50016-2014第3.7.2条、第3.8.2条)8现场检查。1.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不得分;2.生产厂房及仓库的安全出口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每一处扣5分。1.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符合规范特指的有关条件除外)。2.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每座仓库安全出

31、口少于2个。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

32、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2.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2.工艺技术及设备设施 2.1生产工艺、技术、设备、材料: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3、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10查现场、资料。1、企业采用国家和地方明

33、令淘汰落后的安全技术工艺的,终止评审;2、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的设备和职业病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等的,发现一种扣10分;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落后产品、材料、产品,每发现一种扣5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使用或生产、进口应当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产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

34、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

35、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2.2安全设备设施:1、使用或产生粉尘的设备设施及电气线路等应有相应防尘设备设施或措施;可燃性粉尘生产或加工设备设施有相应的防尘防爆设备设施措施或措施;2、使用液氨的设备设施应有符合规定的防泄漏和检测报警及其联动处理(含事故联动防

36、爆排风机、水喷淋系统等)装置或措施;3.使用或产生毒害的设备设施,应有符合相应类别的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的措施;4.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与可能引起人体机械伤害的,应根据风险分析选用和设计制造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符合相应的机械安全设计和选择标准或规范;5、防止直接触电的绝缘、安全间距、屏护等装置或措施(不含PE线),应符合相关要求;6、使用辐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防护装置及措施;产生中高频电磁辐射设备的应采取相应的防辐射装置或措施进行防护。(安全生产法、GB/T33000-2016、GB4273-2016、GB/T17919-2008、GB/T 17919

37、-2008、AQ7004-2007、安监总厅管四201584号、安监管四函201328号、安监总局令第88号、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30查现场: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1、应设置而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或管理不完善形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终止评审;2、发现应配备安全设备设施而未配置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3、配备的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4、发现其他不符合项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38、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39、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0、;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3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配备:1、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3、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治法)15查现场: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1、应

41、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发现一处扣3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1分;2、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发现一处扣2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或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足、不符合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

42、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

43、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2.4消防设施、产品:1、根据建筑物的用途,结合生产实际情况,按规范要求配置相应的灭火器及其指示标识,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2、室内外消火栓的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消防水泵、稳压泵、高位消防水箱、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源、给排水及消防管网等系统的选配和布设应符合相关规定;3、符合自动灭火系统设置条件的应安装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建筑物内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建筑物或场所

4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防烟和排烟设施;6、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消防要求;7、根据建筑物情况设置相应的消防电源及其配电、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8、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控制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以及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16-2014、GB50140-2005、GB50974-2014)15查现场:按照设备台账数量比例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1、应设置但未设置相应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

45、扣5分;2、已设置但消防设备设施器材或种类不符合实际实际需求的,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3分;3、已按要求设置但不能正常工作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4、其他不符合项每发现一处扣1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1、未配置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配置不足、不符合要求;2、现场影响消防安全的其他情况。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

46、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一项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

47、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

48、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庆市消防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

49、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5空调系统:1、应确保空调系统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其联动装置有效,可靠;2、放散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需要与工艺设备连锁控制时,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设备应比工艺设备提前启动、滞后停止。(GB50365-2005、GB50019-2015)5查现场: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的终止评审;2、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

50、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2.空调系统安全防护装置及其联动装置配备不齐全、不完善、不能确保可靠有效;3.空调系统及其附属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能正常运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检修、更换,做好维护、保养、检测记录,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安全生产

51、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52、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未达到安全管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变配电系统:1.电力变压器:(1)变压器的油标油位指示清晰,油色透明无杂质,变压器油有定期绝缘测试及油质定期化验检测报告,且不漏油;(2)变压器的油温指示清晰,温度低于85,冷却设备完好;(3)变压器的绝缘和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可靠,定期测试;(4)变压器器身上的瓷瓶、套管清洁,无裂纹或放电痕迹;

53、(5)变压器运行过程中箱内部无异常响声或放电声;(6)应有符合规定的遮拦,遮栏高度不底于1.8米,遮栏网孔尺寸不大于4040mm;(7)35KV及以上变压器进行吊装作业无方案无审批无监管的;2.高、低压配电室:(1)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应清洁无裂纹;(2)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母线应排列整齐,母线相序标志明显;(3)各类电缆及高压架空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电缆头外表面清洁;(4)断路器定期维修检测,油开关油位正常,油色透明无杂质,无漏油,渗油现象;(5)操纵机构有定期维修检验,操纵灵活,联锁可靠,脱扣保护合理;(6)所有空气开关、刀开关灭弧罩应完整,触头平整;

54、(7)电力电容器外壳无膨胀,无漏油现象;(8)接地故障保护可靠,并定期试验;(9)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清洁,定期检测;(10)有防止小动物入内的措施;(11)高压配电柜柜前操作和柜后维护通道地面上敷有绝缘胶垫;3.自备柴油发电机:(1)自备柴油发电机供电必须与公共市电间加装互锁联锁保护装置且安全可靠;2)自备柴油发电机应可靠的保护接地;(3)应建立自备柴油发电机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自备柴油发电机做好运行、维护、保养等;(4)柴油发电机房间内设置柴油储存间的,其最大柴油储油量不超过2桶(180公斤/桶);(5)柴油的储存与使用应符合爆炸危险性场所电气防爆和防静电要求;(6)储油间的

55、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底部四周应设置防止油品泄漏流散的设施;(7)柴油机正常工作时产生的烟气必须用管道引至室外。(GB50053-2013、GB50058-2014、DL/T596-2005)10查现场:按照设备台账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1变压器未定期检测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2变压器器身上的瓷瓶、套管及箱盖、散热器上积尘较多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3高、低压配电柜内所有的瓷瓶、套管、绝缘子等上积尘较多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4高、低压配电柜内母线无相序标志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5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或未定期检

56、测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6防止小动物入内的措施不合格7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8柴油机工作时产生的烟气未排出室外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9.应执行工作票与操作票未执行的,发现一处扣10分;未严格执行的发现一处不符合扣2分;10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1、35KV及以上变压器进行吊装作业无方案无审批无监管的;2、10KV及以上电力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等变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未进行经常性检查、保养、维护维修的。3、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发生事故给供电企业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

57、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电力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 用户受电装置的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安全生产

58、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法 第六十条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7电网接地系统:1.各接地装置的电阻检测合格,如:TN系统工作接地电阻值低于4;重复接地电阻值低于10;TT系统工作接地电阻值低于4;系统重复接地布设合理;2.接地装置的连接必须保证电气接触可靠;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并能防腐蚀,防损伤或者有附加保护措施;3.接地

59、装置检测点应悬挂带“统一编号、带接地符号”的标识牌,悬挂高度与检测点应在同一高度,尺寸大小以150150mm为宜;(GB50056-2011、DL/T596-2005)10查现场:依据设备数量按比例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设备设施进行评价1未进行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检测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2接地装置检测点未悬挂带“统一编号、带接地符号”的标识牌的,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3其他考核项,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接地装置损坏,电阻检测不合格危及电网运行安全未及时维护、维修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

60、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61、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8建构筑物防雷接地装置:1.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节日彩灯及其他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根据建筑物的防雷类别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并符合以下规定:(1)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2)从配电箱引出的配电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两端应与PE线相连;(3)在配电箱内应在电源进线侧装设级试验的电涌保护器,其电压保护水平应不大于2.5kV,标称放电电流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2.粮、棉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用独立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防直击雷。3.防雷装置使用的材料及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应符合相关规定;4.采用

62、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体时应设断接卡,其上端应与连接板或钢柱焊接。连接板处宜有明显标志。(GB50057-2010)5查现场:按照设备台账数量比例随意抽取一定数量的设备设施。1、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每处扣1分;2、未定期检查和检测的,扣1分;3、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1分;4、其它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1分;5、无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有效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不得分。注:相同不符合项按1项扣分1.未按标准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2防雷接地装置未验收投入使用的;3.防雷接地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未进行维修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

63、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未取得验收合格文件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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