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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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 据 法 讲 义李筱琳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二章票据法律关系第三章票据行为第四章票据权利第五章汇票第六章本票第七章支票第一章票据与票据法第一节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第二节票据法的概念、立法概况第一节票据的概念、特征、种类一、概念广义: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表达商事权利或者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狭义:专指票据法所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出票人依票据法发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第2条。二、特征一设权证券:与股票的区别。二无因证券: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根底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那么上不影响票据权利三要式证券:格式和记载事

2、项四文义证券: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五金钱债权证券:债法上的请求权六流通证券:背书或单纯交付七完全有价证券:以证券和权利是否发生别离,可区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交回性表达其是完全有价证券三、票据的种类一票据法上的种类1、美国?统一商法典?:汇票、支票、存款单和本票。2、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的票据法债法以及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支票由专门的支票法规定。3、我国:汇票、本票和支票。二学理上的种类1、记名式票据、无记名式票据和指示式票据根据对权利人的记载方式不同1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明特定的人为权利人的票据。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2无

3、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将权利人记作“持票人或 “来人等的票据。这种票据,只要持有票据就可以享有和行使票据权利。以单纯交付的方式转让。3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之人为权利人的票据。以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背书人不得作“禁止转让的记载。2、支付票据和信用票据根据票据的功能不同1支付票据就是只能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充当付款人、并且仅限于见票即付的票据。支票。2信用票据是指票据金额在指定的到期日后才能支付,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凭着出票人的信用可在商事活动中使用、流通的票据。汇票和本票。3、委付票据和自付票据根据出票人是否同时是付款人1委付票据是指出票人不充任票据付

4、款人,而在票据上记载他人为付款人的票据。汇票和支票2自付票据是指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必须对票据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本票四、票据的功能一支付功能1、普通的汇票、本票、支票2、汇票的汇兑功能:克服地域距离3、结算:1简单:互负债务的双方互签本票给对方,两张本票届到期日债务抵消;2复杂:票据交换制度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务不仅涉及到银行间票据的交换与清算,而且还牵涉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等。同城票据交换指同城有关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代

5、收代付款项的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场次统一在某一场所进行交换,并札记往来行之间应收应付差额,由主办清算行人民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资金清算。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同城商业银行间本系统内票据交换。由同城商业银行的主管行牵头,对辖内各营业机构代收、代付本系统的票据组织交换,通过同城行处的往来科目划转,当日或定期通过联行往来科目讲行清算。第二,同城商业银行间跨系统票据交换。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和在央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情况,采取三种不同的票据交换额。一是当时清算的方法。二是如果各商业银行的所属机构都直接通过在央行的存款帐户进行资金清算的方法。三是对业务量不大的地区的跨系统票据交换,采取直

6、接交换、当时清算资金的方法。二信用功能1、汇票、本票以买卖合同为例2、票据贴现、票据转让3、票据背书制度增强信用功能背书人的担保义务信用的证券化三流通功能1、信用货币代替现金用于流通2、背书人对票据负担保负款义务,增强票据的可靠性,使流通广泛四融资功能贴现1、票据贴现: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使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出售票据获得现金。各商业银行2、票据再贴现:中央银行第二节票据法的概念、立法概况一、概念票据法:标准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标准总称。广义:除了以“票据法命名的法律之外,还包括民法上有关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质押的规定,刑法上有关有价证券伪造、变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上有关票据诉讼以及公示催告

7、和除权判决的规定,破产法中票据当事人受破产宣告的规定,公证法中有关票据拒绝承兑证书、拒绝付款证书的规定,等等,税法中有关票据印花税的规定。狭义:那么是指以“票据法命名的法律及其施行法、实施细那么等。通常所谓的票据法指的就是狭义上的票据法。二、票据法系一初期1、法国法系:注重汇兑功能,不别离票据关系和根底关系,汇票和本票合一,支票单独立法2、德国法系:注重流通和信用功能,强调票据无因性,汇票和本票合一,支票单独立法3、英美法系:注重流通和信用功能,强调票据无因性,但更务实。三票合一立法。二一战后1、日内瓦法系:?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2、英美法系三70年代后?联合国

8、国际汇票本票公约?三、我国1、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方法?2、?票据法?:1996年1月1日施行3、?票据管理实施方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管理部门4、最高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第二章有关票据的法律关系第一节票据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第二节票据根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第三节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商事法律关系第一节票据关系一、概念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所发生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是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收款人或持票人为票据关系的债权人,付款人和在票据上签章的其他当事人,为票据关系的债务人。二、特征一票据关

9、系是以金钱为容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 二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生权利义务关系三票据关系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1、无因性: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受票据根底关系效力的影响。2、独立性:同一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并引起多个票据关系,但某一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和票据关系的效力。三、种类一按照票据种类区分,有三种票据关系。1、汇票关系因汇票的出票、背书、保证、承兑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汇票关系。汇票关系最根本的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 2、本票关系因本票的出票、背书、保证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本票关系。它在当事人方面与汇票不同,根本当事人有二方,即

10、出票人和持票人。出票人为票据债务人亦是付款人。本票的持票人在付款日到来时持票直接请求出票人无条件付款,出票人收回本票支付票面金额,本票关系消灭。三支票关系因支票的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支票关系。根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持票人、出票人委托的付款银行。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无需承兑,付款银行付款后,凭收回的支票与出票人清结债权债务。二按照发生票据关系中票据行为的不同区分,有如下票据关系:1、因出票行为发生的“发行关系或“出票关系2、因背书行为发生的“背书转让关系、“背书设质关系和“背书委托取款关系3、因承兑行为发生的“承兑关系汇票关系中特有4、因保证行为发生的“保证关系5、因参

11、加行为发生的“参加关系参加承兑和参加付款6、因支票保付行为发生的“支票保付关系支票中特有,类似于汇票中的承兑四、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享有权利、承当义务的人。一根据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出现,分为根本当事人和非根本当事人1根本当事人:票据一经创设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根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无效。2非根本当事人:票据创设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非根本当事人的欠缺不影响票据效力。二根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的地位,将票据当事人分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关系主体1权利主体:持有票据者,享有票据权利。2义务主体: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者,

12、承当相应的票据义务。3关系主体:在票据上记载有某人的名称,但其既不享有票据权利,也未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其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包括1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未为承兑行为,支票上记载的付款银行2经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委托收款人第二节票据根底关系一、概念票据根底关系,是票据当事人据以实施票据行为、发生票据关系的民法上债权关系。包括票据授受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原因关系、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二、种类一票据原因关系1、概念票据原因关系是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原因关系都是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本身不具票据权利义务之内容。2、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关

13、系“一般情况下别离,特殊场合中牵连一般情况下别离,是指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原因关系相别离,各自独立存在,原因关系的存在与否、效力如何,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特殊场合中牵连,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事实存在时,票据关系的效力,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票据授受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根据原因关系,对票据债权人行使抗辩权。条文:票据法13条2款: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案例:例如,买方向卖方签发票据用以付款,卖方受票后不予交货反持票请求付款,此时票据债务人买方即可以票据债权人卖方不履行原因关系中的债务为抗辩事由,对票据债权

14、人行使抗辩权。2对不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其取得票据之原因关系有瑕疵进行抗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对于此类持票人即可行使抗辩权。3持票人在原因关系中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而取得票据,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条文:?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案例:例如,出票人甲签发一张票据给收款人乙,乙又将该票据无偿转让给丙,因丙无对价取得票据,其即继受乙的地位

15、,享有与乙相同的票据权利,甲对乙之抗辩事由亦可对抗丙。4为了清偿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那么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债务不消灭,但如果双方约定票据的交付是代物清偿的不在此限。3、我国的规定1票据法第10条2司法解释14条二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是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的金钱、实物、信用关系和其他财产性债权关系。资金关系中,出票人和其他供给资金的人称资金义务人。付款人一般不会毫无缘由地接受付款义务,其之所以愿意为出票人付款,可能是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存有资金,或者付款人对出票人负有财产给付性债务,或者出票人同付款人之间有信用合同关系。此外,付款人也可出于无因管理而付款,还可因为与出票人之间有交

16、互计算合同、继续供给合同等关系而为付款行为。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别离,但在特殊场合亦有相当牵连,对票据关系有一定影响。1、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别离。1持票人通过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取得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不是代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2汇票付款人即使已经从出票人处得到了资金,但其也不当然成为汇票债务人,如付款人没有依约承兑或付款,仅构成民法上的违约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承当票据责任。3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汇票,即使其与出票人不存在资金关系或出票人未依约按期提供资金,付款人仍应承当付款责任。4出票人不得以其已向付款人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为由,拒绝持票人向其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仍应

17、承当相应的票据责任。5通常而言,即使出票人在没有资金或没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签发了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其仍为有效票据,持票人仍可以向出票人行使票据权利。6付款人在未收到或未收到足够资金时自愿为出票人承兑和支付票据金额的,其付款行为是有效的。此后付款人可以依约向出票人要求补偿,但这不是票据关系。 2、资金关系与票据关系的牵连1汇票上的付款人假设已对汇票进行了承兑,该承兑人不能以其与出票人间资金关系方面的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但是当持票人为出票人向其主张票据权利时,承兑人即可以资金关系事由进行抗辩。13条2款2支票的付款人在出票人存款足以支付或在与出票人信用合同所定数额内的支票,

18、应当无条件支付;假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无资金关系,付款人有权拒付,由持票人向前手或出票人追索。89条三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预先约定使用票据的一种合同关系。票据预约是民法上的预约合同,依照民法上的债权合同办理,票据法不作规定。原因关系是票据行为的实质根底,票据预约是票据行为的准备,票据行为是票据预约的实践。原因关系发生时,当事人是否使用票据,使用何种票据,一般要预先约定,并具体商定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然后再出票,授受票据。换言之,原因关系发生时,因有票据预约,才得为票据行为,有票据行为,才生票据关系。票据预约与票据关系的关系票据预约与票据关系一般情况下别离,特殊情况

19、下牵连。1、别离票据预约是否存在、成立、有效与否,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票据行为是否按预约实施,对票据关系毫无影响。票据关系发生,票据预约对票据关系不再有影响。2、牵连直接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可以票据预约进行抗辩。13条2款10万5万授权补记的预约汇票当事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和根底关系如下列图:票据关系 出票人A背书人B收款人持票人D被背书人背书人C被背书人 出票 背书 背书 清偿债务须 赠与 借贷 资金 关 原因关系系承兑人Y付款人 请求承兑或付款 票据关系第三节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一、概念是指票据法直接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二、特征一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直接

20、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无关 票据关系是由票据行为发生的关系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中的权利行使以票据法的规定为依据 票据关系中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表现为票据返还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复本、誊本发行与返还请求权 票据关系中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三、种类一票据返还关系司法解释1、票据债务人履行义务后请求返持票人还票据2、持票人因获得承兑或不获承兑、不获付款而请求付款人返还票据3、正当权利人请求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12条二利益返还请求权18条持票人因时效或欠缺一定手续而不能实现票据权利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请求返

21、还的权利。注意这个概念与18条有不同三票据复本和誊本的发行与返还关系我国没规定四、利益归还请求权一概念是指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有请求归还的权利。权利人:持票人包括履行了债务的背书人、保证人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二构成1、票据权利必须曾有效存在2、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的保全手续而消灭3、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1汇票的出票人在发行汇票时已取得了代价,但还没有向付款人提供资金,由于票据权利消灭而使他免去担保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在发行本票时已取得了代价,但因票据权利消灭而使他免去付款义务3支票的出

22、票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使自己的支票金额仍存在自己的银行帐户4汇票的承兑人已收到出票人提供的资金,但因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免去付款义务三性质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民事权利,是票据法的特别请求权1、不是民事权利演绎推理2、逐一排除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3、对不当得利的推翻四18条的逻辑问题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2、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未遵期提示、未依法取证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五18条与17条及其他条文40条、53条、92条、62-65条之间的冲突结论:1、利益归还请求权是补救制度而非保障制度。是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立法设计出给予不依

23、法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的持票人最后的补救时机。2、持票人获得救济的程度。取决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因为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而得到多少直接财产利益,通常不应该使持票人得到未丧失权利时同样多的利益。第三章票据行为第一节票据行为的概述第二节票据行为的要件第三节票据行为的代理第四节票据伪造、变造第五节票据更改、涂销第一节票据行为的概述一、概念、分类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而依照票据法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一以票据行为的范围为票准,分为狭义票据行为和广义票据行为1、狭义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六种。其中,出票、背书为各种票据同有行为,承兑、参加承兑是汇票特有行为,保证是汇票、本票

24、都有的行为,保付是支票特有行为。1出票是出票人以创设票据为目的而为的行为2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要利或其他为目的在票据反面签名,而与其他票据债务人连带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3承兑是汇票中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主债务的行为4保证是保证人为担保某一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为的行为5参加承兑是参加人为某一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6保付是支票的付款人以担保付款义务为目的而为的行为。2、广义之票据行为,除上述六种外,尚有付款、参加付款、支票的划线、本票的见票、变更、涂销等行为。票据法上通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票据行为。1付款是票据付款人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2

25、参加付款是参加人为某一票据债务人的利益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3划线是为确定支票的收款人只能是银行或付款人的客户的行为;4见票是本票持票人为确定到期日向出票人提示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见票字样并签名的行为5变更是原记载人依法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6涂销是票据权利人成心将票据上记载的文句全部或局部涂销的行为(二)主票据行为根本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是票据的出票行为。从票据行为是出票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在已经作成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二、特征1、要式性:票据行为必须遵循法定的、严格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或变更,否那么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2、无因性

26、:也称为“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根底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3、文义性: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以票据上记载的文义确定。4、独立性:票据上有数个票据行为的,各个票据行为独立生效,互不影响。一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当然,无效局部是指实质上无效,而非形式要件无效如无代理权,无行为能力等。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6条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当票据责任。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载权限的局部承当票据责任5条3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对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也不

27、发生影响14条第2款4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负担保责任。49条5、连带性:68条三、票据行为的性质1、契约行为说该说主张,票据债务人之所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是与票据权利人缔结契约的结果。此说又分成“单数契约说和“复数契约说。前者认为,一个票据行为是一个契约。后者认为票据债务人之所以对各个票据权利人负担票据债务,是因为他对各票据权利人分别有契约。2、单方行为说此说认为,票据行为,由行为人单方行为而成立,无须合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均因自己在票据上的签名这种单方行为,对持票人负担票据义务。单方行为说又分为“发行说和“创造说。前者主张,票据行为因票据行为人的单方行为而成立,但是票

28、据行为由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和将票据交付受票人这两个要素构成。后者认为,票据行为实为创造票据权利的单方行为,只要在票据上签名,他人取得该票据,就发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至于取得是否善意,不影响票据权利。单方行为说既无契约行为说的缺点,合理地说明了票据行为人与其直接后手之外的票据权利人的关系,又与“票据行为独立原那么脉络相连,多数学者均主张此说。第二节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一票据能力:行为人须有民事行为能力6条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票据行为之意思表示,原那么上适用民法上关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然而为促进票据的使用和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票据法注重在外观形式,奉行所谓 “表示主义,即行为如果具备

29、票据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票据记载事项与真正事实是否相符,对于票据行为的效力不生影响。1、但凡由票据行为人自己表示的意思,不管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都属于有效行为,应当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责任;只有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或非善意持票人主张权利时,行为人才可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进行抗辩2、但凡行为人实际上未作意思表示的,如构成伪造,行为无效,由伪造人承当相应责任;如构成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票据行为有效,只是票据上显示的本人不承当而由无权代理人自行负票据责任。三行为合法性:仅限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或对非善意持票人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二、形式要件书面、签章、款式一书面 108条第2款票据为文义证券,因此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

30、面形式做成才能生效,而且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要求。有的票据行为须记载在票据正面,有的那么必须记载在票据反面,还有的可以记载在票据的粘单上。二签章4条 、7条三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否那么就不能使票据生效的事项。包括:票据文句。即说明票据种类、名称的字样。如“汇票、“本票、“支票;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2条、75条、84条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但如果不记载时,法律对此欠缺事项另行推定效果,不致票据无效的事项。23条、76条、86条 23条第2款、第3款

31、分别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允许当事人按其意思记载或者不记载,但一经记载亦发生票据上效力的事项。第27条第2款,出票人可以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禁止汇票的转让。这里的“不得转让,就是任意记载事项。第34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当保证责任,也属任意记载事项,背书人记载于票据后就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4、禁止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禁止记载于票据上,如果记载了不发生票据效力或者使票据无效的事项。也称“不得

32、记载事项。 1无益记载事项:指不发生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法对这一类事项,一般使用“记载无效、“视为未记载等否认性语词, 记载本身无效,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90条: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2有害记载事项:使票据无效的记载事项。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2条: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和确定的金额,有其他记载的,票据无效。5、记载后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既不属于必要记载事项,也不属于不得记载事项,是否记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经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有可能发生民法上效

33、力。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3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三、其他要件交付交付,是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事项,但在交付前票据遗失、被盗等非依票据行为人本意而进人流通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1、对不法取得的直接当事人,规定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应向票据行为人负责。2、对善意取得的第三人,票据债务人仍应负票据责任。第三节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法第5条一、概念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票据代理,是指代

34、理人基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章的行为。二、要件一实质要件代理人必须具有票据代理权限。委托代理二形式要件1、明示本人的名义。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记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称。2、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载明自己为代理人,授权人为本人。2、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票据行为的代理与票据行为的代行不同。“票据行为的代行,实际上就是代表本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票据上仅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无代理人的签章。前者不仅代表本人签名,而且主要是要根据本人的授权依代理人自己的意志,为本人的利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后者那么仅代表本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至于票据上记载的具

35、体事项,代行人可不用关心。票据代行是票据代理的一种特殊形态,在有权代行的情况下,与票据代理的法律效果相同;如果为无权代行的话,那么构成票据伪造。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一无权代理1、概念是指行为人未得本人授权而以本人为被代理人、以自己为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2、构成要件:1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需完全具备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否那么票据权利义务不发生,行为人、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都无票据责任,自然不生无权代理问题。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需具备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不具备票据代理形式要件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法律后果,票据债务不能归于签名者之外的其他人,自无无权代理

36、可言。3行为人无代理权。此为无权代理的关键所在,行为人假设有代理权,那么属有权代理。 3、法律后果没有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由代理人承当票据责任。二越权代理第5条第2款1、概念越权代理,是指有权代理人超越其代理权限进行的票据代理。 2、法律后果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就其超越权限的局部承当票据责任。2本人对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可请求本人负票据责任。四、双方代理、自己代理及其法律后果一概念二法律后果1、在直接当事人之间无效2、对善意取得票据的第三人,应成认其效力五、隐名代理一概念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本人的授权下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不说明本人的名义和代理的意

37、思。?合同法?403、404条民法原那么上不成认隐名代理,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时例外二法律后果1、一般不成认其效力,2、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有证据,那么可抗辩。六、表见代理一概念是指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但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为的票据行为。二表现形式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限制而为票据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或撤销后而为的票据行为3、本人未授权,但由本人自己的行为,对第三人表示授予其代理权,或明知他人表示为自己代理而不表示反对的。三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相对人是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代理人与本人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2、客观要件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关系的理由具体场合的判断1、具备主

38、客观要件,构成表见代理,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对抗持票人2、具备客观要件,欠缺主观要件,本人仅可对直接相对人以无权代理抗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欠缺主客观要件,或仅欠缺客观要件,系无权代理,本人可以无权代理对抗任何持票人包括善意第三人第四节票据的伪造、变造一、票据的伪造14条一概念狭义的票据伪造,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为出票行为。广义的票据伪造,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而为的违法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伪造。一般而言,票据伪造系指广义的票据伪造,本书亦同。二构成要件1、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伪造行为本身并不是票据行为,但在外观上符

39、合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否那么,就不能构成票据行为,亦无从形成票据伪造。2、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在票据上签章。假冒他人名义出票并签章,是票据伪造的前提条件。伪造的具体做法,可以是模仿他人签名,盗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并无其人之印章而签章、滥用保管的他人印章等各种假冒手段。3、伪造行为人目的是获取不法利益。如果行为人假冒他人在票据上签章仅是为了教学或者研究的目的,那么不构成票据伪造。三法律后果票据的伪造对于伪造人、被伪造人、真实签章人及其他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及于伪造人的后果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需负其他法律上的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2条、第l03条、第106条的规定,伪造人的法

40、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伪造人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赔偿责任,应向善意持票人赔偿;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负刑事责任。2、及于被伪造人的后果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被伪造之人未在票据上签章,被伪造人得行使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注意:1票据伪造与无权代理不同。第一,无权代理,由无权代理人自负票据责任;票据伪造,伪造人并未签章,不负票据责任。第二,无权代理,本人追认成立有权代理,本人自始负票据责任;票据伪造,被伪造人承人认伪造人的行为,为新的票据行为,该成认无溯及力,从成认时起生效。2票据伪造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票据伪造有归责于被伪造人的事由,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被伪

41、造人负授权的责任。3、及于其他真正签章人的后果票据上真实签章人依票据文义负相应的票据责任。票据上真实签章人,无论其签章在伪造前还是伪造后,都要就票据文义负责。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善意持票人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之票据的,对伪造人有民法上的赔偿请求权。第二,善意持票人间接取得伪造的票据的,对真实签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实签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权。直接从伪造人手中取得伪造票据的真实签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偿票据债务后,有权要求伪造人赔偿损失。4、及于持票人的后果1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不能主张票据权利,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假设无真实签章人,

42、依民法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具体来说,2恶意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权利。5、及于付款人的后果指汇票的承兑人或本票的出票人对负有付款义务的付款人,因未能识别签章的真伪而付款,付款行为有效,不能以伪造签章而请求退还。付款人遭受损失的,请求民事赔偿。6、及于代理付款人的后果指银行汇票中记载的代理付款人或支票中记载的付款银行代理付款人履行了应尽的审查义务,未能识别签章真伪而付款,付款行为有效,委托人对付款行为负责代理付款人识别签章真伪时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人自行负责。四票据伪造的举证责任提出票据伪造主张、请求他人负伪造责任的票据当事人,负担举证责任。二、票据的变造一票据的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以获取非法

43、利益为目的,无更改权限之人不法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二构成要件1、行为人是无票据更改权的人。1原记载人之外的人擅自更改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的,属无权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任何人都无权变更3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有权变更,变更时须在变更处签章证明。2、行为人改变的是签章之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如果是变更票据上的签章,那么构成票据伪造。3、变造人的目的,不是为了假冒他人名义,而是意在改变票据文义所表示的票据权利义务,从而获得不法利益。如将票据金额改变加大,将到期日变造提前等。三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1、及于变造人的后果1变造行为是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承当法

44、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2变造人同时是票据行为人的,仍应负票据责任。2、及于被变造人的后果对变造前的记载事项负票据责任被变造人是指变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所有票据行为人。注意:被造人与变造人恶意串通;变造人经被变造人同意;有可能防止变造因其疏忽未能防止,被变造人得承当相应的责任。3、及于其他签章人的后果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 在变造之后的签章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区分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签章,视同在变造前签章。4、及于持票人的后果1向变造前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依原记载事项;2向变造后的签章人主张票据权利,依变造后的记载事项,可能实现全部票据权利;3变造人同时是票据

45、行为人的,持票人既可行使票据权利,也可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4变造人假设不是票据行为人的,持票人只能行使民事权利。5、及于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后果同票据伪造的后果四票据变造的举证责任1、持票人主张票据债务人是变造后签章,应对其主张负证明责任2、票据债务人主张自己是变造前签章,自负其证明责任 第五节票据更改和涂销一、票据更改一概念是指有更改权人依法对可更改事项进行变更记载的票据行为。二构成要件1、更改权限1有更改权人原记载人2更改内容对自己原记载的内容2、更改时间1一般应在记载完成,交付之前2例外征得全体票据当事人同意之后,可以在交付之后。否那么,构成票据变造3、更改事项除金额、日期出票日和汇票到

46、期日、收款人名称4、更改人签章更改人在更改处签章三法律后果原记载事项无效,以更改后的内容为准。二、票据涂销一概念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二法律后果1、权利人成心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权利人丧失其在该涂销局部的票据上权利2、权利人在非成心情况下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不影响票据权利3、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无论有无成心,不影响票据权利。假设成心,那么发生票据伪造或变造三举证责任权利人假设主张涂销是其非成心所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第四章票据权利第一节票据权利的概念、特征第二节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与保全、消灭第三节票据抗辩第四节票据时效第五节票据的丧失与补救第一节票据权利

47、的概念、特征一、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享有的请求票据债务人凭票据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特征、一票据权利是金钱债权二票据权利是证券化权利三票据权利是无因性权利四票据权利是二重性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有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可行使追索权。票据法学上,把付款请求权叫做“第一次请求权,把追索权叫做“第二次请求权。1、付款请求权: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权利人:持票人包括收款人、最后持票人、汇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参加付款人主义务人:汇票中的承兑人、本票中的出票人、保付支票中的保付人 主义务人和其他义务人:汇票中的付款

48、人未经承兑、担当付款人、票据交换所、承兑人、参加承兑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的保证人本票中的出票人、担当付款人、票据交换所、出票人的保证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和票据交换所2、追索权:票据权利人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归还票据金额和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权利人:持票人,包括收款人、最后持票人,清偿了票据债务的被追索人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以及他们的保证人台湾包括参加承兑人及其保证人二、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的区别一行使次序不同持票人先必须行使付款请求权,被拒或其他法定原因,方可行使追索权二行使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无条件行使追索权61条到期被拒绝付款;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承兑

49、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被依法责任停止业务活动。三对方当事人不同1、付款请求权的对方当事人只能是票据第一义务人或关系人汇票中第一义务人或承兑人,未承兑的付款人为关系人本票中的第一义务人为出票人,一般不存在关系人支票中没有第一义务人人,与出票人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是关系人2、追索权的对方当事人是所有的票据义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四支付的金额不同1、付款请求权票据记载金额2、追索权票据记载金额+法定期间的利息+法定费用第二节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与保全、消灭一、票据权利的取得一原始取得: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1、出票取得: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通过其出

50、票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4条1款2、善意取得:持票人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取得方法,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受让票据而取得票据权利12条反向规定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1必须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第一,无处分权人一般包括欺诈、盗窃、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第二,直接性2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第一,背书交付;汇票、本票、支票记名式第二,单纯交付支票无记名式3必须善意,即无恶意或重大过失4给付相应的对价10条2款、11条二继受取得:持票人从有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1、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交付、

51、单纯交付、保证人履行义务后取得、被追索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法调整2、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公司合并、赠与等用民法调整二、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一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狭义的票据权利行使,指请求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广义的票据权利行使,还包括请求承兑、请求定期付款。有学者指出,请求承兑和请求定期付款,不是权利的行使,是行使权利的准备工作。二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各种行为。功能: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不行使权利,将会导致权利消灭。例如,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如果不在法定期

52、间内做成拒绝证明,票据权利就会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三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1遵期提示,是在法定期限内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而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主张权利。2依法取证,是持票人向票据上记载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时,请求拒绝之人出具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书面证明。3提起诉讼,是持票人为防止票据权利消灭而请求法院保护。四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与时间16条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三、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消灭。一付款60条票据债务人付款之时,持票人将票据交付付款人

53、,票据关系终止,票据权利自然终止。二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70条、71条1、持票人遇有不获承兑、不获付款时,得向其前手或者出票人及其他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请求归还票面金额、利息及为追索所支付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原有票据权利即归消灭。2、与付款而使票据权利消灭有所不同1绝对消灭:被追索而为清偿之人假设为出票人的;2相对消灭:被追索而为清偿之人假设是背书人,或者保证人的,为清偿行为而取得票据的背书人、保证人得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此时票据权利仍未彻底消灭。 三票据时效期间届满17条持票人不行使票据权利的事实持续到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其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即消灭。1、2年,从出

54、票日起算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2、6个月,从出票日期起算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3、6个月,从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各种票据的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4、3个月,从清偿之日或被诉之日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四欠缺保全手续1、未遵期提示1未提示承兑:适用于远期汇票39条: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40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出票日起1月内提示承兑2未提示付款:适用于各种汇票、本票、支票53条: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付款;其余三种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79条:本票,出票日2个月内提示付款92条:支票,出票日10日内提示付款2、未依法取证65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以外的前手1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62条2死亡或逃匿死亡证明或相关司法文书、公证书63条3被宣告破产法院的宣告破产裁定64条1款4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行政处分决定64条2款?五票据记载事项欠缺1、18条利益归还请求权、2、22条、75条、84条,票据无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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