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实施办法(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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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实施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园区合作共建工作,加快示范区建设,提升示范区质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共建园区,须符合示范区总体战略布局,由示范区管委会集中统一规划指定区域,并由社会主体以投资、承建或运营外包等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具体包括: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园、总部基地、金融小镇、物流园区等。第三条 合作共建园区遵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互利共赢”的原则,重点围绕示范区的优

2、先发展产业、承接产业转移、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等领域,在产业、政策、服务、环境等方面全面对接,因地制宜探索特色化、多元化、专业化、品牌化的园区合作共建新路径,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和领域,不断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不断提升合作层次和质量。第二章 合作共建方遴选第四条 园区合作共建方的选择范围:(一)各级政府机构;(二)具备一定基础和实力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三)具备园区开发建设或管理运营实力的知名企业或机构,具有共建条件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四)从事园区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其他组织或团队。第五条园区合作共建方应当是依法在示范区工商注册和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

3、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示范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园区开发运营企业或机构。第六条投资建设园区的合作共建方,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产业基础优势、专业优势、科技创新优势、建设管理优势及成功案例。同时需满足:(一)属自建园区的合作共建方,参与竞选的市场主体具备一定投资建设实力,原则上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50%;(二)属管理运营的合作共建方,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则上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负债率不高于50%;2.具备管理运营省级以上园区的成熟模式和成功案例;3.具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至少有7名具备资质的、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

4、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管理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过失,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第三章 共建方式及操作流程第七条合作共建产业园区主要包括五种方式:标准化厂房、专业化定制厂房、中小企业产业园、专业产业园和科技创新园。前四种方式为用地项目,最后一种为非用地项目。(一)标准化厂房。根据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需求,统一规划建设一批具有通用型、专业性、集约化的工业厂房,促进项目快速落地,达产达效。标准化厂房由投资建设方负责投资、建设,通过转让(

5、出租)给入区工业企业等方式实施。(二)专业化定制厂房。根据管委会对入区项目单位研发生产需求,委托投资建设方完成项目个性化定制厂房建设任务。专业化定制厂房由投资建设方负责投资、建设,通过入区企业租赁、回购等方式实施。(三)中小企业产业园。为满足中小企业研发生产需要,实现生产要素和公共资源开放共享,有效降低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本,管委会规划建设工业厂房、研发中试、公共服务、仓储、公寓、商业等配套设施,促进中小企业成果孵化、产业加速。中小企业产业园由投资建设方负责产业园的投资、建设、运营,通过转让(出租)给入区企业等方式实施。(四)专业产业园。根据示范区产业规划和布局,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集群效应明

6、显的专业产业园区,实现产业资源共享,推动产业提质升级。专业产业园由投资建设方负责产业园的投资、建设、运营,通过转让(出租)给入区企业等方式实施。(五)科技创新园(非用地)。依托可自主支配的示范区内现有楼宇、物理空间,建设运营各类科技创新园区,为引进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技术、金融及综合商务等服务,打造创新生态环境。第八条合作共建项目操作流程:(一)确定项目。管委会根据产业发展规划或入区项目单位生产研发需求,确定合作共建项目,指定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对接协调工作。(二)发布公告。项目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对社会公开发布合作共建项目相关信息,明确合作共建项目内容、条件、标准、政策以及对投资建设方的要求

7、和遴选方式等。(三)报名竞选。有意向且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管委会公布的申报方式,报名申请参与竞标。(四)筛选确定。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筛选评审,按照程序报管委会审定合作共建企业。(五)签订协议。投资建设方确定后,有关各方共同签署共建协议。1.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产业园、专业产业园和科技创新园(1)由管委会与投资建设方签订共建协议,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招商条件及相关政策等。(2)对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设定投资强度、产值、税收、引进企业、就业人数等指标方面的目标考核要求,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管委会有权收回项目用地或者相应物理空间。2.专业化定制厂房由管委会、入区项目单位、投资建设方三方签

8、订定制厂房协议,主要内容包括:(1)定制保证金。入区项目单位向投资建设方缴纳投资建设总额(含土地购置款)10%(通用型建筑)或15%(特制型建筑)的资金作为定制保证金,保证金在建成后可以抵顶房租或回购款等费用。项目单位也可采用有效担保的方式替代保证金。(2)租金。租金标准由示范区财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市场评估,本着支持企业、降低成本的导向,确定公允价格,租金由入区项目单位向投资建设方支付。(3)回购款。回购价格以示范区财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回购款由入区项目单位足额或分期向投资建设方支付。入区项目单位两年内回购时,投资建设方的回报率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0%。

9、(七)实施建设。投资建设方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投资项目入区服务流程及规定、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八)政策兑现。投资建设方根据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扶持政策,按照示范区政策兑现流程申请政策兑现。第四章扶持政策第九条项目建设供地,除采取现有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外,还可选择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提高用地效率和用地强度。项目用地应符合规划要求,可分批供地,分期建设。第十条项目建成后,在不改变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可向入驻企业和服务机构分割转让。第十一条专业化定制厂房(一)入区项目单位租赁专业化定制厂房期间,

10、管委会可根据入区项目情况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由区财政补贴给入区项目单位。(二)入区项目单位回购专业化定制厂房时,管委会可根据入区项目单位承诺完成考核指标情况,对回购价和成本价之间的差额给予补助,差价部分由区财政补助给入区项目单位。其中:全部完成承诺考核指标的,管委会补助回购价与成本价之间所有差价。完成承诺考核指标50%以上(含50%)的,管委会补助回购价和成本价之间差价的50%。完成承诺考核指标不足50%的,管委会对回购价与成本价之间的差价部分不予补助。第十二条标准化厂房、中小企业产业园和专业产业园(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包括5亿元)的合作共建方,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进入培育计划以及申报

11、普惠类政策支持。(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包括20亿元)的合作共建方,给予以下专项支持。在此期间,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其他公共优惠政策。1.建设补贴。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投入予以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2.金融支持。通过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项目给予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注册资本)的10%。3.过渡办公用房补贴。落地建设期间,可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租金补贴,不超过2年。4.运营考核奖励。达到年度目标的,可按照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不超过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5.人才奖励。按约定时间、强度投产

12、(达产)后,对不超过5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6.人才公寓。建设期间,可提供不超过5套人才公寓,免租金2年。(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合作共建方,给予以下专项支持。在此期间,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其他公共优惠政策。1.建设补贴。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投入予以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2.金融支持。通过政府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对项目给予投资,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注册资本)的10%。3.过渡办公用房补贴。落地建设期间,可提供不超过200平方米租金补贴,不超过2年。4.运营考核奖励。达到年度目标的,可按照入园

13、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不超过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5.人才奖励。按约定时间、强度投产(达产)后,对不超过8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6.人才公寓。建设期间,可提供不超过8套人才公寓,免租金2年。7.商住项目配套。在项目建成后,可按照产业用地规模另外配套不超过15%的商业住宅用地,用于建设人才住房、职工公寓、商业设施等。具体采用以上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合作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第十三条科技创新园区(非用地)(一)对于园区运营面积小于5万(包括5万)的合作共建方

14、,符合条件的可申报进入培育计划以及申报普惠类政策支持。(二)对于园区运营面积5万以上10万以下(包括10万)的合作共建方,给予以下专支持。在此期间,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其他公共优惠政策。1.运营考核奖励。达到园区运营年度目标的,可按照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2.人才奖励。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对不超过5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3.人才公寓。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可提供不超过5套人才公寓,免租金2年。(三)对于园区运营面积10万以上的合作共建方,给予以下专支持。在此期间,入园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管委会其他

15、公共优惠政策。1.运营考核奖励。达到园区运营年度目标的,可按照入园企业和园区运营方对示范区财政贡献额50%予以扶持,期限不超过10年。2.人才奖励。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对不超过8名企业人才予以奖励,额度不超过人才对区财政贡献额,累计不超过3年。3.人才公寓。达到园区运营目标的,可提供不超过8套人才公寓,免租金2年。具体采用以上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投资内容、领域、技术水平、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项目单位情况确定并在合作共建协议中明确约定。第十四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合作共建园区开发运营主体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融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示范区投资合作、创新发展等相关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申报以及

16、优惠政策制定等工作。示范区项目促进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落实和指标考核等工作。示范区财政管理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拨付监管等工作;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第十六条园区合作共建各项事宜以合作共建合同为依据,合同应明确园区目标定位、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资金筹措、政策支持、考核指标、奖励与罚则等事项。第十七条如有下述情节的,示范区管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并取消合作共建主体资格。(一)考评不合格且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节能政策、环保政策的。第十八条对于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示范区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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