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2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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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二)第一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考点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解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

2、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1)法律效力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效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中主动宣告其无效。(3)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

3、,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该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不存在此种限制。3.撤销权(1)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撤销权人的单方意思表

4、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2)在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并非所有当事人均享有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3)撤销权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4.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1)可变更、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成立之时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旦被撤销,则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的产生。(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相关链接】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6、案例】甲公司、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损害国家利益),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2010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在本案中:(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撤销权;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时,由人民法院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3)该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4)该合同在成立之时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被撤销之前,其法律

7、效力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只有甲公司享有是否申请撤销的选择权,乙公司没有发言权,如果甲公司不申请撤销,乙公司必须老老实实履行合同;(5)如果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不变期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6)在撤销合同的诉讼中,如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撤销合同的诉讼不涉及债权请求权);(7)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视为无效合同,自2010年4月1日(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8)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10万元,如果乙公司拒绝赔偿(赔偿之债,涉及债权请求权),债权人甲公司可以对债务人乙公

8、司提起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10年4月30日(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例题1多选题】乙公司以国产牛肉为样品,伪称某国进口牛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甲公司得知这一事实。此时恰逢某国流行疯牛病,某国进口牛肉滞销,国产牛肉价格上涨。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甲公司有权自知道样品为国产牛肉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B.乙公司有权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撤销该合同C.甲公司有权决定履行该合同,乙公司无权拒绝履行D.在甲公司决定撤销该合同前,乙公司有权按约定向甲公司要求支付货款【答案】ACD【解析】(1)选项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具

9、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甲公司)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选项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甲公司才有权撤销,乙公司没有撤销权;(3)选项C: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也可以不行使撤销权,而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4)选项D: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合同有效,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A.不满十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B.李某因认识上

10、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C.甲公司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答案】ACD【解析】(1)选项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效,本题不属于“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或者“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2)选项B:李某只有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该选项肯定不属于无效民事行为;(3)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4)选项D: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属

11、于无效民事行为。【例题3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属于有效法律行为的是( )。(2012年B卷)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甲临终立下遗嘱:“我死后,我的全部财产归大姐”B.甲、乙双方约定,若乙将与甲有宿怨的丙殴伤,甲愿付乙酬金5000元C.甲因妻子病重,急需医药费,遂向乙筹款。乙提出,可按市场价买下甲的祖传清代青花瓷瓶,甲应允D.甲要求乙为其债务提供担保,乙拒绝。甲向乙出示了自己掌握的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据,并以检举相要挟,乙被迫为甲出具了担保函【答案】C【解析】(1)选项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单方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2)选项B

12、: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属无效;(3)选项C:乙以“市场价”买下该青花瓷瓶,并未损害甲的利益,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4)选项D: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出具担保函),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考点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始“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释1】所附条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必须合法),但必须是将来有可

13、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的事实。【解释2】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例题单选题】甲打算卖房,问乙是否愿买,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说:“如果明天早上7点你家屋顶上来了喜鹊,我就出10万块钱买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非常后悔。第二天早上7点差几分时,恰有一群喜鹊停在甲家的屋顶上,乙正要将喜鹊赶走,甲不知情的儿子拿起弹弓把喜鹊打跑了,至7点再无喜鹊飞来。关于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合同尚未成立B.合同无效C.乙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D.乙应当履行该合同【答案】C 【解析】(1)甲乙之间的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2)如果乙恶意阻止条件成立的(乙亲自动手把喜鹊打跑或者让自己的儿子把喜鹊打跑),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立,合同生效,乙就应当履行该合同。在本题中,阻止条件成立的行为并非乙所为,所附条件的确没有成立,合同不生效,乙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该合同。-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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