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18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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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01-20公布 2009-03-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5)4.3 产品抽样与检验(6)4.4 审定与发证(6)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7)5 审查要求(7)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7)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5.3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4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

2、证检验规则(8)6 证书和标志 (10)6.1 证书(10)6.2 标志(1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1)8 监督检查 (12)9 收费 (12)10 工作人员守则 (13)11 附则(13)附件1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4)附件2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27)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

3、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含一级、二级易燃溶剂的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包括生产、分装)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不包括已实施许可证管理的防伪油墨产品。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划分为1个单元,具体产品品种见表2。增补或调整产品时,另行通知。1.4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其他政策。1.4.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4、)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2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可提供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1.4.2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300吨/年以下的油墨生产装置(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项目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目录。1.4.3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经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1.5 本实施细

5、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

6、起草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配合组织对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010-84885418 010-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电子信箱:hgscb5009联 系 人:陈瑞英 刘育新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

7、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设在中化化工标准化研究所,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组织宣贯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对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危险化学品产品审查部涂料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3号化信大厦A座309室邮政编码:100029电 话:010-64242960 64261800传 真:

8、010-64242960 电子信箱:wxhxpxkz联 系 人:周 玮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印刷装璜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园区开华道26号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929 传 真

9、:022-23078929电子信箱:pdpc1988联 系 人:张黎明 殷仲强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产品2化学工业海洋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海洋化工研究院)地 址:山东青岛市金湖路4号邮 编:266071 联系电话:0532-85816254 85845939 传 真:0532-85816254电子信箱:qianyemiao联 系 人:钱叶苗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产品3. 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化工产品检测中心地 址:杭州市天目山路387号邮政编码:310023 电 话:0571-85225773传 真:0571-85222410电子信箱:fanglu.fl联 系 人:方 路 郑育欢检验产品

10、范围:表2所列全部产品4. 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广州市八旗二马路38号邮政编码:510110联系电话:020-83398626 83193967 传 真:020-83392709 83186957电子信箱:huagong8238联 系 人:郭长虹 杨晓昕检验产品范围:表2所列全部产品5贵州省理化测试分析研究中心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99号邮政编码:550002电 话:0851-5891161 5891974传 真:0851-5891974电子信箱:cszx.gz联 系 人:谭 红 杨鸿波检验产品范围:软管滚涂油墨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

11、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

12、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单元”填写“印刷油墨”,“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一栏填写表2中的“产品品种”;在“申请类别”后以括弧注明生产方式(生产或分装);非典型工艺或分装企业应提供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名称,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表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13、证申请书补充表格申证企业名称住 所序号所属生产厂点(含车间)名称及其地址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申请类别备注1例:机加工车间,市区街道号23注:1. 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不在企业本部的全部所属生产厂点、车间。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限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凡申证企业,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

14、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凡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4.1.1.5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下载);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式三份;4.1.1.7申证企业涉及产业政策的,需提供企业所在地省级及以上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原件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1.1.8根据环发2004164号文件规定,2004年12月2日后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有审批权限的地、市级(含)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应产品环境影

15、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复/审批意见复印件一式三份;4.1.1.9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上应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16、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4.1.4 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累积生产15天的生产量为试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

17、4.2.1 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

18、核查报告复印件留存企业备案;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向企业说明:该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证书明细等)。4.2.5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及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见附件2)复印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报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

19、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8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危险化学品油墨产

20、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检验机构各一份)。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利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

21、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

22、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 5

23、.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表2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相 关 标 准印刷油墨软管滚涂油墨QB/T2026-1994软管滚涂油墨GB/T 3186-200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GB/T 14624.1-1993油墨颜色检验方法GB/T 14624.2-1993油墨着色力检验方法QB/T 2624-2003胶版单张纸油墨附录AQB/T 3597-1999印刷油墨产品分类、命名和型号QB/T10201991纸张印刷适性用标准油墨附录E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QB/T1046

24、-2003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GB/T 3186-200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QB/T 3597-1999印刷油墨产品分类、命名和型号GB/T 13217.1-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颜色检验方法GB/T 13217.3-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细度检验方法GB/T 13217.4-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粘度检验方法GB/T 13217.5-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初干性检验方法GB/T 13217.6-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着色力检验方法GB/T 13217.7-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附着牢度检验方法凹版复合塑料薄膜油墨QB/T202

25、4-1994凹版复合塑料薄膜油墨GB/T 3186-200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QB/T 3597-1999印刷油墨产品分类、命名和型号GB/T 13217.1-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颜色检验方法GB/T 13217.3-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细度检验方法GB/T 13217.4-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粘度检验方法GB/T 13217.5-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初干性检验方法GB/T 13217.6-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着色力检验方法GB/T 13217.7-1991凹版塑料油墨检验方法 附着牢度检验方法注: 产品标准一经修订实施,自实

26、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核查和检验。5.2 企业生产油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3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生产设备企业必备检测设备印刷油墨软管滚涂油墨砂磨设备、搅拌设备、罐装设备丝棒(9mm)、恒温干燥箱、天平(感量0.1g)、标准光源(D65)、刮板细度计、旋转粘度计、定时钟、4倍放大镜、柔韧性测定器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砂磨设备、搅拌设备、罐装设备丝棒(9mm)、天平(感量0.1g)、标准光源(D65)、刮板细度计、秒表、涂料粘度杯(4#)、刮板细度计(0-100m)、压辊机、圆盘剥离机凹版复合塑料薄膜油墨砂磨设备、搅拌设备、罐装设

27、备丝棒(9mm)、天平(感量0.1g)、标准光源(D65)、刮板细度计、秒表、涂料粘度杯(4#)、刮板细度计(0-100m)、压辊机、圆盘剥离机、气相色谱仪、恒温烘箱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对于不同生产工艺或分装企业(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成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行为),可以按企业申请时提供的工艺流程图或工艺设计说明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2.标 “”的检测设备可以以委托检验方式实现配置,但委托检验合同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6.4条的规定。5.3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1)5.4 危险化学品

28、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抽样规则5.4.1.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5.4.1.1.2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进行,从检验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5.4.1.1.3抽样基数:按照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确认。标准未明确规定的产品,抽样基数一般为生产企业的一个批次的产品量;小包装(盒、罐、桶等)单元的产品不得少于10件。5.4.1.1.4抽样对象:按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5.4.1.2取样5.4.1.2.1 依据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

29、的方法(GB/T 10111-1988)在申请的产品品种中随机抽取一个颜色的油墨各2kg,分为1kg的二份样品,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备样(标样由企业提供)。5.4.1.2.2每个申请的产品品种抽取一种有代表性的产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5.4.1.3封样5.4.1.3.1所抽样品由抽样人员妥善处理后贴上盖有审查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送检验单位,一份留企业备查。5.4.1.3.2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4)一式四份(企业、检验单位、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5.4.1.4本次许

30、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产品抽样基数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不合格处理。5.4.1.5抽样单(见表4)表4 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产品品种型 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抽样日期抽样方式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抽 样 量封样方式封签部位受检企业名称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生产地址邮编抽样人签名: 年 月 日企业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抽样情况说明注:本表一式四份,一份留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交检验单位,两份交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4.2.1按表2中所列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相应产品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全项检验。5.4.2.2检验结果的判定按国家标准或行业

31、标准的规定执行。若所抽产品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合格,则该产品判定为合格;若有一个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则该产品判定为抽样检验不合格。5.4.2.3因多厂所抽取两个及以上样品时,若有一个样品不合格,判定该产品抽样检验为不合格。5.4.3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

32、品单元、产品品种、生产方式。例:印刷油墨:1.软管滚涂油墨(生产) 2.凹版塑料薄膜表印油墨(分装)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生产方式。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危

33、险化学品涂料分部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危险化学品涂料分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34、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

35、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

36、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3-018-。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18)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

37、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38、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

39、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获证企业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回访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重点检查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发证产品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材料、零

40、部件以及待出厂的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否具有相关记录。8.3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8.4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5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6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或生产装置,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7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行为。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

41、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真实。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9.2产品检验收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9.3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

42、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10.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0.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10.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10.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10.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

43、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10.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10.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附件1危险化学品油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 业 生 产 地 址: 产 品 单 元: 产 品 品 种: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

44、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7条44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1采购控制5.1.4款、6.3出厂检验、7.1.1 款安全生产、7.3行业特殊的7.3.1、7.3.2要求共8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轻微缺陷”、“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6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

45、不合格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

46、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o 合格o 不合格2.2设备工装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或企业工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具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2.非典型工艺或分装企业是否具有工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应具备生产设备

47、和工艺装备。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合格o 不合格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2.3测量设备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应具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应具备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o 合格o 不合格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o 合格o 轻微缺陷o

48、 不合格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三、人力资源要求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3.1企业领导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49、。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3.2技术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3.3检验人员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规定,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1.化学分析工(2名以上)是否有职业技能鉴定

50、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2.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3.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3.4生产工人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3.5人员培训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51、。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四、技术文件管理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4.1技术标准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产品有关的标准。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o 此项不适用4.2技术文件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

52、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4.3文件管理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

53、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5.1采购控制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

54、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5.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4*.分装企业应从有

55、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分装产品,制定进货检验制度,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做好检验记录。1.分装企业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分装产品。2.是否对进货检验作出规定。3.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4.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o 合格o 不合格o 此项不适用5.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5.2工艺管理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

56、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5.3质量控制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2.是否在

57、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5.4产品标识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2.检查关键和最终产品的标识。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5.5不合格品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o 合格o 轻微缺陷o 不合格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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