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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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主编单位: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省农房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批准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郑州前 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房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特制订河南省农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本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农房新建篇,包括场地选择、建筑材料、地基和基础、建筑部分、结构部分、抗震一般要

2、求、门窗要求、装修装饰的一般要求及设备安装一般要求;3.农房修缮加固,包括一般要求、修缮加固方案、修缮加固材料、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修缮加固施工及修缮加固工程验收;4.相关标准规范。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房的新建工程及既有农房的修缮加固工程。编制指导委员会:主 任:李新怀 副主任:朱晓波 陈 震 张继文委 员:王纪伟 汪天舒 钱 伟 杨彦芳 常新伟 编制人: 王红心 赵勇刚 王 杰 梅莉莉 王丽莉孟海银 黄少鹏 董 博 李正威 徐倩倩 王 斌 张志勇 杜 朝 刘广田 周晓英 饶建刚 晁彩霞 张铁良 宗群朋 王 琳 魏 杰 邓永旗 肖理中 张鹏杰 林兴权 目 录

3、1 总 则12 农房新建篇32.1 场地选址32.2 建筑材料52.3 地基和基础72.4 建筑部分102.5 结构部分12砖混结构12混凝土结构13木结构14石砌墙体15预制构件162.6 抗震一般要求18砌体结构房屋18混凝土结构房屋19木结构房屋20石墙结构房屋212.7 门窗一般要求222.8 装饰装修一般要求232.9 设备及安装一般要求243 农房修缮加固253.1 一般要求253.2 修缮加固方案26修缮加固材料27地基基础29砌体结构29混凝土构件30木结构313.3 修缮加固施工333.4 修缮加固工程验收354 相关标准规范36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381 总 则1.0.1本技

4、术要求分新建及修缮加固两个篇章,新建部分从场地选址、建筑材料、地基与基础、建筑、结构、抗震、门窗、装饰装修的一般要求、设备及安装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修缮加固部分从一般要求、修缮加固方案、修缮加固施工、修缮加固工程验收等方面提出不同的技术要求。1.0.2本技术要求仅适用于二层(含二层)以下农村房屋的建设,三层及三层以上农房的建设应满足相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国家规范的要求。1.0.3 农房建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改善村镇人居环境,建设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农房,农房使用功能应经济实用、满足村民基本生活及健康条件,符合村民生产和生活习惯。农房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体现民族及地方的传

5、统文化,节约用地,注重结构安全,建筑节能等。2 农房施工应做到工程质量合格,安全可靠。3 农房建设材料应尽量使用当地资源,充分利用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厉行节约、环保。4 农房建设应与村庄规划、文明生态村创建、村庄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5 农房修缮加固工作应按如下原则确定建设方式:1)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的C级危房应进行维修加固。2)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栋危房的D级危房应进行原址或易址重建。3)房屋场地判定为危险场地的房屋宜易址重建。6 房屋屋面、墙面和门窗破损渗漏、上下水管道

6、破损渗漏等使用功能的维护修缮,应按照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实施。7 房屋修缮加固,应符合当地行政区域规划对建筑风格、风貌、美观的要求及保护环境、生态的要求。1.0.4农房建设应满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2 农房新建篇2.1 场地选址2.1.1农房建设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庄规划。2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3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4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5应与农村生产活动相结合,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使规划不仅能改善农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更有利于农

7、民开展生产活动。6应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合理规划居住用地和景观环境,注重资源节约。7 新建农房不得占压地下管线,应与各类电力线路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8、新建农房应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基本农田。2.1.2 农房建设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选择坡度比较平缓稳定的基岩或坚硬土等有利地段。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宜优先进行集中安置新建。严禁在危险地段建房;严禁在活动断层和可能发生滑坡、山崩、地陷、非岩质的陡坡,突出的山嘴,孤立的山包地段建房;严禁在饱和砂层、软弱土层、不均匀的土层和容易发生砂土液化的地段和高填方、高边坡地段建房;严禁在洪水汇集的冲沟地段和引洪区的河滩地

8、段建房。2 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3 尽量避开易受风口侵害和窝风地段,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4 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5 不得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复和保护。6 不得破坏生态防护林和天然林、公益林。7 建筑场地应按表2.1.2进行划分。表2.1.2 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地段类型地质、地形、地貌有利地段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一般地段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

9、(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2.2 建筑材料2.2.1水泥、钢材等材料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附有材料质量合格证明。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水泥;不应在承重构件中使用废旧钢材。2.2.2 其他建筑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 混凝土强度等级除基础垫层不应低于C10以外,其它构件不应低于C20。2 所有承重墙体采用的砖(包括烧结页岩砖、烧结煤矸石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混凝土普通砖等)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砌块(包括普通混

10、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骨料混凝土小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5,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5,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强度要求。3填充墙体采用的加气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A2.5,其他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并应满足相关规范的强度要求。4 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2.5。0.000以上的砌体宜采用混合砂浆砌筑,0.00以下的砌体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5木构件应选用干燥、纹理直、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15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100mm,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50mm;现场制作的任何木构件含水率不应大于25%。6 在地基处理、基础及墙体施工中采用石灰时,应将生石灰充分熟

11、化后使用。2.2.3 采用砖、砌块、料石砌筑承重墙体时,必须采用混合砂浆或水泥砂浆砌筑,严禁采用泥浆或不加水泥的石灰砂浆砌筑。2.3 地基和基础2.3.1 地基应满足下列要求: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规划要求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一般地段,禁止在不利地段、危险地段建造房屋。2 地基处理要根据地质情况和相关的地基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3 基础应设置在满足要求的持力层土层中,同一房屋的基础不应设置在性质明显不同的地基土上。4 当地基中有淤泥、可液化土、严重不均匀土层或遇有杂填土、暗沟暗塘时,应对地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房屋稳定性要求,并保存相应地基处理资料。5 当基础位于山区场地时,应对边

12、坡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6地基的持力层必须达到坚实土质层,并能满足房屋稳定性要求。7 山坡上建房应先评估山坡坡体的稳定性。2.3.2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1 基础埋深要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2 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500mm。3 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地下水位较高,基础不能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时,应采取措施使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4 当存在相邻建筑物时,新建建筑物的基础埋深不宜大于原有建筑基础。当埋深大于原有建筑基础时,两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2.3.3 基础施工完后应及时回填土方。回填时,应沿基础墙体两侧同时均匀分层回填、夯实

13、。2.3.4 毛石基础施工应满足下列要求:1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时,基底应采用M10水泥砂浆找平坐浆砌筑,石块大面向下,并选择比较方正的石块砌在各转角处,并且每阶伸出宽度不宜大于200mm。2 应根据石块自然形状交错布置,内外搭接80-100mm,尽量使石块间缝隙最小,然后将砂浆填在空隙中,并需用铁钎插捣密实。严禁采取干砌小石块墙后灌浆的做法。3 基础应分皮砌筑,每皮高度250-400mm。基础最上一皮石块,宜选用较大的毛石砌筑。基础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平毛石砌筑。4 毛石基础的转角及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如不能同时砌筑又必须留槎时,应砌成斜槎。5 毛石基础每天砌筑高

14、度不应超过1.0m。6 毛石的砌筑砂浆厚度宜为20-30mm,砂浆应饱满。7 砌大放脚时,应按要求收进台阶,每层台阶及基础顶面应找平,然后用砂浆刮抹平整。2.3.5 砖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1 砖基础应采用不低于MU10的砖,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2 放脚的坡度应满足相应规范要求。3雨天不宜露天砌筑,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基础应进行遮盖,并应做好排水措施,避免雨水侵入地基。2.3.6混凝土条形基础应满足下列要求:1 混凝土条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不低于C20。2 条形基础的上部墙体至基础梁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端部宜向外伸出一定长度。2.3.7地基和基础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建筑地基基础

1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等的要求。2.4 建筑部分2.4.1 农房建设应遵循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美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2.4.2 农房建设应遵循经济性原则,根据生产、生活需求,科学确定农房建设用地和建筑面积标准,节约村民建房成本。2.4.3 农房建设应遵循适用性原则,围绕使用功能并兼顾周围环境,区分生产功能与生活功能,实行人畜分离,采用科学合理的功能布局以符合当地村民需求。2.4.4 农房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空间组织宜灵活多变,适合生产发展和家庭结构变化的需求。2.4.5 农房建设应注重节能,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宜使用成熟的节能体系和节能环保建材。2.4.6 农房建设应结合使

16、用当地建筑材料,使建筑的艺术造型能够体现农房浓郁的乡土气息和生活气息。房屋的细部设计及装饰装修上应延续传统建筑风格,突出地域和民族特色。2.4.7农房建设的建筑形式应满足平、立面规则性要求,宜采用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均规则的结构形式,严禁采用特别不规则的结构形式,房屋的层数、高度应满足表2.4.7的要求。2.4.8 屋面应设有防水层、保温层等,并在每道工序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2.4. 9 房屋应按使用要求设置给、排水系统,并在房屋周围设置散水。表2.4.7 农房的层数、高度竖向承重构件类型承重墙体最小厚度(mm)房屋最大层数房屋最大层高(m)砖墙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

17、砖、混凝土普通砖24023.6砌块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200石墙料石200片毛石3002.5 结构部分2.5.1 农房建设新建房屋宜采用砖混结构和混凝土结构,条件许可时,提倡采用装配式结构,取材方便的可采用砖木结构与石木结构(水平承重构件为木质材料)。砖混结构2.5.2 砖混结构墙体宜采用烧结空心砖及混凝土普通砖、蒸压粉煤灰砖砌筑,楼板宜采用预制和现浇混凝土板。2.5.3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应设置构造柱,宽度不小于2.1m的洞口的两侧墙体,跨度超过6m的大梁下应设置构造柱。2.5.4 房屋屋盖处及楼盖处的外墙和内纵墙均应设置圈梁,屋盖处间距大于4.5m、楼盖处间距大于7.2m的横墙处应设置圈

18、梁,8度及9度区所有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2.5.5门窗洞口处不应采用砖过梁,混凝土过梁的支撑长度不应小于240mm。2.5.6砌筑墙体时不宜在雨天露天砌筑,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2.5.7 正常施工条件下,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2.5. 8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饱满,竖向灰缝不得出现透明缝。2.5. 9 砖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2.5.10 砖砌体在转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2.5.11 楼面宜采用混凝土现浇板,屋面应采用平屋面或双坡斜屋面混凝土现浇板。2.5.12

19、 砖砌体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混凝土结构2.5.13 水泥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抽检试验报告,并应对其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检查验收。对出厂超过三个月或受潮的水泥,应慎重使用。2.5.14 钢筋进场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抽检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或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严禁使用“地槽钢”、“小坯槽钢”。2.5.15 所用钢筋强度、直径、钢筋连接、加工弯曲形状尺寸、安装位置、间距和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设计规范GB500010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2.5.16 混凝土配合比必须满足强

20、度要求。2.5.17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2.5.18 混凝土浇筑完毕,应进行浇水或覆盖保湿养护。2.5.19 混凝土基础、梁、板、柱等模板的轴线、标高、断面及几何尺寸应符合相应要求,发现缺陷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2.5.20 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模板内不应有杂物、积水或冰雪等。2.5.21 模板的拼缝不应漏浆,保证其棱角顺直、平整。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处理。2.5.22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满足施工要求,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必须满足

21、强度要求。侧模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后方可拆模;悬挑梁、悬挑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100%后,其它梁、板的底模应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5%后,方可拆模。2.5.23 混凝土结构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木结构2.5.24 房屋的承重木构件应在正常温度和湿度的环境中使用,凡处于下列使用条件的房屋不应采用木结构:1 极易引起火灾。2 经常受潮且不易通风。2.5.25 在制作构件时,木材含水率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于原木或方木结构不应大于25%。2 对于板材结构及受拉构件的连接板不应大于18%。3 对于木制连接件不应大于15%

22、。4 对于胶合木结构不应大于15%。2.5.26 用于木结构的钢材部分,应有防锈措施。2.5.27木柱木屋架房屋宜采用双坡屋盖,且坡度不宜小于30度;屋面宜采用轻质材料。2.5.28 围护墙应砌筑在木柱外侧,不应将木柱全部包入墙体中,围护墙与木柱之间应有有效拉结。木柱下应设置柱脚石,未做防腐、防潮处理的木柱不得直接埋入地基土中。2.5.29 应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开榫。 2.5.30在木柱同一截面处开槽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50%。2.5.31 木结构防腐、防虫的处理应符合要求。2.5.32 木结构防火的处理应符合要求。2.5.33 木结构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木结构工程施工

23、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的要求。石砌墙体2.5.34 石砌体采用石材和砂浆或石材和混凝土砌筑而成。2.5.34 石砌体采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2.5.35 石砌体砌筑前应清除石材表面的泥垢、水锈等杂质。2.5.36 石砌体的灰缝厚度:毛料石和粗料石砌体不宜大于20mm;细料石砌体不宜大于10mm。2.5.37 石砌体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满足砖砌体构造的要求。2.5.38 石砌体砌筑时应内外搭接,上下错缝,拉结石、丁砌石交错设置。2.5.39 已砌好的石块不应移位、顶高;当必须移动时,应将石块移开,将已铺砂浆清理干净,重新铺浆。2.5.40石砌体的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

24、应用平毛石砌筑。每个楼层(包括基础)砌体的最上一皮,宜选用平毛石砌筑。2.5.41石砌体的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2.5.42石砌体宜分皮卧砌,各皮石块间应利用自然形状敲打修整,使之与先砌石块基本吻合、搭砌紧密;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严禁采用外面侧立石块中间填心的砌筑方法;中间不得夹砌过桥石(仅在两端搭砌的石块)、铲口石(尖角倾斜向外的石块)、薄片石和斧刃石。2.5.43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宜为20-30mm,石块间不得直接接触;石块间空隙较大时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石块嵌实,不得采用先摆碎石后塞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砌法。2.5.44石砌体的第一皮和最后一皮,墙体转角和洞口处,应采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25、2.5.45墙体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并须按规定互相搭接。2.5.46 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2.5.47 石砌体施工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要求。预制构件2.5.48 预制构件应采用具有预制构件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产品,预制构件出现断裂、混凝土疏松、露筋、大面积孔洞等缺陷的不得使用。2.5.49 预制构件(预制板、挑梁、门窗过梁等)安装前,支承预制构件的墙、梁顶面应用水泥砂浆找平,安装时应座水泥砂浆。2.5.50 预制板的支承长度,内外240mm厚承重墙每端不得小于100mm;在钢筋混凝土梁上,每端不得小于80mm。两板间的缝隙宜

26、控制在2040mm,并用细石混凝土灌缝且在六小时内浇水养护。预制空心板安装前,板两端应用混凝土堵头。2.5.51 预制板长边与墙体空隙的距离不大于20mm,预制板长边不得嵌入墙内。2.5.52 预制混凝土门、窗过梁,每端支承长度不得小于240mm。2.5.53 预制混凝土悬臂挑梁应满足设计要求。挑出长度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2/5;挑梁上无墙时不得大于挑梁长度的1/3,并应保证其稳定性,防止事故发生。2.6 抗震一般要求2.6.1农房建筑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取抗震措施,并满足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的要求。2.6.2房屋应建造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严禁在危

27、险地段建造。2.6.3同一房屋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土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2.6.4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2.6.5建筑平立面及其构件的布置宜具有规则性,不规则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2.6.6建筑结构体系应具有明确的抗力作用传递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2.6.7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2.6.8 楼、屋面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采用预制混凝土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砌体结构房屋2.6.9 砖墙结构房屋根据楼(屋)盖做法的不同,分为砖混结构房屋和砖木结构房屋两

28、类;砖木结构房屋墙体抗震构造措施(构造柱、基础圈梁、楼屋盖圈梁及砂浆配筋带)的设置要求同砖混结构房屋。2.6.10 严禁使用空斗砖墙承重形式和预制悬挑楼梯。2.6.11砖木结构宜建单层房屋;当需建造两层砖木结构房屋时,8度设防底层楼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现浇;6度、7度设防且楼、屋盖均采用木结构承重时,应增强楼、屋盖的整体性,并保证楼、屋盖与墙体的可靠连接。2.6.12 砖墙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2.6.13 承重墙使用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10,且砌块生产龄期应达到28天以上方可施工;砌块外侧壁厚不应小于30mm,中

29、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砌块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0。2.6.14 砌块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混凝土结构房屋2.6.15 框架结构和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框架和抗震墙均应按纵横向双向设置,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2.6.16 采用装配式整体式楼、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盖的整体性及可靠连接。2.6.17 洞口设置宜上下对齐;洞边距柱边缘不宜小于300mm。2.6.18 楼梯间两侧填充墙与柱之间应加强拉结。2.6.19 梁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截面宽高比不宜大于4,梁净跨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宜小于4。2.6.20 楼、屋面

30、均宜采用混凝土现浇板;当采用预制板构件时,应采取连接构造措施,并用细石混凝土把板缝灌实。木结构房屋2.6.21 木结构房屋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 承重木柱当采用圆木时,梢径不应小于150mm;当采用方木时,边长不应小于120mm。2 旧房拆除的木料,当有较大变形、开裂、腐蚀、虫蛀或榫眼(孔)较多时,不应在新建房屋中作为承重构件使用。3 当采用砖、砌块或石料砌筑围护墙体时,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5,墙厚不小于180mm,并应加强围护墙体与木柱、木圈梁的拉结。4承重独立木柱柱底应设置柱脚石,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采用粗钢筋做销键或采用预埋铁件与螺栓连接;柱脚石埋入地面以下的深度

31、不应小于200mm。与围护墙体相连的木柱可以直接嵌固于基础,柱根应做防腐、防潮处理。2.6.22抗震烈度为7、8区一般不宜采用木柱与围护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6度区,当木柱与墙体混合承重时,应符合以下要求:1 承重墙体围合的单个房间,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m2。2 楼(屋)盖应采用密檩体系以增强整体性。3 对砖、砌块或石料砌筑的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不低于M5;并应在墙内楼(屋)盖处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石墙结构房屋2.6.23 承重石墙及其砌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1 砌筑墙体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严重风化、剥落和裂纹,宜优先选择料石、块状毛石,严禁使用未经加工处理的卵石砌筑承重墙体。2 料石

32、的宽度和高度均不宜小于200mm,长度宜为高度的23倍,且不应大于高度的4倍;片毛石应呈扁平块状,平均厚度不应小于30mm。3 承重石墙厚度:料石墙不应小于200mm,毛石墙与片毛石墙不应小于300mm。4 料石墙及厚度在200mm300mm之间的毛石墙、片毛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砌筑,强度等级不得低于M5。2.6.24 石墙承重结构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1 采用料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7.2m,8度时不应超过6.0m。2 采用毛石或片毛石砌筑时,6度、7度时不应超过6.6m,8度时不应超过5.4m。2.7 门窗一般要求2.7.1门窗应优先采用有生产合格证的成品门窗。2.7

33、.2门窗的割角、拼接应严密平整,门窗框、扇裁口应顺直,刨面应平整。2.7.3门窗表面应洁净,不得有刨痕、锤印,槽孔边缘应整齐,无毛刺。2.7.4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硬连接牢固、无缝隙,门窗扇应安装牢固、可靠,并应能灵活开关,满足功能使用要求。2.7.5安装门窗五金配件时,应钻孔后用自攻螺栓拧入,不得直接用锤钉入。2.7.6门窗玻璃的品种、规格、色彩、图案应满足功能使用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2.8 装饰装修一般要求2.8.1装饰装修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要求,同时应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为人们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美观、健康、环保的居住空间的原则。2.8.2房

34、屋的外立面及室内抹灰层应与结构层粘结牢固,不得脱落、空鼓及裂缝,同时外立面应满足相关规划要求。2.8.3房屋装饰装修时,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2.8.4装饰装修时,其水电安装设置应满足基本的使用要求。2.9 设备及安装一般要求2.9.1 设备、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选用的导线、开关、插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电气装置设备,应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容量满足最大负荷使用要求。2.9.2电器、设备及部件的规格、数量、质量应符合有关要求,控制开关应灵活可靠。2.9.3设备、电器安装必须保证设备的基本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要求。2.9.4设备、电器安装应

35、按照工艺控制、资源控制、过程控制、程序控制和环节控制的要求,同时应满足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控制扰民、环境安全的要求。3 农房修缮加固3.1 一般要求3.1.1 加固工作程序:房屋技术鉴定修缮加固方案选定修缮加固设计施工验收。3.1.2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功能。3.1.3房屋的检测、修缮加固方案、修缮加固施工均应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实施。3.1.4 涉及房屋增层、承重结构拆除、平移及抬升等特种项目必须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实施。3.1.5 施工中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3.1.6 加固使用年限应与业主协商。3.2 修缮加固方案3.2.1修缮加固方案应根

36、据房屋技术鉴定(危险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和现场检查的结果综合确定,确保房屋使用要求的安全和满足抗震设防要求。修缮加固方案可为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修缮加固方案的目地应明确、受力传力途径应合理、加固方法应成熟可靠且便于实施。3.2.2修缮加固方案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条件,避免房屋结构构件不必要的拆除和更换。当房屋修缮加固的费用超过新建费用的70%及其以上时,除有另行规定外,不建议进行修缮加固,可考虑拆除、重建。3.2.3对按照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判定房屋场地为危险场地的房屋,或房屋场地属于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发震断裂带地表错位的抗震危险地

37、段的房屋,不应对房屋修缮加固,建议拆除。 对房屋场地属于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河边的边沿、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抗震不利地段的房屋,应综合评估地基加固的难度和费用,确定是否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3.2.4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构件安全隐患的修缮加固,应进行修缮加固方案的设计,并经有经验的结构工程师审查认可。修缮加固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要求:1 新增结构构件或结构构件的局部加强,应使其质量和刚度均匀、对称分布,防止局部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局部过度加强而导致的结构刚度或强度的突变,避免对未加固部分和相关的结构构件、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新增结构构件与原有结构构件之间应有

38、可靠连接。2 房屋竖向承重结构构件的加固,应从结构构件的竖向承载能力、抗侧力能力和支撑联系的整体作用考虑。新增的墙、柱等竖向结构构件宜与原房屋平面布局均匀规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和设置可靠的基础。3 木屋盖结构的修缮加固,应从更换或补强已损伤、腐朽、虫蚀的结构构件,减轻屋面覆土等屋面材料荷重,加强屋盖构件节点连接、屋盖支撑等方面综合考虑。4 木结构房屋围护墙的修缮加固,应从围护墙自身的稳定性、安全性考虑,围护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以围护墙的损坏不致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为原则。应采取适宜的防护措施,防止围护墙向房屋室内侧倾斜、塌落。3.2.5 对鉴定为不符合要求的女儿墙、门脸、檐口及出外墙的装饰物、出

39、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采取降低高度、加固等措施。 修缮加固材料3.2.6修缮加固中使用的钢筋、水泥、砖、砌块等主要结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要求,并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的水泥。3.2.7当钢筋混凝土和砌体结构修缮加固使用的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强度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1 普通小砌块的产品龄期不应小于28d(天)。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空心砌块外壁厚度不应小于30mm,中间肋厚不应小于25mm。2 砖砌体结构修缮加固用的块体,宜采用与原结构同品种块体。块体材料强度等级:烧结普通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不

40、应低于MU10,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不应低于MU15。3 砌体修缮加固用的砌筑砂浆,可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石灰混合砂浆;但基础、防潮层、地下室以及其他潮湿部位,应采用水泥砂浆。烧结普通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7度及其以下抗震设防区不应低于M2.5;8度及其以上抗震设防区不应低于M5.0。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5.0。4结构加固用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混凝土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20,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5 结构加固用的钢筋,应采用HPB300、HRB335和HRB400级钢筋,钢筋的质

41、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承重构件中不得使用废旧钢筋,不应采用人工砸直的方式对钢筋进行加工处理。6 结构修缮加固用的水泥,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复合水泥。必要时,可以采用快硬硅酸盐水泥或复合硅酸盐水泥。7 化学灌浆材料及粘结剂,应采用粘结强度高、收缩性小、耐老化、无毒或低毒的化学灌浆材料及粘结剂。其材料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3.2.8加固所用的木材应选用干燥、节疤少、无腐朽的木材,应经过防白蚁、防腐、防火处理。承重用的木构件宜选用原木、方木和板材,圆木柱稍径不应小于150mm,方木柱边长不应小于120mm,圆木檩稍径不应小于100mm,圆木椽稍径不应小于50mm; 3.2.

42、9 外露铁件应采取可靠的防锈处理措施。 地基基础3.2.10 对地基基础加固的房屋,应先查明基础周边管线,施工期间应进行沉降观测。3.2.11 因地基基础原因造成的结构变形、墙体裂缝等,应先加固地基基础,之后再进行房屋上部结构加固处理。3.2.12因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上部结构损坏的房屋修缮加固,应在地基沉降基本稳定后进行。3.2.13 对湿陷性较大的地基,应做好防水、排水措施。3.2.14当基础边缘下方45度宽压力线范围(持力层)内有松散的杂填土、旧水沟等局部软弱层时,应局部加深,并加固地基。加固方法可采用素填土或灰土分层夯实、放宽基础以及打桩等方法。砌体结构3.2.15 因抗震设防需要而增设

43、墙体、局部增设墙肢,以及对墙体及墙肢进行加固时,应使新增设的墙体在房屋平面布置对称、均匀、上下连续,避免房屋结构侧移刚度和构件刚度的突变。3.2.16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8度时不应大于500mm。3.2.17 屋檐外挑梁上的砖砌体应拆除。3.2.18 对严重酥碱、开裂错位、空鼓歪闪的土石围护墙(含土夯、土坯等生土墙和毛片石、毛卵石等毛石墙),以及抗震设防为8度地区的土石围护墙,应予拆除并采用砖或砌块重砌。 毛石围护墙的修缮加固应选用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的石材,其形状不能过于细长、扁薄、尖锥或接近圆形。砌筑砂浆应采用混合砂浆,不得采用干码甩浆和空心夹层

44、的砌筑方法。3.2.19 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钢筋应完全包裹在砂浆中,不得露筋,钢筋外侧局部最小厚度不应小于10mm;砂浆层应密实。3.2.20 新增设扶壁砖柱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240mm,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应采用整砖砌筑。当采用角钢螺栓拉结时,应沿墙的全高和内外的周边,增设水泥砂浆或细石混凝土防护层。混凝土构件3.2.21 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对新增部分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可根据修缮加固方案要求,按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相关规定确定。2 对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原设计取值,若无明确,应根据实测推定混凝土强度。3.2.22 对于承

45、载能力的加固,加固后的混凝土构件的承载能力宜按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相关要求进行验算,验算结果应满足要求。3.2.23 混凝土构件的截面加大及新增构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和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3.2.24混凝土构件加固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木结构3.2.25 腐朽、疵病、严重开裂而丧失承载能力的木结构构件应予更换或增设构件加固。3.2.26 木柱下应设柱脚石或混凝土基座,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可采用石销键或石榫连接,也可以采用木销键或铁件连接。3.2.27 木柱不宜有接头。有

46、接头时,应采用巴掌榫对接,并在接头处用钢件连接牢固。避免在木柱同一高度处纵横向同时开槽,在同一截面处开槽时,面积不应超过截面总面积的二分之一。3.2.28 处于房屋隐蔽部位的木构架,应设置通风洞口。3.2.29 木构件与砖石砌体或混凝土构件接触处应作防腐处理。3.2.30 抗震烈度7度及以上时,一般不宜采用木柱与围护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形式。当采用木柱与围护墙体混合承重时,沿围护墙边增设木柱承受木梁荷载,木柱应重新设置基础。木柱与木梁应采取可靠连接。3.2.31 木构件的截面薄弱导致严重开裂时,应更换或增设构件,并与原构件可靠连接。3.2.32 屋架间未按抗震构造措施要求设置斜撑的三角形木屋架和

47、木柱木梁屋架应增设斜撑。3.2.33 底层柱间应采用斜撑或剪刀撑加固,且不宜少于2对。3.3 修缮加固施工3.3.1施工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应与修缮加固方案设计方和住户进行技术交底、沟通,清楚修缮加固的内容和要求,并制订有效可行的施工方案。3.3.2施工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应确保修缮加固的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以及满足本技术要求。施工中应采取有效质量控制措施,并有相应的质量记录。3.3.3 砂浆、混凝土配合比均应有可靠的出处。3.3.4施工前,应对相应部位进行必要的卸载或支撑。3.3.5施工时应采取避免或减少损伤原结构的措施,当更换、拆改结构构件时,应预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3.6施工中发

48、现原结构构件或相关隐蔽部位的构造有严重缺陷时,以及在加固过程中发现结构构件变形增大、裂缝扩展或数量增多等异常情况,应暂停施工,并及时会同修缮加固方案设计人员商定应对措施。3.3.7修缮加固施工出现一般质量问题时,施工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整改至合格;出现对结构构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会同修缮加固方案设计人员商定处理措施,并负责整改至合格。3.3.8 基础加固挖土时,为防止土方坍塌,不得掏挖。深度超过1.5m时,必须按规定放坡或支护。如发现边坡、土壁有裂纹或部分土方坍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基础注浆施工时,先在原基础裂损处钻孔,注浆管直径可为25mm,钻孔和水平

49、的倾角不应小于30,对单独基础每边钻孔不应少于2个;对条形基础应沿基础纵向分段施工,每段长度可取1.52.0m。3.3.9 脚手架搭设必须确保架体稳定、脚手板铺设安全和架子外侧的防护。不得在120mm厚砖墙、毛石清水墙、砖(石)独立柱、过梁上设置脚手眼。严禁攀爬脚手架上下和随意拆改脚手架。架子、楼板上堆码的砖、砌块高度不超过三层。3.3.1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电线电缆无老化、破损和漏电现象,严禁乱拉乱接。手持电动工具和插头插座应安全可靠,严禁直接将电线的金属丝插入。配电箱保险丝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用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3.3.11抬吊构件、材料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要保证设备

50、自身的平衡与整体稳定性。人工抬吊构件、材料等的绳具应采用合格的麻绳或钢丝绳,不得用螺纹钢做吊钩和用铅丝做吊具绳。3.3.12化学植筋的最小有效锚固深度,对于混凝土基材,宜满足相关规范的规定;对于砌体基材,可近似按块材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基材规定确定。钢筋必须锚于块材,不得锚于灰缝。3.4 修缮加固工程验收3.4.1 修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应对修缮加固施工进行验收。必要时,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派员给予技术指导。3.4.2 修缮加固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满足房屋及修缮加固设计方案的要求。 2 修缮加固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合格和有效。 3 修缮加固施工过程中未

51、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处理并验收合格。 4 现场外观检查无质量问题。 5 填写房屋修缮加固施工质量验收记录表。4 相关标准规范1检测鉴定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843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鉴定技术要点(住建部201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设计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52、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3施工验收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建筑结构体外预应力加固技术规程JGJ/T2794材料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50728碳素结构钢GB/T 700钢筋混凝土

53、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GB1499.3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热强钢焊条GB/T 5118六角头螺栓-C级GB/T5780六角头螺栓GB/T 5782建筑生石灰JC/T 479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技术要求时区别对待,对本技术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用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此采用“不应”或“不得”;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2 本技术要求中指明应按其他相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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